司法机关对律师执业权益的保障,不应仅停留文件上,更应有刚性的落实
“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上海市高级法院副院长邹碧华生前总把这句话挂在嘴边。将律师列入法律共同体的建设队伍,几乎成了屡见于各种文件的常用语。
与之相对应的是,几乎隔一段时间,各级司法机关都会单独或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组织出台一个司法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文件。不完全统计,仅是最近几年,光是最高司法机关,就出台了如下的司法文件:
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高检发〔2014〕21号),旨在“为了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严肃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追究,促进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
2015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5〕7号),旨在“在检察工作各个环节依法保障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各级检察机关要真正站在全面依法治国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
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法发〔2015〕16号),旨在“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2023年3月2日,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从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等方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这还仅是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文件规定,各级司法机关几乎每年都会组织律协召开召开座谈会,调研和承诺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每次发布如此的文件和开展活动,都会在法律圈获得广泛的转发和肯定,让律师和社会各界看明白司法机关的态度。
可是,这么多的文件规定,是否真能起到了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让司法人员真正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尊重律师执业尊严呢?从司法机关不断发文来看,落实情况不容乐观,从隔一段时间就会爆出的律师网上维权来看,落实情况也不容乐观。
就在这几天,网上接连爆出了好几个律师实名控诉自己在庭审过程中,遭到了司法人员进行人格攻击的文章:、
1、一微博认证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的王某某律师发博称,今天上午的一涉黑案件庭审中,某某审判长毫无次序的指挥庭审质证,越过房某某律师,跳到孙某律师那里,因房某某律师举手,孙律师提醒说应该按照指控顺序,还未说完,审判长就对着孙律师说:“房某某是你爹吗?”房某某律师当即提出对于审判长的回避申请。
公开报道可知,湖北随县“特校校长性侵案”,因新京报今年6月发布的《湖北随县博爱特校性侵案调查》报道引发社会公众关注,6月17日,随县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法院成立工作专班,正对该案件进行全案审查。8月29日,新京报再发报道称,此案将于9月4日再审开庭,案由为“强奸罪”。
就是这样一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不是应该获得司法机关的谨慎审理吗?怎么还传来了被害女生的两名委托律师,在法院阅卷时,“遭到法院工作人员粗暴对待”、“被强行关进法院的临时羁押室达2个小时之久,且手机至今被扣押”?
律师阅卷,不是法律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三令五申要求保障的基本律师职业权利吗?怎么还能仅是阅卷就发生了激烈冲突?律师阅卷过程中究竟有没有违规行为,依据哪个法律或司法规定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任由律师实名控诉文章网上扩散,为何涉事的司法机关不出来回应处理呢?
按常理,法院一改此前判决的“性侵多名残障女孩”校长仅是强制猥亵罪,此次开庭追究其强奸罪,本应跟受害人律师及其身后的受害者们紧密配合,完整收集一切证据,尽可能的查清此案的公众疑点,严谨的审理这一公众关注的案件才对。
事实证明,文件规定,并不代表就是文件落实,从文件规定到文件落实,还需要司法流程的公开,将诉讼程序纳入各方监督的范围之内,更需要对违反规定者的及时调查追责程序。
否则的话,一来只见控诉者不见事实全貌甚至不见回应者,二来根本引不起具体司法人员的重视,根本不把文件规定的保障律师权益当回事儿。律师执业权益保障的背后,是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提。期待这三个事件,能给出后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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