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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安检被要求“试喝一口”,乘客向广州地铁索赔4.8万元!法院这么判
2022年12月14日,因张某携带液体进站,安检人员要求张某进行液体检测,张某遂喝下其自带的瓶装水,后安检人员将其放行进入地铁乘车。
之后,张某称,因他所喝的瓶装水为自装白开水,而其自身患有肠胃疾病,导致其喝水后身体极度不适,且此事也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刺激和困扰,故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广州地铁公司侵权,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8100元。
首先,广州地铁公司在进站处设置安检并要求乘车人如携带液体需通过液体检测仪或“试喝一口”等方式进行检测,是其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所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安检人员要求张某对其携带的液体进行检测,并不存在过错。
其次,张某就其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张某提供的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等证据也表明,其早在2020年底至2022年初期间就已被诊断患有肠胃疾病并多次检查就医,亦早在2020年就有失眠症状被诊断有睡眠障碍。
因此,张某无法证明地铁安检要求其“试喝一口”自带水的行为与其主张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张某主张广州地铁公司对其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0月26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了该案件的审理详情,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主张其身心健康遭受侵害,系被告广州地铁公司的安检行为导致,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张某就其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张某提供的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等证据表明,其早在2020年底至2022年初期间就已被诊断患有肠胃疾病并多次检查就医,亦早在2020年就有失眠症状被诊断有睡眠障碍。张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张某无法证明地铁安检要求其“试喝一口”自带水的行为与其主张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张某主张广州地铁公司对其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经办法官指出,安检是地铁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手段,乘客应尽可能支持和配合。
相关案例:拒绝“试喝一口”强闯地铁闸机,一男子被处行政拘留五日
2019年10月1日19时许,厦门地铁1号线官任站内,男子滕某包内带了瓶可乐,在安检口处被工作人员检测出。当安检人员提出“将瓶中可乐试喝一口”的规定安检要求时,男子拒绝安检,并强行冲进闸机。
安检人员及辅警多次进行劝阻,男子由于近日工作生活不顺心,心情不好,所以把辅警人员顶进了闸机口。后来看工作人员较多,男子说放弃携带可乐,随后迅速乘地铁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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