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份,““你这种法官,当什么法官”、“你算哪根葱”、“我看你稀巴烂”、“你才稀巴烂”、“神经病”......一段法官和当事人在电话里互骂的录音,被潇湘晨报、人民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很多媒体用“法官骂当事人”之类的标题报道此事,引来不少的关注,法院回应“非常重视,会核实了解”之后,再无报道后续情况。
媒体报道,事情大概是一起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董某二审败诉后希望走院长发现渠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按照法院人员的指示,“要见院长,需要案件当事人联系原来的承办法官进行预约。”原告打通了法官李某的电话。原告指责法官判错了案件,法官指责原告在网上发布信息时披露他的名字,因此,便有了以上的电话里互相辱骂。关于此事,本文写的《法官在电话里跟当事人互骂,谁把他俩推在一起的?》一文认为,法官对于败诉当事人的辱骂确实不够理智,不管是职业要求,还是避免惹事,都不应该进行语言攻击,但也有无奈和不可避免性:让法官去电话去说服自己判决败诉的原告,给出对方案件能否获得院长启动再审的答复,这不是强人所难吗?
近日,有自媒体发布了关于此事的10月27日法院督查室人员进行情况处理答复的电话录音,主要内容有三点:一是认定法官在电话里存在言语失当行为,经过纪检程序处理,决定进行批评教育;二董某反映的案件经审委会研究,按照院长发现程序启动再审程序;三是法官经此一事,已经退出(没说责令,应该是自己申请的)了法官员额,不再担任法官。对于董某要求的法官赔礼道歉,处理结果没有提及。
就像此前文章中提到的,这本是一场不应该发生的电话冲突。人家董某是要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院长发现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结果被法院接待人员“指示”到了找原审法官,经过了一番的电话对骂加上媒体报道之后,最后还是回到了董某要求的院长决定再审程序。
这不是让当事人转了一大圈费了好大事儿,法院和法官随着媒体报道受到诸多质疑,最后折了一个法官的“三败俱伤”吗?再看看法院的调查结果,只是就事处理事,没有触及对于引发这场“对骂”人员的处理啊!
对于法官处理的案件,虽然工作要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也要正视,对于事实的认定,对于法律的把握,乃至当事人或法官的法律认识和标准要求,不可能没有个体的差异。
“胜败皆服”,可以作为目标追求,某些杰出法官可以个别案件做到,但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存在的。出现案件当事人,特别是败诉的一方,对法官判决结果不服不满,都是正常现象;只要不是法官贪腐受贿、故意枉法裁判,出现法官基于司法能力或法律理解的裁判错误,也是正常现象。
因此,三大诉讼法都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为了让不服案件终审的当事人,获得原审之外独立裁判组织再次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的机会,尽量减少案件错判的可能;法官的“错案追责机制”也规定了,只要不是法官故意违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受错案追责。
法官是人不是神仙,神仙都会犯错何况是人。法官审理案件,尽管司法工作要求标准高于其他工作,但也难免存在包括法律理解或是司法能力的缺陷而导致的裁判错误。这是每个案件当事人都要明白的道理。连法律规定都是一个不断修改的变化,案件裁判的错误,也是一个主观认识因人而异的事务。真如网上所说的,只要法官审理的案件经过再审改判或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就要把法官怎么样,法官一年审理案件几百件,难免会有跟上级法官观点不一或是裁判错误的,还会有人做法官吗?可惜的是,很多当事人不明白这样的道理,一遇到法官裁判结果不如自己意,就上升到对法官个人进行人身攻击、指责枉法裁判,甚至没有证据的公开质疑其贪腐受贿而偏袒对方。一些法院的处理方法则是,一遇到有当事人反映法官裁判不公的,也不管案件法官已经处理完毕与否,都让法官去做当事人的劝服工作。判决只要发出,法官能有改变判决结果的权力?让法官空口去说服对自己判决结果不满的当事人,这不是逼人做明知做不到的事情吗?由此,本应是正常的诉讼风险、司法诉讼的正常现象,被不合理的司法期望和处理方法,导致了当事人跟法官不该有的激烈冲突。就如同董某在法院督查人员答复其事件处理结果时一再强调的是,他不是反映法官的问题,也不是故意去找法官的,而是去法院申请启动再审审查的,是被人“提示”才去找李某法官的,没想到对方也是一肚子火儿,觉得自己被冤枉了。
试想,如果法院的督查部门接到董某的再审申请之后,能够组织原审之外的人员独立的调卷审查,如同处理结果一样,“经过审委会的研究,按院长要求程序启动再审”,同时审查认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错误的话,还会有董某与李某法官的电话对骂、媒体哗然、当事人要求法官道歉不得、法官愤而辞去员额职务吗?综上,法院对于这个事件的处理,貌似达到了令当事人满意的启动再审程序,处理了法官甚至令其辞去了法官职务,但却对导致事件如此的“提示”案件当事人要求启动再审需要找原审法官及背后的再审申请独立审查机制,却没有提及,并不是可以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解决之道。 往期文章:《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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