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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审判》:裁判文书中的“常理”是指什么?
四、裁判文书引述常理的规范路径
常理在司法适用中表现出的问题背后,既有体制机制等客观因素,也有理念技术等主观因素,建议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规范。
(一)坚持法律优先,划定适用范围
成文法规则能否约束个案的裁判,始终是司法公正的关键。在绝大部分情况下,相关法律规定的阐释才是裁判文书说理的核心。常理并非法律渊源,在裁判文书中使用它并非法官的法律义务。在可以适用常理说理的案件中,常理论证也应在法律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居次要地位,法官做出裁判的主要和直接依据仍然是法律规则,这是所有法官理应恪守的规范立场。
当现有规则并无问题时,法官可以在适用法律规则的基础上援引常理提升法律论证的质量,提高裁判结果的说服力。而当现有规则存在漏洞或具有模糊性时,法官可以援引常理进行漏洞填补或法律解释,增强裁判的实质合理性。具体可从以下三个环节划定常理的适用范围:(1)证据审查环节。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证明力作出评价,存在证据冲突时依据常理进行进一步的检验和审查;(2)事实认定环节。从经验层面出发对待证事实进行必要的推定或补充,检验事实推理的结果;(3)法律适用环节。在存在法律漏洞、规则模糊不清时,现有规则无法解决法律规范冲突时,机械地适用规则将违背个案正义或引发社会争议时,以及需要进行利益衡量时可以引述常理,以及运用常理补强法律论证。
(二)坚持精准识别,减少认知偏差
常理不是法官个人的主张,而是特定时空下共同生活的多数人的共同体验,不能由法官随意定义和选择。通过引述常理提升裁判的可接受性,必须以常理本身的正确性和正当性为基础。
一个合理可行的常理识别机制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点:(1)从常理的内在特性出发识别常理。常理的内在特性也是司法语境下常理的主要构成要素。在裁判中适用常理需要从常理的构成要素出发考察某一行为、事实或道理是否满足常理的普遍性、经验性、稳定性等要求。(2)用诉讼程序提升常理适用的准确度。是否违背常理的判断以及对相关事实的推定应遵循诉讼法规则,遵循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的基本程序。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对当事人援引常理支撑己方观点的主张予以关注,并在裁判文书说理时进行回应,通过诉讼程序设置提升常理适用的准确性。(3)推进人民陪审员参审实质化。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帮助法官充分汲取人民群众的智慧。审判中发挥陪审员生活阅历丰富、了解社情民意的特点,可以弥补法官自身阅历和相关背景的不足,将人民群众的朴素价值观更好地融入审判。(4)提升法官感悟常理以及与民众共情的能力。一个拥有良好常识的人对社会的认识和判断才不至于“反常”。法官绝不应是仅仅懂法律而不懂社会常理的人。一名优秀的法官应该能够深刻地洞察人性、体悟人情,富有同情心和正义感。
(三)坚持充分论证,做到融贯谨严
法官应将司法裁判视为融贯的整体。正确的司法裁判既要运用恰当的法律方法,又要合理地运用其他论据来补强裁判理由,既进行形式逻辑演绎,又进行实质价值判断,使判决结论既有权威来源、又有实质合理性。通常来说,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内在统一的,依法裁判就是依常理裁判。在此情形下,法官可以依据法律直接给出“浅显”的裁判理由,无需承担更多的论证负担。但如果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或法律推理结果明显违背常理,可能引发巨大社会争议时,虽然民众的意见不能动摇法律的基础地位,法官仍应坚持依法裁判,但也必须兼顾常理,通过常理论证将法律结论与受众感受相联系,引导情感共鸣,这样才能使裁判文书收获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论证内容上,法官在运用常理时有必要说明引述的必要性、阐明所引述的常理的基本内容,以及其司法运用的可行性;在论证策略上,引述常理论证不能游离于案件事实和证据采纳等审判过程之外,法官的目光必须要努力穿梭、往复于法律规范和常理规范之间,不断寻求价值与法律的契合和印证;在谋篇布局上,除非在需要运用常理弥补法律漏洞之时,常理论证应当围绕法律论证展开,作为法律论证的补强内容,其篇幅应当小于法律论证,避免喧宾夺主,削弱裁判文书的法律性和权威性;在论证方法上,常理论证一般采取直接的、正面的论证方法,也就是直接表明观点,并从中直接推导出判决结果,杜绝采用比喻、拟人等具有文学修辞特征的间接论证方式,以防止影响裁判文书的专业性与严肃性;在文书用语上,法官在引述常理时应穿插结合具体案件事实,避免指向模糊、泛泛而论的表述。要善于采用生活化、通俗化语言,避免常理说理变为空洞说教。
结语
常理根植在民众心中,“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天性及情感的内在性和首要性决定了人们对情理法的探求永不会停止。”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引述常理蕴含着裁判说理变革的命题,是考察和洞悉司法领域治理成效的一个重要视角。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应认真而严肃地审视常理,谨慎而规范地运用常理,通过个案裁判的涓滴积累和文书质量的持续改进,努力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者注:转载自《浙江审判》2023年第4期,略有删减。为方便阅读,已隐去注释。
作者李赛男,单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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