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经纪人、法律公司怼上了律协,争的是法律服务的社会多元化
最近,随着“律师经纪人”、“法务经纪人”等组织及诉讼代理活动,在法律圈及自媒体引发热议之后,“澎湃新闻”、“红星新闻”、“新京报”等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引用的观点大多是对以上的组织及活动持否定的态度,甚至“中青网”的一篇评论文章直接以“律师经纪人代理案件的'大门'务必要关死”做了标题,评论此事。
各地的律协纷纷发表“声明”或是“公告”,大体内容都是:一是撇清关系,声明所谓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维权中心、律师经纪人委员会等主体,并不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律师也不能在此类公司中就职;二是申明纪律,严禁律所、律师与与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等开展任何形式的法律业务合作,若律所或律师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网络上,出现了很多要求取消这些“律师经纪人”、“法务经纪人”乃至法律咨询公司的声音。终于,有这些组织和公司的人员站出来发声了。有“法务经纪人”通过自媒体发布“严正声明”:我们是合法组织,主要服务于会员及会员组织,严禁以律师、律所名义招揽经纪业务。
有“法律咨询公司”人员通过自媒体质疑认为,律协抵制法律咨询公司的规定,是利用行政权限制律师的案件来源,属于干预市场竞争,敦促撤销相关声明,否则就......之后又发长文称,尽管现在的法律咨询公司从业者鱼龙混杂、乱象不少,但都无法改变其是经过合法登记的市场主体,并且已经发展到了数十万人从业人员的社会现实。因为可以满足社会大众的多样化的法律需求还在不断发展壮大,律师们应该正是这一现实,呼吁监管部门出台法律咨询行业的从业标准,构建我国的多样化法律服务市场。
看了这么多的评论文章,发现很多人连法务律师经纪人、法律咨询公司以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定性及来源都没有分清楚,只是基于自己的个人好恶、行业印象来发表着“一刀切”的观点。
属于社会团体组织社团法人的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委员会,登记注册的依据来自我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管理部门是民政部门。我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就属于此类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等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以社团的名义是可以推荐人员无偿为会员代理诉讼案件的。
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司发函(1993)340号)、《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2〕062号)规定的,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随着2004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颁布,以上规定明显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了。
不可否认,法律市场确实乱象丛生,而且不是一天两天了,有来自法务律师经纪人的,也有来自法律咨询公司的,也有来自律师行业的。例如,律师经纪人变相有偿向社会人员提供案件代理服务,法律咨询公司虚假宣传以律师的名义推广业务,律师行业不少从业者被判刑吊证的案例不时的出现,很多大型的全国律所都在以各种方式突破现行的从业规定在推广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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