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改判“金银花”维权案,曾让上百家花露水厂商遭遇侵权败诉
各级法院裁判认为部分,多是认为“商品正面标注的金银花字体醒目突出,超出客观描述商品的使用界限,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属不正当使用。”被诉企业纷纷喊冤,其产品本身均注册了专有商标,在商品上标注“金银花”仅是描述性使用,且并不知道“金银花”是一个化妆品类产品的商标。难道,公共领域初始含义能够被独占?
媒体对于该案件进行了广泛报道,社会各界反响强烈。此前,青花椒、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等都出现过商标纠纷。2022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指出,“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对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1994年1月,而原告的权利商标第603857号“金银花”就因“注册不当”而被国家商标局撤销,鬼使神差的竟然起死回生,既而转让、续展,以及发起批量诉讼,至今仍是个谜🤔
2022年9月13日,国知局发布无效公告,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系列转让、续展均无效。
本案中,原告以诗妍公司侵害“金银花”商标权为由起诉至法院,并在江苏高院二审中被判赔偿12万元。
2022年3月,最高院裁定提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4年1月4日,各方收到最高院再审改判判决书。
最高院改判认为,如果其他经营者只是使用了已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公共领域中的描述性信息,则该种对商标构成要素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将金银花作为原料成分的花露水商品,使用“金银花”文字,具有表明商品原料、功能的属性。因此,单纯文字形式的“金银花”标志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固有显著性不高。虽然涉案商标的“金银花”文字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艺术设计,但考虑到其前述属性,即使通过使用强化了显著性,其保护范围也应仅限于具有该特定艺术设计形式的文字。
因此,如果他人以介绍商品的主要原料为目的,使用明显不同的字体,在必要范围内对金银花文字进行正常使用,就属于对商标要素的正当使用而不构成侵权,权利人也无权禁止。
上述事实表明,以金银花作为原料的花露水属于常见的商品类型,相关消费者能够对涉案商标与公共领域的权利界限进行区分,不会仅因“金银花”文字的使用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将“金银花”文字与花露水商品名称共同使用,并未超出为说明商品或服务、便于消费者辨认的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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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再审判决书:
本文转自:知产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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