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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检察院合力推动,历时7年的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终得化解

烟语法明 2024-03-31
导语: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两级检察机关合力推动下,一起历时七年的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这是记者近日在乌鲁木齐市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的一个感人事例。
事情肇始于七年前。淳某系某火锅店前厅经理,2016年5月的一天来到包厢午休。当晚7时许,店员发现淳某躺在地上无反应,遂拨打了120,医生到达现场后认定淳某死亡。
案发后,淳某母亲黄某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包厢系淳某宿舍,其在离开工作岗位后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一审、二审均不支持其诉讼请求。黄某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申诉。法院经调查认为淳某在工作中的临时午休,是为保障正常工作所必需的生理需求,属于工作时间认定范畴。同时,基于包厢在经营场所内,并不是严格意义上可供生活起居的宿舍,淳某仍然属于在工作岗位上,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某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19年12月,某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黄某不服,于2020年4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院判决,2021年3月,某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21年4月,黄某向乌鲁木齐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火锅店经营者陆某支付相关费用共计75万余元。
陆某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复议,人社部门复议维持认定工伤决定书。陆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均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2023年4月,陆某向乌鲁木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受案后,该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与某人社局所在地的水磨沟区检察院协同办理此案。通过全面细致梳理陆某的诉讼请求、证据状况,经咨询专家,查阅全国范围内类似案件判决,询问双方当事人、咨询原审承办法官后,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
“案件的争议点在于,矛盾双方当事人都认为自己的主张有道理,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简单不支持申请人的监督申请,此案矛盾纠纷并未得到实质性化解,当事人也不会息诉罢访,案件很可能进入又一次程序空转中。”承办检察官表示。
为打破僵局,承办检察官多次与矛盾双方当事人沟通。检察官了解到,陆某的火锅店近年经营状况不好,对于黄某主张的75万余元赔偿款有心无力,对法院前后截然相反的判决也无法认同。
淳某家属则表示,陆某在事发后从未与其主动协商过赔偿事宜。在法院主持调解时,陆某也一直拒绝调解。“我们从没想过多要一分赔偿,但是人没了,总得给个说法!”
症结找到了,承办检察官决定双管齐下,“法结”“心结”一起解。一方面,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并将相关专家咨询意见反馈至陆某及黄某,结合专家意见努力化解双方在法律认识方面的分歧。另一方面,在说清法理的基础上,多次耐心居中促和,疏通当事人心结,为开展实质性化解工作做好铺垫。经过反复努力,陆某与黄某均表达出和解意愿。
前不久,陆某与黄某在仲裁机构自愿达成仲裁调解书,陆某当天一次性向黄某支付补助金等费用45万元。黄某同意放弃其他请求。随后,陆某向乌鲁木齐市检察院递交撤回监督申请书。至此,长达七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作者:何海燕 梁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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