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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私吞”律师费起诉费等,是诈骗罪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今天,有律师将安徽阜阳市颍东区法院的(2023)皖1203刑初452号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及自己的质疑观点发到了网上,因涉及实习律师违规收取及私吞律师费等费用问题如何定性问题,在法律圈引发了热议。究竟名义骗取他人钱财56,372元。

根据公开的部分一审判决书及该自媒体的介绍,这是一起发回重审的案件。颍东区法院认为,实习律师“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是实习律师不能单独代理案件的事实,虚构缴纳律师费、立案费、仲裁费、起诉费等事实,使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案发时未实际履约非法占有20多位被害人48,248元、挥霍一空,数额较大,因全部退赔,酌情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2年、罚金1.5万元。
上诉后,阜阳市中院以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3年12月,颍东区法院再次做出和原一审相同的判决,认定事实理由也相同,认定该所已部分办理的四起案件收费8125元不算作诈骗款,其余未履约办案的全部收费金额算作诈骗款,增至53247元。”
此外,该自媒体还介绍,熊某某在从事实习律师期间,按照律所主任的指示,经常一人在法援中心值班或在所里值班,接案20余件,收取了“律师代理费、代收劳动仲裁费和预缴诉讼费、交通费、代写材料费等,最高的单笔为律师费6000元、最少的一笔为代写材料费200元”。当事人分笔付款至熊某某的微信,也有少量现金,可案件一直没有办理,导致部分当事人“怨声载道”。
由于实习律师无法独立办案,熊某某还跟律所主任吵过几次。导致案发的原因不是当事人投诉或是报案,而是律所登报解除与熊某某的实习协议,并到公安报案称熊某某诈骗,理由是“从3月份他就发现熊某某向十多位当属人私自接案和收费4万多元,5月份几个当事人联系不上他至所里交涉”。
发帖人认为,实习律师无论收费还是签订代理协议等,都是履行的代表律所的职业行为。即便是承揽的案件存在私自收费不交给律所,也明显属于实习律师违规收费、律所管理不善以及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的民事赔偿问题,司法机关分明是将经济纠纷,办成了刑事案件。

实习律师冒充律师违规承揽案件、违规独自收费不缴纳到所里等违规行为,在全国律协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里有,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停止其实习指导或者实习管理工作,并分别给予实习指导律师五年内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或者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二)律师事务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管理职责的;(三)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见,根据官方的规定,出现实习律师违规行为的,责任是在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

此外,公开查询可见,“中国新闻网”曾经在2012年3月2日发表过一篇《实习律师私接活被诉诈骗续:检方已撤诉》的案例新闻文章,其中推广的办案观点是,北京一名实习律师独立办案收取了当事人3000元的费用,被检方以涉嫌诈骗罪为由提起公诉。此事被媒体报道后,多名法律界人士认为该实习律师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检察院随后以刑法修改为由,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时隔10多年后,再有实习律师私自收费再被以诈骗罪起诉并被一审判决,是法律规定变了吗?

按照律师法及律师行业管理的法规规章、行业性管理规定,实习律师不得独立办案,不能独自接受委托、接待当事人、承办法律事务等等,更不要说私自收费承诺办理案件了。但是,就算是实习律师冒充律师身份独立承揽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诈骗罪,按照《刑法》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反观实习律师即便是冒充律师独自收揽案件、私自收费装入自己的腰包,但只要是在律所内或是受律所指派的场所内承揽案件,都可以足以令对方确信其是代表律所承揽案件。只要实习律师的劳动、实习等管理关系尚在律所,人也没有处于失联状态,明显不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标准。
此外,从前述律协的管理规定看,实习律师违规从事律师业务的,行业管理组织也是将其视为违规行为情形的,只是规定要给与行业处分而已。从行业管理及司法实践看,实习律师在很多业务从事方面,跟律师之间,存在很多业务部分的模糊地带,性质上有别于律所之外的人员冒充律师身份。
实习律师违规受案,必然涉及到对当事人存在虚假陈述等方面的表示,是否属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呢?诈骗罪在客观上需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从实习律师违规承揽案件看,虽然是其将律师费等装入自己腰包,但出具的案件代理手续都是以律所名义出具的,案件也是归入了律所案件代理的范围,即便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了法律服务方面的损失,也应该由律所作为实习律师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会造成实质上的损失。
至于律所作为受害方,则是更是无从谈起了,自己管理不善,导致的实习律师违规收案,一是自己要承担的管理过错责任,二是涉及到内部管理规范及收费习惯等责任区分问题。怎么能一概的归责实习律师呢?
因此,从实习律师的管理规范上,从刑法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看,实习律师即便是冒充律师私自承揽案件、私自收费,都不会构成诈骗罪的。倒是实习律师所在的律所,无论从行业规范上看,还是从实习律师的管理责任看,还是从律所日常管理责任看,都应该是实习律师违规收费、承揽案件的第一责任人。
这个案件,发文的自媒体并未提供完整的一审裁判文书,案件应该尚在二审,以上的观点仅是个人看法,案件结果我们等待二审裁判吧。
最后还是要提醒包括实习律师在内的法律业者,合法合规才是自己的最大保护伞。自己平时不合规不守法,等到被追究责任了,才想起法律保护了,难度相当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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