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上海女教师被举报出轨16岁高一男学生的消息频上热搜。事件源于2月16日,有网友举报称,其在上海市第二中学担任老师的妻子张某“出轨16岁高一男学生,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并晒出多张微信聊天截图。2月19日中午,涉事学校回应,女老师张某已被停职,目前事件正在调查中。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事件依旧在网上不断发酵,网上对女教师的丈夫曝光妻子聊天记录截图的做法,产生了“是否侵害隐私权”的争议。在这起事件中,除了道德上的谴责以及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外,网上疯传女教师与男生两人的聊天截图,两人身份信息遭网曝,是否违法?
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丈夫曝光妻子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以及网友的疯传行为,是否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呢?有律师认为:女教师丈夫做法或涉嫌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媒体记者采访中,有律师认为,该女老师的丈夫将未成年男孩等人的信息擅自对外大范围公布,涉嫌侵犯隐私权。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还有律师撰文指出,尽管女教师出轨自己的学生不道德甚至违规偶偶,但是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尚不构成违法的程度,更不会涉及犯罪。反而是,丈夫通过网络曝光引发网暴、网友明知属于私人聊天记录而广泛传播等行为,在民事上属于侵犯了当事人隐私权乃至名誉权,行政责任上将受到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侮辱罪。还有律师公开撰文指出,妻子遇到这种事情不要慌张,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举报或者起诉那些聊天记录的发布者、转发者,进而达到为自己消除影响的效果。有律师认为:女教师的丈夫曝光妻子出轨的相关聊天记录截图,并不算是侵犯妻子的隐私权,可曝光了未成年人的具体信息,侵害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丈夫曝光出来的妻子与学生的聊天记录里,存在双方或隐晦、或露骨的性暗示,越过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即使是妻子不愿意被人知晓,也不属于侵害其个人隐私。
不过,国家法律对未成年的个人信息采取了特殊的保护措施,《未成年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至于网络转发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人们的信息来源于网络,通常情况下网友们在转发一条信息时,很难立刻识别出这个信息是侵害到他人隐私。与传统媒体相比,移动网络的传播主体更加多元,信息传播即时性更强,言论自由度更高。
2014年1月起施行并经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是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是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是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民法典》第1026条规定了六项考虑因素:一是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是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是内容的时限性;四是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是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是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如此强调的保护出轨人员的个人隐私,那么丈夫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乃至社会风气,又该如何维护呢? 往期文章:仅靠电影里英雄主义的办案口号,就能办出高质量案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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