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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6条假桑蚕丝被要求店家赔偿三倍货款,法院:知假买假,驳回诉请

烟语法明 2024-03-31

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出惩罚性赔偿。那么,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买到后能否依此索赔呢?

不久前,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能给你答案。

基本案情

  蚕丝被因舒服透气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欢。2023年5月底,消费者叶某在网上购买了6条桑蚕丝空调夏凉被、春秋被以及加厚的桑蚕丝被芯等,共花费3014元,收货地址为嵊泗。

叶某收到货后,发现被子上标注的填充物为85%—90%桑蚕丝,于是拿去进行质量检测。质检公司出具的质检报告结果显示,其实际填充物为聚酯纤维100%,并没有桑蚕丝。
叶某认为,网上店家销售的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属于欺诈行为,故诉至嵊泗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货款,并主张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案件审理

后来,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运用关联案件功能查询到,原告叶某于2023年六七月份在我省不同基层法院就有6起涉诉案件。承办法官对相关案件进行比对,发现案情存在高度雷同的情况,诉请理由也均为购买的纺织产品质检不合格,要求赔偿三倍货款。

且原告在夏天购买多床桑蚕丝被,不符合季节特征,其与嵊泗关联点较少,存在知假买假的情形。最后,法院未支持原告叶某的有关诉求,对被告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也予以否定。

后经法院调解,原告叶某与被告解除买卖合同,被告返还货款3014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出售的商品不符合其在销售页面标注的填充物为85%—90%桑蚕丝的宣传。被告对原告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有权通知被告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货款。然而,原告以索赔为目的而购买桑蚕丝被,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其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行为表现明显不同,有悖常理,具有知假买假的主观恶意,故无权主张标的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知假买假”的打假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知假买假”者将打假作为营利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经营者需要诚信经营,消费者也需要诚信消费。(作者:马丽红 林昱辰,转自:浙江法治报)

阅读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0日发布了4件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回应了“知假买假”是否受支持等社会热点话题。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司法解释,规定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裁判规则对于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有的购买者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连续购买、高额索赔,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尚不一致,导致类案裁判不统一,未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影响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制裁效果,不利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旨在统一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食品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上内容来自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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