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影《第二十条》的火热,正当防卫这沉睡了几十年、最近几年偶有案例闪现的刑法制度,随着一句句“法不该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已经被激活”等等山呼海啸般的宣传声势,席卷了各种媒体报道,仿佛真的人人都有了跟坏人作斗争的底气和支撑一样。
问题是,媒体如此宣传,将一个复杂的正当防卫法律制度,浓缩成电影里的案例全程演绎、宣传里的法与不法。真的让广大人民群众搞清楚了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什么了吗?告诉大众什么情况下属于合法,什么情形属于非法,以及现实中具体的认定标准了吗?
最近,有个网友发来了一篇稿子,讲了自己见义勇为却“二进宫”最终受到行政处罚的遭遇,愤愤不平写了上千字要求发表。事情的大概经过是:
某天晚上,一孩子没带门禁卡就在小区门口大喊让门卫开门。门卫并没有开门的义务,网友就见义勇为上去教育孩子,“你家大人没教你怎么说话的吗?”孩子说保安,“你还当自己是人呐?”网友大怒,继续问孩子这话是什么意思。
孩子自知理亏,挑衅网友称,自己是未成年人,警察都没办法,你能咋滴?网友抬手就是一巴掌,并且认为自己年近60了,这是在管教孩子,而且是制止不法侮辱行为。
过了几天,网友被警方以涉嫌殴打他人传唤,一待就是21个多小时,最后的意见是要罚款500元。网友不同意这个结果,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再过了几天,警方再次传唤网友,又去待了6个多小时,给出了处罚决定书,还是罚款500元。
网友对这样的结果绝不理解,认为明明自己是做好事儿,最后怎么还被处罚了?不是面对不法侵害,不可以正当防卫吗?不是有了专门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司法解释,热门电影《第二十条》也是这么鼓励和宣传的吗?面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不论是按照法律规定,还是作为长辈的社会责任,难道不应该挺身而出,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制止吗?怎么还能处罚自己呢?
发文抱怨之余,网友还表示,自己会对这个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并赔偿两次被传唤的误工费和精神补偿”。
烟语君跟这位网友解释,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必须以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为前提。孩子的骂人乃至不服管教的刺激性言行,网友出于社会责任感予以质问和谴责,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孩子的言行显然不构成可以正当防卫的现实危险性。所以,网友的打人行为,不过是自以为构成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罢了。基于自己的错误法律理解而打人,尽管是出于公心好心,可以作为减轻责任的情节,但要参照正当防卫不承担责任,是不行的。网友又问,我制止孩子的不法行为,他不听还刺激我,我该怎么办?烟语君跟他说,对于这样没有现实危险性的不法行为,你可以报警,或是向其管教部门反映,却不能直接出手管教。网友来了一句,我没有工夫这么麻烦!烟语君又说,无论如何,打人属于升级伤害的方式,对于仅是没有直接人身、财产危险的骂人行为,法律是不会赋予以打人的方式进行正当防卫的。没想到,网友直接一句“《指导意见》已经明确把正当防卫扩大到一切非法侵害,法盲!”之后,拉黑了烟语君。以至于,后来烟语君打的一段,“打个比方说,你在路边抽烟,我上去劝你别抽你不听,我就给你俩嘴巴子,理由是抽烟违法,还影响他人健康,也是正当防卫吗?”,网友已经收不到了。法律规定,在很多人看来,不过是执法司法人员机构如何适用罢了。他们压根不明白,任何一个法条、法律制度的适用,都是一个需要具备严格的适用前提以及影响后果,根本不存在一刀切的,只要觉得“法不该向不法让步”,就可以采取一切手段攻击,而且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只不过,按照网友这对于正当防卫这一知半解的理解,如果遇到哪个“法律人”投其所好的进行搓火,或是为了赚代理费,或是法律理解错误的话,很容易让网友陷入一场注定要败诉的行政诉讼持久战之中,最后以对法律规定、对执法司法人员的不满持续进行......不要被电影里主角检察官在听证会上酣畅淋漓的正当防卫演讲所蒙蔽,也不要被铺天盖地的正当防卫已经被激活的媒体宣传所信任。具体案例中,任何一起适用正当防卫的案例,都要经历一番艰难的对什么是法与不法的认定、对不法侵害危险程度的认定、防卫行为是否与不法侵害危险程度是否对等的认定等等。哪里会存在,只要对方不法了,我就可以任意选择防卫手段,而且不承担责任?
最后要说的是,司法机关采用电影艺术、司法案例、法律讲解的方式宣传法律制度的方式,是必要的,但是也要避免那些简单化、一刀切的口号性、煽动性宣传。法律规定、法理精神,是一个严密科学的体系,“法不该向不法让步”从内容上看无比正确,可什么是“法”,甚至是“不法”,采取什么措施才是“不让步”,这也需要向社会大众普及啊!
就如同上面事例中的这位网友,司法宣传里的“法不该向不法让步”,他是真信了,觉得孩子侮辱小区保安、对自己挑衅,自己就有权“正当防卫”这不法侵害的掌掴孩子,进而认为地方上的公安机关处罚属于执法错误。我们提倡激活正当防卫制度、鼓励人民群众同不法行为作斗争,可也要告诉他们正取的法律方式及法律风险啊!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宣传用力过猛,由此造成的法律认识错误、执行错误以及矛盾纠纷,怎么办? 往期文章:当律师前VS做律师后:办案依赖的,更多的是法律知识之外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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