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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法官对于当事人的现场勘查申请,是有求必应的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4-29
3月23日,广东高院发了一篇《什么案子,还得现场炒菜?》的司法宣传稿件,讲述了一二审法官在相邻权纠纷案件中,采用民诉法现场勘查的证据规则,亲自到现场炒了一次辣椒,免去了当事人之间繁琐的鉴定举证程序,以简洁明了、权威据中的现场事实,不仅直接改判了一审结果,而且还原了案件真相、一举裁决了因楼下改造房间产生的楼上楼下权益纠纷。

上述文章中的法官做法一经发布,引来了很多法律自媒体的叫好声。例如有人撰文称,“司法为民,实事求是,公正裁判的理念永远不会过时”;也有文章称,“法官现场炒辣椒,邻里纠纷得化解,这样的好法官建议来一打”。

可是,也有人认为,法官目前面临着巨大的结案压力,根本没有时间作这种现场勘查笔录;还有人认为,法官的查证案件事实方式,应仅限于坐堂问案,没义务亲临现场的查明案件事实,查不明白的以驳回一方的事实主张就行,没必要让自己“亲密”接触当事人......

也许正是如此,也就有了本号在《法官到现场炒辣椒判决相邻纠纷,让法官亲历案件在诉讼中有多难得所写的,诸多的现在司法诉讼,法官才不管你案件事实如何、裁决结果是否符合客观事实,能把案件裁决出一个结果就行,也便有了“法官现场炒个辣椒”,也会成了典型案例予以宣传。

要知道,在十几年前,无论是基层法院,还是中级高级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都是十分重视法官亲临现场勘查固定案件情况的。尤其是,在相邻权、离婚析产、交通事故等案件中,经常可见法官草绘、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勘查示意图。彼时,法官对于案件事实争议不清、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或是主动认为必要的,都会限令双方同时出现在纠纷现场,共同组织固定现场情况笔录或照片。
在一起标的仅是几千元的房屋木工装修劳务合同纠纷中,原被告原是熟人,却在装修完工后不仅对价格存在异议,而且对工程量存在异议。原告主张为被告装修了餐厅壁橱、各卧室衣柜等数件木工产品,而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工作件数并不认可,称不少都是半成品,并非全是原告的全部业务。
为了核实原告的具体工作量,法官组织原被告现场勘查,逐一核实那些工程是原告完工的,对于双方有争议的现场解决争议,列出详尽的工作量明细让原被告签字确认,以便日后移送司法鉴定价格。本是法庭上根本扯不清的工程量,在法官的组织下,迅速达成了双方均认可的工程量明细,互相矛盾激化、法庭上争论不休的双方,在案件一审宣判之后,任何一方都没有提起上诉。
彼时,基层法官最常见的勘查现场是,相邻权纠纷以及离婚析产纠纷。相邻权纠纷中,不是谁家的院墙建的越界了,就是谁家的水道、房屋组件影响了邻居的使用或是产权。这样的纠纷,仅是凭借当事人的各自有理的陈述、现场有限范围的照片,根本无法还原整个的现场概况。那时候的法官,往往都会主动通知双方到现场去,绘制现场勘查示意图,标注出各自的产权界限,以及双方争议部位的现场情况。
为了权威公正,经常是法官现场指挥原告拉尺子,被告记录尺寸,现场解决分歧。案卷中绘制的地点明晰、尺寸明确、争议明了的现场勘查示意图,经过双方确认签字后,无论谁也无法否认据此归纳的案件事实,更是免了原被告之间的扯皮不清。
离婚析产纠纷中,往往都是时隔多年,而且一方离家出走之后的主张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哪能像某些法官,动辄要求提供出购买证明、存放现状的证据。负责的法官,明知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大多会判决不予离婚,但还是会在通知被告前来应诉时,第一时间固定婚后财产的保存情况的笔录。必要的时候,组织原被告进行现场勘查记录。
离婚案件现场勘查,是法官勇气与担当的体现。由于原被告积怨已久,还经常是各自父母等家族势力参与其中,经常发生现场冲突,这时,法官不仅要一身正气的主持勘验,还要随时观察动向,防止极端事件的发生。通常去之前,都是跟领导打好招呼,预备发生突发情况。
几十年前,往往锅碗瓢盆、牲畜家具、衣服被褥,都会成为离婚分家争议的财物。慢慢的,陪嫁首饰、家用电器、装修附属等等,也成了争夺的标的。有段时间,法院特别强调案结事了、不需移送执行,审判法官在离婚案件调解或是宣判之后,还要组织原被告现场分割财产,制作交割清单。
这样的现场勘验或是交割,往往都是男方一群人、女方一群人,随时剑拔弩张,有人乘机挑事。一次,法官在组织现场交接时走在最后,发现男方家里有一人居然从车里拿出了一根长铁棍要带上楼,立马进行了警告制止。还有一次,女方刚拉完家产,男方就从楼上扔出了一些碗盆,差点砸到人,法官及时喊令双方不要升级冲突。
当然,也有双方矛盾积怨已久、见面之后一发不可收拾的。有一次,女方的子女见到男方,一哄而上,有人出手,有人拉偏架,就要伸手打男方,法官挺身而出,用身体挡在男方前面,掩护着男方离开现场。分割开双方,分别做好工作之后,再进行财产清点交接。这时,真的可以体会到,法官秉公司法,对于老百姓解决无法自力处理纠纷的重要性。法官的一身正气,有多重要!
那时候,很多法官,大都是没有高学历、没有接受过法律专业学习的半路出家人员,却十分善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研究司法权威与审判技巧的结合运用。再看看如今的办案法官,大多是有法律专业学习的背景,却有几个肯以司法亲历性的要求,设身处地的为案件当事人减少诉累考虑?
法官不该帮助一方举证、打官司是当事人自己举证能力的问题、如今人心叵测先要保护好自己、法院案件太多哪能细查当事人的具体感受......这些理由,成了法官止步于安检防护严密的法院大楼里,仅限于坐堂办案,动辄以举证不力,就驳回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司法的权威、司法的评价,并不能靠“如我在诉”的口号要求就让案件当事人给出心悦诚服的评价,而是要靠一个个办案法官在一个个具体的办案过程中,用一举一动、亲历践行来打动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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