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曲靖”公众号今天(4月18日)发布消息,据麒麟区纪委监委消息,云南治正滇麒律师事务所律师蔡静涉嫌严重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麒麟区监委监察调查。
同天,该公众号还发布消息,据麒麟区纪委监委消息,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西城法庭副庭长、二级法官张晋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麒麟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一时间,同一地区的律师跟法官同时“投案自首”,都是因为严重违法接受监察委监察调查的新闻,立马引发了法律圈乃至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尽管短短几个字的通报,根本没有交代案情,却被很多网友认为是同案问题的关联了起来,甚至直接跟法律圈存在已久的司法勾兑、司法行贿受贿联系了起来。
新华社发文:媒体称平均每个受贿法官背后有5个以上行贿律师
有这么一群“神人”,他们自身没啥实力,但却很能办事。常常夸下海口,说与某某领导关系“很铁”,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并从中渔利。你明知他们近乎是骗子,可他们往往能办成事,往往让有些人不得不信,不得不求。作为神秘而又特殊的“中间人”,他们往往有一套熟练的运作方式,帮助行贿人在最短时间内“找对人”“办成事”。他们就是“腐败掮客”,法律上称为“介绍贿赂人”。重庆检察机关职侦局相关人士表示,在查处的法院腐败窝案中,律师既是向法官的主要行贿人,也是法官与行贿当事人的“中间人”,平均一个出事的受贿法官会牵出5个以上的行贿律师。个别法官与律师形成利益共同体,由律师充当“掮客”出面直接与当事人签订高额代理合同,个别法官则用审判权、执行权支持律师诉求,变现非法利益后由法官和律师瓜分。有的案件律师一般要付出30%左右的代理费给法官。行业里的不良律师已然成为腐败“催化剂”,他们与法官形成腐败“默契”、分成“行规”,联手作案,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重庆市高法执行局原助理审判员闫波不到35岁,便因受贿385万元获刑15年,闫波在忏悔书中写道:“我觉得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就像是医生和医药代表的关系,律师把他们获得的律师费拿出一部分给法官,就像医生收医药代表回扣一样,是行业潜规则。”(以上摘自新华社《媒体称平均每个受贿法官背后有5个以上行贿律师》一文)
加大行贿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能否遏制律师行贿处罚不严?
据新华社消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9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共八条,进一步修改完善行贿犯罪规定,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2021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2022年4月和2023年3月,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意见》中查办行贿犯罪的重点任务,联合发布两批10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与此反差的是,长期以来,贿赂犯罪的查处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思维定势。行贿没有付出应有的代价,以至于在一些行业(如医疗系统)、一些领域(如工程建设、执法司法领域)成为腐败问题久治难愈的“重灾区”、反腐败斗争难啃的“硬骨头”。例如,近些年大家熟知的“最富法官”原海南高院张家慧受贿案中,几十名行贿律师,至今未见有被公开追究刑事责任的;济南中院三名法官受贿案中,几十名行贿律师,至今未见有被公开追究刑事责任的,深圳中院原法官姚辉受贿案,十几名行贿律师,至今未见有被公开追究刑事责任的......甚至媒体报道的可见,有行贿律师居然还任职律协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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