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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流浪猫绊倒受伤”案再审改判,法官解析,当事人发声

烟语法明
2024-09-05
2023年4月20日,上海闵行一男子吴某某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被流浪猫绊倒后造成十级伤残。吴某某将经营羽毛球馆的公司及流浪猫喂养者肖某某告上法庭,肖某某被判赔偿24万元。
7月24日,“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元”案再审宣判。对于此次判决结果,肖某某表示他会跟律师沟通后再做后续决定。另据媒体报道,球馆负责人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或将提起上诉。
本案此前报道详见《“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案再审改判:投喂者由赔偿24万改为4.8万》一文

再审判决:投喂者赔4.8余万元

针对此案,7月2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相关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80%,肖某某承担20%,吴某某不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对于相关赔偿金额,原审认定并无不当。因此最终判定由公司赔偿19.2余万元,肖某某赔偿4.8余万元。

法官解析争议焦点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此案宣判后,闵行法院法官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解析。
男子是否因涉案猫受伤?
法官认为,吴某某主张其因踩到猫而受伤具有高度盖然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人民法院审查其所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其他相关事实,综合认定其主张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依法确认该事实主张成立。
审理中,吴某某在事发后就其打球踩猫受伤而与羽毛球馆的沟通、就医、报警等相关行为和陈述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吴某某申请出庭的两名证人在原审及再审庭审中,均证明吴某某系因踩到猫受伤。结合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及各方当事人关于事发具体过程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相关标准,认定吴某某系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因踩到猫受伤这一事实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进而认定其事实主张成立。
流浪猫喂养者是否被认定为饲养人?
法官认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构成要件为关心照料+排他性支配和控制。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具备对动物进行实际饲养等关心照料行为以及对动物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这两个构成要件。
根据在案证据,虽然肖某某有购置猫粮、在相对固定的地方投喂涉案猫、为涉案猫起名等行为,但是,从对涉案猫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角度来看,肖某某投喂涉案猫的地点在球馆东门外的厕所门口附近,属于开放式公共空间,并未实现对涉案猫的独占性支配;此外,肖某某对于涉案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并未管控,故肖某某并不能因投喂等行为而被认定为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究竟谁该担责?
法官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发现有教练投喂猫的情况下,予以放任、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猫进入球馆后,未能及时发现,也未及时予以驱离,导致损害的发生。综上,体育用品公司对于吴某的损害后果发生系主要原因,并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肖某某作为体育用品公司的羽毛球教练,应当知晓羽毛球场馆的安全性要求,但其在紧邻球馆东门的区域投喂涉案猫,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涉案猫的生活行动习惯,增加了涉案猫进入球馆的风险,且涉案猫进入球馆,给球馆内的正常羽毛球运动增加了异常风险,其对吴某某的损害发生亦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男子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
羽毛球运动虽具有一定的激烈性、对抗性,但本案吴某某的受伤并非源于运动本身的冲撞,而是涉案猫突然窜入场地导致,已超出吴某某的合理注意范围。据此,体育用品公司主张吴某某对自身损害应适用“自甘风险”的意见,难以成立。同时,体育用品公司和刘乐也未举证证明吴某对其自身受伤存在其他过错,故吴某对其自身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体育场馆内因运动而引发的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作为体育场馆的经营者,对进入场馆的运动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运动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场馆环境,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设备和配套设施,并落实预防风险或消除潜在危险发生的必要措施。
与此同时,投喂流浪动物,对流浪动物施以爱心和援助,是尊重和保护生命的体现,但投喂流浪动物应当兼顾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找到爱心和责任之间的平衡点,让社会更加温暖和谐。
当事人:后续会跟律师沟通再做决定
7月2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到了本案中的肖某某。对于这个案子,他不愿意说太多。肖某某表示,感谢大家对这个案子的关心,对于是否会上诉等后续问题,因为他不太懂这个判决,所以需要先跟律师沟通一下才能决定。按照现在的再审判决,这个钱他拿出来也有难度。
对于为何他此前一直没有发声的问题,肖某某说,他家庭条件比较差。目前他人在广东,有一份还算稳定的工作——教授羽毛球。之前几次去上海开庭,他请了好几次假,对现在的工作很有影响,“我害怕再丢工作。现在的工资省一点刚刚够用。”

转自: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综合“上海闵行法院”微信公众号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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