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小红书自媒体账号爆料,有律师因为接了法务公司的案子,开庭时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联系电话,进而是当事人跟法官沟通不畅,惹恼了办案法官,不仅被法官提出了司法建议,还要被司法罚款1万元。
(以上图片转自“粤律网”)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不知道法院认定的律师违反了上述规定的具体哪一条。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 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的;......根据以上行业规定,律师从法务公司甚至是网络法律公司手里转委托承接案件的,不知道是采用了什么方式,规避上述的律师、律所必须跟案件当事人协商、签订委托协议这一环节的。不过,从一些网络文章看,居然有些文章介绍说,只要案件当事人跟法律公司签订了授权协议,法律公司就有权代表案件当事人签订案件委托代理协议。如此操作,真的有效吗?不过,不少律协的“公开声明”显示,严令律师、律所“不与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等开展任何形式的法律业务合作,不在上述机构办公,不有偿承接来自该类机构转介的任何案件,不向该类机构支付中介等费用”,否则将依据行业规范视为“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调查处理。
公开信息显示,不少的律所也发布了公开“声明”,要求自己律所的律师杜绝跟法务公司、咨询公司的业务合作,否则会被严肃处理,“对涉事律师进行强制劝退”。
综上可见,律师、律所从法务公司、咨询公司承接转来的诉讼委托代理业务,是不被行业组织允许的行为。此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因此,某些人认为的,律师付给法律公司一定的介绍案源中介费,以获得案源,严格来说,也是违规的。
不过,也有人认为,当前的经济下行严重,善于营销的法律公司广撒网获取了大量的案源,正好可以弥补很多律师案源不足的短板,两者不如优势互补、互相合作,实现共赢。
可是,也有人指出,如此的合作方式,实际上将案件的委托人与律师隔绝,一方面造成执业律师成了法律公司的打工仔,没有了法律服务的定价权,二是当事人将来案件出了问题,就会找法律文书上的律师律所麻烦。
网上,有大量的法律公司以极低的价格招录仅是出庭代理案件的律师:
有律师感言,自己是不想会接这种案子的,一是收费太低,二是根本不跟当事人见面,风险太大,一旦出事,跟收入不成比例。不过,也理解那些接单的同行,不是真的缺钱缺业务,谁会去接这种“鸡肋”的法律业务啊?如此这般的操作,已经引起了不少司法人员的抵触。有司法人员抱怨,法律公司安排的出庭律师,连自己也有什么证据都不知道,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总说庭后核实,因为自己根本联系不上当事人......以前只看见律师行业评说律师跟法律公司的合作模式,只看见网上大量的招募出庭律师的广告,偶尔简单律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相关律师、律所的案例,并未见司法机关直接出手这种合作模式的现象。如今,司法机关针对律师直接从法务公司承接案件代理出庭的现象做出处理,应该是提供了更为直接的警示,那就是这样的合作模式,又多了一道监管门槛。如何应对法院下场查处这一合作模式,如何合规合法的赚取律师代理费,是摆在苦于没有案源,不得不委身法律公司的律师前面,需要思考的了。 往期文章:从遇害女法官的评论文章及留言区看,对司法的认识差距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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