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12次例会:法理与法教义学
从“法律中国”到“法治中国”再到“法理中国”的发展,反映了中国学界对于法学研究认识的深化。法理是法学的原始起点,呈现了法学基于法律而超越法律、成就“学问之学”和“科学之学”的源泉和基点。法教义学是围绕现行实在法而展开的解释、建构和体系化的活动。从十九世纪中叶以降、尤其是法典化运动以来,法教义学成为法学研究的主流范式,在科学主义的话语之下被尊奉为“狭义法律科学”。直至今日,刑法教义学、宪法教义学、民法教义学等已经成为部门法研究的圭臬,“法律”教义学甚至一度被视为唯一合适的法学观念。然而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教义学的蓬勃发展,掩盖甚至取代了对法律之根基、价值、观念、范畴的法理研究。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法理论的复兴、法学与交叉学科的兴起已经证明,拒斥以“法理”为核心的基础研究,法教义学不仅不能成为自足的“法律科学”,而且将丧失其生命力及与法律实践的鲜活联系,沦落为工匠风格的“手工技艺”。相反,如果正视法理给予法律问题的价值支持,让法理通过特定方法给予“法律”教义学以助力,那么法教义学与法理学就将同时成为值得尊重且独立的法律科学。
“法教义学”与“法理”之间具有何种隐微的联系?“法理”在哪些方面能弥补法教义学的不足?以何种方式进入到法律教义的建构之中?法教义学又如何能在面对形形色色的法理学说时保证自己的独立地位?如何防止“理论”的泛滥而发挥通说形成机制的功能?本次学术研讨会就将聚焦法理与法教义学的关系,用历史、实践和逻辑的线条勾勒法理与法教义学的内在理路,以求“法律”教义学的未来趋向,探讨法学理论的新时代前途。
现在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考议题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法理”
1.“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法理”
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关注的“法教义”
3.“法律教义学”经由“法理”与“法教义学”的融合
(二)“法教义学”与“法理学”的关系
1.“法教义”与“法理”的关系
2.“法教义学”与“法理学”的学科关系
3.“法教义学”与“法理学”的逻辑关系
4.“法教义学”与“法理学”的实证关系(学科建构、教材设置、教学实践等)
5.“法理学”与“法律教义学”的关系
(三)从“法教义学”迈向“法理学”
1.“法教义学”对“法理学”学科合法性的贡献
2.“法理学”对“法教义学”研究的统领与反哺
3.如何妥善处理“法教义学”与“法理学”的关系?
4.如何建构从“法教义学”到“法理学”的知识路径?
5.如何建构从“法教义学”到“法理学”的实践路径?
(四)法教义学与法律教义学
1.作为理论法学的法教义学
2.作为注释法学的法律教义学
3.中国古代“律学”与现代法教义学
3.法教义学与法律教义学在法理中的汇合
二、会议时间
2019年11月22日,报到
2019年11月23日-24日,开会
2019年11月24日下午,离会
三、会议地点
北京京仪大酒店(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9号)
四、主办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
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
“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秘书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
五、支持单位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
六、秘书处成员
雷 磊 15811293715
王新宇 13661210363
王夏昊 18600233122
范立波 13683279709
孙海波 13581764505
焦宝乾 18868109919
朱 振 13504450699
王奇才 18612001827
七、投稿邮箱
cupljurisprudence@126.com
(投稿截止日期:2019年11月11日)
“法理学与法教义学”学术研讨会会务组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