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中国自贸区法治论坛召开
2019年12月21日,由上海市法学会自贸区法治研究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研究基地协办的第五届中国自贸区法治论坛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来自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复旦大学、山东大学、海南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海事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广西大学、山东科技大学、郑州财经学院、福建省委党校、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上海浦东新区司法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环太律协等单位的三十余位学者、实务专家参加了会议。
开幕式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自贸区研究院执行院长王利平主持,他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指出了本次会议围绕中国自贸区法治建设研究真问题、做好真学术的理念。
上海浦东新区司法局副局长黄爱武围绕“上海自贸区法制供给与保障”进行发言。他指出上海自贸区现有法制保障主要有两个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的“调法”,地方的先行先试和变通执行。面对实践中的难题,他提出上海自贸区法律供给路径建议:通过概括授权方式赋予上海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提高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文件法律地位,赋予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更高权限的立法权,赋予浦东地方立法权。
与谈环节中,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龚柏华和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任国征进行评议。龚柏华教授指出黄局长的发言详细务实且颇具启发性,他认为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具有特殊经济功能区的法律地位,但是如何区分与现有的特殊综合保税区,如何在立法层面实施“参照经济特区管理”值得研究。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新片区应该争取制度创新+优惠政策,自由贸易园区的关键在于负面清单模式。任国征研究员指出黄局长的发言对现有上海自贸区政策进行了细致有序的梳理,堪称典范。他指出自贸区法治建设可以围绕产业扶持、风险管理、金融治理进行纵深发展。
第二位发言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黄韬围绕“设立临港新片区背景下沪浙自贸区协作的法律思考”进行报告。他指出沪浙自贸区协作的现实基础在于二者空间上的高度联结性、未来交通设施的进一步便利化、功能上的高度互补性和既往的合作基础。二者一方面可以通过行政协商、行政协议、建设跨区域组织、建设中央主导的协调机制促进协作,另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经验。两个自贸区协作的制度瓶颈在于自下而上的自贸区改革路径与自上而下的政治法律结构之间的矛盾、浙江自贸区建设中的地级市层级的先天瓶颈、缺乏“地方自治”观念、区域间协作的基本法缺位。他同时提出沪浙自贸区协作创新可以在货物、服务、人员、资本四大自由中寻求具体适用,使得区域协作机制成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与谈环节中,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教授盛红生、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老师张鸣朝进行了评议。盛红生教授指出调法和法律的暂停适用可能造成“一国两法”的局面,因此有必要研究其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推广性。在区域协作方面借鉴外国经验是可行的,但是要谨慎,重点关注协作的具体内容、理清借鉴的可行性。张鸣朝老师从浙沪两地航运服务的角度指出二者区域协作可能存在的现实基础和可能路径。
第三位发言嘉宾是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孙益武,报告主题为“自由贸易区(港):数据要素能否自由流动?”。他从临港自贸区方案和海南自贸港方案中数据流动的设定切入,对比诸多国际贸易协定和欧盟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从而进一步讨论“数据所有权”的引入,需要区分个人数据所有权与独立于个人身份识别的数据“所有权”。基于中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的数据自由流动,他对数字自由区的构想提出疑问并指出现实中数字贸易壁垒的情况,认为软法和硬法的共同结合可以推动数据跨境流动。
与谈环节中,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曾加,环太律协候任主席、上海财经大学兼职教授李志强进行了评议。曾加教授结合临港新片区、海南自贸港数据流动的最新政策和境外仲裁机构可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最新规定,指出自贸区未来在立法上将取得突破。李志强律师结合自身在上海自贸区发展中的法律服务经历和迪士尼乐园在上海的落户、发展历程,指出上海自贸区在服务贸易上的创新。他认为自贸区中,中外联营的律师事务所和外国仲裁机构的开放,将对其他行业更高层次的开放起到推动和保障作用。
第二个讨论环节由山东大学教授黄世席主持,以“海南自贸港法的制定与法治保障”为主题。
郑少华教授以“从上海新片区到海南自贸港的法治之路”为主题,第一个进行发言。他从中国(上海)自贸区新片区与海南自贸港成为全球最有竞争力的自贸港(园)区的目标出发,指出二者的发展目标是可复制可推广的,但是伴随差异化发展的现实,试验的具体内容具有不可复制不可推广性。两个区域的自贸区(港)建设应当以企业自由为核心,范围限于“境内关外”,坚持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放松管制的理念,严守“两反一防”的红线,确立竞争中立的主线。两个地区的法治路径应当基于前期建设的经验和反思:立法方面,坚持因地调法、因地变法、因地立法;行政执法方面,注重协同治理、综合监管、极简审批;司法方面,关键在于颁布针对自贸区(港)的司法性文件,建立商事法院等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公布指导性和类型化案例。
与谈环节,王利平院长和山东大学高乐鑫老师进行了评议。王利平院长指出中国自贸区建设从个案渐进走向全面赋权,尤其要关注改革于法有据,18个自贸区内部要协同创新,非自贸区与自贸区进行联动创新,通过立法引领、权利落实来实现自贸区建设。高乐鑫老师结合青岛中院典型案例,指出目前存在国内企业利用离岸公司规避责任的问题,对此法院坚持公正司法,对营商环境优化具有促进作用。
第二位发言嘉宾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常健教授围绕“协同治理、指导性授权与自由贸易港治理模式的法律设计”进行报告。他指出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要借鉴之前自贸区协同治理的模式,把握住树立中央权威、在请示授权基础上层层推进、先行先试和大胆探索、相互借鉴引领等关键。自由贸易港协同治理的本质在于指导性授权,缺憾在于顶层设计缺失、法律整体性授权不足、具体制度衔接错位。自由贸易港的法律设计应当从整体性授权出发,坚持一体推进、鼓励创新、平衡协调的治理原则。
与谈环节中,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魏艳茹、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老师袁波进行了评议。魏艳茹教授首先肯定了前面各位学者的研究亮点和研究热情,指出地方赋权问题、法治环境的经济效应等都值得进一步研究。袁波老师指出自贸区中集中体现的央地权力划分问题体现出二者之间内在的复杂关系,而指导性授权是当下符合实际的折中方案。
第三位发言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以“国际金融规则的构成及对我国自贸区发展的启示”为主题进行报告。她通过实例说明经济发展的路径和金融的现实功能,指出国际金融规则中软法和硬法并存的现状,具体包括交易规则和监管规则。国际金融法的大量基础源于发达的民商法律基础,监管的思路趋于系统化,金融软法基于金融市场的差异性和金融政策的复杂性而存在。自贸区(港)金融改革将涉及宏微观审慎监管的本土化、国内监管的协调合作、跨国监管的协调合作、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法律准备、金融产品及基础设施中的法律问题。对自贸区(港)的金融开放创新,她提出具体建议:以投融资便利为根本,以机构和产品为抓手,以风险控制为保障,大力推进资金流动的自由;引进外资交易所,对外资金融机构给予充分国民待遇,制定实施金融高端人才计划,大力提升金融纠纷的调解、仲裁和商事审判水平。
与谈环节,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老师夏戴乐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院研究员曹晓路进行了评议。夏戴乐老师指出放松监管和外资开放应当是自贸区金融开放的重要支撑,但现在方案中的宣示性条款较多,也由于金融领域央地关系的复杂性,使得自贸区推进金融开放具有更加深刻的制度瓶颈。她同时就2008年金融危机前后美国银行业、金融衍生品、资产证券化的现实发展与监管之间的矛盾提出疑问。曹晓路研究员结合人民币国际化在香港的实践,指出按照国际金融规则或国际通行惯例推动金融开放的重要性。他认为发展离岸金融的前提是实现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在海南岛建立单独关税区将大力推动自贸港建设。宋晓燕教授就夏戴乐老师的问题作出回应,她指出应当用整体性的思维看待美国的金融市场和监管,从美国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可以看出其发展已从传统的存贷利差式经营转向大量投资的主动型经营,因此其监管一方面致力于降低银行杠杆率,另一方面加大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在衍生品领域引入中央对手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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