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法学》2020年第1期要目
《北方法学》2020年第1期要目
【欧亚经济联盟法制研究专题】
1.欧亚经济联盟的多重一体化目标及其法治困境
杨昌宇
2.欧亚经济联盟框架下海关管控领域犯罪及其刑法规制路径研究
庞冬梅;РарогАлексей Иванович
3.欧亚经济联盟运行机制及其法治化路径
王海军
【理论法前沿】
4.亚历山大·佩策尼克的法律转化与法律证成理论
舒国滢
5.解释是一种“连锁活动”吗
——法律解释理论的费什—德沃金之争
程朝阳
【部门法专论】
6.安全保障义务:属性识别与责任分配
——兼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973条
侯国跃
7.民法典视野下生计酌减规范的必要性证成
王磊
8.论名誉权诉讼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基于对公众人物理论的反思
李延枫
9.基因信息在保险核保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武亦文
10.英美刑法辩护理由中的“胁迫”及其启示
刘士心
11.认罪认罚阶梯式从宽量刑精准化研究
——兼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刘伟琦
【博士生论坛】
12.民法典恢复“可变更合同”规则之必要性
——围绕“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案件的实证分析
蔡睿
【欧亚经济联盟法制研究专题】
1.欧亚经济联盟的多重一体化目标及其法治困境
作者:杨昌宇(扬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欧亚经济联盟作为区域一体化组织中的新成员,其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文化等多重一体化的目标趋势与愿望在不同领域表现出功能性差异,即经济的先导性、政治的战略性、社会认同性、法律保障性、文化融通性等。在全球治理、互联互通和全球产业链正在生成的背景下,如何立足联盟多重发展目标,更好地发挥欧亚经济联盟的应有作用,尚存诸多法治困境:从超国家制度与主权国家制度的衔接到成员国间的基础性不平衡对一致性规则形成的制约,再到联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对接的阻却性因素的存在,再到联盟从初级一体化规则向高级一体化规则演进的迫切需求等。面向未来,欧亚经济联盟呈现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阶段过程性发展的趋势,基于历史文化的多重合法性根基将促动多重一体化目标的实现,同时决定在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交错并存中构建联盟法制机制,并促动规则治理的深化均是可期的。
关键词:欧亚经济联盟区域一体化;法治困境
2.欧亚经济联盟框架下海关管控领域犯罪及其刑法规制路径研究
内容提要:欧亚经济联盟作为复杂的跨国组织机构,其经济体系刑法保护机制的构建必须具备一定前提,即应当对各成员国所面临的现实经济安全威胁及其预防的基本方向进行详实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刑法规制路径,构建欧亚经济安全保障新理念。欧亚经济联盟框架内的动态整合过程,不仅影响各成员国内国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领域的发展进程,而且使得打击海关领域犯罪成为各成员国的紧迫任务。海关管控领域的常发型犯罪对同属于“关税同盟”和“欧亚经济联盟”国家的经济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应当在公平正义和罪刑相称原则的基础上,修订本国经济活动领域和海关管控领域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有效打击统一关税空间内的违法犯罪,以保障各成员国的内国经济安全。
关键词:欧亚经济联盟;海关犯罪;刑法规制
3.欧亚经济联盟运行机制及其法治化路径
作者:王海军(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欧亚经济联盟作为近年来一个新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已经成为推动欧亚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它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为基本法律基础,并形成了以决策机制、关税同盟、争议和纠纷解决机制为主要内容的联盟运行机制。在具体运行中,由于大国政治、经济因素,决策机制出现了俄罗斯主导倾向,关税同盟存在着统一关税执行难、关税分配不平衡的困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司法主权冲突问题。发展欧亚经济联盟需要将其运行机制朝向法治化方向发展,包括夯实联盟运行的法治化基础、强化主权平等下的决策机制、利益合理分享的关税同盟,以及联盟与成员国司法权平衡。欧亚经济联盟对中国“一带一路”具有极大影响,在法律框架下将两大项目对接是共同发展的最优选择,也是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共赢的法治途径。
关键词:欧亚经济联盟;欧亚经济联盟条约;法治化
【理论法前沿】
4.亚历山大·佩策尼克的法律转化与法律证成理论
作者: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亚历山大·佩策尼克一生研究重点在于法律论证理论和认识论,特别是法律与正义上的融贯理论,在《作为合理性的理性:论法律证成》一书中提出了一套独特的法律转化与法律证成理论。在他看来,法学结论、司法裁决等既可以在法律语境之中充分证成,也可以在它之外加以证成。前者为“法律语境内充分证成”,其建立在既有的法律传统之上;后者称为“深度证成”,它们作为商谈之最佳化条件下尽可能根本的证成而为法律人视为正当的前提提供某种支持或者批判。他成功地将法律解释的分析与我们这个时代最为核心的哲学、道德和文化问题结合起来。
关键词:佩策尼克;法律转化法律意识形态;深度证成;法律渊源
5.解释是一种“连锁活动”吗
——法律解释理论的费什—德沃金之争
作者:程朝阳(烟台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斯坦利·费什和罗纳德·德沃金进行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的法律解释论战。该论战从德沃金的“连锁小说”隐喻开始,内容涉及法律规范的意义来源、文本和读者之间的关系、解释行为之限制甚至法律解释的道德性等更深层次的问题。费什从文艺批评和文学解释的角度对德沃金提出的批评和反驳极富启发性,他认为解释总是先在地渗透于我们的思考之中,受我们自身的镶嵌性背景所约束。这一观点无疑有助于丰富和深化人们对于法律解释性质的认识,对于正确看待解释者的自由裁量,增进对解释者解释合理性的信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费什—德沃金之争;法律解释;连锁活动;解释者约束
【部门法专论】
6.安全保障义务:属性识别与责任分配
——兼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973条
作者:侯国跃;刘玖林(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之规范基础,其设置于该法第6条第1款过错责任一般条款之后是过错责任从一般到具体的规范逻辑范式。侵权法的功能主要为救济与预防,故宜将第37条“造成他人损害”修改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从而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的司法适用提供通道。为充分救济损害,宜认可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双重属性。根据补充责任制度的内在逻辑,第37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应限缩为“第三人的主观故意+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观过失”,进而在立法上明确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权结构。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检讨,可以作为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973条的基础。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责任;补充责任;追偿权
7.民法典视野下生计酌减规范的必要性证成
作者:王磊(贵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损害赔偿义务的调整存在过失相抵、损益相抵、生计酌减体系化的规范设置,该等制度相互独立共同实现损害赔偿义务的灵活调整,为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平衡提供了制度的保障。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学界对生计酌减规范的关注不足,忽视了生计酌减的规范作用。实际上生计酌减规范能有效保障加害人的生存发展权,与现代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相符合。无论是完全赔偿主义还是限制赔偿主义均涉及到生计酌减规范的设立问题,我国亦不例外。就生计酌减规范与程序法制的关系而言,强制执行程序只保障了被执行人的生存权而未及于发展权;破产法制虽然能实现债务人生存发展权的保障,但存在诸多限制性规定,强制执行法与破产法制均需要与生计酌减规范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方能实现程序法制与实体规范的互补。因此,我国《民法典》应当设立生计酌减规范。
关键词:生计酌减;生存发展权;强制执行;破产免责
8.论名誉权诉讼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基于对公众人物理论的反思
作者:李延枫(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情报研究院)
内容提要:肇始于美国的公众人物理论对英美法系国家的诽谤法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名誉权法制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国内外学术界对这一理论的看法仍莫衷一是。我国司法实务界积极在审判实践中将公众人物理论作为涉公共言论名誉权案件的裁判依据,但司法实践的适用与公众人物理论和真实恶意原则的本意发生了很大偏移。因此,应通过案例指导制度确立名誉权诉讼中的公共利益原则以取代公众人物理论,将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相结合确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在具体适用规则上,应确立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公共言论的真实抗辩事由,涉公共利益名誉权纠纷应采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归责原则,同时减轻公民和媒体在涉公共利益名誉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关键词:名誉权诉讼;公众人物理论;公共利益原则;诽谤
9.基因信息在保险核保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作者:武亦文(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因信息可应用于保险核保的理论基础在于保险的风险分类理论与保险法的对价平衡原则。政策、伦理、道德、技术等方面的反对意见并不足以否定基因信息应用于保险核保的正当性,因为商业保险不应承担社会保障职能;基因信息相比一般医疗信息不具有特殊性;保险承保的本来就是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基因检测的准确性也在逐步提高。是故,应当允许基因信息应用于保险核保,但为防止基因信息的滥用,还须通过规范的方式明确基因信息的应用限度:明晰保险人获取基因信息的方式;设定保险人使用基因信息的条件;规定保险人对于依据基因信息作出不利被保险人决定之理由的披露义务;强化基因咨询师的咨询与建议职责;完善对被保险人的救济机制及其具体运作规范。
关键词:基因信息;基因歧视;保险核保
10.英美刑法辩护理由中的“胁迫”及其启示
作者:刘士心(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胁迫是英美法系各国刑法普遍承认的一种犯罪辩护理由。传统意义的胁迫是指胁迫者以紧迫的死亡或严重伤害身体相威胁,迫使行为人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胁迫是一种犯罪的可宽恕事由,其根据在于,当一个人面临一般人都无法抗拒的严重威胁,主观上难以作出合法的选择时,缺乏刑事归责的可能性。我国刑法中没有胁迫的概念,司法中按照紧急避险处理被胁迫犯罪案件,这既不符合被胁迫犯罪的本质,也限制了胁迫的适用范围。我国刑法应当引入胁迫的概念,将其视为一种独立的阻却责任事由。我国刑法对胁迫的适用,应当采取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标准。胁迫不能适用于故意杀人犯罪。
关键词:胁迫;可宽恕事由;期待可能性;适用标准
11.认罪认罚阶梯式从宽量刑精准化研究
——兼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作者:刘伟琦(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细化了从宽规则,肯定了阶梯式从宽量刑的指导思想,但其在从宽量刑精细化方面仍有不足。认罪认罚客观上存在一个与教育改善难易度和办案价值量相对应的阶梯式等级体系。在设定认罪认罚阶梯式从宽量刑幅度时,应当以教育改善的难易度、办案价值量两个因素为主线。根据教育改善难易度的大小,可以将认罪认罚划分为自首型、坦白型、功利型三个类别;根据办案价值量的大小,可以将认罪认罚划分为三个价值级别。根据认罪认罚的“三个类别”和“三个级别”之间的组合,认罪认罚形成九梯度的等级体系。九梯度的等级体系,最高从宽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至免除处罚,最低从宽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以下。
关键词:认罪认罚;阶梯式从宽;从宽量刑幅度;精准化量刑
【博士生论坛】
12.民法典恢复“可变更合同”规则之必要性
——围绕“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案件的实证分析
作者:蔡睿(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是否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法院依职权变更,在《民法总则》生效的背景下仍然具有探讨空间。在实践层面,适用可变更合同规则的案例具有一定比重;价值层面,变更权背后反映了多种价值间的折衷权衡;在社会效用层面,可变更合同规则在某些案件中可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在“变更废弃”的背景下,虽然可以通过“解释先于撤销”和“部分撤销”规则、情事变更原则和减价条款发挥部分替代作用,然而诸种替代解释方案均有局限,不能完全替代可变更合同规则的制度功能。在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完成之际,《民法总则》尚有修改余地,应抓住机会恢复变更合同的规定。
关键词: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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