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3期要目
《中国法律评论》
2020年第3期(总第33期)目录
卷首语
孙宪忠:民法典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提升
思想
龙卫球:中国民法典的有为和有所不为
朱广新:民法法典化的历程与特色
彭诚信:宪法规范与理念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韩世远:法律发展与裁判进步:以合同法为视角
程啸: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创新与发展
方新军:权利保护的形式主义解释方法及其意义
专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鸣与反思
胡云腾: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
龙宗智:余金平交通肇事案法理重述
顾永忠:对余金平案交通肇事案的几点思考——兼与龙宗智、车浩、门金玲教授交流
卢建平: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争议评析
立法 聚焦新一轮公司法修改
赵旭东:公司法修订中的公司治理制度革新
王毓莹:公司法规范变革的六大重要视角
施天涛:让监事会的腰杆硬起来——关于强化我国监事会制度功能的随想
冯果:慎重对待“资本维持原则”的存废
尹云霞、李晓霞:中国企业合规的动力及实现路径
影像
侯欣一:女律师史良
策略
许安标: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法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最新解读
曹志勋:书证真伪鉴定的必要及费用分配——从修正后的《证据规定》再出发
崔晓静、陈镜先:《外商投资法》中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
赵成峰:改革开放以来投资体制改革的基本历程和深化改革建议
卷首语
本期卷首语《民法典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提升》,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教授撰写,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角度理解民法典编纂和实施的意义,指出在民法典的保障下,我国的国家治理、经济发展和人民权利保障的能力和水平必将获得本质的提升。
思想
中国民法典的有为和有所不为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摘要:
民法典出台,立即成为当前法律的聚焦。如何看待这部民法典取得的成绩和带来的积极变化,成为目前的首要关切。民法典作为废除六法全书后的民法典再造,其形式意义之重要,不言自明。这部民法典形成于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民商法发展积累的基础上,又担当了自觉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支柱、构筑市场经济法权基础和追求民法再现代化的三大积极作为。与此同时,其在维护立法节制和特色保留的原则需要下也有所不为。我们期待, 这部民法典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踌躇满志,而且还有能够经受住长期实践考验的立法价值。
民法法典化的历程与特色
朱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摘要:
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民法典虽然无法称作民法的百科全书,但它仍然可以被看作我国民法基本理念、原则、概念、规则的集大成者。我国民法的法典化历经两个发展阶段。2014 年启动的民法典编纂既是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又是为了落实20世纪80年代确立的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再编纂民法典的“两步走”民法典编纂策略。我国民法的法典化显现了三个重要特色:先分后合的阶段性渐进立法、强调问题导向的实用主义的立法及由立法机关为主导的民主立法。由这些特色所决定,民法典编纂不可能从法理、法技术、法律体系着力,对民法的内外体系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作出查漏补缺的修改完善,而只能更多地强调立法对重大政策决定的贯彻落实及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对。如何经由学说具体构造民法典,并赋予其更多的科学性和现代性,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上增强民法应对未来发展的能力,是民法典之学理解释和司法解释在后民法典时代所肩负的重任。
宪法规范与理念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摘要: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其相关制度在民法典中的规范性转化与体现,是把基本权利转变为部门法中的具体权利与义务,不但为法官审理民事疑难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减少论证负担,而且还会为补充民法典规范漏洞提供辅助论证。民法典中的数据、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也会为宪法基本权利的丰富与未来发展提供新的素材与给养。当然,宪法公私财产的区别保护等法律观念亦会对民法典中的物权制度与保护观念产生相应影响,民法典对宪法中集体所有权制度的贯彻,不但使长期存在的相关问题继续存在,而且可能会使其变得更为复杂。毋庸置疑,宪法与民法典都是共同致力于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提高人们的权益保护程度,那就是恒久尊重人的财产并认真对待人的自由与尊严。
法律发展与裁判进步:以合同法为视角
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欧洲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
在民法典新颁布之际,以合同法的视角回顾中国过去四十年合同立法的变迁与发展,从经济合同法“零的突破”到三部合同法“三足鼎立”,继而到“统一合同法”,最终“入典”而为“合同编”。每一步的进展都伴随着当时的社会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而至市场经济),为经济活动提供基本规范。在后立法时代,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积极回应司法实践需要,细化合同法规则;通过指导性案例,展示裁判方法;通过发布审判工作纪要,在司法政策上进一步统一全国司法队伍认识。法在不断地发展,裁判亦应协同进步。同案不同判或者其他裁判问题,提示裁判者的法观念应与时俱进,促使人们反思在司法活动中、在裁判者的目光往返穿梭于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时于幽暗之处存在的非理性因素,法律人应勇于正视它,并想方设法用理性之光照亮它。
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创新与发展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
摘要: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既有传承继受,更有创新发展。其中重要的创新之处体现在区分了侵害与损害及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限缩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新增了自甘冒险、自助行为和好意同乘等免责与减责事由,完善网络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规定了生态破坏责任以及全方位、多角度治理抛掷物和坠落物致害事件等。通过这种创新和发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更好地实现了权益保护与自由的维护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发挥了侵权法的补偿功能与预防功能。
权利保护的形式主义解释方法及其意义
方新军,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院长
摘要:
关于权利的解释,应该坚持形式主义的方法,即只有民事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才是民事权利,其他的都是利益保护的问题。法官不能在裁判中创设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这一方面是权力分立理论的体现,另一方面也是权益区分保护的必然要求。法官不能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并不代表权利之外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只是法官在保护这种利益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裁判证立。这种形式主义的解释方法具有如下意义:对法条文义的尊重、强化法官的裁判证立义务、避免解释论上的逻辑矛盾、避免“权利爆炸”带来的“通货膨胀”趋势、避免司法能动主义的过度扩张。
专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鸣与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借鉴国外司法经验基础上确认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实体上从宽的处理,从而达致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提升诉讼效率等多重司法目标。
每项重要司法改革举措、司法制度的真正落地与不断完善,都需要在一个个具体案例的处理中不断得到体现、验证。在这一过程中,因对个案处理过程和结论认识不一致而引发对某项制度的争鸣、讨论与反思,也是司法进步所必需的。余金平酒后交通肇事案,一桩本来极为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因其背后潜藏的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检察院之间诉审权力配置等问题的不同理解,而在法学界、实务界乃至社会各界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
鉴此,本刊特邀胡云腾、龙宗智、顾永忠、卢建平四位著名刑法、刑诉学者分别撰文: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教授撰文《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撰文《余金平交通肇事案法理重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顾永忠教授撰文《对余金平案交通肇事案的几点思考——兼与龙宗智、车浩、门金玲教授交流》,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卢建平教授撰文《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争议评析》,从不同角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余金平肇事案所涉问题进行一次集中的回顾、评析与研讨。相信这一组专论,对于各界认识、理解该案所涉法律问题、司法制度,特别是为认识、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难点与争点,提供一个更为全面的视角。
立法
聚焦新一轮公司法修改
自1993 年实施至今,我国《公司法》先后经历了1999 年修正、2004 年修正、2005 年修订、2013 年修订、2018 年修正共五次修改,其中,2005 年的修法幅度较大,最近两次修改则是解决局部问题。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
目前,全国人大已经启动并正在推进第六次公司法修订,在当下优化营商环境及产权保护的政策背景下,这部规定公司设立运行程序、解决公司主体矛盾冲突的基础性法律如何升级完善,备受各方关注。本期立法栏目便聚焦公司法修改,邀请五位专家就该主题建言献策。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撰写《公司法修订中的公司治理制度革新》,认为我国公司治理制度上无论基本架构还是核心机制,基本上未发生实质意义的变革。中国的公司治理制度需要一次更为全面、系统而深刻的制度变革和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王毓莹法官撰写《公司法规范变革的六大重要视角》,认为理想的公司法应具备法律规定明确、司法有效介入和主体方便参与的特征。在公司法修订过程中,立法者应当选取合适的视角,处理好公司法修改的“粗”与“细”,“体”与“用”,“民”与“商”,“标”与“本”,“虚”与“实”,“道”与“术”这六大重要关系。
清华大学法学院施天涛教授撰文《让监事会的腰杆硬起来——关于强化我国监事会制度功能的随想》,分析监事会缺乏独立性的原因,设想了一个强化版的公司监事制度,并对其结构、资质、执行力、运行等方面提出建议,期望借助公司法的修改对监事会的制度设计进行实质性的升级。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撰文《慎重对待“资本维持原则”的存废》,指出应慎重对待资本维持原则的存废,而不是简单否定,应对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作一整体性的检视,需要的是改进而不是摒弃。
方达律所合伙人尹云霞律师和李晓霞律师撰文《中国企业合规的动力及实现路径》,指出我国应考虑借鉴国际良好实践,赋予中国企业开展合规的动力;建议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中,增加会计条款,增加企业和高管的合规要求,并在执法中对企业合规机制予以认可,促使中国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合规。
影像
本期影像题为《女律师史良》,天津财经大学侯欣一教授供撰文并供图,回顾了民国著名女律师、新中国第一任司法部长史良的生平,她是中国妇女运动的推动者与倡导者,与沈钧儒、邹韬奋等并称为爱国“七君子”,也是当代女律师的楷模。
策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许安标副主任撰文《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法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最新解读》,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制度进行了详细论述。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曹志勋撰文《书证真伪鉴定的必要及费用分配——从新〈证据规定〉再出发》,新《证据规定》对书证真伪鉴定的问题进行了重点完善,本文就谁来申请书证鉴定、谁应预交书证真伪鉴定费用、谁承担该费用等问题进行思考,以推进相应配套制度建设。
武汉大学法学院崔晓静教授和陈镜先同学撰文《〈外商投资法〉中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对《外商投资法》中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和投资管理三方面的税收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指出应实现《外商投资法》与税法之间的良好衔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法规司赵成峰处长撰文《改革开放以来投资体制改革的基本历程和深化改革建议》,回顾了改革开放至今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基本历程,总结当前投资领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对下一步持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出建议。
《中国法律评论》
2020年第3期(总第33期)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政协委员:青年学者发论文困难,很多期刊一看是博士生就直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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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武汉大学第三批人文社会科学杰出青年学者和优秀青年学者聘任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