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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法律评论》2020年第5期要目
【专题聚焦:个人破产】1.论个人破产中的行政介入贺丹(1)2.个人更生类型程序的中国化路径刘静(16)3.论自然人破产简易程序的体系性引入葛平亮(44)4.日本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及其借镜刘颖(61)【学科前沿】5.公司融资对公司基本法律制度建构的证成缪若冰(75)6.排他性交易的经济学分析和反垄断执法[美]理查德·吉尔伯特;黄昆(译)(93)7.员工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经济犯罪侵权责任形态研究王竹;张玉双(118)【经典译苑】8.超级表决权的不可转让性:双重股权结构技术公司中“转换特性”分析[奥]克拉拉·霍赫艾特纳;赵金龙;武瑕(译)(133)
1.论个人破产中的行政介入
作者:贺丹(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探索呈现出对行政介入的需求。通过对域外制度观察发现,这种行政介入并非中国的“地方特色”。个人破产中行政介入的原因包括:政府需要提供个人破产管理方面的公共产品;单纯的债权人自治会出现整体非理性;市场化的破产管理在面对个人破产时更易失灵;法院介入破产管理引发的问题亦要求将破产案件中的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分开。行政介入在方式上可以通过破产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予以实现,并通过其职责安排与司法程序形成互补与对接。行政介入的职权范围包括对市场失灵的补足、破产程序的管理监督以及个人破产制度便利化等内容。
关键词:个人破产;行政介入;公职管理人;破产行政管理机构
2.个人更生类型程序的中国化路径
作者:刘静(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透视现代国家个人破产程序的制度框架,无论是慷慨的美国破产法,新兴的欧洲消费者破产法,还是日本、韩国等,都在通过推动和完善更生类型的程序,促进破产债务人的全面复苏和重新开始。更生程序符合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理念对能够清偿则应当清偿理念的深度认同。我国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统一立法的选择,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中小企业与经济民生的重大影响,以及我国破产债务人的多种形态,提示着我国个人债务人应当适用不同类型的拯救程序。在制定统一破产法典之初,本文提出了我国更生类程序不按照个人和企业的界限分别进行构建的一种可能和选择,不同的债务人可以按照债务规模、财产规模和案件复杂程度分别统一适用标准重整程序、简易重整程序和个人更生程序,辅之以独立清晰的个人破产免责、自由财产和失权制度,以及依据个人破产特殊价值机理而设计的特殊程序规则,才能在保障更生制度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制度的最大效益,而又不至于造成程序的繁琐紧张、选择困境和债务人在程序选择上的过度套利。在此基础上,本文就简易重整程序和个人更生程序最为基本的制度构造和实践中可能遭遇的重要问题,包括清偿期限和清偿额度、程序的简化、程序主导者等,分别进行了必要的论述。
关键词:更生;个人破产;重整;消费者破产;中小微企业
3.论自然人破产简易程序的体系性引入
作者:葛平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自然人破产立法应采取统一立法模式,不宜单独立法。我国现有的破产清算、和解和重整程序可以作为普通程序适用于自然人破产,在此基础之上,应摒弃以消费者身份或固定收入为前提的特别破产程序,并建构适用于财产关系简单的自然人破产案件的简易破产程序。通过区分消费债务和经营债务可以使财产关系简单标准进一步具体化,并辅以原则—例外模式使简易程序的适用更加契合个案。
关键词:自然人/个人破产;简易破产程序;消费者;消费债务
4.日本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及其借镜
作者:刘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破产制度的首要立法目的在于促进个人债务人的经济再生,关键在于免责制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日本逐步建立起独具特色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其中,在形式上将破产清算程序与免责程序相分离,针对个人债务人提出的免责申请采取许可免责主义,细致设定不许可免责事由,分类列明非免责债权,以强制执行程序中禁止查封的财产为基准来科学划定自由财产的范围,均是为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自由财产;日本破产法
【学科前沿】
5.公司融资对公司基本法律制度建构的证成
作者:缪若冰(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融资塑造了公司基本法律制度。在铁路大规模融资的背景下,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及公司资本制应运而生。当融资来源从大型银行转向以普通公众为主的证券市场时,又形成了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此后,由公司融资形成的现代金融市场,又对公司资本制、股债二分法的权力结构、一股一票的股权内涵进行了变革。此后,以私募股权与私募对冲基金为代表的投资机构,又推动了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产生,促进了公司法研究与实践的变革。由此可见,公司法的发展史无疑证明了公司融资对公司法律制度有着建构性的力量。与域外相比,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史更多地呈现出断代史的特征,其基本法律制度更多地是由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这使得我们对公司融资的作用、影响以及它与公司法律制度的互动缺乏历史性的认知,也使得我们在应对部分公司融资的创新时显得进退失守。未来,无疑需要在公司法的理论研究与制度修订中,加强对公司融资与公司法互动作用的理解与学习。
关键词:公司融资;金融市场;法律制度
6.排他性交易的经济学分析和反垄断执法
作者:理查德·吉尔伯特(Richard J. Gilbert);黄昆(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斯坦福大学;北京大学,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
内容提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厂商实施或参与的排他性交易是欧美和其他法域反垄断执法的重点之一。本文首先对不同类型的排他性交易进行介绍,并对其潜在的经济损害和效率进行论述。在特定情况下,排他性交易可能会封锁竞争、通过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来限制竞争,或促成共谋。排他性交易也可能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可以消除“搭便车”现象,调动供应商和零售商的积极性,促进和保护对新产品或服务的投入,使厂商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中受益,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以及为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本文进而对美国和欧盟反垄断法下有关排他性交易的主要案件进行了回顾。分析显示,这两个法域在对排他性交易潜在的损害和效率进行分析时已经采取了逐渐趋同的反垄断原则。
关键词:排他性交易;纵向限制;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
7.员工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经济犯罪侵权责任形态研究
作者:王竹;张玉双(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就保险公司员工冒用公司名义实施经济犯罪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分担形态和赔偿范围有巨大的差异。对保险公司适用按份责任将不当减轻犯罪员工的赔偿责任,而连带责任则缺乏适用前提。最终责任人是保险公司的犯罪员工。从“先刑后民”的司法实践来看,应把《经济犯罪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的赔偿责任理解为相应的补充责任。确定保险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应当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预防该类犯罪行为的注意义务,并赋予承担了补充责任的保险公司以追偿权,但该追偿权应该劣后于对受害人的救济。
关键词:保险公司员工;经济犯罪;民刑交叉;侵权责任分担形态;补充责任
【经典译苑】
8.超级表决权的不可转让性:双重股权结构技术公司中“转换特性”分析
作者:克拉拉·霍赫艾特纳(Clara Hocheitner);赵金龙;武瑕(奥地利霍赫艾特纳律师有限公司(Hochleitner Rechtsanwälte GmbH);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7年,色拉布公司IPO是美国公司追随阿尔法特公司以及一定程度上追随脸书公司脚步上市的最新事例,后者存在不同类型的普通股,包括无表决权股份和超级表决权股份。双重股权结构极具争议,最近决定对主要股指如标普500指数中双重股权公司不予上市就是一个证明。另外,世界范围内证券交易所之间的竞争,最近已促使中国香港和新加坡重新考虑其上市条件,旨在吸引更多的创新技术公司。本文侧重于“新一代”控制股东一个特殊特征,即其股份“创始人特有的”性质,通常表现为公司注册证书中转换特性。一般而言,这种“转换特性”(如本文理解)明确要求,一旦某些类型的转让出现,就会失去超级表决权。本文论证超级表决权不可转让性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并提出减少弊端的公司治理解决方案。本文论证采用广泛的比较视角,不仅着眼于传统上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法域,而且着眼于目前正重新审视双重股权结构政策的法域,以及采用强制性路径限制股份转让的其他法域。
关键词:超级表决权;转换特性;双重股权结构;技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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