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年第3-5期法学论文要目
2020年第3期 法学论文要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成果推介】
1、无废城市建设下危险废物风险法律规制论纲———“三维机理”阐释与“三元路径”探索
钭晓东,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宁波大学东海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浙江宁波315211)
摘 要:危险废物及其风险法律规制是无废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公害性-分摊性-公益性三大特性、责任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三大蕴含、伺服原理-自组织原理-协同效应三大原理”,构成危险废物风险法律规制的内在“三维机理”,深层影响危险废物风险法律规制进程。须立足不同类型危险废物、风险意识与认知水平、控制能力等差异,探索其中的“责任层次化、类型化、协同化”三元路径,包括不同层次的责任界定,面源点源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层-分次-分步的类型化展开,政府与公众、法律与科技、环境与经济利益等不同层面协同。在生态文明与风险社会时空轴上,积极回应国家(风险)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时代命题。
关键词:无废城市;危险废物;风险规制;三维机理;三元路径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环境责任界定与治理机制研究”(16ZDA072);宁波大学重点项目“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研究——以课程《公共危机管理》为例”(JYXMXZD202003)
【国家公园立法专论】
2、《国家公园法》的功能定位及其立法意义——以中国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的构建为背景
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北京100871)
吴凯杰,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北京100871)
摘 要:自然保护地立法已成共识,但对《国家公园法》和《自然保护地法》的立法取舍或者先后选择尚存争议。我国保护地治理体系的构筑及其能力的发挥一直受到政府管理体制不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不清晰、保护地基本策略不科学等问题的制约,为此国家提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重构自然保护地体系。为实现国家公园体制的法治化,应将具有可操作性的《国家公园法》优先于作为保护地领域基本法的《自然保护地法》进行立法,以尽快确立适应自然保护地健全发展的体制机制及其具体措施,为制定和修订其他保护地法规规章提供参照。在《国家公园法》先行探索的基础上,《自然保护地法》立法再以保护地分类体系的稳固发展、协同构建为价值取向,全面确立不同类型保护地的地位、性质和功能等方面的总体制度及其适用。
关键词: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自然保护地体系;功能定位
基金项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项目“《国家公园法》立法背景研究”(20191602);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环境法典研究(2018-2020)”招标项目“中国环境立法体系化路径研究”(CSERL-FDH-18002)
3、国家公园内保护地役权的设立和实施——美国保护地役权制度的经验和借鉴
张 晏,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北京100081)
摘 要:美国保护地役权制度源于土地资源生态系统上的连续性与权属不一之间的矛盾,以及私人土地上公共利益的保护需求。保护地役权作为基于财产权的自然资源保护的制度工具,在不改变土地权属的情况下,以持续限制部分使用权甚至施加积极义务的方式实现生态保护目标,不同于普通法上的任何役权。面对相似的问题,我国国家公园内保护地役权的设立和实施,应当以立法确认保护地役权为前提,通过分割权利束来限制土地利用方式和强度,与既有相关法律制度相结合,明确地役权协议的核心要素并推动其标准化,同时建立有效的监测和执行机制。
关键词:国家公园;保护地役权;财产权;土地利用
基金项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项目“《国家公园法》立法背景研究”(20191602);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京津冀区域横向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18FXC026);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201806035037)
4、国家公园体制建设中自然资源使用权管制与补偿问题研究
赵 悦,四川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四川成都610000)
摘 要:目前的国家公园试点区存在大量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国家所有”的国家公园规划建设中的部分管制措施会对这部分财产权益构成不当限制,应予以补偿。目前地方立法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中央“创新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构建多元保障方案”的改革路径,存在管制措施过严、范围过广以及补偿措施不足不细等问题,应以比例性原则促管制措施减量化,以互惠性标准促补偿多元化,以体系化思路完善自然资源使用权管制与补偿法律规则,构建共建共享的社区利益共同体和“山水林田湖草人”的生命共同体。
关键词:国家公园;自然资源使用权;管制与补偿;生命共同体
基金项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项目“《国家公园法》立法背景研究”(201916022);云南省研究阐释和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社会规划专题项目“云南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地方立法研究”(ZD201710)
2020年第4期法学论文要目
【法治理论与实践】
1、著作权法视域下的“新闻搬运工”法律隐喻———兼与肖菲菲、梁志文商榷
孙昊亮,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陕西西安710000)
马 荣,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生(陕西西安710000)
摘 要:我国学者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隐喻修辞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如忽略了该认知方法会产生混同法律事实、错误嫁接法律规划效应。“新闻搬运工”作为知识产权语篇中的新鲜隐喻,仅关注位置变化的相似性,却混同了有体物和无形财产的不同属性、物理转移和网络复制的语境转变、单纯事实消息和新闻作品的传播差异。为使隐喻修辞能够更好地适用于法学领域,应当以本体、喻体二者的异性特征为出发点,挖掘隐喻表象之下的核心法律问题,并区分本体、喻体不同语境中的具体法律事实;当新型技术发展可能引发法律制度变革时,应在准确把握立法本意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
关键词:新闻聚合;法律隐喻;异质性特征;网络复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媒体时代著作权制度的应对和变革研究”(15BFX141);西北政法大学“文化产业法”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项目;“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项目
2、老年人健康权理论逻辑及实现
何燕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湖南长沙410081)
摘 要:我国公民健康权近几年受到广泛关注。但老年人健康权在我国健康权规范体系中处于边缘化地位。自由权向社会权转移是老年人健康权源起的理论基础,全球老龄化社会治理使健康成为核心要素,国际人权行动的推动为国家保障老年人健康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契机。老年人健康权规范内涵应关注国际上业已形成的经验表达,还应了解其强调积极面向的复合权利属性,才能清晰地展现老年人健康权国家义务的复合形态。在基本权利功能体系理论下,老年人健康权义务体系包括基于防御权功能的国家尊重义务、基于受益权功能的国家给付义务、基于客观价值秩序功能的国家保护义务。我国老年人健康权的实现首先应在公民健康权立法中加强老年人专项立法,在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立法中强调老年人健康权内涵,同时通过构建“医养结合”的综合性的卫生保健制度保证国家的给付义务,通过完善老年人健康权司法救济保障其效力。
关键词:老年人;健康权;社会权;复合权利;给付义务;医养结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联合国创制老年人权利公约的中国参与方案研究”(18BFX203);湖南省一流建设学科法学(湖南师范大学)建设项目
2020年第5期法学论文要目
【生态环境法治】
1、土壤修复责任的公法属性——目的和工具面向的论证
胡 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北京100088)
摘 要:土壤修复责任的目的并非保护土地权利人,而是保护土壤不具有专属性的生态功能和维护土壤环境质量,修复责任的目的决定其属于公法责任。土壤环境质量对于稳定性和持续性的要求意味着土壤修复责任具有法定强制性,必须由具有民意基础且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加以规定,而且不能由具有任意性的私法规定,而应由具有强行性的公法规定。行政机关具有代表公共利益的正当性、身处较为完善和成熟的监督体系之下以及具有专业技术性上的优势,理应主导修复责任的追究。因此,无论从目的还是工具面向,土壤修复责任都应定位为公法责任。
关键词:土壤修复责任;公法责任;私法责任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污染场地修复责任性质及其实现机制研究”(17YJA82000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研究”(14JJD820010)
5、法解释学视角下的“公害”:从概念移植到本土演化
陈 伟,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哲学博士(江苏南京210000)
摘 要:在我国法律条文、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公文中,“公害”一词具有多义性。根据其主要使用领域,总体上可分为“环境公害”和“非环境公害”。环境公害包括“污染”和“其他公害”。“污染”在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条文中已有相对明确的界定,“其他公害”则是指《环境保护法》第四章规定的可能间接引起或造成污染的行为、第四章尚未规定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间接引起或造成污染的行为以及与环境污染性质相同却尚未被《环境保护法》所明文调整的其他状态。环境法律规范的污染是公害性污染,这类污染可能造成不特定公众人身、财产乃至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非公害性污染不属于环境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宜由其他法律规范调整。对公害基于解释论的研究,一方面可以明确该词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从而澄清其精确的法律语义;另一方面则可以从此视角进一步解释为何我国在环境污染侵权和相邻污染侵害、与污染有关的职业病这些在致害方式上相似的案件中却适用不同的部门法。
关键词:公害;公害性污染;生态破坏;其他公害;私人妨害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环境标准的法律适用研究”(19YJC820005)
6、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界分——功能主义的视角
周勇飞,湖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湖北黄石435002)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具体体现,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请求、适用范围、诉讼目的上存在着高度同一性。“两诉”如何界分与衔接即成为学界与实务界关注且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现有法律规范抑或学理研究并未充分化解“两诉”的适用冲突。对此,借助功能主义研究范式分析“两诉”背后的政治、社会等形态语境及其社会作用或许是解决二者冲突的新理路,由此界明“两诉并行”背景下的功能逻辑——“损害填补VS预防与监督”,并围绕多元主体(政府机关、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进行有序整合与衔接。
关键词:功能主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界分
基金项目: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研究”(20ZD090);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9Q118);湖北师范大学青年人才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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