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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更名啦,2020年第5期“民法典专刊”
更名首期
民法典专刊
民法典专刊
主持人语(王利明)
12.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的体系定位与未来走向
冷传莉;曾清河(134)
13.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制度完善——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冯晓青(147)民法典专刊主持人语(王利明)
1.论民法典代理制度中的授权行为
作者:王利明(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提要:授权行为是指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行为,是意定代理权产生的基础,其构成了代理权的核心,也是代理权行使的合法依据。代理权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授予,授权行为原则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与基础关系相独立且不受其效力的影响,此即为授权行为的单方性、独立性和无因性。虽然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但委托合同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代理关系,这也导致授权行为与委托合同存在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性质、授权行为的无因性、受托人与被代理人从事行为的名义及范围,以及行为效力等问题。在授权不明的情形下,应当充分考虑授权书所记载的文字、代理人的地位、所代理事项的性质等综合认定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空白授权以及口头授权情形下代理人发生误解的,宜认定为属于授权不明。对授权不明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其构成有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来区分认定其效力。
关键词:代理权;授权行为;委托合同;默示授权;授权不明;空白授权
2.中国民法典的历史价值
作者:孟勤国(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民法典技术层面上主要借鉴德国民法,但规则层面上坚持以现代中国的现实需要作为选择和构建的依据,走出了一条独立发展的道路。立足本土、博采众长,以解决中国社会实际问题为导向,使得中国民法典具有独立自主价值、实践至上价值和精神文明价值。充分认识中国民法典的这些历史价值,不仅事关中国民法典的评价,更在于指引中国民法典的解释、适用和完善。
关键词:民法;民法典;历史价值
3.民法典中的习惯法:界定、内容和意义
作者:高其才(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是汲取中华民族优秀法文化、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法典。《民法典》通过认可“习惯”“当地习惯”“交易习惯”“风俗习惯”等确认了习惯法的法律渊源地位,对习惯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民法典》中的习惯法,大致包括原则性规范、规则性规范和相关性规范等三类。《民法典》中的习惯法连接了国家与社会、现在与将来、立法与司法,为司法机关的民事司法活动进行了赋权与限制。是我国民事法律的立法经验、司法实践和民众遵行规范的系统总结,具有实践价值和时代意义。
关键词:《民法典》;习惯法;内容;意义
4.中国民法典中“自然人”的制度面向
作者:张力(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颁行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其从根本上保障了民法所固有的保护民事权利,拱卫民生的功能。实现私法这一社会任务时,《民法典》对“自然人”进行了多维型塑——以“地位平等的人”为逻辑参考构筑了私法行为的起点,以“权利平等的人”为体系要求评估着私法运行的效果,以“亦民亦商:自力更生的人”和“组织生活中的人”为支柱驱动着私法的体系运行,以“立足于中人而做好人”的道德镶嵌校正着私法的运行轨迹,以“从生前到死后:‘延长生命’的人”为终极关怀兑现着私法的承诺,最终以“法治政府必须尊重的人”为体系外辅助保障着私法的运行。实施《民法典》时须以所勾勒的自然人“人像”为基点进行逻辑演绎与制度展开,唯有如此方能实现孟德斯鸠对人的私法定位。
关键词:自然人;私法任务;多维型塑;《民法典》标尺化
5.恢复原状请求权辨
作者: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7条规定的恢复原状请求权拥有自己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具有独立性。同时它也具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性质和作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具体表现形态。在有些情况下,恢复原状请求权还符合物权请求权的规格,如其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与物权本体密不可分,能使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各个方面都保持或恢复到圆满状态,即全方位的圆满状态,故其为物权请求权之一种。由此复杂的品格决定,恢复原状请求权在法律适用方面较为复杂。
关键词: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独立性;兼有性
6.论民法典第320条确立的从随主规则的历史演进及我国适用
作者:徐国栋(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320条确立的从随主原则来源于罗马法,被理论化于教会法,定型于霍法克模式,但它与物权行为理论冲突,所以,《德国民法典》开创从不随主原则。目前,各国民法典采用从随主原则的较多,但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采用从不随主原则。我国《民法典》无物的分类单元作为适用从随主原则的条件,这方面依靠学说解决。在我国的学术传统中,向来区分从物与重要成分,所以,第320条应不适用于重要成分,只适用于狭义从物。从随主规则可适用于简单从物,对于复杂从物,宜适用从不随主原则。从物的范围,还应包括孳息、出产物和费用。
关键词:从随主;从不随主;从物;属物;重要成分;霍法克
7.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的规范设计——兼评民法典第358条
作者:张素华;汪文张(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我国土地公有制背景下必然要面对的问题。尽管当前引发关注的仅涉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续期的问题,但也不能忽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体设计,区别对待。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以有偿续期为原则,不予续期为例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业主大会按照多数决原则决策续期事宜,不同意续期的业主享有回购请求权。每次续期期限为70年,但不超过建筑物的安全存续期限,缴费方式以土地使用税的形式按年缴纳。土地使用税取代房产税或许是一种更能为民众所接受的方式,且更具操作性。
关键词: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有偿续期;缴费标准与期限;土地使用税
8.民法典上保证期间的效力及计算
作者: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内容提要:在我国《民法典》上,所有保证债务均有保证期间的适用。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债务消灭。就保证期间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查明。保证期间可以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当事人约定的短期保证不能给债权人依法行使权利造成困难,否则约定无效。当事人就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没有意义等无法确定保证期间的各种情形,也适用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的始期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但可以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当事人约定长期保证或约定保证期间的始期或终期过晚,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的相关约定仍为有效,只不过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主债务人放弃该抗辩权的,保证人亦可主张。
关键词:保证期间;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抗辩权
9.民法典隐名商法规范的合分之道——以合同编为例
作者:周林彬;吴劲文(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我国《民法典》采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其中既有民法规范也有商法规范。由于“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在《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则编被广泛应用,因此相当一部分商法规范淡去了商法特色和“商法标识”,以求与相对应的民法规范融为一体。在适用《民法典》时,此类隐名商法规范的存在不应被否定,而应通过法解释工具实现其还原或发展。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违约金调减规则和分则的优先承租权规则为例,只有不拘泥于其法律文义,准确且合理地进行民商区分,才能更有效地实现法理与适用相匹配、规范与效果相统一,回归《民法典》“姓民也姓商”的本质。
关键词:《民法典》;市场经济;商法;违约金;优先承租权
10.司法视域下民法典肖像权新规的教义学展开
作者:石冠彬(海南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肖像是自然人可被识别的身体外部形象,并不局限于“面部”特征的范围,对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的判断应以一定范围内的群体为准。肖像权既包含权利人自己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能,也包含不允许他人侵犯自己肖像的人格权请求权,肖像权受侵犯时还能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以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理论为基础,符合现代人格权法理论的发展趋势,应当从尊重肖像权人人格尊严视角来理解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规则及解除规则。在肖像权侵权的认定上,民法典人格权编摒弃了前民法典时代民事立法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这一构成要件,并借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增加了肖像合理使用规则,颇值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9条才是肖像合理使用的兜底法律依据。
关键词:肖像合理使用;肖像许可使用;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标表型人格权
11.民法典隐瞒“重大疾病”制度解释论
作者:张学军(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疾病”亟待深入系统的解释。对于精神病而言,无结婚行为能力的弱智和精神病、重型精神病应被排除;具有结婚行为能力的弱智和精神病属之。对于身体疾病而言,与性、生殖有关的疾病原则上属之;严重遗传性疾病原则上属之;甲类传染病和准甲类传染病应被排除,艾滋病、性病属之;其他乙类传染病和丙类传染病属之;重大身体疾病属之。此外,它包括需要医学查明的疾病。
关键词:“重大疾病”;精神疾病;身体疾病;强制婚检;婚姻撤销
12.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的体系定位与未来走向
作者:冷传莉;曾清河(贵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平责任既非责任范围的损失分担规则,也非侵权构成要件欠缺的损失分担规则,而是侵权法中责任成立的损失分担规则之一,与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并列成为侵权法的三类侵权构成类型,有独立的责任成立规范和责任范围规范,并和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共同适用于侵权法中其他的责任范围规范。公平责任是在民法公平原则的规制作用下的衡平责任,因其归责基础偏弱且尚未固化、类型化程度不高等原因进而能够不断吸纳各种新型的非过错侵权责任类型,以缓和现实生活与成文法之间的紧张关系,成为保持侵权法中非过错侵权责任体系开放的一条重要通道。为进一步明晰民法典中公平责任属于独立的侵权构成类型的体系地位,应当在民法典中调整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规范位置,由于“受害人没有过错”并不是侵权构成要件,故应将“受害人没有过错”从公平责任一般条款中予以删除。同时,确立新类型的公平责任的识别标准,并通过法律解释或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等路径,将诸如民事权利冲突中损害方对受损方的补偿责任等新型公平责任类型纳入民法保护体系中,使民法典时代的公平责任日趋走向完善。
关键词:公平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功能;一般条款
13.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制度完善——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作者:冯晓青(甘肃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具有私权属性,无论是知识产权法理论还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都均对此给与了明确肯定。在我国《民法总则》《民法典》中也是如此。然而,《民法典》并没有像对待物权、债权等民事权利一样设立知识产权编,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只是零散地规定在分则中。在民法典即将实施、强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即将发布的背景下,如何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民法典;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法;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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