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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要目,5篇在读博士发文!

法研在线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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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要目


要目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清偿规则实证研究 

王 轶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包丁裕睿 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问题属性、讨论方法与分析对象

二、基于夫妻双方合意的夫妻共同债务

三、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

四、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共同债务

五、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六、结语


摘 要 在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时,裁判者在婚姻家庭保护和债权人保护之间作出了何种价值决断,是民法问题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对法释〔2018〕2号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援引该司法解释作出的863篇裁判文书加以分析可见,在既有规范技术的框架下,裁判者仍然可以通过不同解释方案实现不同的价值判断结论。裁判者对现有规范中“共同意思”“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概念的不同解释方案,以及各类债务清偿规则的确定,有时反映了裁判者面对“边缘案例”作出了复杂的价值衡量,即通过责任确定或责任承担规则的扩张或限缩进行了价值决断;有时则反映了裁判者对规范意涵的理解偏差。对裁判者既有的价值取向进行研究,得出相应的事实判断结论,可以检验既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规则所包含的协调策略的绩效,为进一步凝聚共识奠定基础。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清偿规则 责任财产 事实判断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辨析

关淑芳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郭子圣 成都市委政法委干部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类型区分说辨析

三、连带债务说辨析

四、共同债务说辨析

五、结语


摘 要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既事关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也涉及夫妻间的利益分配和对家庭的保护。对此问题,司法实务界裁判尺度不一,学术界亦存在不同学说。类型区分说主张,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形成的共同债务,清偿规则应当以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标准区别安排。连带债务说主张对共同债务夫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对于责任财产的范围则意见不一:无限连带说主张,以夫妻双方名义举债形成的共同债务与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形成的共同债务一样,责任财产都应当包括夫妻双方的全部财产;而有限连带说主张,对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形成的共同债务而言,其责任财产应当排除举债人配偶的个人财产。共同债务说主张应当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此学说与连带债务说在责任财产的清偿顺位以及追偿权的发生条件上存在差异。基于“多元价值并重”的法律共识,共同债务说较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利益与作为共同债务人的夫妻的利益,因而更为可取。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清偿规则 责任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债务的英美法系功能比较研究

——以不采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模式为中心

吴至诚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英美法系传统的源头:用途论的一枝独秀

三、英美法系的现代主流模式:合意论、用途论、推定论的交错

四、结论


摘 要 英美法系以夫妻法定分别财产制为传统,但其对我国仍有功能比较意义上的解释论价值。英美法系早期的夫妻人格合一带来了必需品代理制度,与大陆法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类似,旨在强化夫妻共同体而非保护债权人。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不应排除夫妻分居期间,且应以特定当事人夫妻同居期间的消费水平为标准。英美法系的现行主流模式,以夫妻法定分别财产制下的“合意论”为起点,通过不当影响制度,将“用途论”限制在合意证据不足的情形,并辅以仅作为证明方式存在的“推定论”,与我国当下以“共债共签”为出发点的立场大同小异。以非举债方对举债方以后者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举债的同意存在与否为标尺,可用于认定夫妻债务语境下各类债务的性质。

关键词 夫妻连带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分别财产制 必需品代理 不当影响

涉人工智能产品犯罪刑事责任的归属与性质认定

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目 次

一、涉人工智能产品犯罪刑事责任的归属

二、涉人工智能产品犯罪的认定标准

三、涉人工智能产品犯罪性质认定的困境与解决进路

四、结语


摘 要 在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未违反产品操作或使用规程的情形下,人工智能产品引发危害结果的过失犯罪刑事责任应归属于人工智能产品的生产者。人工智能产品的生产者违反注意义务是其构成相应过失犯罪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而违反结果预见义务则是认定其违反注意义务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在认定涉人工智能产品犯罪性质时,面临着无法准确评价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和人工智能产品生产者的主观罪过,以及不符合相关罪名主体要件的“尴尬”处境。对人工智能产品生产者的过失犯罪行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无疑是较好选择。

关键词 人工智能产品 责任归属 法益侵害 主观罪过 性质认定

智能司法的辅助决策模型

高 翔 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

目 次

一、智能司法辅助决策模型的理论工具转型

二、智能司法辅助决策模型的建构路径

三、智能司法辅助决策模型的应用机理

四、结语


摘 要 辅助裁判模型是智能司法基础理论的核心内容。智能司法辅助裁判模型的理论工具应实现由“法律逻辑+人工智能”向“法律逻辑+诉讼法哲学+人工智能”的转变,使智能司法辅助裁判可真正融入司法实践。司法人工智能遵循“法律本体库—要件解构与标注—自然语义识别与深度学习—司法人工智能”的生成路径。智能司法辅助裁判模型是以要件事实论为指引建立待决案件信息与法律本体库的匹配关系,达致匹配度要求后输出裁判结果的过程。法律选择及解释模型、诉讼证明模型、证据能力评价模型与证据推理模型具有不同的作用机理、功能定位与适用范围,需进行精细化构建,为法官裁判提供新的分析工具与辅助参考。

关键词 智能辅助裁判模型 法律本体库 认知案件 要件事实论 诉讼法哲学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进路研究

——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背景


王秀卫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目 次

一、《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的文本解析

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的修改建议

四、结语


摘 要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高度同质性,有望成为首部直接规定该项制度的环境单行法。在陆海统筹治理海洋生态环境背景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修改完善应考虑海洋生态环境及我国海洋环境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与《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及《民法典》相关条文相衔接,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遵循基本法律的规定,在索赔主体、责任限制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关键词 海洋生态环境 陆海统筹 损害赔偿

大湾区单边进境查验的基本法风险及应对

孙煜华 华东政法大学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目 次

一、澳门放弃出境检查与其独立出境管制权的潜在冲突

二、澳门执行内地禁令与其独立入境管制权间的潜在冲突

三、向内地移交澳门居民个人资料与基本法权利的潜在冲突

四、应在基本法框架下探索实施进境查验模式


摘 要 大湾区单边进境查验是真正的“两地一检”,在这种模式下,原则上只有进境查验,而无出境查验。在所有通关模式中,单边进境查验模式的优越性很明显,避免了“一地两检”在特区实施引发的基本法争议。但是,单边进境查验模式也面临基本法上的挑战:澳门单方放弃出境检查权有侵犯其独立出境管制权之嫌;以澳门不准入境的方式执行内地禁令,有侵犯澳门独立的入境管制权的可能;向内地执法机关移交澳门居民个人资料,有可能受到侵犯后者在基本法上的人格尊严、隐私权、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等权利的质疑。为了应对这些基本法上的风险,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批准单边进境查验时对其做合法性说明,两地通过双边司法合作实现对高风险旅客的出境控制,通过双边协议及内地立法的方式控制个人资料移交风险。在合法性说明时,应运用文本解释、结构解释、原意解释、比较法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实现文本、立法者意图和法律实践的统一。

关键词 大湾区 单边进境查验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庭审阶段化视角下事实主张审查的反思与重塑

李 凌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目 次

一、我国庭审事实主张审查的问题反思

二、大陆法系庭审事实主张审查的模式析解

三、我国庭审事实主张审查的路径选择

四、事实主张有理性审查的基本原理

五、事实主张有理性审查的配套完善

六、结语


摘 要 对事实主张的审查既是判断诉讼请求的基础,又是确定证据调查对象的前提。我国立法并未对庭审阶段事实主张审查问题进行体系性规定,从主张审查的逻辑、时间及原理来看,现行规则引发了诉讼资料臃肿、诉讼程序延迟及事实认定效果弱化等问题。上述弊端的根源在于,我国立法对审判逻辑与庭审构造的把握缺乏诉讼行为理论的支撑,并且理论对主张责任的把握仍局限于平面维度。基于对辩论主义作用范围的不同认识,德日对庭审阶段的事实主张采取有理性审查和主张共通两种审查模式。从改革发展、理论完善及规则融合的角度出发,我国宜采有理性审查模式。同时,应当从庭审构造的优化、诉讼促进义务的补充及主张责任分配规则的明确等方面提升有理性审查的实际效能。

关键词 事实主张 诉讼行为 主张责任 有理性审查

论决议行为适用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则

——以公司决议中表决人意思瑕疵为考察重点

马 强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决议行为适用意思表示瑕疵规则的前提论证

三、意思表示瑕疵规则对决议行为之适用及考量因素

四、结论


摘 要 决议属于法律行为,其异于契约的特性不会妨碍意思表示瑕疵规则的适用。表意人可苛责性、相对人信赖保护及错误在法律评价上的重要性作为评价瑕疵意思表示效力的三个要素,在决议中同样可以适用,但“主体多数”这一特性使得在相对人信赖保护的判断上需特别考量,意思表示瑕疵规则的具体适用标准应通过这三项要素的综合评价得出。意思表示撤销或无效后,若剩余表决权不满足通过决议的要求,决议无效。

关键词 决议行为 意思表示瑕疵 评价要素 主体多数

场外配资合同效力认定的反思与重构

黄绍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场外配资合同效力的裁判分歧及路径选择

二、从事实描述到法律表达:场外配资合同的性质

三、场外配资合同的有效性

四、合同有效与履行相区分:有效判决与监管效果冲突的缓和

五、结论


摘 要 现有模式下的场外配资具有账户借用、高杠杆等违法性,应受证监会的严监管。在此背景下,“九民纪要”直接捆绑行政许可与合同效力,将场外配资合同统一认定为无效。但此裁判路径存有不妥,应通过社会公共利益判定合同效力。从场外配资合同的法律构成来看,其应为民间借贷合同,账户借用等合同要素不影响合同属性和整体效力。场外配资是基于市场需求而产生的,具有正当性。而且账户借用、高杠杆等负面影响可以通过制度优化、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限制,为避免合同无效带来的当事人间的利益失衡和履行合同带来的负面影响,宜借鉴合同效力三分法,将场外配资合同定性为有效但未生效之合同。准此,场外配资合同仅有私力实现力、处分力和保持力,而无请求力和执行力。

关键词 场外配资合同 合同效力 金融监管 社会公共利益 不完全债权 

困境与出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精准化

李振杰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量刑建议精准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由之路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困境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出路


摘 要 量刑建议精准化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然发展趋势。从司法现状来看,虽然量刑建议精准化越来越多地得到了理论和实务界的认可,但幅度型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仍较为普遍;从被告人来看,量刑建议精准化符合其趋利避害的心理,能够保障其刑罚预期,有效降低上诉率;从检察院来看,量刑建议精准化能够巩固量刑协商成果,提高检察公信力。当前,量刑建议精准化面临着公诉权与审判权的边界冲突、控辩审三方之间量刑协商和沟通不充分、缺乏相应的实体支撑、检察院对量刑活动把握不准确等理论和实践困境。对此,检察院要摒弃量刑建议权越界审判权的错误观念,树立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意识,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强化量刑建议说理。同时,检察院既要与被告方、被害方进行充分的量刑协商,又要与法院进行量刑沟通。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相对应,刑法要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精准的量刑指导意见,为量刑建议精准化提供规范依据和指引。检察院在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过程中,要转变“重定罪、轻量刑”的司法理念,严格遵循全面评价和禁止重复评价等量刑原理,树立责任刑为上限,预防刑不能突破责任刑的现代量刑理念,在运用传统量刑方法的基础上善于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辅助量刑建议活动。

关键词 认罪认罚 量刑建议精准化 量刑协商 宽严相济

“出于确知”与中世纪法国习惯法编纂的历程

董子云 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历史学系博士后研究人员,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

目 次

一、“出于确知”的三个维度

二、14世纪法兰西王国立法实践中的“出于确知”

三、“确知”与习惯结合的路径(14—16世纪)

四、结论


摘 要 15世纪末的习惯法编纂运动是法国从中世纪走入近代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它的最终形式与“出于确知”核准在学理与实践中的发展关系紧密。“出于确知”核准最初由教皇政府采用,13世纪见于世俗领主函令,并于14世纪成为法国国王法令文书中时常采用的固定表述。虽然有部分法学家将这个表述形式化,使之与“以完满权力”等表述等同,但实践当中它的程序内涵大体得到沿袭和遵守,即以调查确立所核准对象的真实性,同时在核准函令中说明被核准对象的内容。市镇习惯法率先被纳入国王“确知”。而配合习惯法理论的发展及法兰西王国认知和掌控习惯法的需要,“出于确知”核准与地方三级会议结合,形成了法国独特的习惯法编纂路径。

关键词 出于确知 中世纪法国 习惯法编纂 中世纪教会法

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新进展

——基于指导案例88号的分析

刘雪鹂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指导案例88号的处理方式及问题

三、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先前案例及学说

四、指导案例88号的进路:新类型的违法性继承

五、结语


摘 要 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是指先行行为因为诉讼障碍无法起诉或者当事人没有起诉,转而在法定先后关系的后续行为的撤销诉讼中,因先行行为违法而撤销后续行为。《行政诉讼法》有受案范围、起诉期限的规定,法院需要处理违法性继承的问题。公报案例“沈希贤案”无疑指向先行行为在受案范围之外的违法性继承。与之相对,指导案例88号提示了另一种情形,先行行为是可诉的行政决定且超过起诉期限。裁判要旨揭示了,公定力与形式确定力只与先行行为的效力相关,且并不构成违法性继承的障碍。违法性继承就成为法的安定性与个人权利救济的权衡。当先行行为违法打破了法律预先设定的稳定秩序,而个人权利救济随之凸显,“先行—后续”行为仅有程序上的关联,仍可能适用违法性继承。

关键词 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 行政许可有效期 公定力 法的安定 权利保障

“司法克制”的法律方法分析

——以美国法判例为线索

安恒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引言

二、“司法克制”的概念意涵

三、司法克制的裁判风格与基本进路

四、司法克制的裁判基准点

五、结语


摘 要 “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表征了不同的司法哲学,以及对司法功能形态的不同认识。对美国法中的经典判例进行技术分析,同时明晰司法克制的裁判风格和基本进路,并概括出基于司法克制立场的裁判基准点,能够为案件裁判凝练法律方法。中国司法是司法的下位概念,尽管具有鲜明的积极司法特点,但核心语义应仍是对案件争议的裁决而非案件解决。立足方法论的视角,司法克制理论中蕴含的技术元素足以跨越法系,既可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原理或者司法哲学提供借鉴,又能够彰显司法规律,助力提高司法判决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

关键词 司法克制 司法权威 裁判基准点 积极司法 法律方法 

推送编辑  陈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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