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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要目

法研在线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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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要目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要目

【专家论坛】

1.环境犯罪的行刑衔接

周长军

【专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行政审判的关系】

2.村民委员会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关问题研究

——以“城中村”改造的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为视角

侯勇、刘白鸽

3.多元化解行政纠纷视域下构建法院附设型ADR的思路

——基于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的运行实践

陈磊

4.行政案件速裁机制的探索与构建

——以S省D、Q两市行政审判实践为样本

郝帅、宋冬梅

【示范诉讼的司法实务与制度构建】

5.群体性纠纷示范诉讼程序规则构建

——以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群体性纠纷诉源治理为制度功能设定

杨凯、李婷

6.示范诉讼制度的本土化构建

王红云

【智慧法院与人工智能问题研究】

7.疑案裁判的立场、法源及其功用

——以智慧法院建设为背景

韩振文

8.人工智能参与司法裁判的实践与定位

张思巧、康宁

【刑事司法】

9.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研究

吴成杰

10.法律学说在刑事裁判文书的适用探析

李静

【司法综合】

11.从“第三人”到“相对人”:民法典语境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债权人执行争议的裁判路径研究

刘洋

12.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和解问题研究

夏定乾、邓朝华

13.行政诉讼遗漏第三人发回重审的反思

杨佳

【调查研究与案例评析】

14.司法治理视域下假释“再犯罪危险”的评估失范与规制

邢霞、孙爱民、刘丽杰

15.行政协议案件裁判进路的规范

——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纠纷案件的审理为切入点

崔兆在

【专家论坛】


1.环境犯罪的行刑衔接


作者:周长军(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如何有效保障环保部门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是当下环境犯罪治理中的实践难题。环境犯罪行刑衔接实践困境的出现,原因相当复杂。要走出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的实践困境,必须厘清行政调查与公安初查、刑事侦查的界限,明确公安初查的启动标准,理性回答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公安机关在环境犯罪初查活动中收集的证据以及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中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否使用的问题,实现环境犯罪案件中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合理衔接。


关键词:环境犯罪;行刑衔接;行政调查;刑事初查;证据适用


【专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行政审判的关系】


2.村民委员会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关问题研究

——以“城中村”改造的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为视角


作者:侯勇、刘白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我国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一般认为,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可以成为行使某一特定范围行政事项的行政主体。司法实践中,由于村民委员会在职能及定位上的模糊性,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难以界定,从而导致村民委员会对于部分权力的行使在监管上处于真空地带。鉴于此,以“城中村”改造中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交织与博弈为突破口,梳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与定位,探讨村民委员会相关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行性,激活村民委员会作行政诉讼被告条款,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正确行使权力,促进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法治化。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城中村”改造;社会治理


3.多元化解行政纠纷视域下构建法院附设型ADR的思路

——基于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的运行实践


作者:陈磊(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内容提要:在价值主张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行政纠纷的解决同样需要多元化。ADR具有高效性、节约性和缓和性等特征,能够有效弥补现有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实现对行政案件繁简分流,从根本上解决实体纠纷,熨平官民和谐关系。中基层人民法院内部可设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作为ADR的运行机构,由本院行政审判庭指导其运行。审前和解中心的案件,由和解员独立办理,同时确定一名指导法官提供法律意见和参考案例,转入审理程序后由该法官担任该案的承办法官。审前和解中心主要运用调解、小型审判等ADR技术促成案件纠纷实质化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相对人可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达不成和解协议的,转入审理程序,除非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无需再对ADR程序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进行举证。


关键词:ADR;法院主导;审前和解;小型审判;司法确认


4.行政案件速裁机制的探索与构建

——以S省D、Q两市行政审判实践为样本


作者:郝帅、宋冬梅(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内容提要:《行政诉讼法》设置的简易程序制度,为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探索速裁程序奠定了制度基础,但行政案件速裁程序的研究远跟不上行政审判的快速发展。以S省D市近五年行政案件审理情况为研究样本,发现目前行政审判存在案件高阶式增长和审限过长、审判人员匹配不足、简易程序适用失灵等问题。通过借鉴S省D市法院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措施,从法理基础和现实需求等方面探索速裁机制的构建,并充分考虑构建速裁机制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如何化解风险。最后,从原则坚守、宏观架构和微观流程三个层面,明确了哪些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速裁团队人员如何配置及速裁审级的拓展,并提出速裁程序在案件审理全流程中的具体应用模式,从而构建行政案件速裁机制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行政案件;繁简分流;速裁机制


【示范诉讼的司法实务与制度构建】


5.群体性纠纷示范诉讼程序规则构建

——以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群体性纠纷诉源治理为制度功能设定


作者:杨凯、李婷(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学院,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示范诉讼在化解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纠纷中具有深化诉源治理、提升审判能力的突出效果。我国当前的示范诉讼实践在制度功能、适用范围、案件选定、审理程序、示范判决效力扩张、文书样式等方面标准不一。基于不同的诉讼文化背景,国外的相关制度具有“以讼励讼”的功能导向,我国相关制度则呈现出“以讼止讼”的功能导向。为了使示范诉讼在本土诉讼文化背景下达成提高审判质效和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平衡,应当从诉源治理出发重新定位制度功能,确立示范案件的选择标准,设立程序异议的中间裁定,设置繁简分流的审理程序和文书样式,优化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对接机制,充分发挥示范诉讼源头化解重大突发社会矛盾风险的效果。


关键词:示范诉讼;公共法律服务;诉源治理;规则构建


6.示范诉讼制度的本土化构建


作者:王红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内容提要: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而在群体性纠纷日趋增多的态势下,群体性案件能否有效化解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体现。法律规定的诉讼制度在群体性案件审理方面明显供给不足,而示范诉讼在基层实践中取得的效果证明了这一制度在群体性纠纷化解效率和效果方面的价值。在此情形下,应破除示范诉讼在我国诉讼制度体系下面临的理论与现实障碍,把其作为代表人诉讼的补充,在诉讼法中作出明确规定,使二者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更好促进群体性纠纷的化解。在设计本土化的示范诉讼制度时,既应注重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也应当实行适度的司法积极主义,通过赋予法官诉讼指挥权来确保审判的效率。


关键词:示范诉讼;代表人诉讼;群体诉讼;既判力扩张


【智慧法院与人工智能问题研究】


7.疑案裁判的立场、法源及其功用

——以智慧法院建设为背景


作者:韩振文(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司法深嵌于社会大变革之中,特别是目前着力推行的智慧法院建设,面临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等新技术的深刻挑战。在此背景下对于疑难案件的解决,应重申依法裁判的坚定立场,包含着特有的法教义学属性,同时裁判对法律的背离超越,也是为了更好地回归这一立场。数字治理时代,智慧法院建设也在审判方式、诉讼模式、证据规则等方面求得变革,疑案裁判拟制的法源随之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开放包容力。正是疑难案件的审慎裁决,使“疑难案件出坏法”命题得到反转,驱动着司法治理逐步走上良性发展道路,从而获致良法善治。疑案裁判凸显司法治理的自治型与回应型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疑难案件;依法裁判;背离与回归;法源;智慧法院建设


8.人工智能参与司法裁判的实践与定位


作者:张思巧、康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是时代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给司法裁判带来了公正和效率,国内外司法裁判对人工智能都作出了一定程度上的回应。其中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是智能化背景下司法裁判的一大重要探索实践,但是智慧法院的探索还没有结束,真正的完全智能尚未实现。囿于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水平和司法裁判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司法裁判过程深层次的障碍以及司法裁判价值的实现难题,法官依然是司法裁判的主体,人工智能仍应定位于法官的“辅助性工具”。但是用发展的眼光看,人工智能技术的无限可能加之法官的相对优势底气不足,未来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将越来越凸显,形成“AI法官”与人类法官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各司其职但彼此交融的互动新模式。


关键词:人工智能;司法裁判;智慧法院;角色定位


【刑事司法】


9.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研究


作者:吴成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的衔接适用已成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新常态,但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监察法》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均作出了有别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于此,为在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衔接过程中形成优化协同高效的认罪认罚从宽模式,应当在证据适用上确立监察调查与司法审查采用同一标准的规则;在法律规定上,明确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内涵、外延及程序,并厘清有关自首和立功等从宽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监察、检察、法院应建立由监察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载明认罪认罚情节,再由检、法两家确认被调查人已在监察调查阶段认罪认罚并按照“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原则形成阶梯式量刑从宽的工作衔接机制。


关键词:职务犯罪;监察调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0.法律学说在刑事裁判文书的适用探析


作者:李静(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内容提要:疑难案件无法可依和裁判文书不说理是困扰审判实践的两大难题。法律学说作为一种非正式法源为两大难题的解决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权威性资源,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法律学说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故而导致在适用方式上,隐性适用比显性适用更为普遍,隐性适用不具有相对可查的外部形式,客观上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和辩护权的实现。无论显性还是隐性适用,在适用上都存在罪刑法定原则与法律学说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法官的“法感”不一导致法律学说适用效果各异,片面化适用法律学说等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在法律学说适用过程中,必须走出一条规范适用之路,按照弱调节补充原则、成熟性原则和有利于被告原则适用法律学说,补强法官适用法律学说的司法义务和程序规则,并逐步完成刑事法律学说编纂工作,实现法律学说从幕后到台前的转变,才能提高裁判文书的认同度和权威性。


关键词:法律适用;法律学说;刑事审判;裁判文书


【司法综合】


11.从“第三人”到“相对人”:民法典语境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债权人执行争议的裁判路径研究


作者:刘洋(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内容提要:代持股情形下,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被其金钱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实际出资人能否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执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分歧观点。《民法典》澄清法人登记事项的对抗范围后,两种观点不但未能有效融合,反而呈现出立法向“肯定说”靠拢而司法坚守“否定说”立场的分化。反向解构两种观点可知,两者的分歧实际上是法律适用中逻辑与价值的背离,而造成这一背离的根本原因则是虚假登记民事责任的缺失。随着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演化出不同的逻辑形态和子类型,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树立“肯定说”的基本立场,而将“否定说”迁移到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领域,能够有效消弭两种观点的对立,更使得两种观点形成逻辑与价值的互补,不失为解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债权人执行争议的出路。


关键词:隐名股东;执行异议;民法典;不实登记


12.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和解问题研究


作者:夏定乾、邓朝华(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内容提要: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的和解,本质上是执行权与行政处分权交互影响且执行权起主导作用,旨在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的法律事实。不同于民事执行和解,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的和解以法院的司法审查为其先决要件,并以相对人履行不能、行政机关具有处分权以及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经过法院司法确认等为其构成要件。因此,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在内容上具有行政机关意志与相对人意志相互吸纳的合意实质,在形式上又经过法院审判权、执行权的双重审查,已经具备了高度盖然性地证明行政权利义务存在的属性。应当赋予法院执行裁定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在相对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允许行政机关直接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关键词: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司法审查;执行力


13.行政诉讼遗漏第三人发回重审的反思


作者:杨佳(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通过实证分析发现,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发回重审、第三人范围扩张及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的现实困境。发回重审第三人范围扩张表现形式为规范文本过度解读及“利害关系”的不限位发展。追根溯源,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规范文本的解读停留在表面,且未对第三人进行有效的分类,导致第三人识别标准的界限模糊不清。虽遗漏第三人发回重审制度在实践中被过度适用,但制度蕴含了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及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功能。以核心要素、本质要素和辅助要素为遗漏第三人发回重审制度的考量要素,通过类型化分析遗漏第三人发回重审制度的评价体系,构建遗漏第三人发回重审案件的范围。通过明确界定“利害关系”、第三人类型划分的认定标准及以裁判合一为标准确定发回重审第三人类型,进一步规范遗漏第三人发回重审制度。


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利害关系;发回重审;裁判合一


【调查研究与案例评析】


14.司法治理视域下假释“再犯罪危险”的评估失范与规制


作者:邢霞、孙爱民、刘丽杰(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庭,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庭)


内容提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作为假释的实质条件,是对未然事实的评估。但其内部逻辑冲突、缺乏细化的评定标准及风险责任的利益抉择等导致假释适用率低、文书说理不足、具体罪名把握上差异较大。基于司法治理功能的考量,按照合理分担风险及提升司法能力要求,充分考虑社会支持与“黑盒子理论”,再犯罪危险的量化评估可区分主体功能,分为刑罚改造因子、预防性因子和可控性因子,分别归属监狱、法院、社区矫正机构,方可回归监狱再社会化的改造功能。强化法院专业且综合的全面审查地位,突出社区矫正机构查控和矫正作用,监狱、法院、社区矫正机构各司其职,又与其他主体互通配合搭建大数据查控平台,使假释制度发挥最大效能,确保行刑社会化最大经济效益。


关键词:假释;再犯罪危险;职能区分;量化评估


15.行政协议案件裁判进路的规范

——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纠纷案件的审理为切入点


作者:崔兆在(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庭)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行政协议的界定标准、范围、审理规则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但是有关行政协议的争议并未止息,对于行政协议的范围认定以及如何审查等问题仍缺乏共识。以争议较大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案件为例,由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兼具公法性和私法性,司法实践中面临如何界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法律属性,选择何种法律途径,如何进行有效司法审查等难题。高法的规定体现了民事、行政争议一体化解决的制度构建,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程序审理有助于实现公私利益的平衡。基于此类纠纷处理的民、行分野,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法律属性及解决争议的一体化的分析论证,探寻行政协议案件裁判进路的规范和统一,确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司法审查的思路,构建契合此类纠纷特点的司法规则。


关键词:行政协议案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民行分野;裁判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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