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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1年第10期要目

法研在线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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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1年第1期目录及摘要

来源:河北法学杂志


摘  要


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衔接:一个分析框架的展开


主持人 任重

 

 

“三块地”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制度重构


汪 洋 

摘 要: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根源在于其作为生存保障工具的价值预设应否维持。在“征地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三块地”改革背景下,宅基地成为集体建设用地范畴下的一种子类型,符合条件时可以与其他类型的集体建设用地相互转化,实现宅基地与其他类型集体建设用地的功能分工。因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需要在集体建设用地这一更大的类型框架下进行制度重构。适格保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人有权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反之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房地一体导致房屋的可继承性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不明确性之间产生冲突。继承人不适格保有宅基地使用权时,土地性质转化为有偿且有期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人需要补缴出让金;继承人也可以选择将房屋有偿转让给适格获得宅基地的本集体成员或者将宅基地使用权退回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赎买房屋或进行价值补偿。不应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和遗赠进行区分对待,宅基地使用权共同继承中,依据继承人身份、与被继承人分户居住或同户居住等情形区分处理。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继承;三权分置;三块地改革

 

 

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协调和衔接


谷佳杰

摘 要:《民法典》的实施需要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协调和衔接。一方面,《民法典》新制度的实施需要民事强制执行规范予以协调;另一方面,民事强制执行立法需要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强制执行法构成了自下而上的阶层逻辑,三者是三个平行的法律部门,相互之间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以及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而由于我国民事实体法中行为规范的作用与民事诉讼法学的贫困化,造成民事强制执行法逆向补充规则,使得三者呈现逆向的位阶构造。在现有规则的协调方面,民事强制执行法不宜确立执行平等原则,应删除执行时效而直接适用诉讼时效,矫正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不合理规定,取消案外人实体性执行救济中的案外人异议、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以及废除执行回转。在立法制度的衔接方面,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将涉居住权执行视为涉租赁权执行、对无形财产采取分散立法且完善对债权执行的规定以及进一步明确对夫妻债务的执行规则。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强制执行法;实体法与执行法的关系;诉讼法与执行法的关系;逆向补充规则

 

 

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目的之重塑


任 重

摘 要:《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简单相加不能自动带来《民法典》的正确实施。实施好《民法典》必然要求以民事诉讼目的作为体系连接点,实现实体/程序的系统整合。目的论在我国开创了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的先河,是改革开放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具体成果。受比较法认识和实体法规模的双重时代局限,权利保护说(私权保护说)在我国并未获得足够重视。以民法典对诉讼实施的约束力为标准,“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呈递减趋势。以《德国民法典》的诉讼实施为参照,权利保护说和私法秩序维持说有相同的初衷,二者的区别更多体现在理念而非具体实现方法上。解决纠纷和程序保障是权利保护说的题中之义。由于忽视权利保护说的基石作用,囿于自身概念的模糊性,纠纷解决说在我国存在偏离《民法典》的重大风险,催生出任意超越和轻易否定实体权利的倾向,甚至将实体法律适用和民事纠纷解决对立起来。实施好《民法典》必然要求回归民事诉讼的起点,重塑以权利保护说为内核的民事诉讼目的论,将民事实体权利能否顺利认定和实现作为民事诉讼法典化和民事司法科学化的重要衡量标准。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诉讼目的;法典化;诉权;权利保护说;纠纷一次性解决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争议问题研究


王树义,龚雄艳

摘 要:民法典第1232条之规定正式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与民事范畴的其他惩罚性赔偿一样,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本质上为私人执法,应归属被侵权人所有,在现有规范下尚不涉及作为公共款项专款专用的问题。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与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有不同质性,私益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不能替代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或修复费用等赔偿责任,私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可以与公益诉讼中的修复责任等并处。迄今为止,我国并没有在公益诉讼中规定惩罚性赔偿,但实践中有法院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从法理上讲,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决惩罚性赔偿缺乏依据,且会造成重复性惩罚,惩罚性赔偿尚不适宜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中。

关键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公益诉讼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


姜 涛

摘 要:渎职犯罪上的“重大损失”等不法结果,并不属于客观处罚条件,渎职犯罪认定无以客观归责论替代因果关系理论的必要。渎职犯罪的不法行为与不法结果之间往往是“多因一果”,主要原因力说可以解决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的难题,如果实行行为本身缺乏诱发介入行为的危险性,第三人或被害人的介入因素对严重损害等结果的发生具有决定性,且第三人或被害人的介入行为属于不具有预见的可能性的情况,则就不能以行为人制造现实的危险而认定不法行为与不法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次作用的判断是一个与职务相关的范畴,可以用职务相关性理论、客观的预见可能性与合法的替代理论予以解答,不可以把职务无法涵摄、客观上不具有预见可能性、可以合法替代的行为所带来的结果解释为原因。

关键词:渎职犯罪;因果关系;主要原因说;客观归责论;合法的替代理论

 

 

《民法典》动产留置规则的解释论

——兼论《民法典》第448条与《劳动法》的衔接


范 悦

摘 要:理论上留置权具有留置和优先受偿两重效力,但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留置权的功能应当是优先受偿,留置权的留置功能服务于优先受偿功能,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功能。《民法典》动产留置规则应当紧紧围绕留置权的优先受偿功能展开,留置权优先受偿的法理基础在于债权行为对留置动产的保值增值。留置权适用的债权类型应当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但留置权不能适用于侵权行为和侵害型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同一法律关系应当理解为债权因被留置的动产而产生,并且在通常情况下,债权的产生能使被留置的动产保值增值。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并不必然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关键词:动产留置规则;留置权;《民法典》;《劳动法》;优先受偿

 

 

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限度分析

——以2017—2020年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书为研究样本


胡 婧

摘 要: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行政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有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而解决检察机关介入监督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合法性问题。经过三年全面实施,检察实践尝试在事实上划定检察机关介入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维度,确定检察机关监督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限度,试图全面拓展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由于检察机关一方面偏差定位法律监督机关之宪法功能,另一方面模糊处理实现检察权之权能间的界限,导致检察机关介入监督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存在诸多缺失。为弥补缺失,需要回归法律监督功能,根据法制原则,围绕权力外部“功能秩序”平衡和内部优化逻辑,在修正监督对象、评价标准、监督方式以及反馈形式的基础上,确定检察机关监督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限度。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管理职责;法律监督;公共利益;法制原则

 

 

技术赋能司法的目标指向与功效输出

——基于对HZ市“微法庭”角色与功能的法理考察


孙连刚,马长山

摘 要:“微法庭”作为智慧司法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一种基层制度创新,反映着司法机关在治理体系中的嵌入行动,生成了双重聚合治理、提供规范引领动能、塑造基层正义秩序、促进法治启蒙传播等法治效能。但同时,它也带来了技术加持下的司法能动、政治框架下的治理介入、司法目标的内在张力等局限。因此,对“微法庭”就不应过度强调它的市域治理现代化作用,而应注重它在法治体系中的角色和功能发挥,也即实现“微法庭”和智慧司法的属性复位,推动从“行为化治理”转向“功能性治理”,并置于法治体系中来实现其效能输出,提供“以人为本”、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服务,从而为日益凸显的数字法治建设提供重要动力和基石支撑。

关键词:智慧司法;微法庭;智慧治理;市域治理现代化;数字法治

 

 

我国刑事法网的基本现状及发展趋势

——兼评积极主义刑法观


肖 鹏

摘 要:消极主义刑法观的缺陷并不当然意味着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合理性。后者仍然需要从正面完成自身的理论建构。积极主义刑法观预设了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变化趋势,但是这一理论预设不能成立。我国当今的刑法结构不能被简单概括为“厉而不严”,发展方向也不能被简单描述为“严而不厉”。根据具体治理领域的不同,刑法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不仅当今我国存在“又严又厉”“严而不厉”“厉而不严”“不严不厉”这四种刑法结构,在未来的发展进程中,我们同样需要这四种刑法结构的分工配合,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与其在宏观、整体的层面展开积极主义刑法观与消极主义刑法观的争论,不如进入到具体细分领域,深入研究每一个具体领域中最合适的刑法结构。

关键词:积极主义刑法观;严而不厉;厉而不严;刑事政策;刑法发展趋势

 

 

FATF建议下虚拟货币反洗钱法律问题研究


李思佳

摘 要:一直以来各国政府与国际组织对洗钱犯罪的监管集中在利用现金、金融系统以及贸易进行洗钱的领域。近年来,虚拟货币的出现与快速发展引发了国际社会对虚拟货币反洗钱问题的关注。虚拟货币为非法商品与服务提供高效、便捷的付款方式,帮助网络犯罪快速清洗犯罪收益,并进一步滋生犯罪。当前,针对虚拟货币洗钱监管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其交易的匿名性以及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监管的缺失两大方面。FATF建议作为国际公认的反洗钱标准,针对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行为,FATF发布了虚拟货币反洗钱的国际标准,并建立起一系列的措施框架,为各国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活动提供标准范本,主要包括:对虚拟资产活动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识别,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对服务提供商的注册和审批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监督服务提供商的主体,规定了信息共享与国际合作,并制定一系列预防措施。因为各国国情和法律体系的不同,各国在落实FATF虚拟货币反洗钱标准的过程中存在显著差异,以中国、美国、日本为代表。从长远角度看,执行FATF虚拟货币反洗钱标准,完善本国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国际合作,是各国应对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维护本国金融安全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反洗钱;虚拟货币(资产);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国际金融安全;FATF “四十项建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对象研究


韩 啸,张光顺

摘 要:正确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以刑法规定价值取向为逻辑起点,合理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在圈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时,应当兼顾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利用两方面利益,适用适当刑法手段维护社会安定和发展。正确解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公民个人信息,应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还要准确认定犯罪阻却事由。“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界定不能太窄也不宜过于宽泛,而且要用发展的眼光动态地看待这个问题。“公民个人信息”范围大小直接由“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应该在刑法总则第96条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解释,过宽的解释不仅有害于信息经济,更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部门规章不应包括在内。

关键词:价值取向;保护与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阻却;“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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