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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附获奖名单)

法研在线 2022-10-05

来源:武大民商法

湖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正式通知

湖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2021年度河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征文的通知

湖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后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的理解与适用”研讨会于1月6日在武汉大学法学院顺利召开。

本次会议由湖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承办。会议围绕“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研究”和“继承法律问题研究”两个主题展开研讨。来自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湖北大学等高校、湖北省法学会、上海海华永泰律师(武汉)事务所等单位的领导、业务专家和学者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参与此次会议。


第一单元    开幕式


湖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善斌教授主持年会开幕式。张善斌教授首先介绍出席本次会议的嘉宾,并主持本单元第一项,怀念湖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会首任会长余延满教授。

本单元第二项,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致开幕词。冯果教授首先对年会表示衷心的祝贺。其次,冯果教授表示余延满教授为武汉大学婚姻法学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并对余延满教授驾鹤西去表示深切怀念。再次,冯果院长感谢湖北省法学会以及各兄弟院校对武大法学院建设的支持。最后,冯院长表达了对湖北省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殷切期盼,希冀研究会及各成员努力钻研具有中国特色、具有实践特色的婚姻家庭法体系,并号召武大法学院同研究会共同深耕钻研、有所建树。

本单元第三项,湖北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赵俊致辞。赵俊秘书长提出三点希冀:一是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多出成果、出重要成果。二是始终坚持实践面向,积极推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的实施。对于其中理解适用的重难点进行深入研究,是值得延续的有益尝试。三是持续观察现实问题,对不断产生的新问题及时建言献策,为法治湖北、平安湖北作出贡献。

本单元第四项,湖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冉克平教授作年度工作报告。冉克平教授指出研究会开拓进取,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活动。第一,服务国家和地方立法、司法,为《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与实施建言献策。第二,学习和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回应新时代的社会重大现实需求。研究会的专家学者们多次参加《民法典》的普法宣传活动,深受广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好评。第三,不断打造高端学术精品。研究会成员重视我国婚姻家庭法理论与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0余篇,为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姻家庭法学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单元    研究会理事增选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武亦文教授宣布研究会增选部分理事名单。武汉大学社会学院副院长、桂华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申晨特聘副研究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李雅男讲师,以及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谭佐财、余江波、侯曼曼增选为湖北省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


第三单元    主题报告


主题研讨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刘征峰、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申晨以及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芳律师分别围绕“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研究”进行了精彩发言。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桂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引玲以及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廖奕进行点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征峰以《身份登记瑕疵与身份法律行为效力》为题作主题发言。刘征峰副教授首先明确身份登记具有行政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双重含义,并指出身份登记的典型瑕疵情形,如冒名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结婚以及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刘征峰副教授指出,在实践中存在因年龄不足等原因导致的身份替代登记情形,若因法律行为之作出不符形式而直接导致法律行为不成立,则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在事实生活中的艰难情形。因此,刘征峰副教授以《行政诉讼法》第74条之规定为依托,认为法院判决违法的行政行为,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的处理方式更符合现实需求。

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申晨以《<民法典>视野下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为题作主题发言。申晨副研究员对于《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规定提出质疑,并指出“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中不确定因素过多。申晨副研究员以婚内协议效力为研究对象,从婚内协议效力认定的逻辑进路及影响因素展开论述,指出对于人格权的限制、违反婚姻制度的法律内容以及破坏婚姻制度的伦理基础的内容不具有自治性,且特殊自治法理与婚姻自治存在差异,不可一概而论。非利己要素对意思表示的渗透、利益博弈的结构化等因素均会导致婚内自治中意思表示与真实利益诉求存在偏差。申晨副研究员提出了分析框架,并希冀借助特定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婚内协议的效力进行更为细致的价值判断。

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芳律师以《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人身保险的分割》为题作主题发言。程芳律师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且在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有效期内,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分红以及保单现金价值系夫妻共同财产。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出具体数额。因此,在离婚时诉讼中可以主张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以年金保险为例,年金保险具有一定投资属性,由此获得的投资收益,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及到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形时,程芳律师认为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子女的购买的人身保险,一般可以认定是对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桂华对于上述发言进行点评。桂华教授认为婚姻家庭法系从家庭革命法走向家庭促进法。当下,在家庭关系中过于强调自由是否能够带来幸福,这是值得探讨的。从调研的情况看,以权利、自由为本位的婚姻家庭法对于中产阶级十分比较有利,但对于底层人民而言效益并不显著。对于婚姻法的认识,必须从规范的规范基础及实证研究两个方面着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引玲作出点评。刘引玲教授指出本单元讨论不仅是从婚姻法规范本身出发,更是从婚姻法与其他法律关系视角解读婚姻家庭,具有时代性与前瞻性。同时,刘引玲教授讲述了社会舆论热度高的亲生父亲摔死孩子案以及女方闪婚闪离获取大额财产案,并指出婚姻家庭法案例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具有非常强的社会外部性,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应当从法律专业视角着手,同时应当考虑社会效益。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廖奕作出点评。婚姻家庭法的热度自新中国成立延续至今,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廖奕教授指出三位发言人都提到了身份与契约的关系,并肯定身份法与契约法相互交织,不可孤立看待。以国家强制力管控婚姻家庭的内部关系本身有其法理两难性,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强制管控对于家庭关系的原生结构的影响不可忽视。

江国华教授总结本单元发言时就三位发言人的报告内容作出点评。就刘征峰副教授的发言,江国华教授指出,身份登记绝非许可。登记的意义不仅仅是公示,更是国家公权力介入私人生活领域的方式。它既是保护登记者双方,也是保护公序良俗,维持社会秩序。就申晨副研究员的报告内容,江国华教授指出婚内协议认定不能仅从法律规定入手,忠实义务亦是认定的起点。就程芳律师的发言,江国华教授指出财产分割需要结合实质审理及形式审理。


主题研讨二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李雅男、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余江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胡巧莉分别围绕“继承法律问题研究”进行了精彩报告,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安安、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承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滕锐进行了点评。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李雅男以“社交网络账号的继承问题研究”为题发言。李雅男讲师首先基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保护》以及相关案例提出问题并谈论研究意义。其次,她对社交网络账号的财产性、身份性和人格性进行说明。她认为法益属性、用户协议和“隐私保护”均不排除社交网络账号的可继承性,并从前提、方向、路径、保障四方面就构建社交网站账户继承模式发表看法。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余江波以“《民法典》视域下遗产分离困境与遗产破产解决进路” 为题发言。余江波同学认为,限定继承模式下,遗产分离既是继承人仅以遗产总额为限承担遗产债务清偿责任的前提,也是遗产债权人避免其利益受到继承人侵蚀的核心手段。通过分析《民法典》对遗产分离需求的回应与不足,他提出实现遗产分离的遗产破产进路:破产程序启动具有财产分离的效力,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立性,可以引入遗产破产程序,适当缓和遗产破产原因,以回应实践中对遗产分离的需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胡巧莉以“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效力”为题发言。胡巧莉同学首先说明了研究问题的规范依据以及裁判分歧,她从被误解的遗嘱处分行为、特定财产权益的嗣后取得以及代位物对遗嘱效力的影响三个方面谈论了论文研究思路。她认为,遗嘱仅构设债权债务关系,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效力判断时点应为继承开始时,需将《继承编解释(一)》第26条适用的情形限缩至继承开始前遗嘱人未取得他人财产或指向该财产的给付请求权。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安安基于上述发言发表意见。他表示,婚姻家庭法和公司法联系紧密,尤其是公司法第75条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条款,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体现了婚姻家庭法和公司法的交集。该条款在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李安安副教授从法教育学的角度指出该条款存在的“陷阱”,从股东资格、股东继承人数量、继承人特定身份、司法审查、股份价值、继承范围、未成年人继承等角度提出十个问题供大家思考。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承亮作出点评。针对李雅男讲师报告内容,他认为探讨继承问题要回到继承问题本源,按照现行继承法,只能继承财产,不能继承身份,讨论社交网络账号的可继承性就要确定账号的本质是身份还是财产。李承亮副教授认为,社交网络账号本身是身份而不是财产。除此之外,还应当考虑到合同法下账号持有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问题以及当事人自愿问题。针对胡巧莉同学的报告内容,李承亮副教授表示,要进一步明确遗产中处分他人财产行为是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对结论进行完善。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滕锐作出点评。根据上述发言,他对继承法中相互继承、抚养关系、遗嘱效力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简要说明。他认为,遗嘱效力的问题涉及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婚姻继承法中,如何更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发挥当事人主观能动性是未来学者的重点研究方向。

江国华教授总结本单元第二主题发言时就三位发言人的报告内容作出点评。江国华教授表示,论文应当重视观点的新颖性,同时也要自圆其说。就李雅男讲师的发言,江国华教授重申,谈论继承法问题就要回到继承法本身来理解和审视选题,继承法两个关键点在于公民个人和私有财产。就余江波同学的发言,江国华教授指出,我国破产法不涉及个人破产问题,要在继承法研究下引入破产法的路径,需要有实定法上的大致依据。就胡巧莉同学的发言,江国华教授认为其想法新颖,敢于挑战,但财产和财产价值能否分离的问题还有待商榷,回归立法原意是研究问题的重要方法。


第四单元    闭幕式


本次年会闭幕式由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龙主持。

首先,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山松宣布了湖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获奖学术论文。本次年会收到论文投稿一百三十四篇,经过专家匿名评审,最终评出一等奖论文四篇,二等奖论文七篇,三等奖十二篇,优秀奖十七篇,共计四十篇论文获奖。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冉克平作闭幕致辞。冉克平教授首先对各位领导和嘉宾对于湖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其次,冉克平教授对于各位主题报告人的发言作专业点评,认为本次会议的报告人和点评人都具有很强的问题意识,体现了较高的学术水平;最后,冉克平教授对湖北省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未来在学术和实务方面的发展表示美好祝愿。

在全场热烈的掌声中,湖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顺利闭幕。


附获奖名单:


一等奖(4名)


谭佐财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释论——兼析《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   武汉大学法学院

余江波  《民法典》视域下遗产分离困境与遗产破产解决进路  武汉大学法学院

胡巧莉   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效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彭祺玲   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能力的体系定位与解释论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二等奖(7名)


郑若颖   家事审判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决效力探析    湖北大学法学院

候曼曼   夫妻共有股权的单方处分与执行:基于本土化的视角  武汉大学法学院

陈丹怡   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确定   武汉大学法学院

赵光正   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归属与转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王丽婷   股权二分论视角下夫妻共有股权及继承问题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仇平安   论婚姻无效对第三人的效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牟冠宇   类型化视角下夫妻准共有股权“名实不一”困境之破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三等奖(12名)


徐耀铭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要义新释与体系协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汪   一   死因处分关联性视角下共同遗嘱的撤销问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罗   攀   夫妻一方保证债务的性质识别与清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   凯   离婚损害赔偿重释:错位与回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王锦玮   附遗嘱人扶养义务的遗赠效力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庄鸿山   论债权人撤销权适用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杨   帅   夫妻离婚时商业人身保险权益分割问题研究    武汉大学法学院

孙   琪   论《民法典》背景下夫妻分居规则的法律适用  武汉大学法学院

姜凌志   民法典视阈下婚约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武汉大学法学院

牛   晨   论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债权人保护的完善    湖北大学法学院

王炜炫 排除“共同生产经营”规则之适用——兼评《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与有限责任原则之冲突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雷   鼎   个人破产程序中非婚生子女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优秀奖(17名)


陈章全   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配偶的成员权认定   武汉大学法学院

轩志豪   信息均衡视角下重疾方的“如实告知”义务——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范雅贤   论形式瑕疵遗嘱的法律效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黄冠男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前一重亲子关系的界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王艳秋   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之规范适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庹   芳   可撤销婚姻中“重大疾病”解释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郭琪琳  继子女继承问题研究——以《民法典》视野下继父母子女关系为视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张茜平   离婚协议涉未成年子女财产给予条款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全   立   论遗产清算中的赠与合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金  丽  遗产处理中遗产管理人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以《民法典》第1148条的法律适用为视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唐   爽   论父母出资购房行为的性质及法律效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马   特   连带责任视角下婚内合并破产规则的准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吴钰琪   单方允诺视角下共同遗嘱的拘束力免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袁  盼  遗产管理人选定规则在共同继承人股权行使问题中的适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王志文、徐静泊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适用显失公平制度之证成    辽宁大学法学院

马晓雯   论法定判离情形不适用离婚冷静期   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

黄   冠   我国合意监护监督制度的缺失与补足——以公证机构为中心    湖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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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孙琪、黄雯晖

供图:张仪昭

编辑:刘景琪

审核老师:罗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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