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知识产权》2022年第4期要目
来源: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
——学术研究——
1.单方允诺著作权许可:开放性自愿授权与限制机制——宋慧献;田丽艳
2.深度伪造内容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华劼
3.虚构角色的商品化权之批判性思考:中美比较视角——邓朝霞
4.新近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发展的法理基础——偏离功利主义的非理性与破解——马忠法;谢迪扬
——业界实务——
5.RCEP协议下我国商标在东盟十国的保护策略——杨桂莲;曹鸿星
6.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司法实证分析——刘润涛;荆钰泽
7.江苏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问题研究——李晓飞
8.商标侵权类行政罚款与惩罚性赔偿的衔接路径——基于173件民事判决书的分析——吕宜伦
——学术研究——
1.单方允诺著作权许可:开放性自愿授权与限制机制
作者:宋慧献(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田丽艳(河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开放著作权是著作权保护不断强化过程中的一种“逆向性”理念。开放软件、创作共享已取得广泛影响。作为著作权法基本框架下的变通机制,单方允诺许可有助于构建灵活多样的著作权交易机制。单方允诺之债的效力得到民法学界普遍认可。单方允诺著作权许可是自愿许可,不同于法定的强制性付酬许可;著作权人一旦发出单反允诺,就具有法律效力。国外著作权纠纷判例已明确支持这种单方允诺的有效性。《著作权法》可明确承认单方允诺模式的法律效力,既便于著作权行使,也可保障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并达到促进交易效率、维护交易秩序之目的。
关键词:著作权;许可;单方允诺;开放授权
2.深度伪造内容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作者:华劼(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摘要:深度伪造技术利用人工智能深度学习改变现有音视频或图像内容,生成换脸或场景更改的新音视频或图像,这一行为可能侵犯原音视频或图像著作权。本文以深度伪造内容著作权侵权为切入点,运用实质性相似、转换性合理使用、改编权范围、平台侵权责任等著作权理论详细分析深度伪造内容是否侵权,能否落入合理使用范畴,是否受著作权保护,技术提供者、深度伪造内容制作者、传播者是否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四个问题,并提出对应结论和建议,以期为深度伪造技术的良性运用提供著作权理论支撑。
关键词:深度伪造内容;著作权侵权;合理使用;侵权责任
3.虚构角色的商品化权之批判性思考:中美比较视角
作者:邓朝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法律系讲师,香港大学法学博士)
摘要:主要以虚构角色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商品化权的内涵。首先简要梳理了商品化权的起源及角色商品化的种类,接着分别对中国虚构角色的“商标版权化”现象以及美国虚构角色的“版权商标化”现象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进行剖析,并通过比较分析得出目前中国产业界和司法界都有混淆商品化权的本质之嫌,以及不当行使商品化权致使著作权保护机制失衡的结论。事实上,商品化权属于商业标志性权益,是以实际的商业化使用并可区分商品来源或质量作为保护前提的,实则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范畴。因此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应遵循商标法的一般原理,同时不能妨碍言论自由或艺术性表达。
关键词:虚构角色;角色名称;商品化权;失衡;商业标志性权益
4.新近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发展的法理基础——偏离功利主义的非理性与破解
作者:马忠法(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谢迪扬(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财产权劳动理论”与功利主义是解释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两种路径,前者只能推导出财产所有权,后者则能解释期限性、条件性、地域性、可限制性和刑事救济谦抑性等知识产权制度特点。新近发展表明,国际知识产权越来越趋近“财产权劳动理论”下的权利形态——所有权,偏离了功利主义的法理基础。这是在违背国际主流意志的情况下,对功利主义的价值偷换,与人类共同利益背道而驰。应对这种非理性的发展趋势,须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特点,分别确定适宜的法理基础,使“财产权劳动理论”与功利主义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内调和、共存。
关键词: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法理、财产权劳动理论、功利主义
——业界实务——
5.RCEP协议下我国商标在东盟十国的保护策略
作者:杨桂莲(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国际经济系讲师);曹鸿星(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企业管理系副教授,博士)
摘要: 2022 年 1 月 1 日,RCEP 协议生效,为我国企业开拓东盟十国市场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在该协议下,我国企业在东盟十国的商标保护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虽然我国企业在东盟十国的商标注册总数在世界各国排名较前,但利用商标注册马德里体系指定生效的商标数不容乐观;商标后期保护状况堪忧,失效商标和效力待定商标较多,而且商标抢注现象严重。在东盟十国,我国企业应该更加重视利用马德里体系指定商标生效并注意商标的后期维护;积极应对驰名商标的侵权抢注;政府也应该加强对企业商标海外保护的先期培训和指导,帮助企业利用商标海外维权机制开展事后救济和帮扶。
关键词:商标;RCEP 协议;马德里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东盟十国
6.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司法实证分析
作者:刘润涛(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上外贸-海华涉外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员);荆钰泽(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是指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经过使用产生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名称。商品名称的知名度源于识别商品来源的使用,限定了受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商品名称范围,也影响着商品名称使用行为的正当性评价,是建构商品名称使用竞争秩序的关键。司法实践中存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范畴不清、忽视识别商品来源属性、知名度认定混乱和专有权保护法律适用路径依赖等问题。立足商品名称识别商品来源属性,科学界定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规范认定商品名称使用行为,审慎评价竞争行为正当与否,为在先使用、描述性使用等正当使用留足必要空间。
关键词: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识别商品来源;不正当竞争
7.江苏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问题研究
作者:李晓飞(江苏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副主任)
摘要:在“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成为“十四五”战略发展方向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肩负着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使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也面临诸多新机遇。本文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采用系统研究法、文献分析法等,对江苏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现状、现有管理政策、人才、区域分布和监管等进行梳理,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为政府、创新主体等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关键词: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8.商标侵权类行政罚款与惩罚性赔偿的衔接路径——基于173件民事判决书的分析
作者:吕宜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惩罚性赔偿兼具私法属性、公法属性和经济法属性,作为一种民事制裁的形式,实体上是一种人民法院作出的更为严格的行政罚款,程序上是一种“民事附带行政处罚诉讼”,存在自身法律体系混乱。同一商标侵权行为在行政罚款和惩罚性赔偿的衔接过程中存在重复处罚的可能,在互补关系下予以抵扣,在重叠关系下不得判处惩罚性赔偿。不同商标侵权行为的衔接中,受到行政罚款不能仅考量“恶意”和“情节严重”,需同时考量到商标侵权人已经缴纳行政罚款的“善意”并予以折抵。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应采用“折抵说”以保障商标侵权人的合法权利。未来相关行政机关需要严格执行《商标法》第60条第2款,在行政处罚阶段做好惩罚性赔偿中的“惩罚”份额,贯彻《商标解释》第21条第2款对同一行为不得重复罚精神,修改《知产解释》第6条第2款,以期做到“责罚相应”,合理衔接。
关键词:行民衔接;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商标侵权;重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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