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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评注与适用研讨会暨《民法典》颁布二周年纪念会成功举行

法研在线 2022-10-05

来源:与民法典同行


开幕式

开幕式主持人谢鸿飞: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研究员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莫纪宏开幕致辞:


第一是感谢。感谢全国所有与会的民法学者,来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以及私法研究中心主办的会议捧场,我代表法学研究所感谢各位的光临。


第二是祝贺。向我们所有的民法学者表示祝贺,因为这是一个伟大的日子,我们的《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了。《民法典》的颁布是法律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社科院的几代民法学者与全国范围内的民法学者一起做出了重大贡献。也祝我们民法学者今后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为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建设和民法学思想的构建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是感慨。民法学科在法学研究所是一个优势重点学科,出了很多名牌学者,老一辈的,如谢怀栻老师、王家福老师、郑成思老师、王保树老师等;中青年的,如梁慧星老师、陈甦老师、孙宪忠老师等;年轻一辈如谢鸿飞、朱广新等也都成长起来。社科院法学所民法研究室去年之所以能够被四个部门授予全国专业技术先进集体,与几代民法学家的努力是分不开的。这一肯定,对中国的法学研究来说也是增添了一份荣誉。


我认为民法是一个伟大的学科,老一辈民法学者深厚的学术思想积淀和崇高人品,使年轻学者对民法学这个学科非常崇敬。今天,我们还是要继承老一辈学者孜孜以求的勤奋学风。最后,再一次欢迎和感谢今天所有参会的线上专家,预祝今天的研讨会圆满成功。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甦开幕致辞:


《民法典》在中国法治史上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这样一个判断不仅是出于我们的专业自重,也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们的一个愿望。但是,今天组织本次会议的主旨不在于纪念而在于规划,即如何在《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进一步建构《民法典》的阐释体系,使《民法典》更好地融入我们的生活。


《民法典》融入生活大概有三个层次:一是文本形式。文本形式不止法典的规范体系,也包括我们对法典的各种阐释所形成的文本结果,它使社会当中有一个规范体系及扩展的知识体系。第二是秩序形式,即法典秩序性地进入到我们的生活当中。通过《民法典》的适用,使它由文本转化为秩序。但更重要的是第三个层面,即在中华民族的精神当中形成一个重要的部分——《民法典》精神。通过《民法典》的学习、阐释、适用,形成尊重和保障私权的坚定信念,充分发挥私权在我们追求美好生活当中的基础作用,而且在私权与公权之间建立恰当的关系和互动的机制。当然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无论出于我们的学术兴趣还是专业职责,我们能做和应当做的,就是要建构、发展和完善《民法典》的阐释体系,使我们对《民法典》的认识与应用,能够更深刻、更全面和更系统,这就需要更多的人参与到《民法典》阐释的队伍中来。


另外,我们还要完善《民法典》的知识体系。本次会议的发言在《民法典》的各个方面都有所涉及,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学术现象,《民法典》不能因某个热点、某个重点而牵扯过多的学术资源。更重要的是《民法典》的阐释方法、阐释机制也能够随之建立,这也是我们的专业责任,所以我们还要在心态上做更好的建设:第一,要有热心。我希望学术热情长久的保持下去,并且通过学术传承与《民法典》同在。第二,要有信心。不管我们面临什么样的困难和问题,我们相信通过努力,会使《民法典》的阐释体系愈加完整,《民法典》的知识体系愈加丰厚,《民法典》融入我们生活的程度也愈加稳固。第三,要有耐心。《民法典》融入生活的过程,尤其融入到民族精神中的过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我们有限的学术生涯当中,每一个人的作用都是微乎其微的。在这个方面需要的是坚持,通过我们一点一滴的努力逐渐使《民法典》融入我们的实际生活。


最后,再次感谢会议的提议者和组织者,希望各位在抗疫期间多保重,我们以积极的态度应对疫情给我们带来的不便,使我们在个人发展、学术等方面能作出更多的成就。


基调发言


基调发言主持人龙卫球: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孙宪忠 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实施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


总书记在2020年5月29日中央政治局学习时,明确要求我们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依法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把《民法典》实施好。要把总书记实施好民法典的核心要求落到实处,首先就要把《民法典》学习好、研究好。不仅要考虑法典编撰的指导思想,如中央提出来的以人民为中心等,还要注意法典自身的概念体系和规范体系。


第一,进一步理解《民法典》体系化构建的科学逻辑。通过具体制度的体系化科学安排来扎扎实实地推进社会进步,是《民法典》起草时最基本的立法目的。因此,贯彻体系化科学思维是实施好《民法典》的内在要求。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碎片化的立法实践,使得很多民法学人仍然存在碎片化解读的思维惯性。现在民法学界在体系化思想贯彻方面的最大问题,是对《民法典》总则编重视不够,对分则理解碎片化,这给《民法典》的实施造成很多困惑。希望在研究、总结体系的时候要对民法的科学体系思维给予足够重视。


第二,当前,民法体系构建的重点任务是立足体系化科学思维的立场,推进特别法人制度,尤其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代表的准公法人制度的完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经列入立法计划,这部法律对于保障农民权益至关重要。目前,对特别法人制度的研究学习仍然不够,要充分认识到《民法典》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特别法人的意义和村民成员权规定的体系价值,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内在原则,从法思想、法感情和法技术上共同发力,推动制定一部人民满意、社会认可、体系周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三,进一步加强对民事权利的认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内在价值,把人民的权利落到实处。《民法典》立法的基本核心是民事权利保障,要对民事权利的体系构建有清晰认识。首先,要从总则编人格权条款的意旨出发,强化对第992条的理解,把可否转让作为人格权与财产权相区别的根本标准,修正“马工程教材”中人格权可以转让的错误观点。另外,要在民事权利的构造中理清支配权和请求权、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逻辑,特别是绝对权和相对权的界分对侵权制度的解释和适用有重要意义。


第四,进一步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把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落在实处。法律行为理论,在人身关系领域体现为婚姻自由;在财产关系领域体现为将交易过程区分为债权成立生效和物权成立生效两个阶段。我们要认识到登记实际上只是婚姻的形式,或婚姻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而并非是婚姻绝对有效的法律根据。除此之外,还要从维护物权意思自治的内在立场出发,在交易中区分合同订立与合同履行两个阶段,坚持物权债权相区分的原则,消除关于第597条是无权处分条款的误解。

陈小君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 《国家治理体系中民法典权利制度的守正与创新》


第一,中国《民法典》作为颁行于21世纪的中国首部法典,它的寓意和功能不仅限于民事法律的汇总改进,而是无可回避地指向了国家治理,《民法典》在中国的治理实践中具有更深层的结构价值和技术功效。


第二,从主体的意思自治到国家治理。民法强调意思自治,表面上规范的是私主体的意思自治,但是究其核心是为公权力干涉意思自治划定界限。意思自治条款实际的指向,就是“自治”的国家治理理念。从《民法通则》开始,以权利法为核心特质的民事立法遵循了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民法典》在这一点上更多的是守正。在意思自治和国家治理当中,《民法典》把意思自治的规范和模式纳入到了身份关系,如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监护、意定监护的规定也体现了监护制度的意定化。这些规定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尊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借助私人约定来实现对身份权利、利益的处分,这是守正中的创新。


第三,为其他法律部门提供国家治理的指向基础。《民法典》作为基础性的权利法,可以为其他法律部门提供指向和基础,这种治理的功效并非限于民法、商法,它还涵盖着包括公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如“绿色原则”作为践行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的民法尝试,不仅是作为《民法典》内部条文的“公因式”,更指向包括社会法在内的环境资源立法和其他公法。“绿色原则”借《民法典》“典”的地位涵盖并指导此后的立法。民法“典”之称谓决定了它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意义,不能也不应该把它局限于民商事领域,而必须在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整体结构中理解《民法典》的价值宣誓。


《民法典》作为一部以“典”为名的法律,对其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必须在国家治理的整体框架下进行,为此我们需要对传统民法的范式加以突破。在我们理解《民法典》规定之时,一方面要遵循民商法的技术性路径,同时也要在国家治理的视角下予以解读和领悟。对《民法典》国家治理的分析也必将推进民法学研究的方法革新,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服务。

李永军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与价值》


《民法典》的颁布之所以值得纪念,首先是因为《民法典》完成了一个法典的客观存在,这不仅是几代民法学者共同的心愿,而且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情,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其次,《民法典》树立了一个基本体系,有相对权和绝对权的区分,有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分,还有其他权利的区分,在很多方面影响了现在的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最后,《民法典》在颁布之前和之后都促进了学术的繁荣。


但《民法典》的体系化也存在问题。第一,在物权债权的区分方面,《民法典》有七编,但物权编之后没有债编。这个问题对物债两分,特别对物权行为问题的解释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如《民法典》的物权变动中是否存在单独的物权合意,合同概念是否也适用于物权合意?合同的根本核心是合意,物权行为逻辑上也应该有物权合意,有物权合同。但现在《民法典》中的“合同”似乎仅是指产生债的合同,这与物债两分的基本科学逻辑不协调。第二,在个别问题和一般问题方面,《民法典》对个别问题和一般问题没有很清晰地区分,《民法典》只需解决一般性问题,特别问题应由特别法来解决。例如,法人格否认是特别法《公司法》需要解决的问题,现在规定于《民法典》中似乎是为了强调它的重要性,但事实上一般法和特别法同样重要。《民法典》只是提供一般的规则、一般的原则和原理,而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另外如担保问题,诸如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合同、甚至保理,都被一揽子放在《民法典》中去解决,这些特别的问题是否适合放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可能见仁见智。


《民法典》既具有立法上里程碑的意义,同时也是学界学术研究成果的总结。目前民商法学界的学术研究很繁荣,从学术研究和立法相互协调的立场来看,解释《民法典》的时候必须有一个主线,要坚持对《民法典》的体系化解释和适用,这方面仍需要特别注意和完善。《民法典》只是一个起点,是我们学术研究、立法完善的一个起点。我们之所以纪念,就是因为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出发点。但这不是终点,我们以及我们后辈的学人,都应该去认真研究它的体系化价值,去完善体系化,建立更加科学的《民法典》逻辑体系。

温世扬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教授 《从集体成员权到法人成员权》


我将从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属性上的不同,谈谈原来农民集体的成员权和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在内涵和外延上的不同。


第一个问题是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念;《民法典》第261条第1款,则使用了“农民集体”概念,这个表述源于《物权法》。农民集体并不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而是一定的农村村落的成员的一个共同体,他们是所有权的主体,权利的归属方;而集体经济组织是所有权的行使者,这就是二者的关系。


第二个问题是农民集体成员有什么成员权的问题。农民集体的性质是一种“总有”,即属于一种特殊的村落共同体成员的集体所有,这里的“总有”仅在所有权的意义上有意义,对集体土地而言,是一种所有权的表达方式。故从总有的意义上讲,总有团体的成员应当享有某些成员权。针对此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的财产性权利,从本质上讲是所有权的另一面,是原子化了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普通意义上的成员权有区别。成员权本质上是集体成员为自己利益享有的集体土地的一些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权。其中占有使用权可以派生出所有农地的所谓承包权,即承包请求权,以及宅基地的请求权或者叫申请权等。还包括集体土地收益权。在财产性权利上,集体土地产生的收益是可以请求分配的,也可以表现为集体剩余财产的分配权。而非财产性权利在总有团体层面(农民集体层面)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决策参与权,即通过共同行为对集体的财产进行处置;二是监督权,农民集体是通过代表人来行使所有权,即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因此,对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相关行为,成员是有监督权、撤销权等权利的。


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了之后,其法人成员权在原来总有团体成员权的基础上应当有所扩张。因为原总有团体有一定的封闭性或自然生存性,在法人化后虽然称之为“特别法人”,但本质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功能是营利属性,基于此应当赋予它一定的开放性,亦即吸收一定的非农民集体成员作为法人成员加入到法人组织,如此形成一种与原来总有团体成员权不同的成员权构造。一方面原来农民集体成员享有固有成员权,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成员还会产生一些原先不具备、不享有的权利。

马新彦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教授 《法定居住权的解释论补正》


从民法典草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可以看到设立居住权的立法初衷是为公租房、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以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鉴于此,《民法典》居住权设立的方式主要是合同,居住权大部分的条款基本上是围绕合同设立居住权而展开规定。


《民法典》实施一年多,以居住权纠纷、居住权合同纠纷为案由搜索到140个案例,其中涉及公租房的案例有五个,占比3.75%;涉及亲属之间居住权的纠纷,共收集到127个,占比90%多。几乎没有找到以房养老的案例。亲属之间的居住权纠纷要么没有合同的约定,要么没有遗嘱,并且基本上都没有经过登记。尽管没有登记,在涉案的房产里面基本都有“居住权人”居住的事实。如果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实际上都不构成居住权。但对于亲属之间的居住权问题,法院仍然多以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为理由,裁判当事人具有居住权。


居住权纠纷案件大多数都是类似案件,经过司法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对于亲属之间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法官已经形成了裁判共识。在具备以下条件时法官都会判决认定有居住权:一是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二是有长期居住的事实;三是涉案房屋为他唯一的住所。通常情况下几个要件同时具备法官就会判决有居住权,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释法说理的裁判依据。这是我们经过大数据分析得出的一个结论。


第二,亲属之间满足上述“居住权”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在社会上已形成一个普遍的伦理共识,老年人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很多人都会把自己的房子登记在子女的名下,但仍然由自己居住或者去世后由特定亲属继续居住。尽管没有合同,也没有遗嘱,但是老人的内心意思是真实且合乎情理的。


第三,我们收集到的案例中没有以房养老的案例,以房养老的居住权纠纷非常少,但不能说今后不会发生这类纠纷。


第四,就居住权最纯粹、最原本的功能而言,就是要解决特定人老有所居、住有所居的问题。因此我们绝不能为了解决住房的多渠道供给而淡化了居住权最原本的功能,忽视业已形成的伦理共识。


综上,我们建议,对于法院裁判中已经形成共识的居住权,要进行梳理,就法官造法产生的这些新规则要进行科学认定,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条文化。就未尽的事宜加以解释论的研究,进行体系性的阐释。总之,对于法定居住权不能再忽视了。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条文化,不仅紧迫而且必要。

谭启平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民法学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特殊使命》


2020年5月29日,总书记在关于民法典的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那么,究竟什么是基础性法律呢,它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该如何发挥作用?民法调整我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涉及到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内容的完备性、体系的完整性、价值的指导性。我认为民法所规定的这一系列基本制度,不仅应该适用于民事领域,而且还应该影响民事领域以外的其他法律领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包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在这个过程中,我认为如果缺位了民法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至少会大打折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五大体系。一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目前我国既有法律规定的有些内容是与《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定位不一致、不协调的。二是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行政执法和公正司法也应遵循民法精神。三是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全国人大在审查法律时还要进行相应的民法审查,这样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地位才能得到真正体现。四是有力的法治保障。个人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围绕着宪法所确立的三大权利来展开的,即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政治权利主要是由宪法来规定,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则主要是由民法作为基础性法律予以规定。如果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其他法律不能对民法的实施提供保障,不能对民法所规定的基础性人身权、财产权的保障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就无从建立。五是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既然纳入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些规定当然也要体现我们《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内在要求。


经过几代民法学人的共同努力,《民法典》得以编纂完成,《民法典》是一部伟大的法典,有非常多现代法治最核心的精神和元素,它们在《民法典》中得到了高度的浓缩和体现。《民法典》的这些基本精神和原则,应该得到相应遵守。

王 轶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 《致力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


《民法典》的颁布以及施行,标志着我们中国民法体系的形成。但是中国民法体系的形成并不代表着中国的民法学知识体系也已经形成。中国民法体系的形成,为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制度前提和至关重要的实践基础。


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当然就会涉及到“怎么建构”的问题。谢怀栻先生有一篇很有名的文章——《从德国民法百周年说到中国的民法典问题》,谢老在这篇文章中的论述体现了对建构中国民法体系的自信和包容,值得今天年轻的民法学生,包括我自己在内认真地领会和学习。谢老提醒我们,在建构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的过程中首先不要妄自尊大,不然的话可能就会盲目排外。其次不要妄自菲薄,不然的话就会人云亦云。


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离不开法律解释,离不开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的妥当运用。面对同一部民法典,甚至同一个法律条文,运用相同的法律解释方法,结果却常常得出不相同的法律解释结论。因为,没有哪个解释者能够在摒弃一切前见的前提下进行法律解释,讨论者的前见往往会左右讨论者的结论。如果法律解释就这样沦为纯粹率性而为的活动,法律解释的过程就会成为一个解构法治秩序的过程,最终也会消解法律解释存在的正当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找到并且分享法律解释领域的一些最低限度的共识,是保持法律解释仍然有意义和价值的关键所在。


比如,在以往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常常会根据法律解释素材的不同,将法律解释方法主要区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能够通过文义解释达成解释论上的共识当然最好,如果不能够达成共识,才需要进行体系解释;如果体系解释方法仍然不能达成共识,才使用历史解释方法;如果还是不能达成结论上的共识,这时才去进行目的解释。依序运用前述四种法律解释方法,体现了对法律文本的信仰和尊重,也体现了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


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去进行讨论,尊重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共识,以此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才有比较扎实的知识基础。这样,无论是对法典进行评注还是进行民法典的适用,才有了比较妥当的前提和依据。



2022年5月30日,“民法典评注与适用研讨会暨《民法典》颁布二周年纪念会”,在线上成功召开。来自全国各地四十余所高校、机构的专家学者和媒体人士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继续致力于推动、深化民法典的正确实施和民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私法研究中心主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私法研究中心谢鸿飞研究员主持开幕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莫纪宏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陈甦研究员致开幕辞,他们对与会嘉宾及参与编写《民法典评注》的所有作者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并追忆了王家福、谢怀栻、陈汉章、郑成思、王保树、梁慧星等法学所老一辈学者所作出的卓越贡献。




基调发言

《民法典》二周年



基调发言环节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主持。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研究员以《实施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为题发言。强调要正确理解、实施好民法典必须树立和贯彻民法科学体系思维,防止非体系的“自圆其说”和碎片化现象。要特别重视总则编对《民法典》各编的统辖作用,自觉坚持总则的价值、原理和概念体系。特别是在人格权的理解上,应当从总则编人格权条款的意旨出发,强化对第992条的理解,把可否转让作为人格权与财产权相区别的根本标准,修正“马工程教材”中人格权可以转让的错误观点。要注意上位规范和下位规范、共同规则与具体条款、一般条款和但书条款相区分的立法技术。在财产权体系中,要贯彻支配权-请求权、绝对权-相对权的界分逻辑,并从维护物权意思自治的内在立场出发,坚持物权债权相区分的原则,消除关于第597条是无权处分条款的错误认识。


孙宪忠研究员指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内在价值,特别需要在婚姻关系和物权关系的认定上破除唯登记论的机械标准,有效协调外观主义与《民法典》内涵的意思自治、权利保护等价值原理之间的关系。当前民法体系构建的重点任务是立足体系化科学思维的立场,推进特别法人制度,尤其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代表的准公法人制度的完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经列入立法计划,这部法律对于保障九亿农民朋友的权益至关重要。要充分认识到《民法典》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特别法人的意义和村民成员权规定的体系价值,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内在原则,从法思想、法感情和法技术上共同发力,推动制定一部人民满意、社会认可、体系周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陈小君教授围绕《国家治理体系中民法典权利制度的守正与创新》,提出必须从国家治理体系的角度对民法典的体系意义做更深入的理解和阐述。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教授做了题为《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与价值》的发言,指出将特别问题作为一般问题来规定的现象,会冲击法典的体系结构,并且可能导致对“法典”、体系化方法内在要求的忽视。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温世扬教授聚焦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人成员权构造问题,围绕《从集体成员权到法人成员权》的主题,系统阐释了农村集体成员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在内涵、外延上的差别。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马新彦教授,以《法定居住权的解释论补正》为题,从《民法典》颁布后发生的居住权纠纷案件出发,提出应当从解释论的角度体系性地纳入实践中得到普遍认可的居住权类型。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谭启平教授做了《中国民法学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特殊使命》的发言,认为民法典的体系效应会作用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对此需要有充分认识和理解。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教授围绕《致力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认为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专题发言

《民法典》二周年



基调发言结束后,会议进入专题发言环节,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葛洪涛主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彭诚信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韩强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徐卓斌法官、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险峰教授、四川大学王竹教授等专家学者立足民法典的体系、功能,结合民法制度和社会实践的最新变化,对民法典适用和体系更新的重要问题,予以了深入阐述,做了精彩发言。


专题发言结束后会议下午进入分组讨论,分别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圣平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叶金强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主任薛宁兰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刘保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石佳友教授、山西大学汪渊智教授主持。武汉大学陈本寒教授、苏州大学董学立教授、海南大学刘道远教授、郑州大学申惠文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单平基副教授、闽江学院法学院名誉院长柳经纬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上海财经大学叶名怡教授、安徽大学雷秋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尹志强教授、山东大学王丽萍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李国强教授、吉林大学曹相见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邓丽副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红丽教授、清华大学王洪亮教授、武汉大学冉克平教授、中国计量大学陈永强教授、西北政法大学袁震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孙莹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方新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刘智慧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室副主任赵磊研究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张保红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李宇副教授、清华大学汪洋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缪宇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征峰副教授、武汉大学申晨副研究员、华中科技大学张定军副教授等与会专家学者,从体系化、科学化的角度,对民法典各编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予以了透彻阐发,并展开了热烈交流、讨论。



闭幕式

《民法典》二周年



会议闭幕总结环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副主任朱广新研究员主持,孙宪忠研究员致闭幕辞。孙宪忠研究员再次对各位参会专家学者、领导同仁、媒体代表、以及会议的具体承办者表示感谢。孙宪忠研究员认为本次会议非常成功,与会嘉宾学者紧贴会议主题,聚焦民法典实施的问题展开讨论,并且在讨论过程中深刻、细致,立足民法的体系科学逻辑对具体的民法适用问题做了仔细、深入的建设性阐述。所涉及的领域不仅非常全面,涵盖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法律行为、人格权、婚姻家庭关系、公司法等诸多民商事领域,而且相互之间不是孤立自封,而是呈现出体系相连、相互启发、“一气呵成”的研究格局,体现了各位学者对民法体系研究发自内心的热爱、追求和新兴气象。最后,孙宪忠研究员再次号召法律界同仁共同努力推动民法典的实施,切实负担起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三大体系”的崇高使命。


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助理研究员、博士后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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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医学院2022年拟录取博士研究生名单公示

长沙理工大学2022年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公示,112人

河北工程大学2022年拟录取博士研究生名单公示,12人

江苏科技大学2022年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公示,49人

西南医科大学2022年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公示,30人

东北财经大学2022年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合格人选公示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22年专业学位(工程类)博士研究生招生拟录取名单公示,118人

中央音乐学院202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拟录取名额分配方案、成绩要求及拟录取办法,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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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2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的公告:96人

苏州大学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在读博士1919+3142人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172+80报名费

山西省司法厅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162+90报名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122+70报名费

贵州省司法厅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122+70报名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142+58报名费

中国女排,三连胜!

《西南法律评论》(第5卷 总第34卷)目录

北大法学院张翔教授:从“浪漫派”到“规范派”的法律人生

《东方明珠大讲坛讲演录---自主性与共同体》(第1辑)目录

上海政法学院首届青年法学博士论坛精彩回顾——法学理论热点问题研讨

《交大法学》2022年第3期要目

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2022年度专项课题立项结果公示

2022年度国家民委民族研究项目申报通知

李猛任山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0期要目

数字·智能的世界:首届哲学社会科学青年科学家论坛一号通知及征稿启事

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公示名单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目录

2022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拟立项公示

《人民法院案例选》2022年第3辑目录

2022年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全国优秀大学生暑期学校

关于“第十七届东北法治论坛暨第十八届辽宁法治论坛”征文的通知

天津大学法学院2022年普通招考类博士研究生拟录取补录名单

第五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5期法学目录

《山东社会科学》2022年第3、4、5期目录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法学论文要目

第六届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建设研讨会学术征文

关于开展“税收法律实务研究”主题征文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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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威科全国高校法律检索大赛获奖名单公布

《政法学刊》2022年第3期要目,含征文启事

《政法学刊》2022年第2期要目

第四届“中国人权青年论坛”征文公告

《妇女研究论丛》2022年第3期法学论文要目

《中州学刊》2022年第5期目录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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