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162+90报名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4号)和《司法部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22〕26号)的规定,现将我省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及认定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2年继续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2021-2025年)。我省共有36个放宽地方,具体为:娄烦县、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云州区(原大同县)、平顺县、壶关县、武乡县、右玉县、左权县、和顺县、平陆县、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吉县、大宁县、隰县、永和县、汾西县、兴县、临县、石楼县、岚县、方山县、中阳县。报名人员户籍在上述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3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除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的普通高等学校2023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获得法学类专业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的军队院校2023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获得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
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研究生及继续教育(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2022年本科毕业生,以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能取得毕业证书人员,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或者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情形的,可以报名参加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持港澳台或国外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学历学位证书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除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的港澳台或者国外高等学校法学(法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学历学位证书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2021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或者放宽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其合格成绩在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有效。其中,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在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加2022年主观题考试,符合放宽政策的可同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报名参加2022年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或者在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加2022年主观题考试。
4.在我省报名人员使用汉文试卷参加考试。
(二)报名条件认定
1.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专业学历条件的认定,要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准。报名时不具有学历学位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
2.2022年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毕业证书为:
(1)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队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原解放军总参谋部、原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3.放宽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即报名时户籍在放宽地方的,可以按照放宽政策确定的学历条件报考。
4.对于报名人员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毕业证书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或者查询不到的,需要报名人员承诺如考试成绩合格,须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证书须能够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查询。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或者查询不到的,须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有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二、客观题考试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6月16日0时至6月30日18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官网(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或认证。
3.学位证书。本人学位证书须能够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查询或认证。
4.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5.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并对填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3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能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
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三)考试费
我省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支付考试费。根据《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司办〔2021〕32号)规定,我省客观题考试收费标准为162元/人。客观题考试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4日18时。因报名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退还考试费。
(四)考区设置
我省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设置11个考区,即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晋中、忻州、运城、临汾、吕梁考区,报名人员可选择任一考区报名参加考试。
交纳考试费后,不得更改报名地。
(五)考试时间与方式
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分批次考试方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按考区机位数量和报考人数确定应试人员考试批次,分为9月17日、18日共两个批次,应试人员参加其中的一个批次考试。具体为:
第1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月17日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14:30—17:30,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2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月18日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8日14:30—17:30,考试时间180分钟。
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六)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核发准考证。报名人员可于9月7日至9月16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
三、主观题考试
(一)报名与交费
2021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2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2年主观题考试。根据《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司办〔2021〕32号)规定,我省主观题考试收费标准为90元/人。应试人员应当在9月24日至9月28日登录司法部官网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逾期未确认并交费的,不予补报。
2021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确认报名参加2022年主观题考试的(不含参加2022年客观题考试的),可以选择在工作、生活地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2022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到我省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二)考区考点设置
主观题考试的考区考点将按照参加主观题考试报考人数、交通状况、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组织实施能力等因素进行集中设置。
(三)考试时间与方式
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16日。
主观题试卷: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
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及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考试系统支持5种输入法:搜狗全拼输入法、QQ全拼输入法、谷歌双拼输入法、搜狗五笔输入法(86版)、极品五笔输入法(86版),应试人员使用其中一种输入法作答。考试系统不支持手写板、语音等辅助输入设备与软件。
应试人员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答题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
省司法行政机关将根据参加纸笔答题人员数量等情况集中设置纸笔考试考区考点考场。
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提供电子法律法规,应试人员在计算机上查阅。
(四)打印准考证
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10月11日至15日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四、其他事宜
(一)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或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通过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交纳考试费、打印准考证,并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司法部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对现役军人相关信息进行统一核验,现役军人报名参加考试的其他事宜,按照司法部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有关通知要求办理。
(三)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相关规定出台前,适用原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规定。
(五)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可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六)司法部网站将在考试前发布计算机化考试模拟系统,应试人员可提前熟悉计算机化考试答题方式。
(七)报名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于2023年1月的工作日到山西省司法厅领取考试费发票。
(八)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应当遵守考区所在地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九)我省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并发布相关公告,请应试人员及时关注。
(十)关于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事宜,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十一)报名人员可在法定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向省司法厅和各市司法局咨询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省司法厅及各市司法局咨询电话
山西省司法厅 0351-6922198
太原市司法局 0351-4225253
大同市司法局 0352-2088683
阳泉市司法局 0353-5605512、5605513
长治市司法局 0355-2059059
晋城市司法局 0356-2032550
朔州市司法局 0349-2022215
晋中市司法局 0354-2636159
运城市司法局 0359-2666336
忻州市司法局 0350-3021782
临汾市司法局 0357-3350123
吕梁市司法局 0358-8310626
山西省司法厅
2022年6月2日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175+115/85报名费
辽宁省司法厅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192+105报名费
云南省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150+68报名费
海南省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200+80报名费
福建省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168+93报名费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122+70报名费
江西省司法厅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122+70报名费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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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亮出成绩单!感受数据里的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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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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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通知》: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实现市级院办案全覆盖最高法:关于对大型困难企业制定司法保护制度的提案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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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规划最高法:关于强化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防止资本干涉舆论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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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深化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高审判质效为统领的审限管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的答复,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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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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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教育制度顶层设计,建立教育法庭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在庭前专业调解工作中,引导衔接仲裁机制建议的答复
全国扫黑办印发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支持法学专业建设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名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最高法与人社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工作(附通知)
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发布重磅意见:支持7所高等学校创建“双一流”!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附全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提醒函:要求各地持续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政策
2022年最新!省级教育部门、直属高校及部省合建高校新闻发言人名单、工作机构电话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及各学科重要论述摘编拟入选名单的公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教育部等3部门: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
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甘肃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反馈意见(2021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