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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问津学术 2022-10-05

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这也是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七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其中4起系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2起为行政违法处罚案件,主要涉及有关人员不遵守国家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妨害疫情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或导致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等违法犯罪行为。包括:接到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通知后,仍乘坐动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跨省回家,导致其妻子、网约车司机感染新冠肺炎的曾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在行程码被标星的情况下,为逃避检查借用他人行程码、租用目的地牌照车辆避开高速公路,自驾跨省从事有关活动,且不履行登记报备等相关义务,导致多人感染新冠肺炎,千余人被集中隔离、多个区域被封控、多处场所被管控的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作为国际集装箱码头装卸工人,违反“闭环管理”规定,多次私自外出,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给当地工作学习、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冯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编造虚假的涉疫信息并在微信群发布,导致该消息在网络迅速扩散,造成全域群众恐慌、抢购生活物资等李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经多次提醒后仍不配合、违规外出、不采取防控措施、拒绝核酸检测的田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以及隐瞒行程、冒用他人行程卡入住酒店,带来疫情传播重大风险的李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执法司法机关在涉疫情防控执法司法活动中,要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疫情防控不偏离法治轨道,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危害大小、主观认知、影响后果等具体情况,依法准确追究责任,严禁“一刀切”执法司法。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为依法推进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

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

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第十七批)


今年3月以来,受奥密克戎新冠变异毒株传播等因素影响,我国出现了疫情多点散发的复杂形势,有的地区疫情持续处在高位状态,对我国疫情防控带来严峻挑战。从近期情况看,个别单位和人员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引发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对此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付出巨大努力和牺牲得来的防疫成果。全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担负起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与使命,坚持依法防控、依法治理、依法战疫,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指导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疫情防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编发了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的6起典型案例。6起案例中,有的接到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通知后,仍乘坐动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跨省回家,导致其妻子、网约车司机感染新冠肺炎;有的在行程码被标星的情况下,为逃避检查,借用他人行程码、租用目的地牌照车辆避开高速公路,自驾跨省从事有关活动,且不履行登记报备等相关义务,不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多次到人员密集的场所停留、活动,导致多人感染新冠肺炎,千余人被集中隔离、多个区域被封控、多处场所被管控;有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经多次提醒后仍不配合、违规外出、不采取防控措施、拒绝核酸检测,或隐瞒行程、冒用他人行程卡入住酒店,带来疫情传播重大风险;有的是国际集装箱码头装卸工人,违反“闭环管理”规定,多次私自外出,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给当地工作学习、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有的编造虚假的涉疫信息并在微信群发布,导致该消息在网络迅速扩散,造成全域群众恐慌,抢购生活物资等等。上述行为,都是有关人员不遵守国家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妨害疫情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或导致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害人害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涉疫情防控执法司法活动中,要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危害大小、主观认知、影响后果等具体情况,依法准确追究责任,严禁“一刀切”执法司法。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协同配合,严格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疫情防控不偏离法治轨道,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疫情防控要求,自觉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案例一

初筛阳性仍乘坐动车导致疫情传播的曾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3月13日,上海疫情暴发后,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上海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措施》通告,通知市民非必要不离沪,确需离沪的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3月15日,曾某某从宁波前往上海,帮助在菜市场的同乡贩卖蚕豆。3月25日,曾某某出现咳嗽、流鼻涕等症状,自行去药店购买感冒药服用。3月27日,曾某某前往医院进行单采核酸检测。3月28日上午8时许,曾某某接到其核酸检测出现异常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参加复检。
曾某某接到该通知后,立即将原订购的3月28日D3135次动车票(10:39途经上海虹桥)改签为同日D3205次动车票(9:35上海虹桥发车),并于当日乘坐该动车返回福建省莆田市。当日下午到达莆田后,曾某某乘坐赵某某驾驶的网约车回到家中。
3月29日,莆田市涵江区疾病控制中心上门对外省市返莆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曾某某初筛阳性,后经复核为确诊病例。经莆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调排查,曾某某与同车厢外省市人员及在莆的妻子、网约车司机赵某某等200余人密切接触,其妻子、网约车司机赵某某现已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公安机关就收集完善证据听取检察机关意见。
3月29日,涵江区疾病控制中心确诊曾某某为新型冠状病毒病例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曾某某立案侦查,3月30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就案件收集完善证据等主动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二

规避疫情防控检查拒不报告行程导致多名学生感染的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1月20日,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有关措施的通知》,要求“14天内有中高风险旅居史的入晋返晋人员一律实施‘14+5’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他省外低风险入晋返晋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第一时间向属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告”。2月7日,山西省疫情防控办发布提示,省外入返晋人员须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能提供的,要求第一时间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2月16日,太原市疫情防控办发布紧急提示,要求2月1日以来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满洲里市旅居史的人员,或与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的返(抵)晋人员,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报告。
王某某系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员,负责教辅书籍的推广销售工作。2022年2月12日,王某某与其母亲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某酒店参加生日宴会。2月19日,王某某在明知呼和浩特市人员非必要不离呼、自己的行程码已被标星的情况下,多次联系他人要求借用对方的行程码,并特意租用“晋A”牌照车辆,由呼和浩特市自驾前往山西省太原市推销教辅材料。
进入太原市后,王某某相继收到山西省疫情防控办公室电话、短信通知,要求其进行信息登记。但王某某仍不履行登记报备等相关义务,不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多次到人员密集的场所停留、活动,并于2月20日16时左右到太原市阳曲县某某中学推销教辅材料,16时20分左右离开;18时左右到太原市某某中学推销教辅材料,18时10分左右离开。
2月21日零时许,王某某的母亲通过微信告知其12日在呼和浩特市参加宴会的人员中已经出现确诊病例,包括其母亲在内的参加宴会人员已被集中隔离,并多次催促王某某进行核酸检测。王某某明知自己属于密切接触者,仍未向太原市疫情防控有关部门报告或采取有效的自我隔离措施。当日下午,在其身体已出现咳嗽、乏力等疑似新冠肺炎感染症状的情况下,王某某为了躲避查验,避开高速公路,通过108国道自驾到达山西省忻州市,并多次到人员密集场所停留、活动。
2022年2月22日上午,王某某到医院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之后被确诊为感染新冠肺炎。疾控部门工作人员在向其核实情况时,王某某没有如实报告行程,故意隐瞒了曾到太原市阳曲县某某中学和太原市某某中学推销书籍的行程和活动轨迹,延误了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导致太原市5名学生感染新冠肺炎。王某某被确诊后,太原市、忻州市四千余人被集中隔离、多个区域被封控、多处场所被管控,给两地居民的生活、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山西省忻州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2022年2月24日,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并主动听取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对收集完善相关证据提出的意见建议,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 

案例三

国际集装箱码头装卸工人违反“闭环管理”规定私自外出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的冯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强化对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管控措施,2021年交通运输部印发了《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明确规定要严格落实入境服务保障人员闭环管理。
烟台某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系经营港口集装箱货物装卸业务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承揽合同。2022年2月7日起,冯某某被烟台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烟台某国际集装箱码头负责“A轮”外轮集装箱装卸工作。上岗前冯某某参加了烟台某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组织的防疫培训,清楚了解其从事的“外轮作业专班”属高风险岗位,实行闭环管理,每两天一次核酸检测,无生产作业时不得离开外轮作业专班区,候工、休息、饮食、日常等所有活动必须在专班区内进行,计划解除封闭管理人员,需在专班区单独房间内进行隔离7天,居家隔离7天,身体不适要立即汇报,严禁私自外出就诊。“A轮”往返于韩国与烟台之间,货轮每周日到达烟台港卸货,周一在烟台港装货,当晚去往韩国,由韩国当地人员到船舱进行集装箱装卸,周三返回卸货,如此往复。该轮到达烟台后,冯某某在从事装卸作业期间,曾在船舱内脱掉防护服就餐。
2022年3月8日19时,冯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允许从码头骑电车外出到其儿子经营的快递点,并和妻子、儿子、孙子、孙女见面,随后骑车到药店购买肠胃药,之后返回家中给电车充电,1至2小时后返回码头。3月10日早上,冯某某嗓子出现不舒服症状,当日19时左右其再次未经允许骑电车外出,到其儿子经营的快递点,帮助收拾纸箱、纸袋,期间未佩戴口罩。随后骑车到药店购买咳嗽药,之后返回家中给电车充电1至2小时后返回码头。
2022年3月10日早上,冯某某在公司进行核酸检测,3月11日核酸检测反馈结果初筛阳性;3月12日3时50分,烟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复核结果为阳性;14时23分,确认其感染毒株类型为奥密克戎。通过登临“A轮”货轮对所有船员及外环境采样、检测,发现1管轮船环境标本(水杯2份、摇把子4份、背包4份)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
冯某某的行为妨害了疫情防控秩序,导致其居住场所、活动轨迹涉及的重点场所共计4处点位被封控管理并进行终末消毒,其密接、次密接及其他重点人员200人被隔离管控。因其密接涉及小学和幼儿园,对121名师生同住人参照次密接管理,实行7天集中隔离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给工作学习、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2022年3月12日,烟台市港航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冯某某立案侦查,3月18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4月11日,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四

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引发群众抢购的李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2022年3月7日,吉林省梅河口市通过“梅河口发布”公众平台,发布了梅河口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第一次公告,确认1例初筛阳性感染者;3月9日0点27分,发布梅河口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第二次公告,确认2例初筛阳性感染者。梅河口市迅速实施相关管控政策。
李某某系吉林省梅河口市某传媒公司员工。2022年3月9日19时许,李某某收到其在吉林省桦甸市的母亲用微信发来的桦甸市政府疫情防控通知,主要内容是桦甸市域内要求核酸检测应检尽检;从3月10日下午4点起施行区域封闭,非必要不准离家,居民可利用当天和第二天上午的时间采购必需物资,居家等候市政府各项指令。当日20时许,李某某作为网络传媒公司的工作人员,明知涉疫信息在网络平台传播的敏感度和影响力,而故意将通知中的“桦甸市”改为“通化市梅河口域内”,并将该虚假信息发布到公司微信业绩群内,该微信群人员又将此消息转发给自己亲人、其它微信群中,导致该虚假信息在梅河口市迅速传播扩散,造成全域群众恐慌心理,纷纷到超市抢购米、面、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梅河口市一天内出现物资短缺、物价上涨的紧张局面,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3月10日,梅河口市对虚假疫情防控信息公开辟谣,各社区和街道工作人员从线上到线下进行了大量的辟谣安抚工作。
2022年4月,吉林省梅河口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3月1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李某某立案侦查,同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4月6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讯问,李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出具“悔过书”。4月7日,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及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充分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后经综合考虑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了“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的量刑建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4月8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案例五

上海浦东新区田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3月27日,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全市新一轮核酸筛查工作的通告》,明确3月28日5时至4月1日5时,浦东新区全区实施封控,要求广大市民群众按照所在街道社区或单位通知,分时段有序参加核酸筛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月29日,上海浦东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浦东新区关于严格落实封控管理期间人员足不出户措施告知书》,再次通告封控期间,浦东新区所有居民足不出户,人员车辆只进不出。
3月31日9时许,田某某(浦东新区某小区居民)私自外出采购食物,行至临沂路时被执勤民警及防疫工作人员发现,因其未佩戴口罩,经防疫工作人员再三提醒,田某某拒不配合,并欲加速离开。执勤民警当场将田某某截停,责令其佩戴口罩、出示核酸检测证明,田某某仍拒不配合。随后民警将田某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批评教育后,闭环将其送返住处,并再次告知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不得擅自外出。
3月31日20时许,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浦东、浦南及毗邻区域后续分区防控有关工作通告》,明确自4月1日5时起,浦东新区全区实施分区分类、网格化管理,封控区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管控区实行“人不出小区、严禁聚集”,落实7天社区健康管理(从3月28日封控时起算),并进行核酸检测。根据通告要求,田某某居住的小区调整为管控区,居民不得出小区、需参加核酸检测。
4月1日上午,民警将田某某的情况通报其所在社区居委会,要求加强关注。居委会干部反映,田某某在疫情管控期间无故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且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私自外出。经查,3月28日9时许,防疫工作人员上门对田某某进行核酸采样,田某某拒不配合,直至4月1日仍未进行核酸检测。4月1日9时许,田某某再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离开居住小区。4月1日16时30分许,民警上门要求田某某立即配合进行核酸检测,田某某仍拒不开门。
4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田某某作出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

江苏无锡市李某某等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3月14日,无锡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发布《无锡市疫情防控第78号通告》,明确除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的低风险地区及其他有本土病例报告设区市的人员以外(采取其他管理措施),其他市外来(返)锡人员,严格实行“3+11”健康管理措施,前3天落实居家健康监测(每天1次核酸检测),后11天健康监测(第7、14天各1次核酸检测)。3月25日,无锡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发布《无锡市疫情防控第92号通告》,要求全市范围内的公共交通部位、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居民小区(村)等各类场所部位出入口全面推广应用“门铃码”,场所部位经营管理者应当安排专人引导督促进入人员扫码,通过扫码页面查验苏康码、行程卡无误后方可入内;广大市民群众应当积极配合现场工作人员进行通行验证。拒不执行“门铃码”申领张贴及通行验证要求,导致疫情传播风险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4月7日17时26分,李某某从浙江杭州乘坐高铁抵达无锡火车站,后由朋友驾车将其送往江阴市通江南路某酒店。当日21时50分,李某某在办理酒店入住手续时,为躲避通行验证,提前使用他人手机号码在微信注册生成行程卡,扫描“门铃码”后跳转至该行程卡页面出示,酒店工作人员未仔细查验,即为其办理登记入住。4月8日,无锡市公安机关对外来人员排查发现,李某某14日内曾途经广东省汕头市、揭阳市等地,即通知酒店及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对其采取管理措施(因李某某本地无居所,在酒店房间内进行居家健康监测)。
4月11日居家健康监测结束后,民警依法将李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李某某对隐瞒行程、冒用他人行程卡入住酒店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查明,酒店负责人陈某某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江阴市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李某某、陈某某分别作出处警告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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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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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已有如下这么多需要法律人了解、学习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而2021年则为:2021年前11个月发布的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5号
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普法办印发《202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附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的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教育部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三部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31—135号)

瞿振元:稳中求进,锐意创新,深入推动“双一流”高质量建设

明确了!海南这项补贴,每月最高1万元!
嘉兴市正式出台扶持政策,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含权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附全文)法释〔2022〕3号

常规剧集正片不少于41分钟!广电总局发文

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全文来了
最高检印发《通知》: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实现市级院办案全覆盖最高法:关于对大型困难企业制定司法保护制度的提案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规范行政涉企合作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推动中国特色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提案的答复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对案外人影响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关于江苏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前的公示
江苏省“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规划最高法:关于强化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防止资本干涉舆论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深化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高审判质效为统领的审限管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的答复,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接受各省市律师协会发挥专业优势成立调解机构进入法院名录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优化涉外仲裁案申请不予执行及申请撤销裁决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的答复

重庆高院公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

最高法:关于优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涉企业账户规范性意见计划于2022年第一季度出台

司法部答复:依旧享受法考放宽政策!

最高法: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教育制度顶层设计,建立教育法庭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在庭前专业调解工作中,引导衔接仲裁机制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立案执行过程中受害人救助的建议

关于提高法院判决可执行性的建议

关于探索开展气候变化领域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

关于拓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渠道,整合国内外优质纠纷解决资源,大力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西部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检等11家单位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

重磅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布,涉及法考、涉外法治人才等

3部门发文:严查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行为!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全国扫黑办印发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教育强省!河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公布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支持法学专业建设

教育部发文,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

教育部等8部门发文,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划定“红线”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名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最高法与人社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工作(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二)》

刚刚,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发布重磅意见:支持7所高等学校创建“双一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附全文)
无锡市发布律师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出台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提醒函:要求各地持续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政策
2022年最新!省级教育部门、直属高校及部省合建高校新闻发言人名单、工作机构电话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如何推动普通高中高质量发展?教育部:重点看这18项关键指标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及各学科重要论述摘编拟入选名单的公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教育部等3部门: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发布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设立国家植物园的批复
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甘肃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反馈意见(2021年12月21日)
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附全文)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两高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财政部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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