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问津学术 2022-10-05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3577号(政治法律类206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2-01-26 00:00:00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对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及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有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因故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当依据约定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因而承包人“为向建设单位施压,以占据项目现场或拒绝交还工程的方式,迫使建设单位向其妥协”的,发包人可依法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为了新的施工人便利进场继续施工以完成工程建设,避免给发包人与承包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发包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人履行现场清理和撤离的法律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承包人及时退场。由于及时退场是承包人的合同义务或者附随义务,人民法院只能在依法审判后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之前,发包人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解释如下:“(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民事诉讼法还对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作出规定。该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先予执行的条件进一步细化尚需广泛、深入的调研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急需,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特定物,或者停止某一行为或应当实施某些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作为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一种,其本质是在判决前就实现当事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它是以申请人胜诉为逻辑前提的,这就要求适用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条件。所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该案件的事实十分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显而易见。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指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向来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量大、投入人力财力物力多、建设工期长,而且涉及的法律关系广泛。因而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产生难以只归咎一方当事人,发包人与承包人相互指责的情形多。例如,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时,发包人抗辩工程逾期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等等。因此,目前难以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先予执行制度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紧急”或者“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等内容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只能由审理法院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先予执行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不具有继续留场施工可能性、撤场为必然结果的”或者施工合同“确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同时当事人的申请满足先予执行的其他法定条件,如提供必要的担保等,则人民法院没有理由不裁定先予执行。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将高度关注您提出的建议,就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如何准确适用先予执行制度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以适当的方式,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民事诉讼法有关先予执行规定“僵化适用、审查尺度不一”的问题。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7月23日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对案外人影响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关于江苏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前的公示
江苏省“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规划最高法:关于强化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防止资本干涉舆论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深化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高审判质效为统领的审限管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的答复,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接受各省市律师协会发挥专业优势成立调解机构进入法院名录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优化涉外仲裁案申请不予执行及申请撤销裁决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的答复

重庆高院公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

最高法:关于优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涉企业账户规范性意见计划于2022年第一季度出台

司法部答复:依旧享受法考放宽政策!

最高法: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教育制度顶层设计,建立教育法庭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在庭前专业调解工作中,引导衔接仲裁机制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立案执行过程中受害人救助的建议

关于提高法院判决可执行性的建议

关于探索开展气候变化领域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

关于拓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渠道,整合国内外优质纠纷解决资源,大力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西部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检等11家单位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

重磅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布,涉及法考、涉外法治人才等

3部门发文:严查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行为!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全国扫黑办印发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新的探索栏目正式上线,欢迎积极参与!

建设教育强省!河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公布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支持法学专业建设

教育部发文,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

教育部等8部门发文,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划定“红线”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名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最高法与人社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工作(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二)》

刚刚,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发布重磅意见:支持7所高等学校创建“双一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附全文)
无锡市发布律师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出台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提醒函:要求各地持续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政策
2022年最新!省级教育部门、直属高校及部省合建高校新闻发言人名单、工作机构电话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如何推动普通高中高质量发展?教育部:重点看这18项关键指标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及各学科重要论述摘编拟入选名单的公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教育部等3部门: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发布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设立国家植物园的批复
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甘肃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反馈意见(2021年12月21日)
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附全文)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两高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财政部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