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12名。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参加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六条 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11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
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 选举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
第八条 选举会议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选举会议,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选举会议成员应出席选举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事先向主席团书面请假。
选举会议成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索取、接受参选人和候选人的贿赂,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谋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以利益影响他人在选举中对参选人和候选人所持的立场。
第九条 选举日期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15人以上提名。每名选举会议成员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12名。
选举会议成员提名他人为代表候选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信》。
第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凡有意参选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领取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选人登记表》。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参选人登记表和15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分别填写的候选人提名信。
选举会议成员本人参选的,需要由其他15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为其填写候选人提名信。
参选人在登记表中应当作出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未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参选人须对所填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任何人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即丧失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资格。
第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三条 选举会议主席团公布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和简介,并印发给选举会议全体成员。
主席团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后,选举会议成员可以查阅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情况。
在选举日之前,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表所声明内容,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参选人,经过审查核实,由主席团决定不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或者从候选人名单中除名。
第十四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五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举会议进行选举时,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
第十六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由主席团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七条 选举会议设总监票人一人、监票人若干人,由选举会议主席团在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举会议成员中提名,选举会议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在选举日不得进行拉票活动。
选举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进行投票。会场按座区设投票箱,选举会议成员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投票时,首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然后主席团成员和选举会议其他成员按顺序投票。
选举会议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九条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选举会议主席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送选举结果前,发现当选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应当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送选举结果的同时,提出当选人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情况的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审查核实后,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确定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公布代表名单。
第二十条 选举会议主席团接受与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的投诉,并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确定终止其代表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但是被递补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递补的代表资格,公布递补的代表名单。
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在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代表出缺时的递补顺序,由主席团决定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递补顺序。
来源|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文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
最高法亮出成绩单!感受数据里的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1—145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最高法、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打开支付宝首页搜“767219001”领红包,领到大红包的小伙伴赶紧使用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上线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裁审衔接意见 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中央政法委等6部委联合印发《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1)最高法发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202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最高法发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广告大胆、直白的发吧:可推、华泰国际开户等福利(广告)来了!
还不赶快扫码加入
2022年已有如下这么多需要法律人了解、学习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而2021年则为:2021年前11个月发布的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
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普法办印发《202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附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的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教育部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三部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
明确了!海南这项补贴,每月最高1万元!
嘉兴市正式出台扶持政策,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含权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附全文)法释〔2022〕3号
最高检印发《通知》: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实现市级院办案全覆盖最高法:关于对大型困难企业制定司法保护制度的提案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规范行政涉企合作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推动中国特色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提案的答复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对案外人影响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关于江苏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前的公示
江苏省“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规划最高法:关于强化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防止资本干涉舆论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深化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高审判质效为统领的审限管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的答复,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接受各省市律师协会发挥专业优势成立调解机构进入法院名录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优化涉外仲裁案申请不予执行及申请撤销裁决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教育制度顶层设计,建立教育法庭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在庭前专业调解工作中,引导衔接仲裁机制建议的答复
全国扫黑办印发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支持法学专业建设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名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发布重磅意见:支持7所高等学校创建“双一流”!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