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检会同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问津学术 2022-10-05

最高检会同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维护平等权利,促进全面发展


5月13日,在第32个全国助残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10件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总结推广各地开展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的典型经验,为维护残疾人平等权利、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据介绍,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已实现办理残疾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案件“全覆盖”。据统计,2019年11月至2021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案件近4000件。2021年以来,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不断拓展。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涉及残疾人劳动就业、无障碍环境、教育、康复、社会保障、文化生活、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更加注重对残疾人权益的全方位司法保护。


今年全国助残日的主题是“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本次案例发布也突出促进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10件典型案例中有3件直接涉及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包括规范盲人医疗按摩行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群体的平等就业权,保障残疾人安全驾驶、促进残疾人生活就业等。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针对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招聘平台发布存在歧视残疾人的招聘广告的问题,借助与残联组织建立的协作机制,精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招聘行为,共同维护残疾人群体的平等就业权。


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公益保护范围从无障碍设施向信息无障碍、服务无障碍不断拓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件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案件,主要涉及出行无障碍和信息无障碍。贵州省罗甸县检察院督促保护残疾人盲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系首例盲道安全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因行政机关经诉前程序仍未全面履职整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督促行政机关继续依法全面履职。


此外,这批典型案例还突出对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残疾人康复训练权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以及残疾人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下一步,最高检将进一步加强办案指导,为持续推动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立法完善提供更加丰富的实践样本;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形成协同高效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工作合力;加强普法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保障人权的文明社会氛围。


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


01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障残疾人就业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促进残疾人就业  盲人医疗按摩  亲清护企


【要旨】


盲人医疗按摩是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典范之一。检察机关以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作为积极稳妥开展残疾人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依法能动履职,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主动作为,调动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积极性,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基本案情】


晋江市检察院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证照不符的违规按摩机构。


近年来,晋江市盲人医疗按摩行业蓬勃发展,但行业管理不规范问题突出,存在假借盲人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违规开展诊疗活动、盲人按摩师劳动权益保障不到位、部分盲人按摩机构未登记注册、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侵犯了合规从业盲人的正当权益,损害盲人医疗按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晋江市院)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回头看”中发现上述线索,遂于2022年4月6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经调查核实,辖区内盲人按摩行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假借盲人名义开办按摩机构问题突出,78家挂“盲人按摩”招牌的机构中,有16家机构没有盲人按摩师,9成以上的盲人非医疗按摩机构违规开展诊疗活动;二是盲人按摩师劳动权益保障缺失,部分机构未与盲人按摩师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未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三是盲人按摩就业经营场所存在卫生、消防等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在就业保障、卫生消防安全、注册登记等方面存在监管缺位。为此,晋江市院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规范盲人医疗按摩行业,维护从业盲人合法权益。


晋江市检察院联合市残工委召开2022年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座谈会。


为了以“我管”促进“都管”,晋江市院联合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召集相关行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盲人代表召开诉前圆桌会议,共同研究盲人医疗按摩行业规范化建设方案。会后,相关部门积极履职尽责,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盲人按摩师培训共60人次,新颁盲人按摩师证件19人次,签订或补签劳动合同31份;市场监管、民政部门为20家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卫生健康、消防部门监督15家营业场所改造设施,消除安全隐患。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晋江市正在积极发挥区域示范作用,带动影响周边地区规范建设盲人医疗按摩机构,为泉州市乃至福建省推进相关医疗、康复、培训等基础设施建设,组建相应医疗管理团队,规范开展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快行业标准建设,多渠道开发盲人就业新形态,探索和积累经验。晋江市院还结合监督办案,主动向市人大提出完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地方立法的建议,促进盲人医疗按摩行业规范化、品牌化、法治化发展。


在此基础上,晋江市院深化全国检察机关“亲清护企”十佳文化品牌,将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拓展为“就业帮扶·平等共享”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目前已促成“爱心企业”开发504个公益性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搭建晋江市疗养院为辅助性就业平台,已吸纳8名精神残疾人就地就业,12名提交就业意向;助力税务部门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7000余万元;与全国首批本科职业学校泉州职业技术大学等职业院校共建,计划每年组织特教学生、残疾人群体学习非遗技艺200人次,免费培训残疾人300名,促进非遗传承、就业创业同步发展,以共商共建共享之举取得双赢多赢共赢之效。


【典型意义】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促进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保障和发展的重中之重。检察机关坚持“小切口,大作为”,通过依法扶持和规范盲人医疗按摩行业发展,进而激活政府、企业、社会等各方力量,增设公益性岗位,加大资金投入和保障,为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拓宽残疾人文化艺术、心理卫生等领域就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近就便参加生产劳动、进行职业康复、实现社会融合,为残疾人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人权,让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贡献了检察力量。


02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消除残疾人就业歧视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残疾人就业歧视  互联网招聘广告  


【要旨】


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招聘平台发布存在歧视残疾人的招聘广告,损害了残疾人享受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借助与残联组织建立的协作机制,精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招聘行为,共同维护残疾人群体的平等就业权。


【基本案情】


黄埔区检察院办案组在分析网络招聘广告中涉及歧视残疾人就业的违法情形。


广州市多家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招聘平台发布注明“不录用残疾人”的招聘广告,侵犯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黄埔区检察院与黄埔区残联于2021年12月2日共同签订工作机制时现场会议。


2021年12月2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埔区院)与区残疾人联合会会签《关于残疾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的实施意见(试行)》,协同推进辖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2022年以来,双方结合当地作为工业发展大区、用工需求量大的实际,联合开展残疾人就业专项调查,经检索各类人才市场招聘信息,发现多家用人单位侵犯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线索。2022年4月19日,黄埔区院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注册地在黄埔区的广州盈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用人单位在某大型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关于黄埔区内用工的招聘广告,招聘要求中明确注明“无残疾”;注册地不在黄埔区、但发布包括在黄埔区内用工的招聘广告的广州某某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州某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州市团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佳某(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迈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用人单位,在某大型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的招聘要求中亦明确注明“无残疾”。而上述招聘岗位多为维修、装配、包装等普通工种,且为无学历限制、无经验要求。


黄埔区院审查认为,国家法律明确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关于“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条关于“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平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等规定,上述招聘广告中所招用的均为一般简单工种,并没有要求掌握特殊技能或者是对身体协调性较强的岗位,应当被认定为就业歧视,损害了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作为监管部门,黄埔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2022年4月21日,黄埔区院及时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磋商,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采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推动形成保护合力等措施推进整改。目前,相关用人单位已删除平台广告中含有残疾人歧视的相关内容。区残疾人联合会还联合相关部门对150名余残疾人开展就业培训,为90余名残疾人提供就业帮扶服务。同时,黄埔区院还主动将注册地在同市其他区的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中存在歧视残疾人的8条案件线索移送5个基层检察院跟进调查。


【典型意义】


残疾人就业相对困难,就业歧视使得残疾人就业难上加难,影响和制约残疾人融入社会、全面发展、共同富裕。检察机关立足公益保护能动履职,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保驾护航,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增强残疾人就业法律保障的刚性,努力消除就业歧视,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03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残疾人驾照体检服务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残疾人驾照体检  道路交通安全   益心为公检察云


【要旨】


残疾人通过体检获得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是依法申请或者更换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定条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托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拓展残疾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督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定点医疗机构为残疾人办理驾照提供体检服务,既保障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和就业的平等权利,也促进防控残疾人无证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平衡保护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邀请辖区残疾驾驶人代表前往医院现场体验体检服务。


近年来,为保障残疾人驾车权益,国家相关部委相继印发关于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的部门规章,规定右下肢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单眼视力障碍人士、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并明确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专门医疗机构为残疾人办理驾照进行体检、出具证明。部分医疗机构未依法依规开展残疾人驾照体检服务,相关职能部门未严格依法履职,致使残疾人难以进行驾照体检,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2月,“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杭州市肢残人汽车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院)反映杭州市某家残疾人驾照体检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未开展相关服务。经查,为贯彻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单眼视力障碍、部分上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浙江省相关职能部门发布全省残疾人驾照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杭州辖区内共计9家医疗机构被确定为定点体检医院,负责对残疾人的视力、坐立能力、徒手握力、手指功能等基本驾车能力进行重点评估并出具身体条件证明。杭州市院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组织全市各区、县(市)检察机关对辖区定点体检医疗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并邀请部分公益志愿者参与现场勘查。针对查明的萧山区、临平区、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6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因不知晓政策而从未开展体检业务,或在开设体检业务后因体检人数较少予以取消,导致有需要的残疾人因体检渠道不畅影响后续驾照申领、换证等权利的公益受损情形,杭州检察机关依据属地管辖分别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整改违法情形,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医院相关负责人向残疾驾驶人代表、检察人员介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


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第一时间约谈定点驾照体检医疗机构负责人,6家定点医疗机构及时落实残疾人驾照体检业务,并对外公布通知或通报辖区残疾人联合会。其中,萧山区、临平区、桐庐县、淳安县在医院体验中心增设服务,临安区、建德市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在驾驶培训机构和车管所内增设服务,方便残疾人体检。截至2022年4月,已有10余名残疾人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完成驾照体检,依法取得驾驶人身份条件证明。此外,萧山区定点医疗机构还进一步完善体检场所无障碍设施,邀请残疾人现场体验;临安区职能部门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淳安县职能部门开通残疾人驾照体检报告网上传递渠道,实现与交警部门办事窗口的实时信息交互,方便残疾人驾照申领、换证。在此基础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排查,推动残疾人驾照体验工作进一步落实落地。


【典型意义】


保障符合法定条件的残疾人通过体验、办理驾照,体现了对残疾人平等权利和尊严的保护,对于促进残疾人社会融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保障社会公众对残疾人驾驶汽车放心的安全阀。检察机关通过“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从残疾人群体精准获取案件线索,以专项办案推进系统监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打通有关法律政策落地落实“最后一公里”,促进全域范围内残疾人驾照体检服务无障碍、全覆盖,共同营造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便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04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残疾人盲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残疾人盲道安全  公开听证  溯源治理 


【要旨】


针对盲道安全监管不力,残疾人交通安全未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检察机关加强与残疾人联合会的协作配合,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全程跟进监督,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公开听证协同推进问题整改,推动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


【基本案情】



罗甸县检察院邀请县残联到现场进行勘验。


2021年4月,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罗甸县院)在履职中发现,罗甸县城区内东环路、解放中路、河滨路、斛兴路等多个路段上的多处盲道缺失、毁损;拐弯及尽头处未按要求铺设提示砖、盲道与路口衔接处未设置缓坡;部分盲道建设未避开树木、电杆等障碍物;其中两处盲道上还压有配电箱、消防栓等危险物品。盲道建设问题影响了残疾人交通安全,侵害了残疾人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5月10日,罗甸县院对上述线索依法立案办理,针对辖区内盲道铺设不连续、未避开障碍物、不同砖块混用、被违法占用的问题,全面排查固定证据、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厘清盲道监管责任部门职责。罗甸县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罗甸县住建局)对城区内道路无障碍设施(盲道)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职责,并于2021年5月20日向罗甸县住建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及时对城区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问题积极进行整改,保障残障人士出行安全。2021年7月19日,罗甸县住建局回复称部分路段已整改完毕,部分路段因客观原因暂不能整改,另有部分路段陆续安排整改中,预计2021年8月10日前整改完毕。罗甸县院分别于8月3日、8月11日实地跟进监督,发现东环路、河滨路、商业街等路段均未全面整改。8月13日,罗甸县院发函致罗甸县住建局,要求该局于8月16日前回复最新整改情况。8月25日,罗甸县住建局复函称已对县城内河滨南路、湖滨大道、兴华路等路段盲道进行全面整改,现已整改完毕。2021年9月6日,罗甸县院再次派员到现场勘查,发现东环路、河滨路、斛兴路等路段盲道仍然存在不连续、未避开障碍物、不同砖块混用等问题。同年9月14日,罗甸县院到罗甸县残疾人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罗甸县残联)了解县域内盲人有关情况及盲道设施建设情况,罗甸县残联向罗甸县院提交了《关于县城区盲道建设使用中存在有关问题的建议》。9月15日-16日,罗甸县院联合罗甸县残联走访了县城区部分盲人,他们反映盲道上有许多障碍物、许多该铺设提示砖的地方没有铺设和一些地方盲道只铺了部分。9月17日、10月12日,又先后派员到上述路段进行现场勘查,发现盲道存在的问题依然没有整改,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受到侵害。


【诉讼过程】


2021年10月13日,经层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罗甸县院按照行政诉讼集中管辖规定,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罗甸县住建局对辖区内多处盲道缺失、设置不合理等问题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罗甸县住建局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对城区内问题盲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视障群体的出行安全。


罗甸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


2021年11月29日,罗甸县住建局申请延期开庭,表示现已完成5条主干道无障碍通道改造,还剩8条路段盲道还未整改,已制定整改计划逐步推进整改,并致函罗甸县院要求撤回起诉。12月3日,罗甸县院联合县残联就罗甸县住建局履职情况、问题盲道整改效果、是否符合撤回起诉条件等问题进行公开听证,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行政机关代表、盲人代表参加,听证员及盲人代表对罗甸县住建局采取有效措施对5条主干道盲道进行整改予以认可,但认为县城区内仍有8条问题盲道仍未能得到全面整改,残疾人出行交通安全隐患仍然存在,检察机关诉讼请求未能全部实现,不符合撤回起诉条件。


2022年3月31日,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围绕罗甸县住建局是否已依法全面履职展开辩论。罗甸县住建局辩称,已对主干道盲道问题进行整改,其余路段问题盲道在持续整改中。检察机关认为罗甸县住建局已部分履职,但未全面履职到位,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于2022年5月9日依法判决:责令被告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审理查明的罗甸县城区内仍未整改的8条道路盲道35处问题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整改完毕。罗甸县住建局表示不上诉,正积极整改中。


同时,罗甸县院结合个案办理,与罗甸县残联、罗甸县住建局、罗甸县综合执法局联合会签《关于在残疾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实施办法》,从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议、协同协作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对残疾人权益保护合力,从源头上筑牢残疾人权益保护机制。


【典型意义】


盲道建设是城市无障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残疾人交通出行安全,进而影响残疾人其他权益保障。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对盲道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加强与当地残联协作配合,持续跟进监督。因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职整改,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针对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开庭、要求撤回起诉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让第三方参与评价整改效果,对诉讼请求未能全部实现的拒绝撤诉,继续通过诉讼判决督促问题盲道全面整改,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助力溯源治理。


05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人行天桥无障碍设施建设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无障碍环境建设  公开听证  类案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以改善人行天桥无障碍环境作为服务特定群体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公益诉讼督促、协同的特有功能,搭建公开听证、诉前磋商的平台,以“我管”促“都管”,合力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


【基本案情】


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组织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现场展示整改方案。

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座谈,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2021年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时,有代表提出了关于开展对人行天桥进行适应特定群体改造的建议。其中,徐汇区肇嘉浜路宛平路人行天桥未设置电梯,现有无障碍环境无法满足老、幼、病、残、孕等特定群体的出行需求。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宛平路肇家浜路天桥进行现场调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时了解到该线索,遂交办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徐汇区院),徐汇区院于2021年4月立案审查,通过实地勘察对全区18座人行天桥中7座应改未改的天桥进行了逐项分析,查摆原因,并向相关行政机关了解改建工程进展情况。其中,肇嘉浜路宛平路天桥地处徐家汇,南侧居民区密集,西北侧有徐家汇公园等城市公共设施,人流量较高。该天桥桥身高达十多米,仅设有步行上下楼梯,无法满足老、幼、病、残、孕等特定群体的出行需求。经查,虽然肇嘉浜路宛平路天桥已列入该区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但因天桥所在范围内市政管线错综复杂,周边地下有地铁、22万伏高压线及其他各类公用管线,若增设无障碍电梯必须对管线、绿化进行大规模改迁,施工难度大,故该天桥的改建工程迟迟没有进展。


根据《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因此徐汇区院在全面排查人行天桥的环境、交通和人流现状,系统梳理、研究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法律规定后,与徐汇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开展多次诉前磋商,督促多部门协同履职,推动天桥无障碍设施改造进展。2021年 6月2日,徐汇区院会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召开全市首例无障碍设施检察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邀请3名市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同时邀请徐汇区市政管理中心和承担天桥设计工作的工程设计研究院参会,共商解决方案。徐汇区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代表分别发表了意见。听证员围绕是否存在比加装电梯更优的无障碍通行方案、施工技术难点、推进改造工程需协调解决问题、设施运维的可持续性等问题开展评议。通过与会各方的动态论证,一致认可给人行天桥加装电梯是平衡兼顾桥下市区主干路快速通行与天桥附近人群便捷安全出行两类社会公共利益的最优选择,并最终形成了较为科学合理的“斜挂式升降平台+上下行自动扶梯”改造方案作为磋商结论。同时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残联等10余家单位,以及18家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参与旁听,积极推动全市一类问题的解决。


2021年9月6日,肇嘉浜路宛平路人行天桥改造工程取得了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计划于2022年竣工。目前,区域绿化和南侧管线基本搬迁,天桥装饰部件和北侧旧楼梯段基本拆除,两侧钢楼梯基础施工均已完成。下一阶段,徐汇区院将针对辖区内3座符合改造条件但存在跨行政区划难点的人行天桥,积极探索与相邻检察机关开展跨行政区划办案,协同两区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推动区域无障碍环境建设。


【典型意义】


探索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是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坚持检察为民办实事的生动实践。规范的人行天桥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保障特定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满足应急需求的标准配置,更是城市形象、品质的亮丽名片。本案中,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人大代表提出的人行天桥适老性改造建议,通过诉前磋商和检察听证,在释法说理的基础上,推动各方协同履职,以科学论证的方式共同研究人行天桥改造的可行性方案,并以个案办理为契机,探索跨行政区划治理,推动当地行政部门激活创新“试验场”,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监督从“散点”到“条线”、从“局部”向“领域”推进,让检察公益诉讼和协同治理的成果更广泛惠及特定群体。


06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健全120急救调度系统文字报警功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特定群体权益  120急救调度系统  文字报警功能  公开听证


【要旨】


120急救调度系统因欠缺文字报警功能,听力障碍、言语障碍人士的自主呼救权益难以保障。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公开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协同督促120急救调度系统功能优化,打通特定群体120急救报警渠道,助力信息无障碍环境共建共治共享。


【基本案情】


浙江省建德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是建德市域内负责医疗急救指挥调度的唯一机构,其使用的指挥调度系统仅具备普通来电、110联动、122联动等电话呼救功能,不具备文字信息报送和文字呼叫功能,无法满足听力障碍、言语障碍人士在紧急情况下的自主呼救需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月,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建德市院)收到群众反映线索,称辖区120急救调度系统仅能够接收电话呼救,对听力障碍、言语障碍群体自主报警造成客观障碍,生命健康安全难以有效保障,遂立案审查。建德市院赴建德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进行调查核实,查明该中心负责建德市域医疗急救指挥的统一调度工作,日常使用的急救调度系统“安克120院前调度系统V7.0标准版”仅具备普通来电、110联动、122联动等电话呼救功能,不具备文字报警功能,违反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等规定。建德市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建德市卫健局)作为辖区医疗服务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存在未依法履职情形,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1年1月27日,建德市检察院以医疗急救系统增设文字信息报送和文字呼叫功能的必要性与完善路径为主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2021年1月27日,建德市院针对医疗急救系统增设文字信息报送和文字呼叫功能的必要性与完善路径问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代表,卫生、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无障碍环境建设专家等参会,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一致认为,120急救调度系统文字报警功能的建设是保障听力障碍、言语障碍群体及其家属生命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完善医疗急救文字报警系统建设确有必要。听证会结束后,建德市院向建德市卫健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建德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尽快完善呼救系统相关功能,切实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


2021年4月1日,“互联急救”平台正式启动运行,建德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医疗行业专家、特殊群体代表等参与平台运行调试。


2021年4月1日,建德市检察院组织召开120急救调度系统信息无障碍完善提升验收座谈会,听取各方代表意见建议。


2021年3月20日,建德市卫健局向检察机关作出书面回复,表示已积极联系调度系统设计研发公司完善软件开发,文字报警功能即将上线。同年4月1日,“互联急救”平台正式启动,建德市院邀请人大代表、医疗行业专家、特定群体代表等参与平台运行调试。经验收,“互联急救”目前已具备“一键呼救”的便捷操作功能,并能实时定位注册患者,有效提升调度救援效率,市民亦可通过发送文字内容至指定号码实现文字报警。


在本案办理基础上,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院)指导区县检察机关对辖区其他八个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进行排查,发现指挥调度系统不具备文字报警功能的情形具有普遍性。2021年5月18日,杭州市院与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召开协调会,邀请卫健、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形成《杭州市一键急救及文字报警系统建设推进会议纪要》,明确由市卫健部门牵头制定全市医疗急救文字报警系统建设完善方案并组织实施。2021年7月9日,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杭州市推进一键急救及文字报警系统建设的通知》,要求各相关区、县(市)卫健部门切实推进医疗急救文字报警系统建设、投入使用及长效管理。截至2021年12月底,全市120急救调度系统均已具备文字报警功能。


【典型意义】


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文字报警功能是听力障碍、言语障碍等特定群体的应急保障。检察机关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评估验收”等方式,督促协同有关职能部门推动医疗急救调度系统完善文字报警功能。立足个案开展类案监督,推动全市120急救调度系统实现文字报警功能全覆盖,取得“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实效。


07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义务教育  控辍保学


【要旨】


针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难、休学到期未复学、送教上门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教育部门依法全面履行控辍保学职责,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长效机制,充分保障残疾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基本案情】


重庆市綦江区存在部分残疾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如重庆市綦江区的未成年人罗某某原就读于綦江区某小学,2017年因意外事故致使下肢瘫痪申请休学治疗,至2019年休学期满罗某某病情已稳定在家疗养,其家长未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原就读学校也未积极组织劝返复学,亦未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送教上门,致使罗某某长期未接受义务教育。


【调查和督促履职】



重庆市綦江区检察院检察官和村干部一起入户调查。


2021年4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綦江区院)在开展残疾人权益保护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本案线索,遂统筹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立案调查。检察机关从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区残联)调取基础数据,通过分工协作对全区600余名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入学情况逐一核实摸底,再对筛选对比出的10余名疑似受教育权被侵害的重点对象开展入户调查,同时走访残联、民政、特殊学校等多家单位听取意见。通过全面调查,綦江区院查明辖区内存在多名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未入学或未按期复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部分学校未按要求对不宜到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提供送教上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等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因残疾不适宜到校入读的,对其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2021年5月21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五分院)在听取綦江区院对该案的汇报请示时,对监督方向、调查措施、司法救助等重点问题介入指导。据此,綦江区院进一步与綦江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教委)磋商沟通,明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保障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职责,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解决辖区内相关特殊教育问题。


2021年7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綦江区院向区教委发出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针对调查发现的部分适龄残疾未成年人纳入学籍管理、送教上门不规范以及盲人儿童就近入学难等问题,建议区教委依法全面履职,保障相关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完善特殊教育保障体系,以点带面推动辖区内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相关问题的全面整治。检察建议发出后,区教委高度重视,成立以区教委主任为组长的整改领导小组,详细制定整改方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专项督查整治行动,以未实际入学、休学到期未复学、区外就读返綦治疗等为分类,建立工作台账、摸清情况底数。整改过程中,綦江区院全程动态跟进监督,对教育部门收集掌握残疾人信息不全面等困难,主动协调公安机关、残联部门支持配合。


2021年8月30日,区教委书面回复检察建议,在秋季开学时已对清理出未入学的79名适龄残疾儿童全部完成安置,以“全覆盖、零拒绝”要求,多方协调解决4名返綦康复治疗的学生和2名盲人儿童就近入学难问题,率先在全市探索因地制宜、因人施策解决送教上门质效问题。


开学第一天检察官为身体残疾的小佳送去莎姐普法小课本。


2021年11月18日,五分院、綦江区院和区残联一同对本案开展“回头看”,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对象启动帮扶救助,对行动不便的开展“莎姐送法上门”等活动。2021年12月,在綦江区院、区教委和区残联共同推动下,綦江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随班就读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教委、民政、团委等相关部门及村社、学校等单位的责任,推动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问题长效治理。2022年1月,綦江区院联合区妇联对部分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家庭,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联合民政部门引入社工帮扶和慈善资金,形成多方社会力量协同关爱残疾人的工作局面。


【典型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办好特殊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检察机关以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问题为切入点,及时提出针对性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推动建立“动态预测、齐抓共管、精准帮扶”的控辍保学监管体系,制度化解决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问题,坚持监督与救助同步推进,实现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无缝衔接、相互补充,积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营造了平等保护残疾人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


08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障残疾人康复训练权益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孤独症及脑瘫患者康复训练  医疗保障


【要旨】


康复训练对提升孤独症、脑瘫等残疾人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至关重要。针对影响和制约康复训练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督促协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等职能部门依法贯彻执行残疾人康复训练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规范康复训练机构管理,切实保障孤独症、脑瘫患者康复训练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0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到民营定点康复机构调查。


由于康复训练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实际落实效果欠佳,一些孤独症、脑瘫患者因高昂的康复训练费用给家庭增加经济负担,被迫减少甚至放弃康复训练,错失干预治疗黄金期,不利于改善自理能力,影响自身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一些康复训练机构在设施设备、师资力量配备和康复方案针对性等方面缺乏规范,影响康复训练效果。一些社会福利中心监护脑瘫患者未按规定安排康复训练。对此,行政监管存在漏洞和盲区。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4月11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彭州市院)根据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移送的辖区内孤独症及脑瘫患者康复训练情况,决定联合开展专项监督行动。


2022年4月25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到定点康复机构(妇幼保健院)调查。


经查,对于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成都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办法》《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相关事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将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测评、言语能力筛查、日常生活动作训练等明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康复训练项目,有关职能部门普法宣传和政策解读不到位,造成一些孤独症患者家属不知情,未能依法享受救助和保障。同时,一些康复救助服务定点机构不属于医保部门核定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导致脑瘫患者不住院的医疗康复费用无法纳入医保支付。2022年4月21日,彭州市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于4月23日会同市残联与市医疗保障局进行诉前磋商,建议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建立适合孤独症、脑瘫患者实际情况的康复训练费用医保支付方式的配套机制。市医疗保障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医保政策的宣传力度,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落实医疗康复训练项目纳入医保支付政策。4月28日,彭州市院向市妇幼保健院送达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对接医保部门,争取纳入定点康复医疗机构,保障残疾人在康复训练中的合法权益。市妇幼保健院已专题研究申报方案。


2022年4月11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与市残联座谈。


2022年5月7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召开残疾儿童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


2022年4月21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与市医保局进行磋商。


另查明,辖区内三家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未严格执行《四川省孤独症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试行)》中“有条件的定点机构可配置VR训练设施”“康复教师需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康复教师与孤独症儿童的比例不低于1:5”“康复机构应制定和实施个别化康复服务计划”等规定,影响患者康复训练效果。4月26日,彭州市院组织召开公益诉讼听证会,公开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法制部门意见。会议明确,对公立医疗康复训练机构存在的问题,由市卫生健康局加强管理和指导,确保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提升患者康复训练效果;对民营康复训练机构存在的问题,由市残联牵头,市卫生健康局配合,责令整改。截至目前,定点康复机构通过公开招聘和送教师外出培训等方式解决师资配备不足的问题,并就训练课时、训练方式等问题听取患者家属意见建议,严格按标准改进训练方案。


同时,针对福利中心存在的部分脑瘫患者未送往康复训练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问题,彭州市院于4月26日向市民政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督促福利中心履行监护职责,定期将脑瘫患者送往康复训练机构开展康复训练,并落实好康复训练补贴的资料收集报送工作。福利中心现已联系定点评估机构对脑瘫患者进行评估,诊断是否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明确康复需求,采取康复训练机构通过送教上门等方式,对脑瘫患者进行康复训练。


【典型意义】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要求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检察机关找准困扰孤独症、脑瘫患者及其家庭的突出问题能动履职,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康复救助制度,推动完善康复医疗保障项目,加强和规范康复训练机构建设,为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强化法律监督、做实公益保护,体现对残疾人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09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发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残疾人权益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  


【要旨】


对精神卫生的重视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的依法发放,有利于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积极性,促进监护责任落实,为生活困难的患者家庭有效减轻负担,促进部门、社会、家庭、个人协同到位,提升精神疾病防治能力,完善患者救治救助保障体系。针对行政机关未及时依法发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磋商方式促使其积极履职,推动及时拨付到位。 


【基本案情】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2020年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未按时发放,其中部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经济困难,又未能按时取得相应补助,一定程度影响了患者定期复诊、生活照料和居家康复,可能带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自身和社会安全的潜在风险,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受损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高要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向特定群体核实情况。


2021年初,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要区院)收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属的举报反映,2019年以前银行账户会定期有政府发放的补贴转入,2020年后未收到该项补贴。高要区院立即开展初步核查,及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调取其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清单,向相关部门调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清单、补贴发放情况等,核查到该项补贴实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举报人银行账户在2018年、2019年期间均有收到该项补助,但2020年未收到。针对可能存在补助使用不规范或不及时发放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形,高要区院迅速启动立案调查。


经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及《肇庆市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办法》(以下简称《肇庆办法》)等相关规定,高要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每年底由监护人和村(居委)填写申报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送镇(街)综治部门受理,由镇(街)综治部门送辖区公安派出所、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审核,经区综治部门审批,最后由财政部门发放。每年中根据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发放一半补助,另一半在年底患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且监护责任落实经评估合格再发放至监护人。高要区依据《肇庆办法》从2016年起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发放工作。2020年度该项补助发放的前期审核审批工作基本完备,但因各部门之间衔接不畅,截至2021年4月仍未发放。高要区院遂向区财政部门发出《磋商函》,商请依法履行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发放和资金管理监控职责。2021年4月19日,高要区财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核资料情况,将2020年度经申请批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经费共计人民币484.915万元全额拨付至全区4000余名患者监护人账户中。各相关职能部门表示,今后将加强沟通协调,依规及时发放补助,切实维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高要区院收到回复后,走访线索举报人家庭,核实补助到账情况并释明行政部门已及时向全区发放该项补助。


【典型意义】


精神卫生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严重精神障碍防治和救助工作,出台一系列法律政策。检察机关主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行政部门积极履职,推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按程序及时拨付到位,促进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实落地,有利于防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鼓励和督促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责任,推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发生,消除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潜在风险,营造理解、关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促进扶残助残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1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残疾人个人信息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残疾人权益  政府信息公开  个人信息安全


【要旨】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当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可能导致电信诈骗等人身、财产侵害的行为,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桐庐县财政局在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示的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重度护理补贴信息中,含有未经去标识化处理的残疾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残疾类型等个人信息上万余条,导致大量残疾人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存在被电信诈骗利用的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桐庐县检察院检察官提取电子证据并截屏固证。


2021年8月,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桐庐县院)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本案线索并立案办理。通过走访调查、提取电子数据、截屏固证等方式,查明桐庐县财政局在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的信息中包含残疾人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残疾类型等个人信息1.2万余条,且未经过去标识化处理。桐庐县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涉及残疾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等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桐庐县财政局作为政府信息的制发单位,未依法履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职责,致使大量残疾人的个人信息处于泄露状态,损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桐庐县检察院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诉前磋商会。


为推动问题快速有效解决,桐庐县院及时与县财政局进行磋商,向其阐明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查证的相关事实,提示了相关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残疾人群体遭受电信网络诈骗等风险。2021年9月17日,桐庐县院向县财政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消除残疾人个人信息安全隐患,依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个人信息权益。


桐庐县财政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整改,于一周时间内对案涉1.2万余条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同时,桐庐县院结合办案,推动县财政局对2020年以来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示情况开展自查,另行排查发现1.8万余条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重度护理补贴的公示信息存在不当公开的情况。该局立即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并完善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提醒,强化信息公开法治教育,切实加大公民个人信息特别是残疾人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有效规范政府信息公开。


【典型意义】


残疾人个人信息安全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残疾人个人信息特别是敏感个人信息的泄露,容易导致违法行为人以“残疾补助”等为诱饵对残疾人实施电信诈骗,侵害其人身、财产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聚焦残疾人个人信息安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及时消除残疾人个人信息安全隐患。结合个案办理,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排查,在助力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推动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的同时,不断织密残疾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网,保障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和财产安全。



作者:闫晶晶

编辑:李梦欣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

重磅!长沙房屋用作租赁,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

《河南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15件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2〕57号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

律师出具律师函等法律文书收费标准有吗?

参加法考需要学位证吗?

涉78种经济犯罪案件!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告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两部门部署“双高计划”中期绩效评价工作

统一回答:被行政拘留不会留下案底!!!

据悉,截至当前,2022年累计发布如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重要意见通知等!

而2021年则为:2021年前11个月发布的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

点击标题即可跳转查看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北京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来了
最高检印发《2022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附答记者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职能作用协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推动出版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地名不能随便起、随便换、随便用!国务院修订发布《地名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文件

最高检发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发布《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共360名

台湾省出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发布一季度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6—149号)

高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典型案例

高校教师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案例

高校教师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案例

高校教师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

这个国家标准明确了!10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司法部、教育部等《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5起案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两高”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附法释〔2022〕12号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检将建立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上下联通的“服务律师直通车”平台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三部门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司法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自2022年起,不再统一组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评审!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参考案例,法释〔2022〕1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法释〔2022〕9号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文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公布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
最高法亮出成绩单!感受数据里的公平正义

数读!最高检工作报告透露了这些重要内容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附答问)

2022年检察工作怎么干?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1—14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与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最高检印发《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最高法、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新进展新成效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的通报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上线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裁审衔接意见 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
中央政法委等6部委联合印发《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1)
最高法发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202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最高法发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5号
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普法办印发《202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附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的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教育部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三部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31—135号)

瞿振元:稳中求进,锐意创新,深入推动“双一流”高质量建设

明确了!海南这项补贴,每月最高1万元!
嘉兴市正式出台扶持政策,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含权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附全文)法释〔2022〕3号

常规剧集正片不少于41分钟!广电总局发文

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全文来了
最高检印发《通知》: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实现市级院办案全覆盖最高法:关于对大型困难企业制定司法保护制度的提案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规范行政涉企合作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推动中国特色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提案的答复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对案外人影响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关于江苏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前的公示
江苏省“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规划最高法:关于强化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防止资本干涉舆论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深化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高审判质效为统领的审限管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的答复,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接受各省市律师协会发挥专业优势成立调解机构进入法院名录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优化涉外仲裁案申请不予执行及申请撤销裁决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的答复

重庆高院公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

最高法:关于优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涉企业账户规范性意见计划于2022年第一季度出台

司法部答复:依旧享受法考放宽政策!

最高法: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教育制度顶层设计,建立教育法庭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在庭前专业调解工作中,引导衔接仲裁机制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立案执行过程中受害人救助的建议

关于提高法院判决可执行性的建议

关于探索开展气候变化领域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

关于拓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渠道,整合国内外优质纠纷解决资源,大力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西部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检等11家单位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

重磅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布,涉及法考、涉外法治人才等

3部门发文:严查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行为!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全国扫黑办印发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教育强省!河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公布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支持法学专业建设

教育部发文,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

教育部等8部门发文,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划定“红线”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名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最高法与人社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工作(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二)》

刚刚,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发布重磅意见:支持7所高等学校创建“双一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附全文)
无锡市发布律师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出台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提醒函:要求各地持续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政策
2022年最新!省级教育部门、直属高校及部省合建高校新闻发言人名单、工作机构电话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如何推动普通高中高质量发展?教育部:重点看这18项关键指标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及各学科重要论述摘编拟入选名单的公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教育部等3部门: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发布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设立国家植物园的批复
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甘肃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反馈意见(2021年12月21日)
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附全文)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两高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财政部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