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15件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1年11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6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21年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7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2022年4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4次委员长会议修改)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是在建党百年之际召开的一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回顾了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以“十个坚持”总结党百年奋斗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在党的历史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上都是第一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全面总结、系统阐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明确提出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重大原则和主要工作,深刻回答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以实际工作成效担当起新时代赋予立法工作的历史使命。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行使国家立法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刻认识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紧跟党中央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法治建设的呼声期盼,紧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法律需求实际,努力使立法工作更好服务国家改革发展稳定,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着力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助力解决事关全局、事关长远、事关人民福祉的紧要问题。丰富立法形式,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
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统筹做好法律案审议工作
结合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专项立法修法工作计划,与中央有关方面的工作要点、计划相衔接,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对2022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围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机构组织制度,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行政复议法等。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修改科学技术普及法、铁路法等。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持续激发市场活力,修改反垄断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民事强制执行法、关税法等税收法律等。围绕加强民生领域立法,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修改职业教育法、体育法、学位条例、文物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学前教育法、社会救助法等。围绕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矿产资源法,制定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围绕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黑土地保护法、粮食安全保障法、金融稳定法、能源法等。围绕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织牢国家公共卫生防护网,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围绕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事诉讼法,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15件)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已通过)2.期货和衍生品法 (4月)3.职业教育法(修改)(4月)4.体育法(修改)(4月)5.黑土地保护法(4月)6.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4月)7.反电信网络诈骗法(6月)8.反垄断法(修改)(6月)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6月)10.黄河保护法(6月)11.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6月)12.畜牧法(修改)(8月)1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8月)14.公司法(修改)(8月)15.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10月)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24件)
1.立法法(修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改)
3.国务院组织法(修改)
4.企业破产法(修改)
5.行政复议法(修改)
6.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
7.学位条例(修改)
8.文物保护法(修改)
9.传染病防治法(修改)
10.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改)
11.矿产资源法(修改)
12.铁路法(修改)
13.民事诉讼法(修改)
14.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
1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1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
17.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18.学前教育法
19.关税法等税收法律
20.金融稳定法
21.能源法
22.粮食安全保障法
23.社会救助法
24.民事强制执行法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完善涉外法律体系、贯彻依法治军战略等,要求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相关法律,或者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适时安排审议、继续审议。研究启动条件成熟的相关领域法典编纂工作。
(三)预备审议项目
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会计法、国防教育法、反间谍法、人民警察法、教师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慈善法、仲裁法,制定耕地保护法、不动产登记法、药师法、电信法、医疗保障法、机关运行保障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网络犯罪防治法,以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由有关方面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安排审议。
(四)做好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相关工作
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严格执行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以及立法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问题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立法工作计划按照要求提交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议。落实宪法关于党的领导的规定,推动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立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和要求。 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立法规划计划工作,统筹推进立法重点工作任务。发挥人大在确定立法选题、组织法案起草、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法律案,要主动与有关方面做好沟通,同时配合国务院等有关方面牵头起草法律案。一些重要立法项目,必要时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协调推动立法进程。发挥好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机构沟通机制作用,做好法律案审议准备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草案审议修改中积极研究采纳代表、委员的意见,更好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做好法律询问答复。发挥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多层级作用,完善法律配套规定督促工作机制,保证法律有效实施。 在立法中贯穿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通过立法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确保立法各个环节都听到来自人民群众的声音。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渠道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适当增加立法联系点数量,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直通车”的作用。不断改进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加大宣传推送力度,丰富参与方式,完善意见反馈机制。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立法调研工作,将结论和决策建立在扎实可靠的基础上。做好法律通过前评估工作,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立法听证、第三方评估工作。 拓展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把握代表机关的定位,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认真听取和研究代表对立法的意见建议,使立法更好地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完善代表参与立法工作制度机制,邀请代表参加立法座谈、立法调研、法律通过前评估等立法工作。将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融入立法工作,更好发挥相关领域或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代表作用。多渠道与代表交流沟通,与提出议案建议的代表加强联系,和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面对面交流,充分利用人大代表信息化工作平台。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强化对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法治保障,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等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立法步伐,加强民生领域立法,回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填补法律制度薄弱点和空白区。推进涉外专门立法,完善涉外条款规定,补齐涉外法律制度短板,加快涉外法律规范体系建设。 不断丰富立法形式。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统筹立改废释纂,发挥不同立法形式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既注重“大块头”,也注重“小快灵”,从“小切口”入手,解决老百姓关注的现实问题。针对“放管服”改革等方面的需要,采取打包形式修改相关法律。把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通过作出授权决定、改革决定,保障各领域改革创新,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探索建立定期修改法律的制度,研究法律清理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进行修改、废止,增强法律之间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要健全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规则得到全面实施。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程序机制,提高合宪性审查工作质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各级国家机关要不断增强宪法意识,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治统一。 积极开展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2022年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实施40周年。系统回顾我国宪法发展的光辉历程,全面总结现行宪法实施重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加强宪法全面实施和有关宪法制度的理论研究,阐释好中国宪法理论。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宪法宣传,讲好中国宪法故事,弘扬宪法精神,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宪法意识、法治意识。 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进一步完善主动审查的机制和方式,加大主动审查力度。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法律的实施,及时开展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做好公民、组织等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和反馈工作。推动各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同其他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的衔接联动,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成效。积极发挥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作用,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加大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开展培训和案例交流,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水平。拓展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和使用范围,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建设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五、认真落实“四个机关”要求,服务保障新时代立法工作
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坚持立法工作的第一属性是政治性,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党的百年历程创造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从伟大建党精神中汲取前行力量,用党的奋斗历程指引方向,用党的光荣传统坚定信念,用党的历史经验砥砺品格,按照政治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的定位和要求,努力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加强新时代立法理论研究。做好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研究和宣传阐释。推进区域协同立法、流域立法、共同立法等有关问题的研究。深化国际法和涉外法律研究,为完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提供理论支撑。推动与中国法学会、科研院所、高端智库的联系交流和良性互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研究成果开放共享和转化运用。讲好法言法语,完善立法技术规范,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 讲好人大立法故事。结合立法有关工作,加大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宣传力度。把立法工作同普法工作有机结合,做好重要立法项目、重大时间节点的立法宣传。充分发挥法工委发言人机制作用,定期发布立法信息,及时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强化舆论引导。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利用新媒体、新技术为立法宣传赋能,增强立法宣传的亲和力、实效性。加强法律文本英文翻译工作,展示我国法治建设成就,提升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好、运用好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为人民群众提供权威便利的公共法律服务。 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联系指导。举办第二十八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办好立法培训班,深入学习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交流立法经验,加强地方立法能力建设。精选地方立法典型经验和优秀立法例,编发法制工作简报,增进经验交流。在立法规划计划、法律询问答复、立法理论研究、立法宣传、立法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工作联系指导,推动严格遵循地方立法权限,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提高地方立法针对性,着力解决实际问题。 打造高素质立法工作队伍。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人大工作队伍提出的“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标准要求,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人才培养决策部署,多渠道、多岗位选拔使用优秀立法人才,推动与党政部门、司法部门干部之间的合理交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运用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全面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展现新作为、作出新成绩。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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