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长沙房屋用作租赁,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根据《方案》,长沙通过全面打通新房、二手房、租赁住房市场“通道”,选择长房集团、长沙建发集团作为试点企业,开展盘活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试点。《方案》施行之前已实现网签备案交房或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盘活供作租赁住房后,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通过试点,既提高存量房源利用率,又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稳定住房租赁市场,促进职住平衡和房地产良性循环,力争到2025年末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15万套。
选定两家市属国企作为试点企业
租赁住房旨在解决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产业工人等“新市民”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长沙是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也是住建部确定的全国40个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之一。
根据《方案》,长沙将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通过盘活存量方式增加租赁住房供给,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市场体系,稳步推进租购同权,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方案》明确,长沙按照“稳妥推进”原则,先选择具有租赁住房管理经验的市属国企——长房集团、长沙建发集团作为试点企业,支持试点企业盘活社会存量住房既可以用于租赁住房,也可以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企业应定期核查盘活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的出租运营情况,确保存量房按照要求持续供作租赁住房,并符合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要求,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租赁关系稳定。
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运营年限不低于10年
《方案》对盘活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试点运营管理进行规范。业主选择将存量房盘活供作租赁住房,应与试点企业签订《长沙市盘活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出租方式、运营年限、资金监管、交易登记、规范运营、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在出租方式方面,盘活存量房以轻资产运营为主,存量房业主与试点企业签订《协议》后,既可以委托给试点企业出租运营房屋,也可以选择自行出租运营房屋,均须纳入服务平台监管。鼓励试点企业成为从事委托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增加市场流动性。
在运营年限方面,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运营年限不低于10年,自房屋在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合同备案之日开始计算。
同时,长沙还将落实长效机制规定,建立租金监测体系。长沙市的住房租赁企业须在商业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住房租赁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住建(住保)部门备案,并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的租赁资金监管账户须与服务平台房屋交易资金监测专户对接,租赁住房的租金、押金、佣金均应纳入监测监管。
履约期内房屋可交易,购买方需继续履约
根据《方案》,试点实行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与住建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租赁住房信息并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进行标注。在《协议》履约期内,房屋权属人可进行房屋交易,但在因买卖、赠与办理租赁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应取得市住建部门的租赁住房上市交易工作联系单,交易后,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仍被标注为租赁住房,购买方、受赠方仍需按《协议》履行期满。
房屋出租应签订由市住建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监制的《长沙市住房租赁合同》,按照长沙市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出租运营。
为保障安全运营,住房租赁各相关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保障租赁房屋安全,严禁擅自改变原有户型结构或增设房间,危房和违法违章建筑等不得用于租赁。
在违约责任方面,业主选择将存量房盘活供作租赁住房,房屋业主和试点企业均应履行《协议》内容,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住房租赁相关企业和租赁当事人的失信行为都将纳入诚信体系进行管理。
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推进租购同权
记者了解到,为保证试点顺利实施,长沙将在资金、税收、金融等方面进行支持,强化经费保障,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支持合理需求等,为政策落地“保驾护航”。
《方案》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企业部分运营费用从长沙市财政资金中予以专项资金保障;盘活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的试点企业、房屋业主,均可依法依规享受住房租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为租赁人群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公共服务待遇,按规定享有落户、就业、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同,充分保障租房者权益,逐步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推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方案》实施范围为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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