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
未成年人保护
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目 录
▶ 一、李某某与王某甲抚养纠纷支持起诉案——合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 二、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平安求学路
▶ 三、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政公益诉讼案——多维落实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保护
▶ 四、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Z电竞酒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共促电竞酒店新业态监管治理
▶ 五、北京市检察机关督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公益诉讼案——让未成年人普惠政策落实落地
▶ 六、程某甲与A公司网络消费纠纷支持起诉案——协同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 七、陈某乙与郑某某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筑牢困境儿童兜底保障
▶ 八、陈某某监护监督、司法救助案——开展多元综合保护救助
案例一
李某某与王某甲
抚养纠纷支持起诉案
——合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一、基本案情
王某甲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育有一女王某乙。2020年2月,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王某乙随王某甲共同生活。
王某甲多次因琐事对王某乙体罚,致王某乙身心受到伤害。
二、履职情况
(一)畅通强制报告平台,迅速联动综合救助。2020年4月,王某乙就读学校通过上海市长宁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云平台”报告,王某乙多次遭受父亲体罚。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联合公安机关充分听取王某乙意见,将其转移安置至其母李某某处,并对王某甲进行法治宣传和训诫教育。针对王某乙情绪低落状态,联合学校进行心理疏导。
(二)审慎评估监护能力,支持变更抚养关系。2020年6月,李某某就变更抚养关系事宜向长宁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长宁区检察院对王某甲的监护能力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跟踪评估,发现王某甲有继续侵害王某乙的危险,遂支持其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并派员出庭支持起诉,配合法院促成双方达成协议。根据协议,王某乙随李某某共同生活,王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三)跟踪提供分类指导,督促落实监护责任。长宁区检察院持续开展动态跟踪和家庭教育指导。针对王某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2022年1月,长宁区检察院联合长宁区法院开展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对王某甲进行训诫。针对李某某在外奔波较多、对王某乙情感需求关注不够的情况,长宁区检察院联合妇联、学校、街道开展督促性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其关注王某乙身心健康。该院还联合团区委、关工委,对监护人外出工作时的委托照护人李某某母亲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经过持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王某甲、李某某和王某乙亲子关系明显改善。
(四)凝聚形成监督合力,构建一体化工作体系。长宁区检察院总结此案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经验,会同区民政局、妇联、关工委出台《关于构建一体化分类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系的意见》,依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和家事关护站设立“检社家宁萌共育坊”,整合全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和青少年事务社工力量,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线索收集处置机制,分类开展支持性、督促性、强制性、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强调父母第一监护责任的同时,明确了国家对家庭监护支持、指导、帮助与监督的责任,并赋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职能。家庭教育促进法构建了家庭主责、国家支持、社会协同的家庭教育体系,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的职责作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针对监护人存在的管教不当、监护缺位等问题,主动加强与法院、民政、妇联、关工委等职能单位的协作,通过搭建强制报告平台、开展支持起诉、制发督促监护令、分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推动形成系统化保护合力。
案例二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督促
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平安求学路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山东省成武县检察院连续办理4起校园周边交通肇事案,6名被害人均为未成年学生。该院经调查发现,2019年至2021年该县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占比高达25%。学校周边未按规定设置交通信号灯及其他附属交通安全设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履职情况
(一)深入开展诉前调查,依法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成武县检察院对2019年以来该县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类案分析,发现城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共计2731起,其中无交通信号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477起,占比17.5%;涉及未成年人交通事故150起,占比5.5%。经对校园周边道路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校园周边近30个道路交叉口未安装交通信号灯及其他附属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秩序混乱,给学校师生造成较大安全隐患。在类案分析和社会调查基础上,成武县检察院向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校园周边近30个道路交叉口规划设计、安装交通安全设施。
(二)持续跟进监督,提起公益诉讼督促整改落实。制发检察建议后,成武县检察院持续跟踪整改情况,发现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仍未安装交通信号灯及其他附属交通安全设施,校园周边路口交通混乱现象依然存在,期间又有2名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2021年12月,成武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开庭前,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建设完善了30个校园周边路口的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告知检察机关整改情况。2022年1月至3月,该县校园周边交通事故率同比降低17.9%、事故死亡率同比降低24.6%。检察机关评估后认为行政部门整改到位,涉未公共利益得到修复保护,遂撤回起诉。
(三)加强沟通配合,共建综合保护长效机制。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开展“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法律监督专项行动为契机,积极推动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治理。积极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强化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助推未成年学生形成“遵守交规、安全出行”的自觉。持续加强与住建部门和交通、教育等部门的沟通,定期查验校园周边交通设施使用情况,形成制度化长效保护机制。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交通肇事罪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比逐年增加,严重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政府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不健全,侵害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针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充分履职,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确保涉未成年人的社会公益切实得到保护。同时,协同职能部门依法能动履职,为未成年人“上学路”保驾护航。
案例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规范民办学校办学
行政公益诉讼案
——多维落实民办新居民子女
学校保护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某民办新居民(非本地户籍居民)子女学校教师赵某某猥亵儿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过程中,发现该市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存在教师招录审核不规范、校园安全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导致未成年学生被性侵。
二、履职情况
(一)坚持系统审查思维,全面开展入职查询。针对赵某某个案暴露出的问题,海宁市检察院会同公安局、教育局开展全市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记录和教师资格筛查工作,发现1名教师有强奸前科,6名教师无教师资格证,13名教师的教师资格证真伪存疑。根据筛查结果,教育部门责令学校与有强奸前科的教师闫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将无证教师调离教学岗位。
(二)依托统一集中办理,融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结合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和教师资格筛查情况,2021年8月,海宁市检察院向教育局发出规范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办学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教育局积极部署专项检查,查明上述13人中有5人的教师资格证系伪造后依法予以解聘。海宁市检察院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线索和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效激活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内部转换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了未检融合式监督模式的最大效能。
(三)主动开展诉源治理,促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针对新居民子女学校教师招录不规范、校园安全存在盲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等问题,海宁市检察院分别向教育局和学校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检察建议的推动下,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对教师的聘任、考核、培训实行“一人一档”管理,邀请卫健专家开设青春期生理卫生和自我保护课程。教育局联合相关部门对校园内外环境开展专项整顿,实现校园安防体系全覆盖。针对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教育资源不均衡的深层次问题,该院以专题报告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反映。市政府出资5600余万元将全市4所新居民子女学校收归国有,从公办学校挑选优秀教师组建管理团队、派驻教研骨干、提高教学水平,使全市5000余名新居民子女学生享受教育公平。
三、典型意义
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一项重要的发展权。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为牵引,立足刑事个案办理,重点开展教师资格核查、入职查询等工作,协调教育部门加强校园安全建设,把学校保护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扎实开展“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统筹运用“四大检察”职能,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开展其他检察监督。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融入学校保护、政府保护,协同职能部门和相关主体依法履职尽责,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四
江苏省宿迁市
人民检察院对Z电竞酒店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共促电竞酒店新业态监管治理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当地电竞酒店存在接纳未成年无限制上网现象,且一房多人、他人代开、男女混住等情况多发,甚至引发违法犯罪。在文旅等部门开展电竞酒店专项排查整治后,Z酒店仍持续违规接纳众多未成年人入住并提供上网服务,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履职情况
(一)发挥未成年人检察统一集中办理优势,在履职中敏锐发现案件线索。宿城区检察院在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参加未成年人保护联席会议过程中,多次收到涉电竞酒店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线索。2021年5月,宿城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了解到,有的未成年人为了支付入住电竞酒店的高额费用,实施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经进一步调研和走访调查发现,作为近年来迅速发展的新兴业态,入住电竞酒店在青少年中逐渐成为风尚,但许多电竞酒店存在以旅馆住宿之名接纳大量未成年人无限制上网现象。宿城区12家电竞酒店住宿登记系统存在接纳未成年人入住记录达800余条,其中Z酒店就达380余条。
(二)多方研讨论证,督促开展专项治理。宿城区检察院与区文旅局、市场监管、公安等6家单位召开未成年人网络公益保护联席会议3次,就电竞酒店属性、危害、执法依据等问题进行研究。2021年5月,宿城区检察院与区文旅等部门联合会签《宿城区关于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以开通电竞酒店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专门线索受理渠道、在辖区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电竞酒店专项排查、对电竞酒店经营者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住行为进行训诫等方式,开展专项治理。
(三)持续跟进监督,启动民事公益诉讼。专项治理后,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发现,Z酒店仍持续接纳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截至2021年6月,该酒店住宿登记系统可查的未成年人入住记录多达387条,且为躲避检查采取未成年人入住不予登记等规避手段。Z酒店在未取得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接纳未成年人并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给未成年人的发展、受保护等权益造成了较大影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1月,宿城区检察院对Z酒店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并履行公告程序。3月2日,案件移送宿迁市检察院。3月22日,宿迁市检察院将案件诉至宿迁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Z酒店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四)专家辅助人出庭,以司法保护推进电竞酒店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5月12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司法专家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电竞酒店的功能属性等通过视频发表意见,有力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案件当庭宣判,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庭审结束后,宿迁市检察院联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未成年人父母进行训诫,并联合市文旅、市场监管、公安等9家单位召开新业态下未成年人保护座谈会,共促新业态领域的监管与治理。
三、典型意义
以“电竞+住宿”为卖点的电竞酒店近年来备受未成年人青睐,但存在行业归属不明晰、不如实登记入住人员身份信息、违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问题,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盲区。检察机关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积极稳妥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整治电竞酒店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方面开展探索,通过行使民事公益诉讼职责,督促电竞酒店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同时,通过与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开展专项治理等形式,推动形成新兴业态领域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案例五
北京市检察机关
督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
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公益诉讼案
——让未成年人普惠政策落实落地
一、基本案情
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部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未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规定,存在对未成年人收费问题,损害了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履职情况
(一)统一部署,明确管辖。北京市检察院发现部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收费线索后,在全市三级检察机关开展了专项监督活动。市检察院负责整体谋划和部署,根据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定价分为市、区两级的情况,确定市级定价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由分院立案管辖,区级定价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由相应的区院立案管辖。分院、区检察院负责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市检察分院、区检察院分别与相应行政部门召开座谈会进行磋商,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三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工作质效。
(二)全面梳理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明确法律适用和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对象。通过梳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是未保法社会保护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管理权限等,确定负责政府定价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主管部门及价格违法违规处罚部门。通过查询行政机关“三定”方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厘清定价部门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对各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确定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对象分别为发改委和市场监管局。
(三)全面开展调查核实,确认未成年人公共利益损害事实。北京市三级检察机关对80余家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9家市级及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逐一排查,发现其中40余家存在对未成年人违法收费情形,损害了未成年人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确保证据效力,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做好准备。
(四)积极开展磋商,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经初步调查和评估,全市各级检察院共立案23件,与相关行政机关开展诉前磋商27次,制发诉前检察建议5份。北京市检察机关的工作得到市、区相关行政单位的有力支持,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达成共识,共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落实。行政机关采取整改措施依法履职后,检察机关又进行了跟踪回访,发现部分线上售票渠道未对购票价格进行相应修改,经与相关票务管理部门联系,线上售票平台迅速整改到位,保证了免费开放规定的全面落实。目前包括故宫、八达岭长城等在内的40余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部实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激发未成年人爱国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的重要阵地。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助推行政主管部门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依法履职尽责、落实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为广大未成年人提供更加贴心、便捷、普惠的服务,受到社会公众广泛好评,实现了司法保护融入社会保护携手为民办实事。
案例六
程某甲与A公司网络消费纠纷
支持起诉案
——协同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以来,程某甲(14岁)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下载注册A公司运营的某网络APP,并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在该网络APP上购买虚拟币、打赏等。自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间,程某甲在该网络APP上累计消费人民币共计21.7万余元。
二、履职情况
(一)支持起诉,维护网络空间未成年人权益。2021年3月,程某甲向上海市松江区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返还网络消费款项,并申请松江区检察院支持起诉。松江区检察院介入后,一方面指导程某甲一方搜集、固定证据,另一方面对该APP开展实验性调查,发现该APP实名注册制度落实不严,实时监管手段薄弱,存在大量和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有关的投诉。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支持程某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出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帮助全额追回消费款。
(二)诉源治理,检察建议助力企业合规。针对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未成年人不当上网、高额消费的情况,2021年5月,松江区检察院先后向A公司及其所在园区管理方制发检察建议,引导企业开展合规改革,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制定完善用户实名认证、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和行为规范、未成年人消费保护措施等技术标准,引领行业合法合规有序发展。A公司及园区均书面回复,持续推进合规整改。
(三)协同各方,构建网络保护共同体。为打造清朗、安全、健康、有益的未成年人网络空间,2021年6月,上海市检察院联合行业协会和30家知名网络游戏企业共同发起倡议,明确技术标准、增设AI和人工审核措施,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消费保护措施,强化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真实身份认证,推动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治、企业自律、法律监督“四责协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大格局。
三、典型意义
当前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极高,一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问题突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网络游戏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检察机关聚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发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优势,综合运用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等多种手段,与政府职能部门紧密协作,将案件从末端办理转向前端治理,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闭环。
案例七
陈某乙与郑某某抚养费纠纷
支持起诉案
——筑牢困境儿童兜底保障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月,陈某甲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妻子郑某某将年仅两岁的陈某乙交给陈某丙(系陈某乙的爷爷)抚养后迁居外地,未支付陈某乙的抚养费。刑满释放的陈某甲因病瘫痪在床,陈某丙年事已高无固定收入,陈某乙处于事实无人抚养状态。
二、履职情况
(一)启动支持起诉,追索抚养费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2020年8月,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该院通过异地协查,找到已迁居外地的郑某某,并固定其具备抚养能力的证据。经多次沟通,郑某某仍拒绝支付抚养费。2020年9月,陈某甲委托区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某支付抚养费,并请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决郑某某支付抚养费每月1200元至陈某乙18周岁。
(二)开展专项清查,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确认难题。2021年5月,金坛区检察院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维护专项行动,发现辖区20余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无法提供失踪父(母)的详细身份信息,未被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范畴。金坛区检察院以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民政部门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确认工作中积极履职。区民政局迅速回应,先后两次对辖区未成年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摸排儿童200余人,根据有关规定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2名,发放保障金20余万元。
(三)建立联动机制,开辟特殊情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维权“绿色通道”。制发检察建议后,金坛区检察院跟踪监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确认工作,并会同该区民政、公安、团委等召开联席会议,出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护联动工作会议纪要》,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联动机制,各部门发现线索后及时移送民政部门,当日受理,五日审核,当月发放救助金,缩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时长,确保身份确认渠道畅通。
三、典型意义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往往因父母监护缺失而陷入生活困境,更需要全面综合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基本需要。检察机关从保护个案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出发,正视案件背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确认痛点,通过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方式,协同职能部门共同履职,推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认定、获得救助,以司法保护和政府保护的互融互通,有效保障困境儿童权益。
案例八
陈某某监护监督、司法救助案
——开展多元综合保护救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与妻子高某某长期存在家庭纠纷。2020年8月4日,陈某持刀将妻子高某某、妻妹高某当场杀死,将岳母谢某某刺伤。陈某与高某某育有一女陈某某,时年5岁,无人抚养,陷入困境。
二、履职情况
(一)一体化能动履职,及时发现监护缺失线索。四川省都江堰市检察院刑检部门在办理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发现幼女陈某某因父亲杀害母亲,处于无人监护状态,按照《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涉未成年人线索内部移送和协作保护实施办法》,将线索同步移送该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刑事案件办理的同时开展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
(二)启动监护监督,确保监护问题妥善解决。针对陈某某因该案导致监护缺失、无人照料的风险,都江堰市检察院及时协同某镇政府督促其祖父母进行照护。后陈某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就陈某某监护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村委会调解数次未果。检察机关启动监护状况社会调查,对陈某某出生以来的抚育情况、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监护能力、监护意愿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并听取犯罪嫌疑人陈某的意见。因陈某某的外祖父母居住于重庆市江北区,都江堰市检察院委托江北区检察院协助开展调查核实。在查明外祖父母更适宜抚养后,都江堰市检察院联合该市法院、民政、乡镇共同开展监护纠纷化解,促成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签订监护协议书,确定陈某某跟随外祖父母生活。
(三)凝聚各方力量,开展多元综合司法救助。为充分保障监护监督成效,成都市、都江堰市两级检察院联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依法向陈某某发放救助金人民币7万元。考虑到其外祖母因伤需要康复治疗,依法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同时,委托心理咨询师对陈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治疗心理创伤。协调社会爱心企业设立教育基金每年定向资助。
(四)持续跟踪救助,推动异地协作联动。由于陈某某跟随外祖父母在重庆生活,都江堰市、重庆市江北区两地检察机关依据《关于加强检察协作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意见》,协调多部门联动开展多元化救助。应陈某某外祖父母申请,两地检察机关协调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并协调当地党委政府、社区将陈某某纳入民政保障范围,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协调当地教育部门解决陈某某入托问题。
三、典型意义
在家庭矛盾引发的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严重暴力犯罪中,因监护人在犯罪后缺乏有效监护能力,或者因客观原因事实上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往往面临监护缺失、无人照护的困境。检察机关一体化能动履职,通过司法救助、监护权确认、协助落户、协助就学、心理抚慰、家庭教育指导、协调设立爱心基金等多元救助手段,能动履职以“我管”促“都管”,推动解决刑事案件背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生活问题,在个案办理中“求极致”,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到实处。
编辑:李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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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截至当前,2022年累计发布如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重要意见通知等!
而2021年则为:2021年前11个月发布的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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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检将建立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上下联通的“服务律师直通车”平台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司法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自2022年起,不再统一组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评审!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参考案例,法释〔2022〕1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法释〔2022〕9号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文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公布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
最高法亮出成绩单!感受数据里的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1—145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最高法、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普法办印发《202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附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的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教育部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三部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含权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附全文)法释〔2022〕3号
最高检印发《通知》: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实现市级院办案全覆盖最高法:关于对大型困难企业制定司法保护制度的提案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规范行政涉企合作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推动中国特色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提案的答复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对案外人影响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关于江苏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前的公示
江苏省“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规划最高法:关于强化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防止资本干涉舆论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深化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高审判质效为统领的审限管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的答复,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接受各省市律师协会发挥专业优势成立调解机构进入法院名录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优化涉外仲裁案申请不予执行及申请撤销裁决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教育制度顶层设计,建立教育法庭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在庭前专业调解工作中,引导衔接仲裁机制建议的答复
全国扫黑办印发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支持法学专业建设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名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发布重磅意见:支持7所高等学校创建“双一流”!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