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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首届青年法学博士论坛精彩回顾——民商法及民诉法热点问题研讨

法研在线 2022-10-05

来源:上政科研处


5月20日,“上海政法学院首届青年法学博士论坛”在云端成功召开。论坛第四单元为“民商法及民诉法热点问题研讨”,让我们一同回顾青年学者的风采。



主题发言人

靳雨露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

人物简介

靳雨露,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信息法、科技法。发表《个人信息“控制—利用二元论”的提出及其制度优化》《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立法第三条路径初探——兼评欧盟本体主义与美国实用主义立法模式》《比较法视野下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探析》《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探析》等文。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等。

发言内容

在伦理与法哲学视域下,因此,基于矫正的正义理论、自由主义和人的自由意志,笔者支持基因编辑用于治疗存在于少数人身上、相较于一般公众来说的基因疾病,包括已存在的人类自身免疫系统疾病、癌症攻克、线粒体等母体可能会遗传给后代的基因遗传疾病,以抵抗和矫正人类命运为一些人带来的不公正和不正义,使人享受技术创新鸿利,拥有追求幸福人生的权利。并且,在福利经济学的帕累托最优和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中,法律允许现阶段适用于已存在的人类疾病和缺陷基因改造的基因治疗,禁止用于设计“超人类生物个体”等对未存在基因或性状优化的基因增强,是社会福祉最大化的可行方案。因此,在现有技术发展水平下,无论是与公平和正义价值观的契合还是社会福祉最大化的计量,允许基因治疗,禁止基因增强,是基因编辑在人体适用的技术出路和正当性边界。

卢艳玲


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人物简介

卢艳玲,2006年-2010年,就读于东北师范大学软件工程专业;2010年-2020年,就职于鸡西市城子河区检察院,历任反贪污贿赂局科员、长青检察室负责人、诉讼监督部副部长。2012年-2015年就读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2020年9月至今就读于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博士在读,研究方向:科技法、价值法学、检察公益诉讼。

发言内容

人脸识别技术广泛应用于多种场景,也在实践应用中存在诸多负效应。引领人脸识别技术研发与应用的美国,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日趋重视,基于应用场景差别化规制的同时,对人脸识别技术侵权采多样化的救济模式。相较而言,我国在人脸识别技术规制领域却存在专门法律规制阙失、场景化区分规制不足、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等不足。我国应审视中国问题、立足实际国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技术治理价值理念,在考量中美差异的基础上借鉴美国解决方案,形成适合我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技术背景、法律背景的,以“保护优先、安全利用”为基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原则引领、软法治理先行、公私法协同规制”的人脸识别技术法律规制模式,最大程度防范人脸识别技术的伦理与法律风险。

李姗萍


上海财经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人物简介

李姗萍,上海财经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读博期间,聚焦于婚姻家庭法的研究,相关成果发表于《法律科学》2021年第5期(CLSCI、独作)。参与撰写《婚姻法案例评析》(即将出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1部。

发言内容

夫妻间订立忠诚协议的行为屡见不鲜,但就其效力问题审判实务及理论界均无定论。民法典若干新增规则对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契机。忠诚协议是将法定忠实义务予以契约化的身份协议。在民法典时代,应原则上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理由包括:忠诚协议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忠诚协议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体现;忠实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忠诚协议是对法定忠实义务的重述;承认其效力有助于弥补法律对违反法定忠实义务之制裁的不足,有助于实现婚姻家庭保护这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宗旨,有助于对优良家风和善良风俗的弘扬。忠诚协议虽能在夫妻之间产生拘束力,但其约定义务因涉人身性,故无法诉请履行。违反忠诚协议成立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原则上有效,在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时,可参照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在双方关于违约后果的约定悖俗而无效时,可视为未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可就违约行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邹学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人物简介

邹学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撰写的论文、案例多次获得全国性学术奖项,在《法学论坛》《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律适用》《商事审判指导》等发表多篇论文,参与撰写《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合同法学》等著作、教材,参编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系列图书《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判规则》等编著。

发言内容

我发言的题目是《论董事对股东出资的监督义务》,本文即将发表于《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请大家以正式文章为准。

董事应否对股东出资负有监督义务,是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亟待解决的难题。基于股东出资对公司资本形成的决定性作用和董事的职能定位,董事应对股东出资负有监督义务。该义务在法律性质上并非仅属注意义务,而是区分不同情形分属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斯曼特案中,胡秋生等六名董事违反的是忠实义务而非注意义务,再审法律适用存在错误。董事对股东出资的监督义务在义务构造、因果关系等诸多方面存在特殊性,人民法院在未来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依照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违法性和过错五大侵权构成要件,谨慎、精细地认定董事违信责任,以司法保障公司法的正确实施。


马  斌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人物简介

马斌,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财产权、数据流通。在《科技与法律》《中国流通经济》等核心期刊发表多篇论文,并参与撰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主持并参与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数据生产者权”,阿里巴巴集团“数据流通”等多项课题。 

发言内容

不管是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理论还是财产经济理论,对于揭露产权面貌都是不完整的。这些经典理论虽传世,但却加剧了产权的割裂。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找不到产权的共通结构的原因所在。如果想找到产权的共通结构,需要带有完整性、批判性的视角去引用产权的经典理论,而非盲目地套用之。盲目套用的结果就是,学界对权利的认识要么站在对物权一端,要么站在对人权一端,因此在面对数据产权时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应对。再加上我们对权利的认识长期以来都是建立在物性思维之上,到了无体物领域很难将物性思维运用到无体物领域。我们习惯于寻找权利的客体(物),但是却难以承认无体物的“物性”。而事实上,如果转换思维,运用经济学思维,尤其是信息成本,便可将客体概念剖析之。这样一来,有体物与无体物具有共同的内在结构,其上的产权设计也遵循同样的逻辑。

黄昱斌


上海交通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人物简介

黄昱斌,台湾东海大学法学硕士,现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研究方向是保险法,已经在《保险法前沿(第五辑)》(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会刊)、《商业研究》(CSSCI来源期刊)发表过学术论文,其中《民法典背景下保单质押的规则进路——基于保单质押公示规则的视角》获得“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论文优秀奖”

发言内容

我汇报的题目是:保单质押贷款中受益人与质权人的利益平衡——以《民法典》出台为背景,本文讨论的问题是:保险实践中常见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在偿还贷款本息问题上对质权人极为有利,对受益人极为不利的现实问题。保单质押继承了普通债权质押对于利益平衡的价值追求,但现行格式条款刻意强化质权人利益,打破了保单质押既有的利益平衡体系,以致于质权人既可以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又可以通过中止或解除保险合同实现担保物权。因此有必要在受益人与质权人之间建立利益平衡机制:一是质权人中止或解除合同时,允许受益人行使介入权进行救济。这样既能以微小的代价换来保险合同效力的维持,同时质权人的债权也能得到清偿。同时辅以豁免执行制度弥补介入权制度的根本性缺陷,维护受益人基本的生存利益;二是质权人以第一受益人身份得到优先受偿,从而将保险金偿还贷款本息的决定权交由被保险人行使,由被保险人防范保险金请求权变动而可能产生的道德危险。


魏昀天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

人物简介

魏昀天,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电子商务法,在《法律适用》等法学杂志发表文章多篇,参与和主持多项学术课题。

发言内容

本研究关注机会损失的救济问题。在既有的教义体系内,机会损失的救济可以被合同救济中的可得利益赔偿和侵权救济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吸收。这样的路径依赖在机会损失赔偿的问题上存在较多问题,因此本研究提出将机会损失之类的非典型损害的救济回归到“损害-移转“的损害法、责任法的思路上来。重构损害的概念,在“事实损害-规范损害-可救济损害”思路的指引下,阐述可救济机会损失的规范构成,同时对比相关概念,剔除反射型机会、臆想型机会的救济,确立实质可能性标准,该标准包含盖然性和利益衡平两个内在价值取向。确定可救济机会损失的范围后,论证机会损失赔偿的正当性基础,构建机会利益赔偿的内在体系,机会利益的保护有信赖、效率、福利等价值的支撑。利益保护处于行为人自由和法益迫切性的紧张关系中,在这两者之外,还应当考虑社会效果。对可救济机会损失的赔偿可以在风险社会中取得最优社会效果,符合矫正正义的现代解读。另外,损害赔偿限于填平原则是对救济制度的简单化认识。责任法具有天然的惩罚性。通过赔偿的威慑作用可以激励行为主体将注意义务提高至应有范围,实现风险分配和预防成本的衡平。使得注意义务提高至应有范围,实现风险分配和预防成本的衡平。

陈  哲


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

人物简介

陈 哲,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家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司法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曾在《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干旱区资源与环境》《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内蒙古社会科学》《环境保护》等多家CSSCI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

发言内容

《民法典》第1234、1235条首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规定为“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国家作为拟制主体,本身无法作出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应理解为特定主体代表国家以一定的规范规定“机关”。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形式代表国家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除现行法律已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政府机关也可在上述规范的明确规定下,成为“国家规定的机关”。

朱荣荣


南京大学民法学博士研究生

人物简介

朱荣荣,南京大学民法学2018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侵权责任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曾赴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访问交流,在《法律科学》、《财经法学》等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数篇,均为独著。

发言内容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愈益凸显,为了有效兼顾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之双重价值目标,亟需合理分配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权属。目前,我国规范层面对于个人信息应受法律保护基本达成了一致的共识,然而,对于个人信息是否承载财产利益及其权属配置问题则未予明确。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合理分配既是宏观层面的问题,也是微观层面的问题,其不仅关系国家信息产业的发展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关系社会共同体成员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有效落实。立足于我国现实实际,在认定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归属时,应当根据“个人信息”在信息处理过程中所呈现的具体样态区分对待。申言之,对于自然状态下的可识别个人信息,其财产利益应当归属于信息主体;对于已经无法辨识信息主体的匿名化信息,其财产利益应当归属于信息处理者,而对于仍有可能识别信息主体的去标识化信息,其财产利益应当由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共享。路。



与谈人

杨金慧


吉林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人物简介

杨金慧,吉林大学民商法专业19级直博生,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学术业绩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东荣奖学金,取得校优秀学生、校优秀学生记者等称号。论文曾被《证券法苑》、《北大法律评论》和《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期刊录用,并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部重点课题组的参与人员。


发言内容

与谈人以邹同学《论董事对股东出资的监督义务》论文为切入点,分享了关于董事义务的见解。《公司法(修订草案)》突出强调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扩展了经理人承担的义务,如完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扩充了经理人法律责任的领域,如强化违法分配、违法减资、违法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时的赔偿责任;增设了损害公司、股东和公司外第三人利益时的连带责任。然而,修订草案忽视了不同职责的董事存在薪酬待遇和违法成本的巨大差距,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自然人董事和法人董事、影子董事和事实董事、关联董事和连锁董事,唯有掌握方法和尺度的立体式追责方能夯实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的制度基础;也未强调不同义务所处法律关系及其性质的差异,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应受惩处,但勤勉尽责的董事应免于就合理范围的经营失误承担责任。在企业集团的背景下,新老问题叠加,应构建以个体责任为核心的约束机制来加强对经理人的管控,以契约显性激励和声誉隐形激励的方式对经理人进行有效激励。

时军燕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德国海德堡大学访问学者

人物简介

时军燕,郑州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海德堡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民法总则、债权法、物权法。代表性论文:《德国代偿请求权的基本思想》,载《民商法论丛》2020年第1期。

发言内容

根据当事人对不忠诚行为的约定方式,可以将忠诚协议区分为具体型忠诚协议和抽象型忠诚协议。就具体型忠诚协议而言,若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不得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则一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的行为就属于不忠诚行为;若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不得与异性网友聊天见面”,则一方与异性网友聊天见面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忠诚行为,存有争议,较为合理的是肯定说,理由是应该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由于当事人的此种约定过于严苛,因此,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地予以减轻。就抽象型忠诚协议而言,需要运用多种方法进行解释,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解释抽象型忠诚协议时,应当遵循三个原则,即遵循一般社会观念、适度宽容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李苗苗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人物简介

李苗苗,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金融法硕士,西南政法大学中国金融与保险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公司法、证券法。曾在台湾《月旦民商法杂志》、《南方金融》CSSCI期刊(含扩展版)发表论文3篇,北大核心1篇,普刊2篇,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科项目、中国法学会的部级项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法学课题的研究,参编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培训教材,在校期间获得全额奖学金、综合奖学金、研究生科研成果奖、优秀毕业生等荣誉。

发言内容

认真聆听学友的发言,对我而言受益匪浅,我的心得包括以下三点:一是学友们的发言具有问题意识,以“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对复杂疑难问题进行全面深入分析;二是在研究方法上,采用实证案例分析、法解释论等方法进行突破性阐述;三是在研究视野上,关注科技飞速发展带来的法律新挑战、新因应。

此外,对于《论董事对股东出资的监督义务》这一议题,我想谈谈我的理解。2021年12月新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7条和第52条明确,若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董事对此情形知道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继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草案》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董事监督出资的法定义务,但是过错、因果关系的责任要件依然需要深入讨论。上述义务的性质是什么呢?邹博士的结论是该等监督义务属于董事的信义义务,对此我深表赞同。问题的实质其实是董事信义义务的外延问题,对此问题,美国特拉华州判例法已有回应。在Caremark案中法官针对董事、高管的信义义务在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之外,确认了合规义务,即董事、高管应当构建合规控制体系监督公司运营。因此,合规义务可以作为解释董事对股东出资监督的正当性基础。

张  博


武汉大学诉讼法专业(民事诉讼方向)博士研究生

人物简介

张博,武汉大学法学院2022届诉讼法专业(民事诉讼方向)博士研究生;武汉大学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在《学习与实践》、《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大法学》、《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篇。

发言内容

《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款中“国家规定的机关”之解释论》以民法典第1234条和第1235条的规定为分析依据,以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分别阐释了可以代表国家的机关、国家规定的形式,并综合考虑了《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改革方案》的立法目的,从中挖掘出“国家规定的机关”表述的具体范围。最后将国家规定的机关限缩在立法已经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政府机关的范围内。我较为认同这份报告的核心观点、论证逻辑。但是,我在本文论点上做了一个发散性的思考。即民法典确立之后,应当考虑程序法与实体法二者互动的问题。按照民法典第1234条和第1235条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不仅包括本文论述的国家规定的机关,还包括法律规定的组织。按照理论界的通说,这些主体大致分为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负有环保职责的政府机关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环保组织。这个归类是非常庞大且主体多元的。在某一个具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前述主体是否都能提起诉讼?如果能,当这些主体分别提起诉讼的时候,法院如何去识别这些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如果构成重复起诉,这些主体在具体的诉讼中如何共存?这些主体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否存在先后的顺序,或者地位、权利是否有所差异?如果将这一系列问题与“国家规定的机关”这个多元的主体联系起来,我觉得能够使得本文的论述更加翔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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