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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年第1期要目

法研在线 2023-03-25
《北方法学》2022年第3期要目

《北方法学》2022年第2期要目

《北方法学》2022年重点选题指引
《北方法学》2021年第6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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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1年第2期要目《北方法学》2020年第6期要目来源:北方法学

刷脸问题治理逻辑的一般规则转向——以技术透明度为基本立场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摘 要:人脸识别技术滥用导致的信息安全风险饱受社会关注,学者们基于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算法治理、技术应用场景限制等视角提出了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方案。尽管人脸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指向性、不易更改性等特征,但这些同样存在于其他生物识别信息,并不足以成为专门规定和单行立法保护的必要事由。在审视和反思现有学说有关人脸信息与人脸识别信息的客体范围混同和场景化理论的解释误区的基础上,我国刷脸问题的治理逻辑不应当陷入“新型信息技术引发社会风险有必要专门规制”的僵化理念,而是应当以增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有关刷脸技术应用的透明度为基本立场,基于场景一致性理论和人脸特征识别比对数据库的标准化来限定刷脸技术的必要性情形。关键词:人脸识别信息 特别保护 场景一致性 数据标准刷脸支付的法律挑战及规制路径唐林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摘 要:刷脸支付是便捷性高的人脸识别新业态以及拓展性强的互联网支付新模式,带来了刷脸风险与支付风险勾连、生物信息安全风险向后手自动化决策风险蔓延等新问题,现有的知情同意框架、公共监控信息规则等面临新挑战。围绕人脸识别的行业规章、司法解释、信息保护规则等新规则相继涌现,但软法、硬法交织的立法格局,尚未形成可以波澜不惊地化解刷脸支付风险的动态规范。为充分保障人格权益、促进科技向善,以强化行业自律为导向,规制刷脸支付的新方法、新手段,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其一,以帕累托标准重构侵权行为惩戒和数字转型升级之间的关系;其二,引入贯穿刷脸支付全流程的外部审查体系;其三,围绕刷脸支付业务样态建立以变应变的多元治理机制。关键词:刷脸支付 人脸识别 自动化决策 生物识别信息公共空间应用人脸识别的法理逻辑与制度建构袁 泉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摘 要:风险社会下,为应对空前激发的安全保障诉求,公共空间开始普及人脸识别应用,产生了个人身份建构权侵犯等风险。公共安全保障不得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人脸识别在公共空间的大规模运用应以公共安全保障与个人身份保护并重作为价值目标,体现从个人信息有序共享向个人身份保护的理念转换。为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身份保护,应构建法律、技术、伦理“三位一体”的系统规制体系。具体而言,我国应强化公共场所管控者的“守门人”义务,明确开发者基于信息身份保护的设计义务,同时培育公众的“数字理性”素养。关键词:人脸识别 信息身份建构 公共空间 公共安全人脸情绪识别算法的风险与规制包康赟北京大学法学院摘 要:人脸情绪识别算法是人脸识别的特殊变体,也是情感计算的重要构成。由于技术的更迭、应用的泛滥和风险的特殊,这一算法在实践中存在大量隐患,亟待法律规制。在美国、欧盟和我国的法律框架下,人脸情绪识别算法目前可以通过“算法”和“数据”两条路径进行部分规制。然而,算法本身的特殊性和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决定了还有大量风险无法得到回应,更难以实现权利保障和技术创新的平衡。为此,应当引入“风险为本”的规制思路:以人脸情绪识别算法在不同场景下的正当性、安全性、准确性和可责性四类风险作为法律规制的核心;通过规则设计,实现算法部署的价值公允、算法运行的数据安全、算法决策的准确可靠和算法追责的透明便捷。关键词:人脸情绪识别 情感计算 算法治理 风险规制论公司法律形态现代化再造与创新郭富青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摘 要:公司形态是自然进化与法律演化交互作用的产物。公司法律形态是对公司构成要素的法律配置,它既使公司形态得以健全,又因标准化导致法律与现实的脱节或偏离。公司法律形态始终面对着现实选择和法律重构,创新之路是将有活力的组织元素杂交塑造成中间公司形态。公司法律形态既不能极端化为杜绝自治的安排,也反对抛弃法定原则、追求绝对自治而走向另一极端。我国公司法应区别不同公司形态,对上市公司以及牵涉第三人利益的外部关系强调法定化;对小型封闭公司或纯粹公司内部关系进行弹性化设计,留足公司自治空间;增加和创新小公司法律形态,从而为小额投资者提供选择机会;确立公司联合经营的法律形态“公司集团”,并建构积极与消极有机统一的规范体系。关键词:公司法律形态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公司集团 公司法修改醉驾行为出罪路径的刑法教义学阐释王志祥 融 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摘 要:从醉驾行为入罪的教义内涵、经济性以及社会治理效果三个方面来看,为醉驾行为保留合理的出罪空间具备正当性。醉驾行为的刑法教义学层面的出罪路径主要有以下四条:一是行为不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对于行为不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论证,应否定抽象危险反证的研究范式,对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应进行实质解释;二是行为不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对于以隔夜醉驾为代表的行为不符合主观构成要件情况的判断应聚焦于对故意要素的规范解读;三是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之规定;四是行为构成可以出罪的正当化事由,具体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和法令行为。关键词:醉驾行为 危险驾驶罪 出罪 刑法教义学刑事合规制度与我国刑法的衔接问题研究李会彬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摘 要:刑事合规制度对涉罪企业的刑法激励措施包括:有效刑事合规计划的建立,或者可以作为企业的无罪抗辩事由,或者可以作为企业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或者可以作为适用暂缓起诉(不起诉)制度的条件。将刑事合规作为企业的无罪抗辩事由与我国刑事立法不存在实质冲突,但与我国传统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理论存在冲突,因此需要引入组织体刑事责任理论以解决这一问题。将刑事合规作为企业减轻处罚的依据,能够取得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的支撑,但在当前立法框架下,只能将其归入酌定量刑情节的范畴予以适用。暂缓起诉(不起诉)制度的本质是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间的转换,承认它们之间可以存在某种抵消或者转换关系,并不违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理。关键词:刑事合规 责任减免 暂缓起诉 刑法衔接论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的证明责任配置权陈锦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摘 要:行政案件中的证明责任配置权,是指将证明责任在行政案件当事人间加以合理分配的权力。学界通说认为,行政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只能由立法机关来配置。然而,法院却已在现实地行使该项职权,而且这种权力的行使也已获得实定法的明确认可。这背后蕴含了对一般司法规律和行政诉讼制度特性的综合学理考量。质言之,赋予法院在行政诉讼具体案件中配置证明责任的权力有其事实、规范和学理上的依据。同时,结合我国法律移植的传统和当前所面临的法治实践状况,法院在行政案件中配置当事人间证明责任的权力又应有其限度。因此,我们应当坚持在实定法规定证明责任基本分配规则的前提下,赋予法院适度的证明责任配置权。关键词:行政诉讼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配置权 实定法

公私法融合视角下的PPP协议争议解决

王 乐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PPP协议争议解决,司法逻辑起点落脚于PPP协议法律属性。在公私法融合治理视角下,PPP协议本质上系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互相交错、民事权利义务与行政权利义务难以完全分离的混合合同。PPP协议与特许经营协议并不等同,通过仲裁解决相关争议仍具现行法律基础。若PPP协议争议非因政府行使行政优益权等行政行为引发,或者争议内容属于财产权益等纯粹民事权利义务,则可以纳入仲裁受理范围。PPP协议争议诉讼亦应按争议内容分流,行政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诉讼程序可适用于混合型PPP协议争议案件的审理。关键词:PPP协议 争议解决 公私法融合 混合合同

数据竞争下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竞争法介入

倪 斐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司法实践表明,平台企业间的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威胁着消费者的隐私安全,现有相关法律制度由于主体性缺位而没有提供有效的救济机制。相较于传统单一的私法或公法保护机制,竞争法的优势在于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能够掌握到消费者隐私权侵害事实,有助于降低消费者个人的维权成本以及监管机构的执法成本。但竞争法介入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理论争议和制度短板限制了其优势的发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将与竞争法保护形成有效衔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从竞争法角度而言,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立法补足介入隐私权保护的制度短板,健全竞争执法中的隐私权保护机制,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提升隐私权保护水平。关键词:数据竞争 消费者隐私权 竞争法介入 个人信息保护法

物之交付执行中的案外人救济程序研究

黄忠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物之交付执行中,执行机构应当仅针对执行名义特定化之物采取执行措施,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标的物不是执行名义特定化之物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及复议制度谋求救济。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结后,被漏列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案外人应当通过申请再审之诉救济,其他类型的案外人应当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谋求救济。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民事权益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但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的,案外人阻止物之交付的具体救济途径取决于其是否主张属于被原审法院漏列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以及据以请求阻止交付的民事权益形成时间与物之交付判决确定时间的先后顺序。关键词:物之交付执行 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异议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行为异议

自甘风险的法教义学构造

石记伟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自甘风险的制度要义是尊重个人自主,而非损失分担和政策决定。受害人自愿性的认定在明示自甘风险之际,应采取主观标准;在默示自甘风险之时,首先探求主观意思,否则应采取客观标准。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认定将注重参考文体活动的规则或者可预见的方法,犯规并不意味构成过错。文体活动应进行类型化建构,排除低风险、单人项目。活动参与者需具备对特定风险的识别能力,不需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组织者责任的分离设计并不意味着文体活动的固有风险由组织者承担。当组织者兼为参与者时,需要考虑受害人主体类别,进行妥当法律适用。理论及实务上盲目扩展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方法可能导致条文被滥用,法律规范价值丧失。关键词:自甘风险 固有风险 行为自由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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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辩护》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2022年第5期(总第15期):目录篇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2年青年学者研究项目申报公告

韩象乾优秀读书报告奖评选公告

《学习与探索》2022年第9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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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国际投资仲裁常设论坛-青年优秀论文竞赛征文公告

第十届“全国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征文公告

第七届警察法治论坛,征稿啦!

关于征集第六届“长白破产法论坛”论文的通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2022年第6期征稿启事

2022年“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评奖通知

《国家安全论坛》征稿启事

关于开展第八届合肥法治论坛征文活动的通知

《刑法问题研究》第一卷目录

2022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重要意见通知汇总(截至10.1)

《数字法学评论》创刊 · 约稿
《民商法争鸣》(第22辑)征稿启事,每稿必复!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正式通知
《国际法研究》2022年第2、5期目录
第十一届青年法史论坛通知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2年第4、5期目录
《湖北社会科学》2022年第8期目录

202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和青年项目立项结果公布,4675项!

《法律科学》2022年第6期要目

关于表彰第十一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获奖论文作者和优秀组织单位的决定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征文获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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