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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2年学术年会召开 敬大力当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法研在线 2023-03-24
来源: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积极推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深入发展


中国法学会和中央政法机关有关领导 

出席开幕式并致辞讲话

敬大力当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11月26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三次会员大会暨2022年学术年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学术年会主题为“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刑事诉讼制度建设与法学研究展望”。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熊选国,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等出席开幕式并致辞、讲话。来自全国各地法学院系、科研机构与司法实务部门的研究会会员、特邀嘉宾、媒体记者等300余人以线上、线下的方式参会

陈光中在致辞中对大会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研究会的过去5年的工作表示充分肯定。他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离不开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做出的贡献,未来研究会会员应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担当学术责任、贡献学术智慧、加强国际交流,并表达了对研究会工作的持续关注与高度支持。

杨万明在致辞中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支持和促进是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治领域取得一系列历史性、突破性、标志性重大进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并对当前人⺠法院刑事诉讼领域的重点刑事工作进行了介绍:一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二是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三是不断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四是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他表示,改革没有完成时,希望研究会为人⺠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进一步改革发展提供持续的理论和智力支持。

陈国庆在致辞中说,本次研究会主题研讨对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新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理论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他强调,刑事诉讼的法治现代化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深化,不断完善新时代检察理论的中国化、现代化,持续深化刑事法律监督逐步成为应当深耕细研的新课题。此外,他对未来研究会工作与检察实践的双向促进、深度结合表达了殷切期望。

熊选国在致辞中说,本次会议召开对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展,加快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他强调,司法行政工作与刑事诉讼息息相关,并针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的意⻅建议,希望刑事诉讼法学界在理论上给予研究论证。他还表示,希望研究会与司法部继续开展理论研究与实务交流,共同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建设贡献力量。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王其江在讲话中对本届理事会在思想政治建设、法律修订、人才培养、组织运行等各方面取得的工作成果表示充分肯定。针对研究会的今后工作,王其江提出,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严格公正司法的部署开展研究,以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服务法治中国建设;三是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努力斗争,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牢牢把握意识形态斗争的主动权和主导权。他表示,希望研究会全体同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昂扬奋进的精神状态投身新时代新征程之中。


在随后举行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员大会上,依照有关选举程序,进行理事会换届选举。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二处处长孙立军对换届相关情况作出说明,并宣读中国法学会同意换届的批复。换届领导小组组长敬大力就换届工作情况进行介绍。相关情况介绍完毕,全体会员相继通过《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换届选举办法》及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之后,正式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投票选举。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选举产生之后,召开了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敬大力同志当选为会长。理事会还通过了聘任陈光中先生、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卞建林教授为研究会名誉会长的决议,通过了聘任研究会学术顾问、学术委员会成员、副秘书长的决议。

新当选会长的敬大力同志随后发表讲话。他指出,时值党的二十大胜利闭幕、全国上下热切学习宣传贯彻会议精神之际,研究会第三次会员大会暨2022年学术年会的召开对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具有重要意义。他代表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对中国法学会的正确领导和指导、有关领导机关的关心和支持、全体会员的信任和配合、有关机关及领导、同志、老师和同学的协助、上一届领导班子及全体理事取得的业绩表示由衷感谢,并对协同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在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开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新局面新成效表达坚定决心。针对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推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及研究会工作,敬大力提出三方面意见:一是认真领会和把握党的二十大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提振精神,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时代感、紧迫感;二是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通过推进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树立并实现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深化刑事诉讼法治领域改革、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法治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依托保障作用、加快构建中国自主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五个层面思考和谋划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深入发展;三是狠抓党的二十大精神的贯彻落实,促进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落实政治责任、法治责任、理论责任、社会责任。他号召全体会员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谱写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新篇章不懈奋斗。


会员大会结束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2年学术年会的主题研讨会大会、分议题研讨会分别举行。




围绕“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刑事诉讼制度建设与法学研究展望”主题进行讨论


11月26日下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2年学术年会主题研讨大会以线上线下结合方式举行。大会围绕“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刑事诉讼制度建设与法学研究展望”主题进行讨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在北京线下会场主持主题研讨大会。臧铁伟、熊秋红、陈瑞华、陈卫东、姚莉、叶青等先后发言,樊崇义、龙宗智等进行点评。

敬大力指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2年学术年会主题设定为“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刑事诉讼制度建设与法学研究展望”,旨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明确新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方向,对未来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法学研究进行展望和规划,提出面向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目标任务,迎接新的机遇与挑战。敬大力表示,主题研讨大会邀请的六位发言人都是国内著名刑诉法学者和重要岗位领导同志,他们在其发言的专题领域拥有广泛涉猎和深入研究;两位点评人是我国资深刑诉法学专家,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深厚,十分具有代表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臧铁伟主任作了题为“十八大以来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及贯彻二十大精神的思考”的发言。他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工作紧随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准确把握预防惩治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刑事立法工作必须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报告,确保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见行见效。在新时代背景下,适应新时代特点,解决新时代问题,要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始终紧紧围绕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开展工作;要推动宪法实施,确保宪法相关规定得到落实。完成新时代刑事诉讼立法工作的使命任务,需要坚持加强党对刑事诉讼立法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坚持立足国情、守正创新,发扬斗争精神。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教授作了题为“推进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发言。她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如何推进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亟需深入探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她介绍了西方现代化与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基本理论,分析了中国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发展路径,为如何推进新时代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提供了具体方案。她强调,推进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 涉及理念、制度、实践、文化等方面的嬗变,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要从“混合模式论”走向“中国模式论”;要正确认识现代化与传统的对立和承续关系;要坚持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原则和本质要求;要促进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性稳步提升;要注重回应数字时代的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需求。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作了题为“树立和实现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发言。他指出,在司法领域中,公平正义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价值,是从立案、审判、上诉、再审、执行等各个程序环节都要一体遵循的价值目标,也是衡量一种司法活动是否具有正当性的价值标准。司法领域的公平正义问题不仅属于法律领域的专业问题,还涉及国家政治合法性和长治久安的战略问题,更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他根据实体正义结果的三种类型,将程序正义对于实体正义的能动作用总结为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保障作用、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选择作用及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塑造作用。他认为合作性司法模式体现出的协商性程序正义与对抗式司法模式体现出的对抗性程序正义构成程序正义的不同价值面向,为未来刑事司法制度发展指明了方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围绕“深化刑事诉讼法治领域的改革”进行主旨发言。他指出,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推动刑事诉讼法治领域改革向纵深发展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回应的重大课题。一是应当构建中国自主的刑事程序知识体系。要立足于中国实践和中国经验,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真问题,坚持科学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论,注重中国自主刑事程序知识体系的系统性、开放性。二是推动刑事诉讼法典实质落地。要以法典编篡为视角,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和保障人权的司法价值为指引,全面梳理评估改革开放以来刑事诉讼法治资源;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总体要求,坚持正当程序和诉讼效率原则;要以刑事程序完备化为指引,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精细化改革。三是深化刑事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要转变“单打独斗”的理念,树立系统性改革思维,整体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在法律层面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破解卷宗中心主义;要着手推进体制性改革,既要进行诉讼职能的调整,又要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以审判为中心”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姚莉教授作了题为“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法治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依托保障作用”的发言。她指出,刑事诉讼法治体系是以刑事诉讼制度为基础治理社会的犯罪防治体制机制及法律法规安排,包括刑事诉讼立法体系、刑事诉讼实施体系、刑事诉讼监督体系、刑事诉讼保障体系等要素,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基础环节、显著标志和必要保证。刑事诉讼法治能力是以刑事诉讼法治思维为基础,运用刑事诉讼制度认识、处理、决策刑事司法事务的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可靠保障、应有之义、现实需求和内驱动力。她认为,应当依托刑事诉讼法治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要创新提升刑事犯罪治理效能,维护国家治理现代化安全稳定之序;要健全完善刑事诉讼权利保障,坚定国家治理现代化人权发展之路;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夯实国家治理现代化公平正义之基;要坚持以程序公正为价值引领,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程序理念之治。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教授作了题为“建构中国自主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的发言。他指出,建构现代刑事诉讼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是实现刑事诉讼法治的理论前提。新时代刑事诉讼学科体系建设是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基础和出发点,推进中国刑事诉讼学科体系建设,需要对学科体系的全局性做好评估、协调,使之适应新时代社会的发展和思想的进步。新时代刑事诉讼学术体系建设是学科特色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应当加强对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的把握,真切感知动态司法程序的脉动,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断提高和增强问题意识,贴近司法实践。新时代刑事诉讼话语体系建设是学术活力的源泉和集中呈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通过各种形式去推动和确认刑事司法体制改革成果,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和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分别在主题研讨后点评总结。樊崇义教授指出,本次主题研讨会六位发言人的组成很有代表性,发言内容贯彻了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高质量发展,要抓根本、学哲学、夯基础。一是要走刑事诉讼法学哲理化之路,以强化刑事诉讼法学的哲理思维,从法理学和哲学的原理出发对刑事诉讼法学中的问题作出合理的论证,深刻理解刑事诉讼法学的科学性。二是要从人类历史上诉讼模式、诉讼结构、诉讼构造的演变中把握规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三是要反对统一性,强调差异性;否定普遍性,强调多元性;反对确定性,强调多样性。四是要把握刑事诉讼发展规律,要遵循司法文明观念和人权保障理念,切实强化诉讼参与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使刑事诉讼更加科学、更加民主、更加文明。

龙宗智教授指出,六位发言人的报告高屋建瓴,论及当前刑事诉讼法治发展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实现了回顾过去、肯定成绩与分析问题、深化改革相结合,遵循刑事诉讼规律与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相结合,宏大叙事与主流话语相结合。六位发言人的发言对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一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方向,在谨慎建构的基础上,坚持中国自主的刑事诉讼法学话语和知识体系,坚持面向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践进程,推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二是必须坚持学术精神,要尊重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正确处理政治导向与坚持学术精神的关系,将讲政治与讲法治统一起来;应当允许乃至鼓励不同观点的争鸣,扩展话语空间以维系学术理性、促进学术繁荣。三是要增强问题意识,要承认问题的存在,善于发现和回应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


敬大力在主持总结主题研讨大会时指出,本阶段各位发言人的论述精彩纷呈,点评人的与谈鞭辟入里,给大家以深刻启发,对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刑诉法学研究开展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围绕“社会治理与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讨论

2022年11月27日上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2年学术年会分议题(一)研讨会于线上召开。研讨会以“社会治理与刑事诉讼制度建设”为议题,展开发言与讨论活动。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罗海敏主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挺等十位嘉宾就社会治理与刑事诉讼制度建设问题发表观点,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进杰、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对主题发言进行了点评。


本单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罗海敏副教授主持。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挺以“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思考”为主旨进行发言。他指出,企业合规不起诉目前主要采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模式,而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可以使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作为指导。恢复性司法所强调的替代、参与、消除犯罪影响等内涵与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改革有一定共通之处。恢复性司法有几个关键词,即“参与”“过程”“解决”。恢复性司法在成年人犯罪中强调“复原”;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强调“教育”;在企业犯罪中,则可以强调“激励”。他表示,在“激励”的基础上,恢复性司法还关注“补偿”“预防”。“补偿”强调企业的补偿责任。“预防”即通过合规方式来减少将来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可以企业合规整改的情况来判断再犯可能性。具体到实践中,他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在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中引入恢复性司法。一是“补偿”,对企业补偿的义务要求过高,不符合“恢复”和“激励”的理念。二是“参与”,既要维护被害人的参与权,又要强调监督考察方面的多元主体参与,坚持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并发挥其他主体尤其是第三方组织和专业力量的作用。三是“预防”今后再犯,这需要基于有效合规的机制,包括有效的合规计划和有效的合规监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李玉华以“企业合规与刑事诉讼立法”为主旨进行发言。她指出,在企业走出去遭遇被动合规的国际压力下以及保护民营企业、疫情时期“六稳”“六保”的国内需求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走向深水区,一些普遍性的问题需要刑事诉讼法予以回应。首先,在立法模式层面,应以企业合规为契机,对刑事诉讼法实现从以自然人为中心到以自然人和单位(企业)双中心的彻底改造;具体采用分散式立法对单位参加刑事诉讼予以规定,其中涉及企业合规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一并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定;涉及企业合规的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可以采用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方式予以规定。其次,在制度衔接层面,刑事诉讼立法修改应当考虑合规从轻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与衔接。具言之,除在认罪认罚之外,要根据涉案企业具体情况进行日常的合规建设或纠错整改型合规建设;在程序和形式上,被追诉者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企业签订“合规承诺书”;在从轻激励的措施和幅度上要有区分;在刑事诉讼法第15条增加有关企业主体的内容。再者,有的附条件不起诉问题急需刑诉立法回应,一是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企业;二是在澄清合规考察的适用范围问题之后,再解决考察的具体期限设置问题;三是对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合理限制;四是对合规考察及评估主体的规定提出建议。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刘仁琦以“轻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研究”为主旨进行发言。他指出,重罪案件占比的不断下降与轻罪案件占比的不断提高凸显了三个问题:一是入罪与出罪之间不能相互关照。就刑事诉讼法而言,出罪路径主要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中的酌定不起诉,出罪的路径和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数量仍然较少。二是惩戒与预防之间难以找到平衡。对于轻罪案件来说,诉的成本是否过大、与诉的结果之间是否成正比存疑。三是起诉与不诉之间的艰难抉择。虽然现在有很多司法政策在不断推进,但对于检察官来说,诉的成本比不诉的成本更小,不诉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繁琐的程序,所以检察官更愿意选择诉。他认为,对于轻罪案件可以采用附条件不起诉。这一方面是要达到犯罪预防和犯罪惩戒之间大体平衡的效果,另一方面是为了回归刑罚的初衷。他进一步表示,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扩大适用有几个需要深入探讨的话题:第一,可以由多元主体来进行监督考察、观护帮教,比如社会组织、司法行政机构都可以参与进来。第二,执行产生的经济成本应是稍微偏高的,但社会成本应是较低,投入和产出之间还是成正比。第三,要区分酌定不起诉和判缓、定罪免处三者所要承担的司法功,要在惩戒和预防之间寻找最大的平衡点。第四,应处理好同酌定不起诉的关系,酌定不起诉不能解决的再用附条件不起诉。第五,对于考察期的选择,可以与未成年的考察期相同,考察期满了再看是否符合条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冀祥德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亟需关注的几个问题”为主旨,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需要明确或回应的方面。一是,从世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历史角度,我国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的世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生动鲜活地立法与司法实践,是我国深化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的创新。三是,要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中国的语境下考察,进一步说,制度是否有助于保障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总书记强调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桩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四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名不正、理难顺、事难成,应考虑这一制度中协商的特质,将其更名为控辩协商制度。五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以检察为主导取代了长期以来的检察中心主义,形成了新的检察中心主义。但其实质仍然是以控诉权为中心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六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沉默权缺位。在任何国家的协商性司法制度构建中,沉默权、辩护权以及证据开示制度,三者都是孪生制度,必须同时构建。七是,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的完整性上来看,具结悔过书只是控辩协商程序中控辩协议达成的前置程序,而不应是现在的终结程序。八是,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的系统性上来看,目前的制度只是中国特色控辩协商制度建构的第一步,即简者更简单;我们还必须而且应当尽快迈出第二步,即繁者更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以“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保障机制检视——以法律援助法为重点的分析”为主旨进行发言。他指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在实践中未能得到充分实现,其成因在于保障机制存在严重缺陷,体现为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几乎空白、法律援助的人员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法律援助的经费严重滞后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增长。对此,法律援助法对保障机制进行了完善:首先,它对公安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次,它对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作出了细致规定;再次,它对法律援助的一些重要实施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最后,它强化了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他在肯定法律援助法存在进步性的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不足。首先,其对法律援助实施程序的规定存在漏洞,体现为对公安司法机关有关告知、通知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其次,对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规定过于笼统;再次,对公安司法人员违反法律援助法未设置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体现为对公安司法人员违反法律援助法的实体制裁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规定违反法律援助法的程序性制裁机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郭俊成以“论跨境网络赌博犯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与处置”为主旨进行发言。他指出,近年来境外赌场和网络赌博集团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日益突出,对此,两高一部在2020年出台了《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但对于违法所得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他结合跨境网络赌博案件,厘清了该类犯罪违法所得的认定,就相关财产的处置问题提出建议。首先,从刑法、刑诉法对“违法所得”概念内涵的理解来看,因违法所得的功效不同,在不同的法律文本中,其具体的法律意义也不同,应结合该罪名的不同特点进行理解运用;其次,他具体到跨境利用网络赌博犯罪中违法所得的问题的分析;再次,他厘清了司法实践中跨境利用网络赌博犯罪违法财产的三种类型,并指出了该违法所得的处置难点。最后,他总结了关于该违法所得处置措施的三种立法完善建议,并对它们进行评议,认为应该在查清犯罪数额的基础上,对于直接的违法所得及产生的收益予以追缴没收。

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三检察部主任魏传治以“非法集资涉众型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探析及完善对策”为主旨进行发言。他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已成为国家打击的重点。他以某县近年来办结的部分集资类案件为样本,对集资类案件中易出现的刑民交叉案例进行整理和分析,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首先,从监管层面看,应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在经营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从规制路径上检视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适用问题,防止刑事手段过分地介入民间融资活动。其次,为了保护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司法机关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例时必须严格区分,防止在打击非法集资的过程中“误伤”正当的民间融资活动。最后,他对处理非法集资类案件刑民交叉案例提出了对策:一是加强对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制;二是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机制;三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准确界定“不特定对象”“亲友”;四是注重查实资金的来源及去向,合理界定“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五是金融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加强监管,从而预防和减少非法集资类犯罪;六是谨防民事行为刑事化处理;七是形成打击合力,遏制非法集资类犯罪;八是建立健全司法干预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卫跃宁以“监察法中的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为主旨进行发言。他指出,监察法使“留置”正式取代“两规”措施,完成了从纪检监察机关的党内措施到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的转型。但当监察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仍面临诸多问题。他认为,该衔接的本质在于法律程序性质的转化,尤其是要划定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边界,程序性质的确定意味着法律行为实施主体的确定,调查行为与司法程序、司法行为与监察程序无法并存。因此,应先确认了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转化节点。此外,他指出,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在由不同的决定主体作出的过程中,还涉及到诸多其他问题,具体包括监察对象的权利保障问题、人身限制性调查措施单一、“人案分离”的补充调查现状、互涉案件的处理规范欠缺等相关问题,这些方面都有待理论上的明确。为此,他提出了以下对策与建议: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相互独立,但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可以相互转化,而留置决定与刑事强制措施决定必须分别在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之中才有权作出,且无法同时并存。为便于实务中的具体适用,宜通过明文规定的方式来指导监察、检察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改革与完善”为主旨进行发言。他表示,多年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执行变更措施对于激励罪犯改造、彰显执行人道和提高刑罚实行效果等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减刑、假释的本质属性有待于进一步统一认识。不少学者认为减刑、假释是国家为激励罪犯改造设置的一项奖励性措施,而不是罪犯本身的权利,但也有一些学者持相反观点。二是假释措施有待于发挥实效。与减刑相比,假释具有不会损害生效裁判的确定性、节省司法资源、促进罪犯回归社会等优势,但我国实践中假释的适用率过低。他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刑法对假释条件“没有再犯危险性”的规定,这一条件不仅主观性较强,而且很难保证不被打破,进而使原办案人员面临追责风险。三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目前,刑事诉讼法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地非常简单。但法院如何裁定、哪些部门参加、参加的部门如何履行职责规定仍不明确。四是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有待于深度改革。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的一项独立的发明,但这一项制度设计的走得比较远,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仅可以不到监狱服刑,而且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为仍处于执行环节,所以要折抵刑罚。这诱发着实践中经常存在弄虚作假、司法腐败案件,应当予以调研、完善。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郝春莉以“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刑事辩护制度发展与完善”为主旨进行发言。她指出,为顺应新时代法治建设要求,我国近年来相继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启了企业合规改革,提出了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司法由治罪转向治理。她认为,为了更好地发挥刑事律师的职能和作用,使刑事辩护律师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理,可关注、完善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认罪认罚从宽与律师独立辩护。当被追诉人可能存在虚假或被迫认罪或者案件证据、程序,特别是定性存在重大争议时,应当允许律师独立进行无罪辩护。而对于“骑墙式”辩护影响量刑结果的问题,从现实出发可以尝试在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增设例外性的隔离式量刑程序,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其次是企业合规与律师参与。第一,由事后参与合规改革,转向事前参与合规建设。第二,辩护律师在合规不起诉程序中尽早介入。建议在部分具备合规整改条件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和律师可以一同提前介入到侦查阶段。第三,保障合规验收中、听证中的律师参与。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不批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涉案企业的案件,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听证规定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应当让辩护律师参与。再者是少捕慎诉慎押下的刑事律师的参与。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律师无法阅到相关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二是时间不足,使得律师没有时间提出捕前辩护意见;三是疫情当下“老三难”的问题非常突出。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谢进杰,具体结合十位汇报嘉宾的发言,作出了精彩的点评。他表示,何挺教授谈论了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问题,尤其从激励的角度来讨论,并以非常细致的程序设计提出了一套方案。李玉华教授强调了从以自然人为中心向双中心转化,特别是提到了企业合规这种特别程序及其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问题。刘仁琦教授讲到了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构。冀祥德教授从更宽广的视野谈论了世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特别强调了认罪认罚从宽与控辩协商之间的差异,强调要做好繁简分流改革。基于上述四位汇报人的汇报,谢教授对问题进一步延伸:一是目前存在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体系化趋势问题;二是要将附条件不起诉放在起诉制度的体系下;三是企业合规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与恢复性司法之间,存在一种自然融入覆盖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要考虑认罪认罚激励最大化的效益问题,以及在此基础上如何理解新时代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能动作为?这背后关涉的是起诉自由裁量权问题,要特别考量企业合规不起诉问题,考量检察院与第三方评估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法检关系的新动向。

他指出,陈永生教授特别强调了刑事法律援助保障不充分、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不可观以及法律援助的程序保障空白问题。郭俊成主任、魏传治主任与卫跃宁教授所讨论的实际上是交叉衔接和边界问题,在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制度逐渐成熟以及法律实践逐渐丰富的情况下引申出了一些新命题和显著现象。他认为,罗智勇庭长提出的刑事执行是非常有价值的问题,要慎重处理监狱法修改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结合郝春莉会长讨论的四个重要问题,他表示,律师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应当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了,对此我们就要讨论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参与面和参与度的问题,特别是回应法律实践中的一些新情景。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对谢进杰教授所作的逐一、全面的点评表示赞同,并在此基础上拔高,进行更为宏观的点评。他细致总结了十位汇报嘉宾的发言四个特点:第一,前沿性。社会治理和刑事诉讼制度完善是当前最新的、最值得研究的话题,汇报人关注的都是当前的热点问题,包括认罪认罚、企业合规、轻罪治理、辩护权、法律援助、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衔接措施的完善以及减刑假释。第二,广泛性。汇报人关注的问题既有世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趋势等宏观问题,也有具体程序设计等微观问题。第三,中立性。汇报人对问题的表达并不是站在某一职能机关的角度,而是从真理的角度、从应然的角度看问题,理性、中立地评判问题,这体现的是学术的魅力。第四,建设性。汇报人对理论学说进行阐述、论证以后,都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和建议,这对促进有关制度的完善来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值得有关部门特别是立法部门参考。谢佑平教授基于汇报发言,引申出以下问题:一是结合冀祥德教授的发言,认为中国刑事司法还欠缺经历过控辩激烈对抗的洗礼,在此背景下的认罪认罚立法化应特别注意保证控辩双方平等对话的问题。二是结合郝春莉会长和陈永生教授关于刑事辩护的分析,认为从长远来看,如何使被告人的权利都真正得到保护,这是刑事诉讼制度要关注的重要问题,学术界应承担起更大的使命和责任来回应、解决这些问题。

围绕“刑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完善”进行讨论

2022年11月27日上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三次会员大会暨2022年学术年会平行研讨会分议题(二)于线上召开,议题为“刑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完善”。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王晓东、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等十位嘉宾结合相关主题做了内容丰富、观点鲜明的主题发言,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孙长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在会议最后做了精彩点评。


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王晓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发布,更将刑事检察法律监督职能推进到前所未有之高度。多位发言人谈及,应当以刑事检察为核心,在此基础上厘清“制约”“监督”二者之定位与特征,以期构建系统、高效的刑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

结合“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视频会”的召开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印发,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栗峥主要探讨了三点问题。一是如何把这一政法命题转化为学科命题,形成一种学术性回应;对于制约监督,可以区分为“事实型”与“价值型”对其进行拆解。二是不应停留于司法表象、开展一般意义上的制度完善,而应构建新的“程序装置”,证成其可行性、科学性,使其既对中国刑诉体制有益、同时能够保持刑事诉讼整体程序的完整融贯。三是制约监督必然涉及“权力碰撞”,应当思考如何碰撞、结果为何;若希冀达致权力运行动能充足同时安全可靠的理想状态,需要高超的制度设计。

“大数据法律监督、全域数字法治监督等基于数字检察为基础的新型监督模式正在蓬勃开展。”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胡铭对当下的检察监督实践进行了凝练概括。他提出,囿于传统法律监督方式的被动性、滞后性,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应运而生,其在实践中表现为从刑事检察监督为主到基于“四大检察”的并行监督、从个案监督到基于类案检索的事前监督、从被动监督到基于数据的主动监督、从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到基于多元协作的有效监督、从个案治理到基于算法工具的社会治理五种实践样态。尽管具备充分的理论基础,胡铭教授指出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仍有受制于数字检察系统建设、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不足、易于引发权力冲突等局限,应以法定主义厘定法律监督的权力框架,同时以比例原则辖制法律监督,并从技术层面弥补数字检察系统建设短板。

以“新时代检察监督的现实挑战与未来进路”为主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张威提出,当前我国检察监督工作迎来两项新发展,一是通过推进企业合规从宽制度改革等举措发挥能动检察的社会治理效能,二是借由精细化传统刑事诉讼监督方法等途径拓展检察监督的协同治理方式。面临新的时代环境,检警协同与侦查监督之间张力凸显、诉讼监督与诉讼地位之间相互抵牾、执行监督与部门壁垒之间存有冲突、监督需求与资源配置之间失调明显等检查监督实践中生发的新问题同样值得审视。应强化制约型侦查监督制度体系,探索中国审判监督的诉权化改造机制,加强同步监督等以完善介入型执行监督基本方式,并构建与监督需求相匹配的配套机制,以回应上述重要问题。 

“由刑事检察权的一枝独秀到四大检察发展的各有侧重,我个人认为就今后发展而言,刑事检察权会出现适当收缩。”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记开宗明义,提出监察体制改革与监检衔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四大检察发展态势良好等多重因素结合推动刑事检察权呈现上述状态。应当在坚持宪法定位的基础上,关注到监察权作为对“人”的监督,虽与作为对“事”监督的检察权不同,但在监督效果上与检察机关对公权力行使者的法律监督存在暗合,因而应当重视监察权边界与检察权边界的交互作用。此外就刑事检察权的未来发展,孙记教授强调一方面应强化对侦查的监督,另一方面应力求推动控辩双方充分平等协商以达成量刑合意。

立足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制约”与“监督”的深刻阐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志坤以多元新颖的论证方式指出两个重要概念之间的分野。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环环相扣、步步推进,从时间线上呈现出一种链条式的结构,即生发出制约关系;监督则后于行权,在时间线上反而呈现出一种阻断或者逆向的关系;监督通常于事后发挥作用,而制约更多聚焦于事前与事中。王志坤主任提出,把握“制约”与“监督”的双螺旋结构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一是利于解释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二是利于明确检察机关改革与建设的重点,三是利于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刑事司法实践固然要对新领域、新问题保持极大兴趣,但一些老问题也不能抛弃。”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以别开生面的方式作启,着重围绕三个问题展开。一是新时代依然存在诸多刑事诉讼难点、堵点,如立案实践标准不一、非法证据排除困难等。二是刑事司法理念现代化转型仍未完成,尽管立法规定不断进步,但部分制度落实效果不尽人意,进而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法有效实施,如为防止刑讯逼供而构建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三是应强化法律监督作为破解刑事司法难点堵点的重要路径,厘清检察机关“监督机关”与“办案机关”的双重定位并率先垂范,同时完善相应的监督程序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与制约必然涉及权力之间的交互与平衡,且呈现“限权”为主的走向,因此除却构建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还应关注具体法律权力、权利之间的博弈格局。 

从黑河梁某案、胥敬祥案切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结合法律解释与刑事诉讼原理对审判监督程序的实践合法性问题作了精辟论述。他提出,刑事诉讼法第256条对原审程序为第二审程序时再审的审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即“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因而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2条第四项于法无据。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虽在抽象意义上皆为审理刑罚权的有无,但在审理的直接对象方面存在差异。张建伟教授认为,应当承认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条文的程序价值,并可采以下两种方案进行改造:一是在刑事诉讼法第256条中增加一款,吸收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2条第四项之规定;二是建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别上诉制度,即依照第二审程序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改判或者虽然有利于被告人的改判中仍然对被告人不利的,允许被告人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以“检察机关撤回公诉权的功能异化与矫正路径”为主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品泽对公诉权与审判权的交织关系发表了独到见解。结合实证研究,他指出撤回公诉在实践中存在于诉讼程序全过程,且因于法有据大幅适用。撤回公诉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联系紧密,唯有填补“撤回公诉”这一漏洞方能倒逼少捕慎押之实现。此外,张品泽教授强调认罪认罚的适用消解了大量证据不足因而撤回公诉之案件,但其正当性存疑,且未说明理由类撤回公诉在实务中业已占到60%以上,因而相关制度亟需加以矫正。

聚焦侦查监督现实困境与监督刚性提升路径,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东山结合苏州市A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相关实证数据,提出当下侦查监督的困境主要在于“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水平并没有随着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力度的强化而相应提高,侦查监督缺乏刚性的问题依然突出。”究其成因,“侦-诉”既有权力配置格局的失衡、检察引导和制约侦查乏力、证据质量完善与缺乏监督补救法律的冲突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为解决上述弊病,一方面应完善内部移送机制、人大代表质询联动机制、公开通报机制等应对措施,另一方面应建立检察机关参与考核机制、构建侦查监督支持起诉制度,并扩展监督文书的送达方式。 

以“刑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完善背景下的执法规范化建设”为主题,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陶焜炜从公安机关视角切入展开发言,提出“检察机关对公安执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将通过法制部门传导至具体的业务警种,成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制约监督名副其实的传递者,而此种制约监督要求的传递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来予以实现的。”此外,执法制度、落实机制以及配套措施构成了地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三根支柱,应从执法队伍建设、法制保障建设、公安信息化建设、配套设施建设四方面完善保障机制,坚持制约与监督并举的控权思路。

点评环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孙长永对各发言人的观点做了总结梳理。他提出应当跳脱出单纯检察监督或某个具体监督职权配置的视角,更为宏观地把握制约监督体系构建。从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角度出发,孙长永教授强调了三点原则。一是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侦查起诉审判权力的分工为基础,侦查、检察、审判相互制约,尊重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二是权力制约与诉权监督并重并适度强化诉权监督,充分认识诉权监督弥补权力制约不足之功用,赋予被追诉人及律师相应的诉讼权利以此制约公权力机关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三是以法定程序为载体、优化职权配置为核心,加强诉讼内的监督制约机制,将诸如刑事拘留等监督空白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尽力避免程序外因素的介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由比较法视角切入,对“刑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完善”这一中国式问题缘何产生展开反思。他提出,法律对三机关的关系定位与职权分配引发相关问题,实践中侦查监督流于形式、同步监督不力、司法审查阙如等弊病依然存在。在刑事诉讼结构层面,应从公检法分工负责体制转向控辩审三方结构,使侦控权受到法院全程的司法控制,给予辩方全程的司法救济。此外,应当注重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完善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的提前参与机制以形塑新型的控辩审关系。


围绕“新时代刑事政策及其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进行讨论

2022年11月27日上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三次会员大会暨2022年学术年会平行研讨会分议题(三)于线上召开,主题为“新时代刑事政策及其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王新清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雷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郭志媛等十位嘉宾进行了内容丰富、观点鲜明的主题发言,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闵春雷、成都理工大学司法研究院院长、教授万毅在会议最后做了精彩点评。


本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王新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雷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郭志媛从时代背景和政策执行方面对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问题进行分析。她认为当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背后的社会现实有三个特点:一是应对新的犯罪结构;二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对我国刑事司法中长期存在的逮捕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审前羁押率高这一问题的纠偏;三是科技手段的辅助使得非羁押强制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发挥诉讼保障的功能,从而可以替代逮捕的适用。基于少捕慎诉慎押的时代背景和现实基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方面在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审查起诉诉讼行为上的具体贯彻。对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执行问题,郭志媛教授认为应该凸显检察机关政策执行者角色。检察机关不仅是控诉者、法律监督者,也是社会治理体系中公共政策的执行者,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仅要打击犯罪,更要深度化解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社会对立,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办案必须要考虑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贾志强从法律规范层面对量刑协商程序进行检视。他认为,我国已经构建量刑协商的程序或制度,已经形成从单向的协商结构过度到双向互动的的趋势。当前我国的量刑协商听取意见程序仍然镶嵌在固有的审查起诉程序之中,检察机关“听取意见”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为程序载体,无法为控辩双方尤其是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直接参与提供必要的程序平台。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未为量刑协商提供一个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三者之间的面对面的沟通空间。量刑协商听取意见程序的嵌入性,使得辩护人或值班律师难以直接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协商,导致当前的听取意见程序仍是一种背对背的协商。对此,贾志强副教授提出两种改革方案:一是构建独立式的同步协商程序,使量刑协商程序从目前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以及与此为基的规则体系中剥离出来。二是系统性赋予辩护人讯问在场权,从背对背协商转变为面对面沟通。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林喜芬从大数据时代的证据维度等方面,对大数据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进行分析。他认为,大数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表现形态可以归纳为作为侦查破案线索的,作为弹劾被告辩解的,作为补强言词证据的以及作为印证性间接证据的大数据证据。从实务操作角度,大数据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方式主要有基于海量数据的数据库比对模式和基于算法模型的大数据分析两种。林喜芬教授认为,刑事司法基于严格证明原则,大数据证据能否以及如何作为证据适用显得更为复杂。当前法院对大数据证据有四种选择态度:一是将其作为一种鉴定意见或专家辅助人意见来对待;二是将大数据分析等作为一种破案经过材料或情况说明材料;三是将大数据分析结果转化为书证等证据种类予以使用;四是将大数据分析报告作为一种单独证据形式来对待。但最终若要作为定案依据,大数据证据仍然需要经过司法机关对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方能在事实认定和裁判结论上发挥重要功用。对于大数据证据的证据能力审查,需要经过相关性检验和科学可靠性检验。林喜芬教授强调,由于带有数据科学的光环,大数据证据作为间接证据时,一旦被事实裁判者所接受并采纳为证据,其证明力就很容易被过度高估,因此在评价大数据证据的证明力时可以从信息连接点的选择、算法歧视的可能性、逻辑架构的合理性以及算法结论的稳健性等方面考虑。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陆而启聚焦于取保候审的条件,从预防视角等四个维度分析“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相关要素。从预防视角看,“不致发生”的社会危险性只有在一旦发生之后才是确定的,但是在未发生之前则很难确定,需要考虑多种集合的因素。如果说刑罚是对实体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结合,强制措施也是采取一种预防手段来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其中也复合了部分的预防再犯和预防危害国家安全等实体功能。从义务视角看,社会危险性是一种可能性,针对社会危险性的要素和其程度而需要具有针对性的监管。取保候审并不是完全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是这种危险性的可能性较小只需要采取一定的弱监管措施,即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就能达到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目的。从罪行视角看,当前我国实践中仍存在“存疑不捕”和累犯等迳行逮捕后能否申请取保候审等问题亟需解决。从态度视角看,取保候审所能够防止的社会危险性只是一种可能的外在形势,具体到被取保人,则要内化为被取保人的一种较低程度的人身危险性。最后,陆而启副教授从程序视角分析,强制措施有干预公民基本权的属性,所以现代法治国家实施强制措施多采用法律保留和法官保留的原则。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可以分别决定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乃至拘留,未能很好地体现法官保留原则;在我国除了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分别由检察机关和法院依职权决定逮捕之外,侦查阶段的逮捕则必须由检察机关进行批准。在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下,不管是自主决策还是申请逮捕不成而倒逼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应该扩大留置盘查或者传唤后直接采取取保候审的程序,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远对起诉裁量权的内涵和适用进行论述。孙远教授认为在讨论起诉裁量权的范围以及如何规制时,首先应根据各国的法律体系明确起诉裁量权的含义。在我国语境下,起诉裁量权的行使应当是在证据已经认定,法律作出明确解释之后,基于法外因素的考虑,对原本可以起诉的行为人选择不起诉。在对起诉裁量权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孙远教授通过分析域外国家的起诉裁量权的范围后,认为我国在讨论起诉裁量权时,需将范围限定在轻罪案件,因为重罪案件原则上需要严格依照刑法规定进行起诉。当前我国超过80%的案件为轻罪案件,起诉裁量权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扩大起诉裁量权基础上,还应对起诉裁量权扩大的范围进行正确理解。一是起诉裁量权的扩大不代表案件范围扩大,仍需限定在轻罪范围内。二是我国刑事诉讼应该给检察官刑事起诉裁量权更多的程序空间,具体包括将撤诉作为继续行使起诉裁量权以及让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两种方式。最后,孙远教授提出,对于某些极端案件,如“掏鸟蛋”案、“玩具枪”案,实体法学者提出“入罪以法,出罪以理”,通过实体解释论进行出罪。但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是通过实体上的刑法解释论进行出罪,还是通过程序上的酌定不起诉的方式出罪,仍需进一步探讨。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新以轻罪治理背景下的检察应对进行主题汇报。他认为,国家提出轻罪治理模式主要从四个方面考量:一是积极刑法观的立法实践,导致犯罪圈的扩大;二是犯罪结构发生变化;三是刑事诉讼制度配套日益完善;四是刑事理念转变。在此背景下,轻罪治理以诉讼效率与积极的一般预防为首要价值导向,侧重于充分释放法律的预防、指引功能以规范公民的守法意识,而区别于重罪治理中强化刑罚的威慑力与特殊预防功能,并由此在治理模式下出现了轻刑化、快速化和宽缓化。相应的,轻罪治理也给检察权的行使带来了三大挑战,包括轻罪治理中罪刑关系失衡对审前程序出罪的需求,轻罪治理宽缓化对灵活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期待以及轻罪案件的常见多发性对诉源治理能力的迫切要求。周新教授认为,检察机关在面对轻罪治理中的挑战时,应在坚持刑事一体化理论中贯彻依法能动履职。未来检察工作仍需贯穿三条主线:一是立足于法律监督者角色定位。一方面要强化侦查监督,加强立案监督的同时把关强制措施的妥当适用,另一方面要以量刑建议权为着力点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二是强化审前诉讼资源调控者角色功能。一方面要审慎提起公诉,另一方面要推进案件快慢分道。三是加大社会治理者角色分量。检察机关可以从两方面着手:其一,稀释轻罪刑事制裁的强度,提升司法社会化程度;其二,以案件为抓手坚持预防性司法理念,加强诉源治理。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从实践做法和制度变革等方面对径行逮捕案件可否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讨论。他通过调研发现,实务上对径行逮捕案件能否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审查后是否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存在三种不同做法:一是不纳入羁押必要性审查范围;二是可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综合考量各种情节后变更强制措施;三是纳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范围,原则上不变更或者不建议变更强制措施。认识分歧导致实务做法各异,必然对刑事司法带来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范围不统一,损害法律的统一实施等问题。对此,韩旭教授认为,对于径行逮捕案件应当纳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范围,一是因为刑事诉讼的动态性决定了被逮捕的嫌疑人不能“一押到底”。二是因为社会危险性的推定并非不可推翻的推定。不能根据曾经故意犯罪、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身份不明的基础事实就推定犯罪嫌疑人未来就一定具有社会危险性,且非羁押不可。对此,韩旭教授提出今后的制度变革应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将法院直接逮捕的案件纳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二是可以将“径行逮捕”或者“应当逮捕”的情形从刑事诉讼法中删除。若不删除“径行逮捕”或者“应当逮捕”的规定,则应区别不同情形,以此降低逮捕率和诉前羁押率。

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谭世贵对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不起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他认为在犯罪数量急剧增加以及轻罪比例超过80%的情况下,如果不通过不起诉的方式将案件在审前进行分流,将会导致大量的案件进入法院,进而难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当前相对不起诉无法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充分发挥其审前分流功能的原因在于,相对不起诉与认罪认罚案件在适用条件上差距巨大而且与认罪认罚的协商性特征不一致,也不符合认罪认罚的恢复性司法理念。而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优越性在于:其一,附条件不起诉能够有效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功能;其二,附条件不起诉更有利于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三,附条件不起诉能够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的意涵;其四,附条件不起诉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理的现实需求。最后,谭世贵教授对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秉承 “二元化”的立法思路,在保留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二是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作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条件;三是扩大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罪名范围,对于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应该扩大到全部认罪认罚轻罪案件;四是将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限定为轻罪案件,对自然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应限定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对单位附条件不起诉的,限定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宋志军围绕认罪案件中的“同意”以及“同意”的效力展开讨论。他认为,对于认罪案件中的“同意”,是指先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作出赞成或准许先有的意思表示,是一致意思表示的过程。“同意”事实上意味着一种选择的机会或者说是一种拒绝的机会,而不得不做出的“同意”实质上只是一种强制。从结构上看,其效力有两个方面:一是授权对方行使一定的权利;二是为自己设定一定义务,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宋志军教授认为,“同意”的基本条件有三个:一是“同意”的主体具有“主体性”;二是“同意”必须有明确的目的,且是有意识为之的;三是“同意”必须是自愿做出的。所以认罪案件中的“同意”,是当事人对证据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赞成或准许,是行使选择权和处分权的表意形式。从效力上看,“同意”具有扩大“自由证明”范围的效力。宋志军教授认为除了同意搜查和同意供述之外,在其他的强制性取证行为当中也可以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同意会导致取证方式的变化,引起取证规则的变化。最后,宋志军教授将“同意”在证据能力规则当中的效力归结为证据能力认同,并通过分析国外的立法总结出因被告人同意而作为排除规则的例外的三类情况:一是作为传闻规则或直接言词原则例外的合意笔录;二是对书证、物证的证据能力的合意;三是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例外的证据能力认同。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周长军以“非羁押诉讼中被追诉人的监管模式”为题进行发言。长期以来,“构罪即捕”“以捕代侦、以押促侦”是办案机关的习惯做法,社会公众也普遍形成了“羁押即有罪”“取保则无罪”的心理,如何在少捕慎诉慎押的背景下,构建有效的被追诉人监管模式,弱化公安司法机关对于“羁押办案”的依赖心理,显得至关重要。周长军教授将当前非羁押诉讼归纳为人力监管模式和技术监管模式。非羁押诉讼中的人力监管模式面临监管方式单一、监管机构联动不足以及违规成本低,逃脱行为多发等困境。而技术监管模式,依托综合监管平台和辅助监管终端,借助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实现实时信息传递,助力监管活动。周长军教授通过比较技术监管模式下两种代表性模式——杭州“非羁码”数字监管和东营“电子手环”监管两者的优劣性,指出技术监管模式虽然通过数字化、协作化和智慧化提高了防脱逃成效,增强了监管执行力和降低了监管成本,但是技术监管模式仍存在人机分离的监管漏洞、监管责任的错位履行以及人案矛盾的法检加剧等问题。对此,周长军教授提出,结合当下网格化社会治理的发展格局,可以探索网格化治理与非羁押监管的整合,构建以公安民警监管为主导、以数字化技术监管为牵引、以基层网格员监管为辅助的“技术+网格”耦合监管模式。

点评环节,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闵春雷对各发言人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和梳理,认为本组讨论主题集中,立足于中国实践,力图提出中国方案,体现自主创新意识。闵春雷教授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特征表现为控辩对抗的消解,这种合意式的诉讼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纠纷解决的偏重性;二是诉讼关系的缓和性;三是诉讼重心的前置性;四是程序的简化与多样性。作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传统诉讼模式产生挑战,需要全新的理论进行回应。因此,应当以诉讼合意理论为主线,以有效辩护为保障,重点抓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各个环节。最后,闵春雷教授还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适用程序正义理论,还是程序正义的延展,或是适用新的正义理论,仍亟待学界进行深入讨论。

成都理工大学司法研究院院长、教授万毅结合各发言人的观点,发表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见解。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万毅教授认为当前我国立法上采用嫁接式立法,缺乏独立程序构造的思路,需要反思。关于认罪认罚中的同意问题,他认为当事人同意理论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更广泛的运用。同意权理论应当超越于传统诉讼模式之上,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根本追求和任务之一。而且同意权制度是一种超法规的规则,不以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即使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同意权理论仍有其适用的空间。关于少捕慎诉慎押的问题,万毅教授从解释学的角度提出了进一步的思考,认为关于径行逮捕能否纳入羁押必要性的适用对象和范围,需要回到规范的目的解释,认真梳理径行逮捕条款与羁押必要性条款之间的体系和关系。此外,万毅教授还补充,对于大数据在少捕慎诉慎押的运用中,需要注意经验的普适性问题,还要回归改革的根本目的。在逮捕制度的改革问题上,不仅要树立少捕慎诉慎押的理念,还应当把对当事人行动自由的限制控制在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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