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月刊》2022年第10期法学论文要目
来源:学术月刊
个人信息保护中删除权的规范构造
摘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删除权,其与欧盟被遗忘权在内容上高度相似,但二者在价值取向、义务对象、触发要件等方面明显不同。删除权不是人格权请求权的组成部分,而是基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产生的附条件的程序性权利,以信息处理者未主动履行删除义务为触发要件。行使删除权须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第1款的法定情形为前提,满足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信息处理者应主动删除法定情形的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不删除的,信息主体才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删除;信息处理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删除的,信息主体才能提起诉讼。删除权是否实现,需基于当前技术作出判断。它的实现不限于对非电子记录和小型系统内的个人信息进行实质性删除,还包括对规模化处理的个人信息未来的存在状态施加限制性要求,使其最终处于不可被检索、访问或识别的状态。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删除权;被遗忘权;附条件的程序性权利
作者:郭春镇,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福建厦门361005);王海洋,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福建厦门361005)。
我国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的规范解释与体系构造
摘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严格的限制性原则与“告知−同意”规则,以期为敏感个人信息提供特殊保护,是对域内外立法的一种突破。但其在规范体系上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行调适。在具体路径上,可运用民事权益位阶理论、隐私合理期待理论建构“特定的目的”与“充分的必要性”的限制性规则,合理限缩其适用范围。课以信息处理者“提示或者说明义务”。除例外情形,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应以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为原则。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设置理念由“告知−同意”转向“风险预防”,可创设递进式应对方案予以回应。“告知—同意”规则呈现受限态势,应以限制性原则对“告知−同意”规则进行补强。敏感个人信息影响评估模式实现了由单一评估模式向复合评估模式的转变,需建立规范协调制度以消解由此引发的系列问题。
关键词: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价值定位;制度调适;发展趋势;立法回应
作者:杨显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20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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