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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23年第4期要目

法研在线 2023-12-2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行政法学研究编辑部 Author 行政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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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行政法学研究编辑部

《行政法学研究》2023年第4期目录及摘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


1.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的探索和实践——以福建省地方立法为视角


作者:陈龙(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福建省人民政府专职法律顾问)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在福建工作期间,以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在地方立法领域开展了近10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坚持党领导立法工作,坚持立法以民为本,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等指导思想,通过系统的地方立法统筹推进了福建改革开放、社会民生、文化事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积累了深厚的立法实践经验。这些立法理念和实践经验体现了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一脉相承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重要思想基础和实践基础。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探索和实践的启示包括:以系统的法治思维探索深化改革,以求真务实的法治方式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科学的法治理念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科学立法


数据法治


2.公共机构的数据持有者权——多元数据开放体系的基础制度


作者:高富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摘要:在我国,越来越多的地方立法呈现出以公共数据开放替代政务(政府)数据开放的制度趋势。公共数据被定义为公共机构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数据。凡落入公共数据范畴,就应当汇集于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以向社会开放。但公共数据不是被事先界定的,而应当依据数据开放行为的性质来定义所开放数据的性质,既充分实现数字政府的公共数据服务职能,同时使公共机构所持有的数据资源对接数据要素市场,满足社会对高质量可再利用数据要素的需求。在数据成为生产要素,数据持有者权成为数据基础制度核心的背景下,应当分别确立社会主体、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的数据持有者权,以清晰界定数据治理、流通利用的权责边界,从而构建多元的数据开放体系。

关键词:公共数据;数据开放;数据持有者权;数据基础制度


3.公共数据开放的法律秩序:功能与结构的理论视角


作者:胡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近年来,公共数据开放理念与实践逐渐普及,公共数据开放成为要素市场供给的首要环节,公共数据开放的法治化进展迅速,但以往的法律研究存在一些偏差,有必要在理论上回应这些问题。公共数据功能起源于生产方式,目标是应用于更大范围内的统一市场中。这就需要将其按功能区分为展示性和辅助性,前者直接成为信息服务或数据产品,后者用来辅助一般市场中的要素进行安全有序流动。从实践看,政府更有动力推动作为基础设施的信息生产,而较少有动力推动展示性数据开放,其中真正有价值的展示性数据往往通过文化产业交易和授权运营的方式进行,有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权力结构也可进一步解释何种功能性数据由不同层级的政府生产和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角度有助于帮助我们重新理解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公共数据开放事实上的“分级分类”如何运作。

关键词:公共数据开放;分级分类;功能;生产方式;行政发包制


4.论公共数据治理的地方化趋向与完善机制


作者:高一飞(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作为一项中立的描述性概念,“数据地方主义”旨在突显地方政府在公共数据立法、公共数据处理、公共数据应用等领域的主导地位。这一趋势呈现出正负双向功能:一方面,在中央专门性立法空白的背景下,“数据地方主义”不仅契合公共数据立法的实际需求,还塑造了公共数据治理的法律秩序,并逐步建构了治理取向的智慧平台;但另一方面,“数据地方主义”可能造成公共数据割据、立法成本增加等问题,并且难以回应所有与公共数据相关的问题。由此也就需要建立一种更加恰切、有限的“数据地方主义”,具体的优化策略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的内容,即精细界分央地数据立法权限,并完善公共数据处理应用过程中的平衡机制。

关键词:数据地方主义;公共数据;数据立法;数据治理;地方立法


5.论公共数据的认定标准与类型体系


作者:沈斌(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公共数据的概念范畴作为公共数据治理的基石,并未达至立法统一和学理共识。无论是当前立法采行的以数据主体要素公共性为核心的归属标准,还是学界提出的以数据内容公共利用价值为内核的用途标准,皆有所短。基于公共数据之事物本质与价值特征,公共数据的范畴勘定应当坚持“主体+内容”双重公共性的标准,即只有数源主体和数据内容本身皆表征公共利益的数据才能作为公共数据,并负担相应的数据处理义务。主体要素的公共性以公共资金保障或政府授权经营为表征,内容要素的公共性则因作为公共产品供给活动的副产品而具备。根据主体要素与内容要素的公共性差异,公共数据呈现为公共性渐次降低的政务数据、公共非营利主体数据、公共营利主体数据和授权经营主体数据四类。

关键词:公共数据;公共利益;公共产品;认定标准;双重公共性


学术专论


6.授权立法的事前审查


作者:郑贤君(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摘要:事前审查是立法程序的组成部分,从属于立法审查,目的是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宪法秩序的统一。授权立法属于立法机关的审查范围,这是各国议会委员会之通例,其依据是三权分立、立法机关独占立法权及同意权之保留。我国授权立法采取授权决定+立法模式,虽名为行政法规,其实质属于法律,其理论和规范依据是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和《立法法》第12条。更名后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经对多部授权立法决定予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前者指授权立法须形式合法、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符合授权事项、不得逾越授权期限;后者指授权立法须符合党中央方针政策、宪法与法律。应适时修法,增加对国务院依据授权决定所立之法的审查,完善对授权立法的事前监督。

关键词:立法权独占;同意权保留;授权明确性;事前审查;立法程序


7.行政证明:作为一种行政行为的考察


作者:胡建淼(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教授)、崔美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博士研究生)

摘要:行政证明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广泛存在,但长期被视为,甚至仅仅被视为一种“行政证据”,把它作为一种“行政行为”研究尚付阙如。行政证明作为一种证明材料固然属于“行政证据”范畴,但当这种材料由行政机关提供并予证明相对人某种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时,它又成为了一种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文将“行政证明”作为一种“特殊行政行为”,研讨了它的行为性质、可诉性及其诉讼特点。这一努力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落实,明确行政证明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的可诉性,改变人民法院对行政证明行为“半推半就”的受理态度,以及促进行政法理论,特别是行政行为理论的完善和成熟。

关键词:行政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有效性;可诉性


8.市场主体强制注销制度的内在取向及其法治建构


作者:徐晓明扬州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

摘要:市场主体依申请注销制度运行不畅引发的市场退出障碍需协同构建强制注销制度来加以系统性克服。在制度运行机理层面,强制注销制度是行政主导下的市场主体资格终止状态确认机制、市场规制信息均衡基础上的市场交易安全保障机制和“以死促生”功能导向下的市场资源释放整合机制。在制度运行风险层面,强制注销制度运行规制须防范化解适用范围界定失范引发的行政不当干预市场风险、因清算程序后置引发的清算程序虚置风险以及未经清算强制终止市场主体资格引发的市场规制脱逸风险。在制度运行关系层面,强制注销制度运行规制须衔接处理好强制注销与依申请注销以及歇业等制度关联。

关键词:依申请注销;强制注销;商事登记


9.行政裁决的实践困局与制度重整


作者:张运昊(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申请和法律法规授权对民事纠纷的居中裁决。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普遍不愿裁决甚至主动规避裁决,导致行政裁决制度在我国陷入严重的实效性困局。对此,坚持“站在法律之内看法律”的规范法学既不能对行政机关的规避行动作出明确的合法性评价,更难以全面解释行政裁决制度陷入困局的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应对方案。基于制度分析的理论视野,过高的制度运行成本、“司法中心主义”的强势话语影响和难以适应转型社会的解纷需求是行政裁决陷入困局的根源。基于此,应通过增强行政裁决设定规范的明确性,强化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性,提升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裁决制度的认同性等方式,推进我国行政裁决的制度重整。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破解我国行政裁决制度面临的困局。

关键词:行政裁决;制度困局;规范法学;制度分析;制度重整


10.论平台垄断的合规治理


作者:王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

摘要:反垄断事前监管、事后执法等外部管控式治理模式无法有力回应“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平台垄断治理时代命题,亟需引入新的治理模式。与反垄断事前监管关注市场结构、事后执法关注平台行为不同,合规治理关注平台本体、重视平台的主体地位与能动性。秉持主体本位的反垄断观,合规治理主张从外部管控转向内部自治,从惩罚威慑转向激励引导,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预防。在三重治理逻辑的指引下,合规治理规则的本土建构可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引导平台建立以垄断风险识别、评估、提示以及控制为中心的合规内控机制,事前防范垄断风险;二是在合规治理体系中嵌入双向合规治理激励机制,增强平台落实合规治理的动力。合规治理也具有局限性,合规治理本质上属于平台自我监管,为避免合规治理异化,应强化对平台垄断合规治理的外部监督。

关键词:平台垄断;合规治理;主体本位反垄断观;内部自治;合规治理激励


部门行政法


11.强制取得采矿用地的制度选择


作者:肖泽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当前农村普遍存在采矿企业合法采矿但违法用地的现象,根源在于现行法律制度既不能解决协商用地不成时的采矿用地取得难题,也不能解决采矿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冲突。“保障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共利益”,可以为行政机关强制取得采矿用地提供正当性,但也同时要求保障农户获得公平补偿。在采矿许可与用地审批分离的前提下,强制取得采矿用地的可选方案之一是,建立包括补偿裁决在内的强制用地许可制度。但是,如果要将利益冲突消弥于采矿权设立之前,降低采矿企业投资风险,则应通过建立服务于采矿权设立目的的行政协议制度以及协议不成时的土地征用而非征收制度来取得采矿用地;只有在行政机关取得农户土地并给予公平补偿后,才能通过行政许可将采矿权以及采矿用地的使用权一并授予采矿企业。

关键词:采矿权;土地使用权;采矿用地;强制用地许可;征用


12.生态保护国家补偿责任的内涵、性质和构成


作者:王清军(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生态保护国家补偿责任是一种具有公法意义的国家责任。新发展理念、生态环境国家目标任务和生态文明建设职权等宪法性规范构成生态保护国家补偿责任的规范依据。生态保护补偿可分为面向单个生态要素的分类补偿和面向特定生态保护地区的综合补偿。分类补偿介于不予补偿的财产权社会义务与征收征用补偿之间,可纳入管制性征收补偿予以定位;综合补偿自带实现“分配正义与协调发展”基因,宜纳入衡平补偿予以定位。生态保护国家补偿责任是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的结合,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的约定,约定不能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生态保护国家补偿责任在构成上包括“行政权力措施形成持续状态”“造成特别牺牲或显失公平”与“目的的侵害性与激励性并存”三个要件。

关键词:生态保护国家补偿责任;征收征用补偿;衡平补偿;侵害性;激励性


青年论坛


13.维持抑或驳回:论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种类


作者:李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对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种类进行了区分处理,引发学界对维持决定和驳回复议请求决定的广泛关注。“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目标导向下,复议机关更加注重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积极回应和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实质性处理。但是,维持决定违背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和诉判一致理论,使得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陷入两难境地。从深层次的制度建构来看,维持决定不能契合行政复议的行政司法属性和多元功能,难以回应“主渠道”的目标要求,应当取消。驳回复议请求决定是维持决定取消后理想的替代性决定。为做好维持决定取消后的制度衔接,应当清晰区分驳回复议请求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并明确驳回复议请求决定的适用条件等具体规则。

关键词:维持决定;主渠道;驳回复议请求;实质性化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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