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说到应收款项融资,今天我们来共同学习下应收款项融资的一种: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国内保理又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其中银行保理规模大,对融资方的资质要求较高,而商业保理则相对灵活。本文主要基于银行保理业务进行分析: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的规定,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一)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国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
(二)按照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三)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个数,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买卖双方保理机构为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可视作双保理。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同时明确作为买方保理机构和卖方保理机构的职责。
有保险公司承保买方信用风险的银保合作,视同双保理。
保理业务实质上是销售商将基于其与购货商订立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销售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特定的至少两项综合金融服务。应收账款保理的核心在于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是否发生了转移,这也是保理是否可以出表的核心判断。注意: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区别(文末附图详解)
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经济实质是销售商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贷款,保理商并不收取信用风险担保费用,而只收取贸易融资利息费用(该费用实质上就是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劳务费用,所以成本一般会比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低。但是保理和权利质押还是存在区别,根本的区别是保理商对购货商行使权利的条件和方式不同,前者是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时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权利,后者必须是在销售商不按期规划贷款的前提下,以质押人的身份行使权利。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决策树如下:
无论保理合同是否附追索权,均应结合运用风险和报酬分析与控制分析来确定一项转让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 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的规定,商业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商业银行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当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但判断保理的应收债权是否终止确认,不能仅依据是否计入或计入何方的征信信息,而应根据安排的条款分析保理业务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情况。
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的规定,当且当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下同)的一部分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时,终止确认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否则,适用于该金融资产整体:(1)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
如:合同约定只转让收取利息现金流量,保留获得该债务工具本金现金流量的权力。
(2)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即,转让部分权利,如:转让60%份额的权利。
(3)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即,转让部分的特定部分,如:转让60%份额中的收取利息的权利。
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所有情况下,有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相关规定适用于金融资产的整体。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来说,不符合特定、部分的关键条件,原因在于:1、优先受偿的折后部分的现金既不是能够明确辨认的现金流量,也不是债权资产所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现金流量的完全成比例的一个份额;2、任何信用损失首先由转出方承担,且不是由双方按比例分担;而该损失可能产生于应收账款组合中的任何一笔款项,因而其风险敞口与全部债权资产有关。如企业并未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保理商(如未对应收账款进行转让登记),则可能需要进行以下过手安排测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况:(2)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B.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C.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转让给最终收款方。
若转出方即使收到其他现金流(非对等),也有义务支付给保理商,则不满足过手安排的条件,应继续确认为应收账款。 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的规定,商业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商业银行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当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但判断保理的应收债权是否终止确认,不能仅依据是否计入或计入何方的征信信息,而应根据安排的条款分析保理业务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情况。风险报酬分析包含的典型风险有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即违约风险)、延迟支付风险、外汇风险、权益价格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对于应收账款,需考虑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和延迟支付风险,外汇业务还要考虑外汇风险;对于抵押业务,需考虑的主要风险可能是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和信用风险。企业无条件出售金融资产,或出售金融资产并附按回购时的公允价值回购该金融资产的期权,或出售金融资产并附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是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以及在符合条件的过手协议中出售一项资产现金流量的完全成比例的份额。又可以被叫做深度价外期权、极度虚值期权。能被称作重大价外期权的,此时的执行价格应该是远远高于其相关期权标的物的当下的市场价格的。此时选择行权,买方会产生更大的亏损。到期日之前不太可能变为价内期权。回购价格为固定价格或销售价格加上一定回报的卖出回购交易;企业向受让人承诺对可能发生的所有信用损失进行补偿的短期应收账款出售交易。实务中,若转让后承担的相对变动小于10%,则可以认为已经转移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应当考虑在金融资产转让后保留的风险和报酬与转让前的风险和报酬比是否不再重大。历时上没有违约和逾期未付的记录并不能证明转让的应收账款没有风险。一些常规的担保条款,如出售货物时提供的在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允许客户在规定期限内退货并获得全额退款的质保条款,因为这些担保针对的是交易的业务风险(商业纠纷),不是与应收账款相关的财务风险。双方抵消协议也不影响终止确认分析。即应付销售款与应收款项的抵消。在抵销权被行使时向保理商支付仅是将结清与客户的债权时应收取的金额转让给保理商,与应收账款未来的回收情况无关。
企业应当首先应用风险和报酬分析,仅当企业既未转移也未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才应用控制分析。如果受让人(转让人)具有出售被转让资产的实际能力(单方面和不受限制地出售),则受让人拥有资产的控制权。反之,如果受让人没有出售被转让资产的实际能力,则出让人(转出方)保留了被转让资产的控制权。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转入方具有出售被转让资产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向非关联的第三方整体出售该项资产,并且,转入方能够单方面实施此能力,而无附加限制。前述条件的评估应考虑转入方实际操作的能力,而不仅仅是考虑合同赋予的权利。如果被转让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转入方具有出售被转让资产的实际能力,因为如果当其需要将资产归还转出方时,可以从市场上回购被转让资产。控制权概念的关注重点是转入方实际上能做什么。如果被转让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转入方具有出售被转让资产的实际能力,因为如果当其需要将资产归还转出方时,可以从市场上回购被转让资产。反之,即使转入方拥有处置被转让资产的合同权利,但如果被转让资产没有市场,该权利也就几乎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如果转入方具有出售被转让资产的实际能力,则转入方对资产拥有控制权。即转出方失去控制权,并须对资产进行终止确认。相反地,如果转入方没有出售被转让资产的实际能力,则转出方保留了被转让资产的控制权,须根据继续涉入的程度对资产进行确认。如果企业既未转移也未保留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并且控制权尚未转移到转入方,则按企业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被转移的金融资产,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当企业转移了一些重大风险和报酬,同时保留了其他的风险和报酬,且因企业保留了对所转资产的控制而未能终止确认,企业将按其继续涉入的程度确认该资产。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价值变动风险和报酬程度。企业按继续涉入程度继续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以及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应相互抵消。企业应当对继续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确认所产生的收入(或利得),对相关负债确认所产生的费用(或损失),两者不能相互抵消。从14个方面全面解读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的区别,包括含义范畴、生效条件、债务人、运营机制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