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保理业务的风险和报酬未发生转移,实质上属于质押借款融资,应按照质押借款进行税务处理,保理收入应按照“”金融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有追索权保理,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保理业务手续费一般应按照融资金额的0.3%-1%的标准在融资发放前一次性收取,比银行贷款利率要上浮10%-20%左右。这种融资关系构成财税【2016】36号文和财税【2016】140号文所称的贷款服务,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即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和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企业支付上述利息性质的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支付上述利息性质的支出,按照借款费用的规定税前扣除。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相当于对应收账款进行了买断,属于财产转让的性质。买断型保理(无追索权保理),保理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务人核准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承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债务人因发生信用风险未按基础合同约定过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商不能向债权人追索,保理商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所现有的权利范围也较广。即保理商回收债务后无需进行清算返还债权人,均保理商所有。小白与小黑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小白向小黑出售1000万元的货物,合同于2022年7月1日到期,到期后小红向小白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小白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对小黑享有了1000万元的货款债权。现因小白资金流转不畅急需资金,与开银行的小红签订了《无追索权保理合同》,约定小红向小白提供800万元的保理融资款,并受让小白基于《买卖合同》对小黑享有的1000万元账款,约定该保理融资款于2022年8月1日到期。若保理融资款到期,小红未足额收到小黑支付的1000万元账款,小红只能向小黑请求继续支付,无权向小白要求回购。在增值税上,依据财税【2016】36号文等相关文件,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对于卖断式转让,即未来该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卖方不负责追款,也不向应收账款购买方承担任何偿付义务,折价转让所产生的差额应属于资产转让损失,应作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分析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颁发的、准许金融机构设立并经营金融业务的证书。
金融机构一般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所监管的商业保理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属于其他金融组织。
借款合同的法定要件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应收账款的保理,要区分是否具有追索权。不附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类似于资产转让合同,显然不属于借款合同。附追索权的保理需要把收到的款项做为借款处理,但由于保理双方之间不具有债权债务的关系,也不属于借款合同的范畴。
问题内容:保理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答复时间 2021-01-22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保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范围,无需贴花。
保理业务的税务处理的核心是先区分其保理类型,是否具有追索权,然后再依据税法确定是否纳税、纳什么税。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如何区分“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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