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新育:冒名者已受惩处,苟晶应受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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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新育:冒名者已受惩处,苟晶应受谴责】
在全社会引发巨大反响和广泛关注的苟晶事件今日水落石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及其微信公号公布了《关于苟晶反映被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下文简称“《通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微信公号通报链接:
根据这份通报,苟晶被冒名,但未被顶替,且苟晶自述和媒体报道、评论很多不符合事实,存在相当严重的出入,以至于中央政法委微信公号“长安剑”发布这份通报时,封面摘要就是简洁的7个字——“部分事实有反转”。
兹简述苟晶自述和媒体报道主要不符合事实之处:
第一,苟晶不是什么学霸,高中会考成绩非常一般,两次高考成绩上中专都勉强:
高中毕业会考语文成绩等级为A,数学、英语、物理等级均为B,政治、化学、历史、地理、生物(补考)等级均为C。
第一次高考成绩551分(满分900分),比中专统招线(575分)低24分,比委培线(549分)高两分。
第二次高考成绩569分(满分900分),比上年提高了18分,但比当年中专统招线(570分)低1分,只是在分数线调整后才够中专统招线。
苟晶通过其新浪微博“@前世是天使2001”贴出了自己通过山东省教育厅网上信访受理平台发出的举报,其中自称1998年高考摸底考试为全任城区前几名;而根据通报公布的资料,苟晶两次高考成绩在济宁市任城区理科生中排名都是第二三百名:
1997年,苟晶高考成绩在济宁市任城区1588名理科生中排名308名;
1998年,苟晶高考成绩在任城区1710名理科生中排名265名。
第二,第一次高考她自己未填报志愿而选择复读,邱小慧冒名上了委培的中专固然违法,但苟晶谈不上有“被偷走的人生”。苟晶被冒名,但未被顶替,她的个人利益未受损害。
第三,苟晶宣称邱老师处心积虑给她“挖坑”以求冒名顶替,此说不能成立。
第一次高考她自己未填报志愿而选择复读,从而给邱小慧创造了冒名入学的操作空间。那么,这是邱老师处心积虑误导她,以便给自己女儿创造冒名入学操作空间;还是苟晶本人及其家庭自主决策选择复读,由此留下了邱老师操作的空间?按苟晶所述,这是邱老师蓄意误导给她“挖坑”:
“1997年高考后,我根本没有填志愿,原因是邱老师告诉我:如果想要复读,就不要填志愿了,如果填了志愿,被哪个差的学校录取了,档案就会被提走,无法再复读了。现在看来,就是个‘坑’。”
对此,《通报》没有支持苟晶自述的说法,只是简洁地陈述:
“苟晶1997年高考成绩,达到济宁市中专(理科)委培录取分数线,但其本人未填报志愿,选择在原就读高中复读。”
按照常理,如果是蓄意“挖坑”,邱老师应该不会支持她在本校复读。进一步查阅1997年山东省职工工资和居民收入统计数据,可以判断,她和她家庭应该是自主决策选择复读,其动机应当是以下两者兼而有之:
经济考虑,希望复读一年后能考上本科、大专而非中专。
根据苟晶自述和有关媒体报道,她读中学和高考时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苟晶父母是农民,文化程度较低,家中有姐妹三人,苟晶读高中时,二妹为了补贴家用,初中读完就辍学去打工,接济上学的姐姐和妹妹。2003年小妹上大学后,学费、生活费由苟晶供给。
根据《通报》,邱小慧于1997年9月冒用苟晶姓名被北京煤炭工业学校录取,该校为2年制中专,委培费每年4400元。根据国家统计局《新中国五十五年统计资料汇编》,1997年山东省职工工资与居民收入数据如下:
根据表16-4“山东省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第574页),1997年山东职工平均货币工资6241元,其中国有单位职工平均货币工资6817元,城镇集体单位职工平均货币工资4186元。
根据表16-37“山东省人民生活基本情况”(第601页),1997年山东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292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191元。
1997年苟晶高考成绩比免学费的中专统招线低24分,要想当年入学,只能读委培中专。从上述情况来看,每年4400元委培费,接近当年山东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两倍,应该是超过了苟晶家庭承受能力。不填志愿,一心复读,寄希望于第二年高考考上免学费的学校,属于理性决策。即使第二年考上的同样是中专,只要是个人免学费,也是合算的;如果复读考上了免学费的大专、甚至本科,那收获就更大了。
事实上,苟晶第二年高考后服从调剂入读的湖北黄冈水利电力学校就是学生个人免学费的。苟晶第二次高考的1998年,济宁市计划委员会与该校(当时系公办省部级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签订30名委托培养招生计划,经山东省计划委员会、省教育厅批准后纳入当年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根据苟晶第二次高考的成绩,个人免学费就读这个学校,因为是地方政府部门的委培计划,毕业后就业有保障,而且是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专业,正常情况下毕业后可以进入一般认为收入较好的电力系统单位,是个非常正常的理性选择。
四,苟晶声称班主任给她写了道歉信,通报中只字未提,应该是假。
五,班主任与次子二人去找苟晶,不存在某些媒体描绘的班主任“黑老大千里寻衅”情节。
六,苟晶微博自述第二次高考后通过电话查分,仍指控自己第二次高考成绩是假分数,这恐怕不仅仅是假话了。
七,苟晶微博声称济宁方面施压要她删帖云云,通报中只字未提,根据苟晶上述自述失实纪录及常理,这个说法大概率是假。
八,苟晶微博声称官方封杀媒体对她报道,自己通讯被警方监控,相信很多人对此评价为“纯属弥天大谎”,这种言论是否突破了社会政治规矩,读者可自行评判。
……
综上所述,苟晶事件可总结如下:
苟晶被冒名,但未被顶替;在苟晶被冒名入学事件中,苟晶本人没有任何损失,国家纲纪受损;苟晶自述夸张失实,是把盲信支持她的人玩于股掌之上。
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苟晶自述言论失实与邱印林操办冒名顶替入学,哪个更为恶劣,可自己判断。
冒名顶替方已受惩罚,苟晶是否也应为她失实言行造成的巨大影响承担责任?
除上述各点之外,苟晶言行中还有一点我非常反感:
如《通报》所述,她服从调剂正常录取上了黄冈水利电力学校,母校对她有教育培养之恩,她却面向全社会对母校恶语相加,称之为“野鸡学校”等等,这是践踏人伦底线。须知,在中国文化中,师生与父子、夫妻、国家忠诚并列最重要伦理关系,千百年来居家牌位供奉的都是“天地君亲师”,苟晶这样在公开媒体上对母校恶语相加,做人底线何在?
且不说湖北黄冈水利电力学校当时是公办省部级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她又是纳入地方政府委培计划录取的;就是对一所民办学校,除非违反师德误人子弟,对自己母校那样恶语相加也是不可接受的。
根据苟晶上述言论严重失实之处,此人诚信与行为底线如何,相信公众心中自有判断。就我个人而言,苟晶日后如果干出什么事,我不会惊讶。
目睹有些人一味同情支持苟晶,让我想起了所谓“华为251事件”当事人李洪元。当时很多人同情支持他,只因为他对立面的华为是大公司,就无视李洪元所为的本质。到今年新冠瘟疫爆发,李洪元在社交媒体上说了些什么?
重申:防范惩治冒名顶替入学和苟晶案,这是两码事,必须分开,不能混为一谈。前者是不可动摇含糊的原则,后者只是个案。
陈春秀是完全无辜受害的,其个人实际利益遭到了实实在在的损害,是真正“被偷走了人生”,苟晶并非如此;但苟晶吸引的社会关注远远超过陈春秀,这不公平,也不正常。我们的社会不应当激励夸张失实,而且,苟晶的言行是否会在社会上造成“狼来了”效应?
2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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