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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起行政拘留+3起刑事冤假错案,请给戴志同再安一个“恶意求生罪”!

关翠敏 我的大平山 2022-01-09

 

滚滚强拆嗜人血,访民羔羊任宰割

黑恶当道瀣一气,冤恨绵绵永无绝


     2021年12月6日,平山法院“公开”宣判河北“滚”事件关联信访案之戴志同被控“妨害公务罪”,一审判决戴志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今日关翠敏再表示:我为自己所说的每一句话承担法律责任:完全恶警齐慧涛滥用职权、栽赃陷害,完全副院长马正堂再三玩弄法律、“说你有罪,你百分之一万有罪”,完全公权力“集大成”非法打压、整治拆迁上访户。 9年36次持续不断对我一家赖以生存的三处房院暴力打砸抢强拆、砸塌房屋、断水断电断活路、家财洗劫一空,不但分文没有赔偿,反而非法看管、截访殴打、停发工资、恐吓活埋,被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滥用职权、打压报复、诬陷迫害,累计非法限制戴志同人生自由2372天!其中19起行政拘留+3起冤假刑事错案枉法裁判。请平山法庭外左右判决的审委会委员和领导们,若一定“欲加之罪”,以不影响领导政绩和脸面,与其指控戴志同“妨害公务罪”,还不如,给他安一个“恶意求生罪”的罪名,以永绝后患!


    一、本案极不正常,存在侦查程序严重违法、关键证据缺失等诸多问题。且本案和其他2起刑事案件及19起行政处罚案件,均是公安机关对信访人戴志同的非法报复打压。


      其一、体现在关键证据缺失,法院不依法调取到案。包括辩护人向法院提交4份调取重要证据的《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要求再次开庭审理戴志同案的《申请书》、以及辩护人就戴志同夫妇反映系列问题致平山县委张前锋书记及平山县政法委的《沟通信》。虽然, 辩护人清楚法院拒不调取重要证据、催促交辩护意见的做法是不当的,出于对法庭的尊重,还是准备了初步的书面辩护意见。其中,讯问人拍摄的戴志同受伤的照片、齐慧涛等人执法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明显与本案直接相关,而合议庭则一概不理,并未进行调取,并由审判长口头通知:相关证据与本案指控无关,法院不准备再次开庭,要求三日内提交辩护意见。辩护人当即提出抗议,因为诸多重要证据明显与本案直接关联,若不能到庭接受质证,辩护人无法形成完整辩护意见,法庭也无法查明案件事实。

      其二、体现在侦查程序严重违法。本案因11月23下午齐慧涛等人执行行政拘留将戴志同送往石家庄市行政拘留所时,戴志同质疑违法办案不予配合而案发。24日凌晨1时许,齐慧涛报案,受案时间是11月25日,正式立案则是在11月30日。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相关规定:先有受案,方可初查;立案之后,方可侦查;没有立案,就没有侦查权限;并且,初查也要经过批准,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方可进行;这些是办案常识。而本案中,在正式的受案、立案之前,公安机关于11月24日上午就将戴志同列为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讯问,显然,侦查程序严重违法。

       其三、体现在审理进度上。这个看似简单的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11月案发,法庭迟至2021年5月25日开庭审理,后迟迟没有作出判决,并导致多次被软硬兼施要求认罪、但坚决不认罪的戴志同被羁押至今将近一年,面临超期羁押。这也说明,通过上次开庭,法庭可能认为还没有查明案件事实,抑或,法庭认为戴志同无罪,但受庭外因素干扰、戴志同又坚决不认罪,所以举槌难判。

       其四、体现在本案几乎是2016年妨害公务罪错案的翻版。辩护人在提交法院的致平山县委书记及平山县政法委的《沟通信》中已经指出,不仅两起妨害公务案是错案,2015故意毁财案也是错案,以及,戴志同19次被行政拘留的合法性,都存在很大问题。简而言之,19起行政拘留案和3起刑事案件,均是公安机关对信访人戴志同的非法报复打压。而比较两起妨害公务案,最大的共同点是,案件当中均不存在合法的公务。


         二、本案当中没有合法的公务。执行行政拘留时,仅有的一名正式执法人员齐慧涛依法应当回避该次执法,其却借“公务”之名报私仇,涉嫌暴力执法,殴打戴志同。


       本案中,由于缺失合法行政行为的证据,导致本案不存在合法的公务行为,也即:本案失去指控妨害公务的基础。
       其一、在案没有客观证据证明齐慧涛等人对戴志同实施强制人身检查是在执行合法的公务。

       强制人身检查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而在案不存在任何相关证据能证实当时实施的是合法的行政强制措施!

       其二,押送戴志同执行行政拘留时,仅有齐慧涛一人是正式民警,明显违反《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故而,所谓“执行行政拘留”,根本就不是合法的公务。

       起诉书指控,2020年11月23日,齐慧涛带领周托、李聪哲、武冬杰三名辅警对戴志同实施行政拘留时,戴志同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   

        行政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也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在案证据显示,包括起诉书也承认:齐慧涛等四人在执行行政拘留时,除齐慧涛是正式民警外,其他三人均为辅警。
       也就是说,限制戴志同的人身自由,将其从平山县押上车,送至石家庄市拘留所,与戴志同发生冲突的过程中,均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即齐慧涛在场。在这种情况下,对戴志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然是违法的。

       其三、执行行政拘留时,没有向戴志同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严重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而在案卷宗,完全不存在相关证据,不能证实当时存在行政拘留措施,不能证明齐慧涛等人向戴志同宣告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其当场交付,更不能证实齐慧涛等人是在履行正当的公务行为对戴志同实施行政拘留。
     【戴志同2020.11.24第一次讯问笔录】警:“2020年11月21日下午,你在什么地方,发生了什么事?”戴:“齐慧涛带人要拘留我,因为齐慧涛不回避,带着临时工协警,不出示,不给我拘留证,电力局工作人员打我没有立案,所以我不配合他们。”

    【戴志同2020.12.4第二次讯问笔录】戴:“我不涉嫌妨害公务,因为齐慧涛不给我拘留证,我要了多次,他也不给我,并且说到时候会给我的。”
       齐慧涛带着三名辅警执行行政拘留,并且没有向戴志同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显然严重违法!    

       其四,执行行政拘留时,仅有齐慧涛一人是执法人员,而齐慧涛却依法应当回避,更加说明本次“公务”严重违法。更令人震惊的是,齐慧涛还涉嫌暴力执法、殴打戴志同,明显假公济私,借“公务”之名报私仇!

       据戴志同反映,齐慧涛执行行政拘留时,其要求回避,而齐慧涛拒不回避,因为其不配合违法的执法,齐慧涛暴力执法,对其进行殴打。
      【戴志同2020.11.24第一次讯问笔录】
        警:你头上,手上,胳膊上的伤是怎么回事?

       戴:“是2020年11月23日下午城关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对我进行行政拘留时,没有给我《拘留证》,我申请齐慧涛回避,齐慧涛没有回避,所以我不配合派出所的工作,他们就打了我。”
        警:在什么地方打的你?”
        戴:在车内他们让我下车,我不下车,他们在车上对我进行殴打。边打边说,我们几个公安人员还制服不了你,还干什么公安。”
        警:你什么部位有伤?”

       戴:头部有一处碰伤,左胳膊肘部有一处擦伤、右手中指、无名指、手背、手腕处有伤,共计6处。另外,在医院给我化验尿时,我不配合,把尿尿到裤子上,齐慧涛让医生给我下的导尿管,引起我尿道发炎,一咳嗽和小便时疼痛。

        警:“你为什么不配合派出所工作人员对你执行行政拘留?”
    戴:“一是电力局工作人员丁建朝(注:“朝”即“沼”),张红军,齐聪慧殴打我一案,齐慧涛至今没有立案处理;二是齐慧涛带领几个临时工送我到拘留所,不符合规定;三是齐慧涛没有给我拘留证,也没有让我看;四是我申请齐慧涛回避此案,齐慧涛没有回避,不具备审理此案的资格。以上四点我认为齐慧涛是违法办案,所以我不配合他。”

       另据关翠敏反映:2020年6月3日戴志同报警反映电力局安排局长司机的媳妇刘红霞雇佣大量社会人员看管限制戴志同人身自由。6月4日,戴志同在电力局家属院门口,被电力局办公室主任丁建沼、财务主任张红军、局长司机齐聪慧三人殴打,戴志同再次报案。案发后,城关派出所派民警处警,副所长齐慧涛作为办案民警、办案组长,第一不调取监控,第二不给戴志同拍照,说看不到伤情,第三不安排给戴志同伤情鉴定,第四,故意在“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警情简介中,把三人一起对戴志同的殴打,歪曲为只有丁建沼一人和戴志同发生的肢体冲撞,包庇丁建沼等人,导致3人长期不被追究、逍遥法外。所以,因此案,戴志同长期反映举报齐慧涛包庇。此后,2020年11月21日—23日,戴志同落入齐慧涛之手后,多次要求齐慧涛回避。但齐慧涛不但不回避反而以“我能管了你,你管不了我”、“我们几个公安,还制服不了你”,酿成戴志同本案被诬陷妨害公务罪。戴志同被抓后,因我实名实证举报,公安局于2021年2月26日给了我一个丁建沼和齐聪慧被拘留处罚的证明,说明我们反映齐慧涛包庇事实存在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综合戴志同、关翠敏所述,本案呈现的事实非常清晰:齐慧涛此前办案不公,包庇殴打戴志同的丁建沼等三人,长期被戴控告,二人之间有恩怨或利害关系;在【事实1】执行强制人身检查时,因为齐慧涛应当回避,只有安哲一名民警有执法资格,从而导致这次公务,不具备合法性;【事实2】执行行政拘留的四人当中,仅齐慧涛一人具备正式执法资格,而其却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对象,明显违反《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实际上,齐慧涛等四人“一民警、三辅警”没有一个具备对戴志同执法的资格,更加说明,该次公务严重违法!

      更令人震惊的是,齐慧涛还涉嫌暴力执法,殴打戴志同,明显假公济私,借“公务”报私仇!

       三、本案不存在戴志同妨害公务,反而是戴志同被违法执法的齐慧涛等人所殴打,且相关重要证据被办案人员故意隐匿。本案也不排除是齐慧涛等三人造假将自己弄伤。鉴于戴志同遭受违法的执法、且被打伤、伤达6处,即便其在不配合的过程中造成三人受伤,也属正当防卫性质。


       1、戴志同“以一敌三”主动攻击、殴打齐慧涛、周托、武冬杰的可能性极小,齐慧涛等人“以三对一”群殴戴志同、戴志同被动防卫的可能性更大。不排除齐慧涛等人殴打戴志同后故意造假将自己弄伤并串通作假证。
      前述【2020.11.24第一次讯问笔录】显示,侦查人员“贾延明、李雪彦”讯问戴志同时注意到其身上有伤,主动问其:“你头上,手上,胳膊上的伤是怎么回事?”戴志同明确告知:其在被送往拘留所的路上,下车前,被齐慧涛等人殴打,且头上,手上等部位至少有6处伤,此外,因被强制插管,尿道也有发炎。
      附卷的讯问录像显示,讯问期间,“贾延明、李雪彦”中的一人,用手机对戴志同受伤部位拍摄了照片。相关照片是能证明戴志同无罪的证据,却被办案人员故意隐匿,没有入卷,更没有及时安排对戴志同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办案人员此举是在包庇单位同事齐慧涛等人,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戴志同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也包含讯问人员拍摄的戴志同受伤的照片,不可思议的是,如此关键、重要的证据,法院竟然会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而拒绝调取。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审判人员的中立性!
       戴志同陈述其被殴打,且侦查人员亲眼看到其身上有伤,还拍摄了照片,相互佐证:戴志同被殴打是事实,多达6处。且至少是轻微伤,且因为没有及时鉴定,不排除达到轻伤级别。奇怪的是,齐慧涛等三人在笔录中绝口不提殴打戴志同的事。
      此外,戴志同并非人高马大之辈,其身材瘦弱,而民警、辅警均年轻力壮,显然,在“以一敌三”的情况下,戴志同主动攻击、殴打齐慧涛、周托、武冬杰的可能性极小,齐慧涛等人“以三对一”群殴戴志同、戴志同被动自卫的可能性更大。
      因此,也不排除齐慧涛等人在殴打戴志同后,施“苦肉计”,故意将自己弄伤串通作假证,并报案,诬告陷害戴志同。毕竟,普通的撕扯,就能轻易制造出类似“轻微伤级别”的皮肤软组织挫伤。要造假,实在太容易了!
       2、鉴于戴志同遭受的是违法执法、暴力执法,且受伤多达6处,至少达轻微伤级别,即便其在不配合的过程中造成齐慧涛等三人受轻微伤,也在合理限度内,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即使是履行职务实施行政行为,执法人员也应当依法行政,不应当超过比例原则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而如果执法人员粗暴执法,行政相对人因遭受粗暴对待而进行不超过合理限度的抵抗,则完全是合情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政相对人存在一定过错,也不应当认定其犯罪,苛以刑罚。

  本案当中,鉴于唯一具有执法资格的齐慧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鉴于齐慧涛等人不文明违法、粗暴执法将戴志同打伤是事实,鉴于戴志同受伤多达6处、至少达轻微伤级别,即便戴志同在不配合违法执法的过程中,造成三人受轻微伤(没有超过戴志同受伤的严重程度),也在合理限度内,故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应认定为犯罪。

      3、相关视音频证据是还原本案“妨害公务”情况最直接、最客观的证据。关键证据缺失,导致无法证明执行过程是合法的,并导致指控犯罪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戴志同的执法过程应当录音录像,相关视音频证据是还原本案情况最直接、最客观的证据。

      公安部制定出台、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下简称“《视音频工作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单警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也就是说,无论是11月21日发现戴志同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人身检查,还是11月23日对戴志同实施行政拘留,都应当依法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同时,根据《视音频工作规定》第七条:“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情况:……(二)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综上,相关视音频证据是还原本案“妨害公务”真实情况最直接、最客观的证据。而本案关键证据缺失,导致本来就是违法性质的执法行为,更不可能证明其合法性,进而导致指控犯罪的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

     四、公务之“皮”不存,妨害之“毛”焉附?与其指控“妨害公务罪”,倒不如给戴志同安一个“恶意求生罪”。


      关于执行公务、执行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均有明确规定。公安部出台《视音频工作规定》的目的,也是为了严格规范公务人员文明执法、依法执法、阳光执法。
       而本案中的公务,依法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而不录,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回避,执法对象还被所谓的“被害人”即执法人员殴打,这显然不是阳光执法,不是文明执法,而是暗箱执法、暴力执法;更荒诞的是,挟私报复、殴打戴志同的齐慧涛及周托、武冬杰却逍遥法外,暴力执法的受害者戴志同,反而成为追诉犯罪的对象,坐在法庭上受审。何其荒谬!


     这不禁让辩护人想起一则在网络上传播广泛的“恶意求生”笑话——

        法官:斑马为什么踢你?
        狮子:我要吃他,他反抗,就踢我。
        法官:斑马故意伤害罪成立……

        这则笑话给我们启示——戴志同就像那只斑马,齐慧涛、周托、武冬杰则是在身体上对戴志同形成压倒性优势的三只狮子!戴志同这只瘦弱的斑马,有能力“以一对三”主动挑衅并伤害三只强壮的狮子吗?按正常逻辑去推理,在没有客观的视音频证据还原现场的情况下,如果三只狮子受了伤,它是被斑马殴打、弄伤的,还是三只狮子串通造假“自伤”的可能性更大?退一步讲,即便三只狮子受的伤,就是斑马给造成的,能否排除是狮子要伤害斑马、而斑马为了求生、为了不被“吃”掉、而进行正常的消极反抗或者实施正当防卫、进而伤到三只狮子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当然是有的!戴志同(斑马)控诉其遭到齐慧涛等三人(三只狮子)的殴打,其头部、手臂上的

        前已述及,指控妨害公务罪的前提,是案件存在合法的公务行为,如果不存在合法的行政行为,则无论执法对象有怎样的行为,都不可能出现妨害公务的情况,更不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失去了“合法公务”之“皮”这个基础,“妨害”之“毛”能附于何处?

     而一定要行“欲加之罪”,则与其指控戴志同“妨害公务罪”,还不如,给他安一个“恶意求生罪”的罪名!


  五、正义路上,正义难寻?


        辩护人前面提到,戴志同遭遇的3次刑事案件,都是错案,19次被行政拘留,合法性均存疑,这么讲并非无根无据。
        一系列案件,反映了信访人戴志同囚徒般的真实的悲惨遭遇和信访困境。仅以前面提到的,戴志同控诉,丁建沼等三人将其打伤,却被齐慧涛等人包庇,就可见一斑。
       而关于第一起刑事案件即2015故意毁财案。根据戴志同的说法及相关判决文书,其于2015年3月14日被孤身一人安置于一个废弃的拘留所中,且该场所没有任何保暖措施,无工作人员看守。无论是在法定取暖期间没有任何供暖,还是该场所存在的其他不规范问题,都说明,该地点不属于《拘留所条例》等规定的正规场所,如此执法,不止违反了法律,还侵犯了戴志同的人身自由权及吃饱穿暖的最基本人权。在这种情况下,戴志同为了吸引监管人员注意,通过打碎窗户玻璃等闹出一些动静的方式来争取维护自己的权利,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即使确有造成财物受损,至多承担民事责任即可,完全不涉及犯罪。因此,该案中,根本不应追究戴志同的刑责、认定为犯罪、判处拘役6个月!


      关于第二起刑事案件即2016妨害公务案。关翠敏在其个人微信公号上发布过文章《戴志同2016.10.13被诬陷妨害公务罪被判拘役6个月真相》,强烈质疑该案为假案。该文称:
       2016年10月13日一早,戴志同遵医嘱前往北京医院复查,随身携带的包里只有病例、单据、药品、诊断书,没有任何上访材料。当天下午2点多,戴志同在石家庄火车站候车室还没有坐上前往北京的火车,就被早有准备的平山县公安局、信访局、国网平山供电公司、平山县群英保安公司工作人员杨程、刘英龙、赵龙、杜新中等前来抓回平山,协同平山镇孟贤壁办事处主任谢建武等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人员一起报假警、做假证、伪造戴志同息诉罢访签字、伪造《平山镇人民政府关于戴志同反映孟贤壁房子拆迁问题的结案报告》,栽赃陷害戴志同妨害公务案被判拘役六个月。
      更荒谬的是,事发火车站候车室四面八方有监控摄像头,另外他们执法记录也都有视频,都没有任何一个戴志同打他们的镜头。只有杨程多次语言挑衅并拖拽戴志同的胳膊,杨程的眼镜不知怎么掉在了地上。戴志同当场就被伺机周围的平山公安人员扑过来抓回平山,于2016年10月1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全XX(注:骂人的话)的栽赃陷害、钓鱼执法、办假案!2016年10月14日戴志同被刑拘;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同年11月1日戴志同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库建辉、贾振华为本妨害公务案一审辩护人;同年11月13日,戴志同被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起诉;同年12月19日送达戴志同起诉书;同年12月23日(周五)下午就在没通知家属、没通知律师情况下偷着开庭,当天下午被带回平山法院的戴志同,情急之下用别人电话紧急通知家属,经家属紧急通知律师,又经律师紧急电话联系主审法官马正堂(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到26日(周一)上午北京律师赶来平山法院见马正堂副院长,只接到冷冷一句:“已经判了,去中院吧!”
       更邪乎的,还在后边。这第一次开庭,偷着开庭没通知我们家属和律师。这第二次发回重审,戴志同要求必须把录像视频当庭播放,主审法官说光盘太多,看一遍需要很长时间,戴志同说:不行,必须播放,你们说我妨害公务罪,说我打人,我没有打人,不看光盘和视频,没有证据怎么就定我罪?必须播放。所以当庭播放所有视频光盘,都没有任何戴志同打杨程的镜头,当庭戴志同质问:有我打人的镜头没?没有任何人回答。戴志同接着又问:有我打人的镜头没有?还是没人回答。第三遍……还是……一直到第四遍重复,戴志同辩护律师田拥军说:我替他们说吧,没有!就这样,平山法院的开庭重审结果,继续枉法判决戴志同妨害公务罪被处拘役六个月!戴志同坚决不服并上诉!……
       2016妨害公务案,与本案一样,均不存在合法的公务。仅从关翠敏批露的事实看,该案,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得起推敲和历史的检验吗?
       而关于戴志同19次被行政拘留,绝大多数都与戴志同去北京有关。仅仅因为戴志同去北京信访,平山县公安局就简单粗暴地认定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将其处以行政拘留,这是极其不负责任、激化矛盾的做法!戴志同曾经向北京的公安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北京警方的书面答复,其并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仅因其去过敏感路段,而对其训诫。但平山县公安局却要在北京警方对戴志同训诫的基础上加重处罚、一事二罚。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戴志同有权对相关处罚决定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法院却拒绝对此立案,此做法明显违法,剥夺了戴志同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权利!
      且第19次行政拘留的发生更是荒诞——2020年11月21日,戴志同到平山县信访局的目的是就相关问题“找说法”,而不是为了闹事,但因为其误入正在开会的会议室,就遭到信访局的人斥责,被驱逐出去,发生口角后,又遭遇与戴志同有利害关系、长期被其控告的齐慧涛带队前来处警,导致戴志同后来被不当执法、处以行政拘留,并且在执行过程中被不具备执法资格的齐慧涛等人暴力殴打而横生枝节,因此引发第三起刑事案件,即本案。
       可悲的是,戴志同千辛万苦信访、控告、申诉,被多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殴打,被19次行政拘留,被3次刑事追诉,受尽屈辱和冤枉,而其所反映的种种问题,几乎得不到社会和舆论的一丝关注。

       反倒是戴志同被羁押在看守所、本案审理期间,其妻关翠敏给原平山县政法委书记尹惠强发短信,被意外地回复了一个“滚”字,引发重大舆情和社会的强烈关注,掀起“滔天巨浪”,石家庄市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从而使得,戴志同的一系列不幸遭遇、被错误追诉的刑事案件等问题,得到一次重新审查的机会。
        然而,调查组“高高拿起,轻轻放下”,最后的结论令人惊讶、令人遗憾、令人失望:

      “调查组调阅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相关单位关于关翠敏反映问题所涉案件全部材料,逐案进行了核查评查,未发现平山县有关部门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等问题。对评查核查中发现的执法不规范问题,已责成办案单位依法整改纠正,并责成平山县委、县政府对关翠敏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予以解决和处理。

何其不幸!
        何其幸运!
              再又何其不幸!


      当下,就本案一审平山法院再次枉法审判,戴志同、关翠敏夫妇表示坚决上诉!  即使上诉到石家庄市中院,即使他们再像以前那样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睁眼说瞎话,再让戴志同不服错判再申诉,申诉失败再上访,再次奔波去北京的正义路寻找正义的路上,像无头苍蝇一样,在艰难而几无希望的漫漫信访路上,固执地求索、翻滚、碰撞,虚耗生命,酝酿不和谐事件……

      

      呸!草尼麻的🐴正🍬

      呸 !  去尼麻的正能量→_→

      呸 !  滚你麻的衣冠楚楚、人面兽心


      我终于明白了,不解决戴志同,不逼迫戴志同伏法认罪、息诉罢访,不上报假的重大信访案件结案报告,原县委书记李旭阳岂能调任省厅当大官?原县长、后县委书记董晓航岂能升迁省农业农村厅当庭长?以及口碑极好的原县长、现县委书记张前锋,也都在为“你死我活”而仕途吗?一拔接一拔,就必须让戴志同这些上访的老人——以及他们那个群体——说话不算话——拖着不解决——不但不解决老问题——反而又制造、恶化新问题——拖死你、气死你、弄死你——让你无法生存——难道不是“你死我活”吗?


                     关翠敏写于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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