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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法为武汉8名“传谣者”正名!

洞见时空 2021-06-07
万众一心防疫抗疫,驰援武汉,同舟共渡,但无法回避的是,很多人心中都有个心理障碍,这个障碍不去除,共渡难关的人会觉得很别扭——就是疫情爆发前武汉公安机关处罚8名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1月28日发表文章称:

谣言止于公开。群众基于对自身安全的焦虑,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存在一定程度的慌乱,是人之常情,应予理解。如果在这种时刻,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地公开,群众的疑虑自然会削减。
但是,如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透明,群众基于其社会交往圈与自己的生活经验,往往容易听信并传播各种谣言。所以,解决谣言问题,依法处理是治标,信息公开是治本。

全文如下:

新型肺炎出现以来,围绕这一问题的谣言,一度甚嚣尘上。为什么会发生谣言?如何治理谣言?应该打击什么样的谣言?这是我们在打赢抗击新型肺炎的人民战争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可能冲在治理谣言的第一线,但是我们有责任向全社会表达自己对解决谣言问题的法律思考。
 

一、谣言的概念以及谣言是如何产生的? 

“谣言”是生活用语,法律上对谣言表述为“虚假信息”。在有关新型肺炎的问题上,编造、散布,或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虚假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属法律严格禁止的对象。虚假信息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在一线实施社会治理的有关机关和个人,对此应有深刻的认识,这是更好履行执法责任的前提。笔者认为,谣言之所以产生,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虚假信息起源于个体认知能力的局限。  

不同个体基于认知水平的差异,对同一事物,完全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虚假信息,我们应该理解法律对个体的适度宽容态度。比如,在武汉市公安机关处罚的8名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的案件中,如果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我们的确可以认定,鉴于新型肺炎不是SARS,说武汉出现了SARS,属于编造不实信息,且该信息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符合法律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给予其训诫或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都有其正当性。

但是,事实证明,尽管新型肺炎并不是SARS,但是信息发布者发布的内容,并非完全捏造。如果社会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谣言”,并且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 所以,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对这样的“虚假信息”理应保持宽容态度。 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成为削弱政府公信力的反面教材,成为削弱党的群众基础的恶性事件,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攻击我们的无端借口。  

2、虚假信息起源于信息公开的不及时、不透明。 

谣言止于公开。群众基于对自身安全的焦虑,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存在一定程度的慌乱,是人之常情,应予理解。如果在这种时刻,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地公开,群众的疑虑自然会削减。但是,如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透明,群众基于其社会交往圈与自己的生活经验,往往容易听信并传播各种谣言。 所以,解决谣言问题,依法处理是治标,信息公开是治本。我们做好了信息公开工作,群众就会将公开的信息和自己获知的谣言相对比,久而久之,当群众发现政府公开的信息永远正确时,谣言就自然失去了群众基础。反之,如果谣言一次次被现实证实,那么群众在突发事件面前,会自然地选择相信谣言。从这个意义上讲,各级官员决不能仅把信息公开认为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而是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视角考虑问题。 经此一役,我们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们要坚定地相信群众的大多数。我们宁可把问题想得更严重一些,宁可把对群众的警示讲得更严肃一些,宁可把局势形容得相对严峻一些,以此激发起群众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度重视,并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打赢类似特殊战争。

3、虚假信息起源于特殊的自媒体环境。 

我们今天面对的媒体环境与“非典”时期有根本差异。“非典”时期,尚不存在自媒体的概念,信息渠道只有官方媒体一种。彼时,论坛、博客、手机短信等非传统传播方式虽然存在,但造成的影响极其有限,尚不足以作为信息传递的主要通道。 如今,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商业媒体的发展以及微博、微信等一系列社交媒体的出现,人们的信息来源异常多元,个体的声音可以经由互联网而无限放大。身处在疫区的个体,可以通过语音、短视频等方式与社会公众进行更加直观、更加真切的交流,打破了官方媒体对信息传播的主导权。显而易见,在海量的信息中,任何试图掩盖真相的尝试都只是徒劳,传统的信息管控措施也很难再有效实施。 一方面,这是中国社会愈加成熟、愈加自由、愈加开放的标志。另一方面,这种自由也给虚假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媒体土壤。这是我们第一次在自媒体环境中遭遇如此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而这种复杂局面,也是当今国家治理进程中,我们必须面对的时代课题。

二、什么样的谣言必须严厉打击? 

不是所有的不实信息都要进行法律打击,但是在决战新型肺炎的特殊时刻,有些谣言必须严厉打击。 从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查处的有关案件看,以下几类信息应属于严厉打击的对象,可以进行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处罚。

1、谣言涉及疫情状况,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比如,某地没有疫情而编造该地有疫情出现的信息,从而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但是执法机关在查处类似案件时,应全面审查其主观恶意与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影响。如果其主观上并无重大恶意,谣言也仅在较小范围内传播,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后果比较有限,考虑到该类谣言在客观上对一定范围群体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有一定积极影响,且澄清该类事实较为容易,故对这类谣言的编造者、传播者,应以批评教育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刑事处罚在非极端情况不予考虑。

2、谣言涉及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家动员能力在国际社会广受认可和赞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公民对国家更好地开展疫情管控工作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提出自己的意见,有关专业人员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甚至是善意的批评。但是肆意编造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明知是是虚假信息还进行传播的,主观恶性极大,客观上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依法应予严肃处理,必要时应予刑事追诉。

3、谣言涉及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民众对疾病治疗有重大关切,对医护人员在一线面临的防护措施出现短缺的现象有关切,对医疗机构治疗新型肺炎的能力有关切,这些情绪也可以理解,这些正当诉求,民众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进行表达,有关专家学者或者专业人员对上述问题开展正当学术批评,亦属言论自由范畴,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但是,鉴于疫情防控已经升级为国家行动,有关疫情的处置与疾病的治疗信息应绝对以国家的权威信息渠道为准。任何编造上述不实信息并传播的行为,都极易造成社会公众的巨大恐慌,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巨大,应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4、其他容易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谣言。 鉴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新类型谣言层出不穷,审查不同情形的行为,应结合其主观恶性与客观影响等情形综合判断。 诸如一些“鼻子抹香油可以预防新型肺炎”“盐水漱口防肺炎”“喝酒吸烟防肺炎”等谣言,鉴于该类谣言的社会危害性较低,且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应以正确引导、科学普及为主,不宜进行法律惩戒。但是其他一些肆意捏造事实的行为,诸如夸大疾病死亡人数、夸大疾病死亡率、捏造负面的所谓医生“自述”等行为,鉴于其主观上并无任何善意可言,且极易造成社会公众严重恐慌,依法应予严惩。 

三、结语 

与谣言的斗争,本质是一个如何争取群众的问题。今天的中国,基于其开放和自由,我们对一些不实信息并不进行管制。澄清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识,一方面靠国家的努力,另一方面,也寄希望于广大人民群众自身。 但是病毒当前,国家面对重大考验。在这个时候,对不怀好意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应给予其坚决、有力打击,这是国家政法机关的应尽之责。社会各界、有关人员,在这个问题上,应有更加清醒的认识,绝不能有丝毫侥幸心理。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唐兴华


延伸阅读:怎么看最高法发文


万众一心防疫抗疫,驰援武汉,同舟共渡,但无法回避的是,很多人心中都有个心理障碍,这个障碍不去除,共渡难关的人会觉得很别扭——就是疫情爆发前武汉公安机关处罚8名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的案件。

人们无法释怀的是,如果开始重视了这个警告,而不是机械地当成谣言,当下武汉和中国就不会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了,10几亿人的春运春节就不会如此狼狈了。这事儿不说清楚,没有一个尊重法律的处置,人们心理就很难痛快。

最高法公号的文章 也表达了这种惋惜,这篇被人们奔走相告广为传播的文章提到,此案如果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我们的确可以认定,鉴于新型肺炎不是SARS,说武汉出现了SARS,属于编造不实信息,且该信息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有其正当性。

但事实证明,尽管新型肺炎并不是SARS,但是信息发布者发布的内容,并非完全捏造。如果社会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谣言”,并且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

这篇文章提出了一个重要原则: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对这样的“虚假信息”理应保持宽容态度。

这个特殊时期,最高法的特别身份,这样的专家观点,通过公号表达,可能传递了一个信号,诸多法学专家和相关部门都觉得那样的执法是有问题的。

此前诸多法学专家都表达过类似的观点,谣言当然必须打,特别是在传染病防治的战役中,谣言的危害更大,正像这几天所呈现出的,但严厉之外也应该尊重法律原则和常识,真相有一个逐渐浮现的过程,人们认知也有一个过程,加上相关信息的不透明,公共部门信息发布滞后,对因为所处阶段和认知能力所产生的无恶意“虚假信息”,不必动不动就粗暴地盖上造谣之名。

公共部门没有做到充分透明的发布,又没有审慎和宽容,很容易误伤一些能救命的警报者,破坏信息流通的传播生态,就像这个案件的处理所带来让公众无法释怀的问题。

最高法公号这篇文章所表达的惋惜之情,溢于言表,如果当初如何如何,该多好啊,这代表了一种主流的态度,真不是事后诸葛亮式的判断,而是基于法律原则被机械僵化地适用,而产生的痛惜和痛心。这篇文章事实上是在为那几个人正名,他们不是造谣者,而是善意的发出警报的人,可惜,这个警报在“打击谣言”的机械处理中被忽略了。疫情发展到今天的地步,这件事成为横亘于人们心中的一个巨大的障碍。

我们相信,最高法公号此时发这篇文章,也是不吐不快,尝试努力消除这个让齐心抗疫者不舒服的障碍,像病毒一样窒息着我们呼吸的障碍。解铃还须系铃人,但愿这个案件的执法者,能好好读最高法公号这篇文章,读懂其深意,并作出正确的行动。这个刺不拔掉,人们无法痛快。如果能真正重新审视这个案件,作出正义的判断,如果错了就勇敢纠错,这将是比治愈了多少个患者更好的消息。这样的正本清源,不也是抗疫应有的重要部分吗?

综合自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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