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2017-11-16 国家财税法规 金穗源商学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      2006-1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名家原创文章推荐


售楼部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

土地增值税计算流程

未确认收入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申报表处理

王皓鹏:土地增值税二次清算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全程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收到定金、订金、诚意金如何纳税?

★房产企业买房送面积收入如何确认?

★王皓鹏:房产企业买房送装修税收风险解析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真实有效,文中插图为金穗源商学院编辑,转发使用请尊重原创,注明来源,涉及侵权行为,依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金穗源商学院”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