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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地税发[2016]10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地税发[2016]102号 2016.9.2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稽查案件检查中发现,同一纳税人存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不一致问题,为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规避执法风险,先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征收方式应参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同一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征收方式原则上应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保持一致;如果清算属期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发生变化,土地增值税原则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如有特殊情况,两者征收方式不一致,由县(市、区)局局长办公会批准,并报市局税政一科(处)备案。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6日
金穗源商学院
微信ID:s1536451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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