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办理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2016.8.31
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31日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代开人声明:
本次缴纳税款申报单提供的开票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开人(签章): 年 月 日
购买方信息 | 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址 | 开户银行 | ||||||||
电话 | 银行账号 | ||||||||
销售方信息 | 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址 | 开户银行 | ||||||||
电话 | 银行账号 | ||||||||
代开人类型 | 自然人□ 其他纳税人□ | ||||||||
减免税标识(代开普通发票,符合条件填写) | 是□ 否□ | ||||||||
减免税种 | 减免税类型 | 减免原因 | |||||||
… | |||||||||
货物或应税 劳务、服务名称 | 规格型号 (服务类型)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 | 不含税 销售额 | 征收率 | 税额 | ||
… | |||||||||
价税合计(大写) | 价税合计(小写) | ||||||||
减免税(费)额 | |||||||||
应补税额 | |||||||||
备注 | |||||||||
是否为异地代开 | 是□ 否□ | ||||||||
受理 税务 机关 | 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 税收完税凭证号: (签字) 年 月 日 | ||||||||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岗位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签字)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经核对,所开发票与申报单内容一致。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第一联:申请代开纳税人留存。第二联: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留存。第三联: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岗位留存。
2.已办理“一照一码”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4.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项条件之一的单位(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
(1)我国在境外设立的组织机构;
(2)非常设组织机构;
(3)组织机构的内设机构;
(4)军队、武警部队的序列单位等。
5.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信息中的地址、电话、银行信息可不填写。
6.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销售方信息中的地址、电话、银行信息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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