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6]47号)

河北营改增政策 金穗源商学苑
2024-08-24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注:点击以上图片或本段文字可详细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

热点文章推荐

预缴增值税是否可以“混抵”其他项目应交增值税?

筹建期的“起点”如何确认?

跨营改增,这些业务发票如何开具?

项目完工后预提成本的二次调整

完工年度稽查风险的税事儿

国税总局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国家土地增值税政策合辑

2017年各地汇算清缴疑难解答(汇总一)

2017年各地汇算清缴疑难解答(汇总二)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金穗源商学院”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关于我们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金穗源商学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